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对一次性记12分的情形有哪些调整?有哪些情形会被一次性记12分?
答: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下称“新办法”),与原记分办法(下称“老办法”)相比,对一次性记12分的情形,删减了5项、调整了4项、增加了1项。调整的4项内容分别是:(1)老办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新办法: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老办法: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新办法: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3)老办法: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新办法: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老办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新办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新增的1项内容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新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记12分的情形是:(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王建强
问: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实习期是多长时间?在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规定?
答: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沈宇辉
问:我是一名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为了不被相关部门监控到我的行驶速度和轨迹等信息,习惯在行驶途中关掉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近日,我驾驶一辆危化品运输车,因超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2人重伤。我在事故现场立即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开启。交警队说我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要对我刑事立案。交警队的说法对吗?
答:交警队的说法正确。按照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于2022年2月14日联合修订实施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10号)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因此,你已经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褚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