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寅 叶 林
“儿童友好城市”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的联合国第二次人居环境会议。该会议建议将儿童的需求纳入街区或城市的规划中,通过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措施,提升街区或城市的儿童友好度[1]。2000年之后,我国多个城市陆续开始了以此为指导理念的城市建设规划与发展①。《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9)》明确指出,我国儿童发展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是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专业化不足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02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城市规划,并将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列入“十四五”期间的重大工程[1]。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需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创建儿童友好城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从不同的角度开始尝试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的规划体系将儿童权益融入城乡规划理论体系与实践路径,通过自上而下的价值传导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相结合,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实现全方位促进儿童发展和全过程保障儿童权利的目标[2]。浙江省温州市先后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温州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的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战略规划[3]。2021年,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先行示范打造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意见(2021—2025年)》,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地方指导性意见。
所谓儿童友好城市空间,并不是说要建设一个儿童主导的街区或城市,而是通过一些措施提升原有街区或城市的儿童友好度。关于儿童友好度的高低,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衡量标准,它关乎身处其中的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体验,也是需要整个社会从不同维度去思考的。图1表示了儿童发展关系的圈层结构。
图1 儿童发展关系圈层
构建儿童友好城市的核心主角是儿童。承载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场域是家庭。家庭中各成员之间可以看作是一种在没有具体契约之下的合作体,在运行的过程中仍然有着共同的目标、统一的认识、互相信赖的合作氛围。儿童的成长是家庭、学校、社区和全社会协同关注的问题。其中,关系层面的视角是以儿童为中心向外扩展,有两层关系必须重点关注和探讨。
第一,自我关系。孩子是天然的学习者,儿童直到7岁以后才能逐渐拥有从他人视角看待世界的能力,而在此之前,儿童的心理特征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抽象思维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才慢慢出现的,学龄前儿童认识事物,只能理解非常具体的实物、图画、形象性的语言[4]。儿童自我发展权的需要构成了儿童发展第一维度,即自我关系。
第二,亲密关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城市是一个有机体,那么家庭就是有机体内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城市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家庭的稳定结构来自父母与孩子基于血缘的亲密关系。在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家庭的结构和类型也发生着改变。一是由家庭生育状态和代际生活状态的变化引发的家庭人数变化,以及相应的家庭结构变化,如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核心家庭的增多等。二是由社会变迁过程中家庭不同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境遇引发的家庭类型变化,如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面对复杂的变革,家长对于自身的教育已不仅仅是个体行为,学校及整个社会都应对家庭教育给予重视和关注。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家庭并不是道德殿堂,孩子从全能自我阶段会不断地向外探索,伴随着他们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去接触社会并慢慢融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儿童权从社会范围渗透到了家庭内部,以家庭为核心的城市治理“微单元”是构建儿童友好城市的重要载体,透过儿童的生存发展权视角延伸了城市治理概念的边界。家庭教育指导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科学化、专业化的工作,属于准公共产品。家庭教育不仅给受教育者本人带来“效用”,即经过指导的成年人可以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且社会其他成员也会从教育中受益。良好的家庭教育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童年的时光大部分是在学校包括幼儿园内度过的,孩子终将从家庭走向社会。学校不仅教会了他们知识,而且让他们懂得了公共秩序和规则。幼儿园也应该在孩子成长的“特殊时期”给予尽可能周到的服务。幼儿园的小班孩子面临的首先是“起居和分离焦虑”,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显得胆小、谨慎。幼儿园建筑环境细心温暖的规划布置,老师和蔼亲切的引导,很大程度上能帮助孩子更快地融入集体。到了小学阶段,孩子面临的是“学业和社交焦虑”。一方面,指标化的学习使孩子面临竞争的压力。学校除了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学环境,还应该增加一些温暖的色调、课间的轻音乐、走廊的童趣艺术等,或是通过一些有趣味的课间操、定期的体育赛事,激发孩子的活力,消解他们的焦虑情绪。另一方面,教师在整个学校教育中是主导者,教师和家长的合作关系应该是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从不同侧面去帮助孩子,教师注重教学,家长关注情绪。这个友好合作体现在,一方面,家长应该理解学校的教学目标,对孩子有明确的养育风格和诉求,积极与老师交流。另一方面,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富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这里要满足四个方面的需要:第一,经济发展的需要。让孩子成为具有一定知识储备、拥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第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是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纽带,在孩子还没有踏入社会之前,学校就是一个社会。学校是孩子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了解人际关系的地方。学习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学生之间通过协作、合作、谈判、冲突、达成一致解决问题。第三,文化发展的需要。教育年轻人拥有民族文化自信心,能够融入或理解区域性文化价值,并充分体验世界文化的真谛。第四,个人发展的需要。教育的目的是让孩子们拥有健全的人格、纯净的心灵、卓越的思想,从内到外激发孩子的兴趣,寓教于乐,使其成为有思想的人,而不是学习的工具人。
我国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一方面,国家公共服务体系中给予了儿童、老弱病残孕等人群特别的关注。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中渗透着这样的传统,比如在公交车、地铁上的母婴、老弱幼专席,剧院的绿色通道,高铁上的儿童、孕妇优先通道,等等。儿童优先权来自社会对孩子的关爱。另一方面,社区中很多家庭的良性互动和相互理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孩子中会有一些不按常理“出牌”的举动和行为,在公共场所比较随性或者打破一些界限,这样的孩子通常会被称为“熊孩子”。儿童在某些场合的举动会招来成人社会的“蔑视”与“不尊重”。成人按照人类社会中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审视着这些“熊孩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熊孩子”也在不断学习、试探、互动、试错的过程中逐步积累认识规范。成人对待儿童不应该有偏见和蔑视,在爱护和照顾自己孩子的同时,用宽容的心态和平等的交流与他们互动。通过社区组织的文娱活动,丰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邻里沟通交流,增进互相了解。以关爱儿童、尊敬老人为共同的价值主张,从社会的基本单元构建出一套自洽的和谐氛围,共筑美好世界的命运共同体。
随着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进程的拓展与深入,越来越多的组织和群体进入儿童友好城市的治理体系中,儿童的参与也成为衡量儿童友好城市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5]。
在我国城市发展政策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一些边缘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参与,比如城市规划的听证会,往往规定18岁以上的成年人才可以报名参加,似乎儿童不需要也没有渠道发表意见,或者不相信儿童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由于家庭并未被建构成公共议题,这导致儿童发展未被真正纳入总体发展议程。儿童作为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诉求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并且建立恰当的表达渠道。
构建儿童友好城市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过程,没有统一的建设模式,也未形成统一的指向,但其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儿童成长中的权益,全方位地友好对待儿童。建立儿童友好城市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对儿童开放、包容和融洽的城市治理理念,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这种观念深入到各行各业的具体细节、服务标准乃至形成整体的社会共识。
在此基础上,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不仅需要在城市的功能上对儿童的权益进行保障,还需要发动多维度的参与和构建。根据前文分析,家庭是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载体和重要环境,同时也应该是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基本单位和重要主体,需要成为儿童权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学校则构成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第一个社会圈层,从幼儿园到中小学的教育应该充分考虑儿童的成长天性和发展需求,全面推动青少年和儿童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6]。
如果说家庭和学校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有机主体和社会力量,政府和市场力量则构成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制度基础和主要资源。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儿童的发展诉求。最典型的例子是2021年7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力图减轻少年儿童的超负荷作业和培训负担,推动义务教育适龄人群的全面发展。前文所述的各省市地区推行的儿童友好城市的政策,也着重强调了“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同时,需要通过公共政策的指引,引导市场资源的投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重视家校合作,构建多维度体系,推动具有现实意义、提供真正福祉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注释:
①在通常的提法中,有“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型城市”两种,英语对应为Children Friendly Cities。根据我国在202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本文统一采用第一种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