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杰
当前,在数字经济的引领下,数字贸易发展迅猛,世界经济已经呈现“数字” 驱动的新发展趋势。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数字贸易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影响已逐步超越传统贸易和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改变了世界贸易的格局,呈现出极强的发展势头。开展数字贸易是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重点。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经济体为抢占未来发展高地,进一步掌控国际经贸规则话语权,已经开始针对数字贸易加紧布局。数字贸易的影响已渗透至国家治理、意识形态、国际交往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发展潜力来看,加快推进数字贸易发展,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助推器、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的催化剂、深度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生力军。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推动我国数字贸易深入发展就成为一个具有很强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由于数字贸易属于国际经贸领域的新生事物,提出时间较短,加之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快速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导致世界各国对数字贸易尚未形成广泛认同的统一概念,各经济体和国际组织根据自身对数字贸易的理解给出不同的定义。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等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解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13 年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 中首次提出了数字贸易概念,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同时,该报告还界定了数字贸易范围,包括数字交付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四个大类。2017年,美国在《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 中对其数字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指出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产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和在线服务,也包括实现智能制造和数据流的服务,以及各类平台和应用提供的服务。WTO 和UNCTAD 并未对数字贸易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以“电子商务” 的提法代替,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电子方式销售或交付的货物和服务。OECD 于2019 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WTO 共同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认为数字贸易是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 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
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对数字贸易尚未给出官方的概念界定,但在一些研究报告中,出现了数字贸易的定义。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加快数字贸易发展,这是我国政府文件中首次出现数字贸易的提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1》 指出,数字贸易是信息通信技术赋能,以数据流动为关键牵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平台为有力支撑的国际贸易新形态。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 指出,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和消费活动中产生的,能够以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互方式实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的总和。
综上分析,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数字贸易的定义有共同之处,即都强调互联网和“数字” 技术在跨境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但各类定义也有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数字贸易是否等同于电子商务、是否包含因在线订单而实现的货物贸易、是否包含数据信息贸易、是否包含以物理货物为载体实现的数字产品贸易等方面。
本文认为,数字贸易是指主要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的数字产品(服务)、数据信息的跨境交易。数字贸易在性质上属于服务贸易的一个分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首先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不能等同而论,电子商务是实现国际贸易的重要媒介,但其最终实现的标的物仍然是物理货物,只有通过电商平台,但实现的贸易标的为数字产品(服务)的跨境交易,才能归为数字贸易范畴;其次,数据信息是否可以自由跨境流动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但远未达成共识,若未来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有价贸易标的物进行跨境交易,则应属于数字贸易范畴;最后,以物理货物为载体,但其价值绝大部分来自数字产品的跨境交易,应属于货物贸易范畴,若将其纳入数字贸易范畴,在价值比重界定方面会出现较大分歧,也较易于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由于在概念上仍未明确和统一,我国目前对数字贸易的统计范畴仍未确定。基于本文对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并结合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标准,本文认为,数字贸易的统计分类应包含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据信息四个一级部门,在一级部门项下包括数字产品租赁、软件开发、互联网相关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26 个二级部门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和《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 整理。。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由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衍生出的数字贸易发展势头强劲。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快速更迭,可进行数字化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及程度大幅提升,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前景可期。
1.全球数字贸易稳步增长
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增速与占比均呈现稳步增长态势。WTO 《2020 年世界贸易报告》 指出,各成员正在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扩展了服务贸易数字化的范畴。UNCTAD 数据显示,在2010—2020 年间,全球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从1.87 万亿美元增长至3.17 万亿美元(见图1),年均增速5.4%,2020 年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六成,达63.55%(见图2),数字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正逐步显现。
图1 2010—2020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及同比增长变化情况
图2 2010—2020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
2.国际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第一,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广阔。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能够传递比价格更加多元、更具实效性的市场信息,推动资源配置方式革新,催生大量数字化需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更为广泛应用,加之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普及,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将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
第二,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在国际贸易领域,经济服务化、数字服务化将拓宽数字贸易的范围。数字贸易具有虚拟化、集约化、普惠化、生态化以及全球化等特征,涉及从研发到消费整个闭合产业链,将带来各领域颠覆性的创新,催生大量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随着5G 技术和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使得服务业基于数字技术而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更易于快速成长,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
第三,数字化赋能惠及更多产业。在数字技术的带动下,三大产业之间的边界将更加容易被打破,产业融合发展将成为发展趋势。在农业领域,数字技术将大大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远程控温、智能控制、数字育种等数字技术将大大扩展农林牧渔辅助性服务的应用场景;在制造业领域,智能制造将取代传统制造,数字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将更加普遍,将涵盖研发、设计、生产和质检等制造业全流程;在服务业领域,数字技术将推动传统服务业加快转型升级,除运输等少数不可数字化替代的服务业部门外,绝大多数服务业部门将实现数字化转型。同时,在数字技术引领下,越来越多的新型服务业将改善和改变人类生活。
第四,助力国际贸易规则重构。随着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数字议题,在多边、双边等贸易谈判中,数字贸易已成为谈判的焦点。可以预见,随着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各国也将会制定出更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主张,以期在日后的国际数字贸易往来中占据先机。当前,全球数字贸易体系尚未形成,关注点也有所不同,但主要涵盖数据管理与流动、数字治理与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与数字资产保护等方面。在WTO 框架下,制定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将成为推动制定更加普惠、公平的国际经贸新秩序的重要力量。
1.美国已成为数字贸易第一大国,将数字贸易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美国数字产业体系完善,加之其发达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其成为世界数字贸易第一大国。UNCTAD 数据显示,2010—2020 年,美国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从3379.24 亿美元增长至5330.93 亿美元,占世界总额的近1/5,年均增速4.66%,低于全球年均增速。美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持续保持在50%以上,2020 年占美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七成,达75.55%,体现了数字贸易在美国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见图3)。
图3 2010—2020 年美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走势图
美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已将其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并认为这是保持其国际竞争力和统领地位的关键要素。美国围绕“服务先行战略”的出口促进导向,通过外交和贸易协定等途径消除他国非关税贸易壁垒以扩大美国的数字服务出口,通过国内法律法规和贸易协定负面清单等途径设置贸易壁垒保护美国薄弱产业或特定产业,并通过强有力的贸易救济体系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和知识产权。近年来,美国对数字贸易不断进行顶层设计,并通过多双边谈判将其数字贸易主张推向全球。此外,美国还对5G 等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加紧布局和建设,以期夯实其数字产业发展优势。2020 年12 月15 日,美国国防部发布题为《5G 技术实施方案》 的报告,为《国防部5G 战略》 提供了路线图,将通过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测试和评估工作,加快5G 技术的进步与应用,并进一步开发5G 系统、子系统和组件的新用途,推动其数字贸易的发展。
2.欧盟数字贸易快速增长,围绕各项既定战略有序推进
欧盟数字贸易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不断增加。UNCTAD 数据显示,2010—2020年,欧盟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从6968.23 亿美元增长至12411.89 亿美元,年均增速5.94%,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从2010 年的47.88%上升至2020 年的64.15%(见图4)。
图4 2010—2020 年欧盟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走势图
欧盟的数字贸易管理围绕预先制定的各类贸易战略如单一市场战略、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等有序展开、逐步推进。近年来,欧盟的数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也使欧盟产生了较强烈的危机感,导致欧盟成为数字服务税的坚定拥护者,企图通过隐形贸易壁垒缩小与美国的发展差距。与此同时,欧盟还在多个可数字化服务领域设置准入门槛,在视听服务和文化服务等方面设置了较多保护性措施,渐进地开放成员文化服务市场。此外,欧盟也未盲目照搬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的最新规则,而是坚持严格的个人隐私保护政策,试图在“美式模板” 外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的“欧式模板”。可以说,欧盟在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方面是持保守审慎态度的。
3.英国紧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措施
UNCTAD 数据显示,在2010—2020 年间,英国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增长较为平稳,从2010 年的2133.57 亿美元增长至2020 年的2867.01 亿美元,年均增速3%。英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较高,一直保持在70%以上,2020 年占英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八成,达83.72%(见图5)。
图5 2010—2020 年英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走势图
英国为了在信息时代抓住发展机遇,应对未知挑战,同时为经济寻求新的增长点,于2008 年正式启动了数字英国计划,并在近年来出台了相关战略规划。英国政府对数字贸易的态度较为积极,2020 年6月,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利兹·特拉斯(Liz Truss)宣布一系列数字贸易促进措施,包括:国际贸易部和数字文化媒体及体育部将联合启动耗资800 万英镑的亚太地区数字贸易网络(Digital Trade Network),以支持英国高科技企业对外出口;成立技术出口学院(Tech Exporting Academy),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建议,支持其向优先市场出口;增强英国各地区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拟在北部振兴计划、中部引擎、伦敦和南部地区创建25 个技术出口冠军;扩大对国际贸易部“高潜力机会”(High Potential Opportunities) 技术计划的支持,推动外国直接投资进入5G、工业4.0、光子学和沉浸式技术等新兴子行业;启动新的金融科技推广活动,确保英国仍然是金融科技业务启动、扩展和国际化的最佳选址。此外,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数据保护和数据流动对数字贸易的重要性,2020 年9 月,英国与日本达成首个脱欧后自由贸易协定,英方在该协定中承诺支持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服务器本地化。此外,英国为数字领域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保证数字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源源不断地“制造” 新型生产要素,使之成为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的能量源泉。
4.日本数字贸易规模与占比均有大幅提升,注重发展本国“数字硬实力”
UNCTAD 数据显示,在2010—2020 年间,日本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从2010 年的651.06 亿美元增长至2020 年的1147.41 亿美元,年均增速为5.83%,超过全球年均增速。日本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也有大幅提升,从2010 年的48.44%上升至2020 年的71.58%(见图6)。
图6 2010—2020 年日本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规模走势图
日本的数字化贸易战略的出发点是本国如何融入、适应数字贸易时代,如何把握发展机遇,因而更加注重本国的“数字硬实力”,力图积极发挥新型生产要素的融合性,将其充分融入本国产业结构中,完成数字化改造。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时代的重中之重,因而日本着眼于数字技术发展,从技术层面把握数字时代发展机遇,将数字技术应用到国家各个领域,从而确定领先优势,为今后日本在全球数字贸易体系构建过程中赢得先机。
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发展数字贸易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引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意义重大,机遇难得。但同时,我国对数字贸易的发展定位尚不明确,缺少战略性顶层设计,未能推出符合本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主张,相关法律法规、统计体系也有待完善和健全,可数字化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仍相对较弱。
1.数字贸易强势崛起,发展迅猛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强势崛起,发展迅猛。“十三五” 期间,我国在19 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中提到数字贸易,包括宏观部署、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先行先试、行业促进等多个维度,初步形成了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UNCTAD 数据显示,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从2010 年的1266.18 亿美元增长到2020 年的2939.85 亿美元,较2010 年增长了132%,年均增速达8.79%,数字贸易处于加速上升期。2020 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5%,低于全球当年度63.55%的比重,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见图7)。
图7 2010—2020 年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走势
2.数字产业创新发展,为数字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良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已初具规模,在服务外包、电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领域已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我国已经拥有腾讯、阿里、百度等一大批国际知名的数字企业,同时得益于14 亿人口的超级大市场,应用场景广阔,为大数据+AI 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提供了发展的沃土,为数字贸易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开放之门越开越大,为数字贸易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近年来,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一方面,不断压缩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允许更多境外优质数字服务企业来华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这是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后,我国在对外开放领域又一重大制度性开放举措,降低了跨境交付模式下的数字贸易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数字贸易加速发展。
1.数字贸易发展定位亟待进一步明确
我国尚未对数字贸易给出明确的概念及发展定位,这与现阶段数字贸易发展形势不相匹配。缺少概念定位既不利于相关产业对接国际贸易规则、参与国际竞争,也对各地方确定自身数字贸易发展目标及范围带来困难。未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及发展定位,不利于营造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治理环境,这将制约我国数字贸易快速有序发展。
2.缺少数字贸易系统性战略布局
我国现有重大战略中还未充分融入对数字贸易的设计和考虑,使数字贸易发展缺乏有效指引,在财税、金融、人才等方面也未出台明确的支持政策,使得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相对缺乏。缺少系统性战略布局不利于我国在数字贸易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
3.可数字化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
在我国可数字化服务产业中,除服务外包、电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外,知识产权、保险、个人文化娱乐服务都还处于逆差状态。企业在核心技术、基础软件方面多依赖进口。较弱的国际产业竞争力,使我国被锁定在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的中低端。
4.尚未推出我国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主张
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达经济体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和向WTO 提交提案的方式,对外输出其数字贸易规则主张。目前在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数字贸易相关议题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涉及有关数字贸易的国际贸易谈判,仍侧重以跨境电子商务进行应对。相较于美国积极推出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国际贸易规则诉求,我国还基本处于被动适应的状态。
5.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对数字贸易还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只有一般性法律条款,且所涉及范围有限,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尚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数字贸易将在未来经济增长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判断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因此,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加快数字贸易布局,以期抢占先机。我国具有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和广大的消费市场,应不断夯实已有优势,充分释放数字红利,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将推动数字贸易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优化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明确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和统计范畴,制定数字贸易制度框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发展指导方案及相关举措,构建良好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为数字贸易走科学发展之路提供有力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研究并出台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路径,促进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新时期应加快城镇和农村网络普及,实现互联网全覆盖;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我国在5G 技术领域的国际优势,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金融科技等新兴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打造数字化程度更高、智能化水平更强、网络化连接更广的综合型、智能型数字基础设施,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数字产业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推进第一、第二产业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形成第一、第二产业辅助性数字服务发展生态;加速传统服务业数字化变革,推动更多传统服务业态加入数字化转型行列,扩展可数字化服务范围;对数字技术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持更加包容的态度,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其快速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有价贸易标的物指日可待,我国应未雨绸缪,建立健全数字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隐私保护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尽快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数据监管联动机制,加大数据保护力度,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保证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可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等开放高地探索数据的有序开放、安全流动以及风险防控方案。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全球的贸易模式和治理结构发生深刻转变,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是参与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关键,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谈判,对数字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存储等关键议题。要加紧研究并明确中国规则,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加强与国际社会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合作推动共识,拓展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