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坞
虽然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者的权利义務规定得很清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会因为程序麻烦或是其他原因,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不去走法定的仲裁、诉讼程序,而选择私下解决。那么,工伤“私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但对于工伤赔偿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我们一般认为,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的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省市,当地以地方法规等形式规定,工伤发生后如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无效。因此,具体情况还要视各地相关规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