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2022-04-21 09:24
经理人·中国保险家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意外险保险公司

《意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保险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将长期护理责任、风险保障责任和养老金领取安排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有效衔接;立足长期健康保障,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支持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融合发展;提高投保年龄,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加快开发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提高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风险保障力度,鼓励开发区域性人身保险产品,为不同区域的人群提供意外、医疗等各类保险保障。

二是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强化责任担当,要求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开发管理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加快数字化转型,配套开发适应各类场景且符合精算原理的人身保险产品;加强行业基础研究,合理划分不同人群风险等级,探索制定各类行业标准发生率表;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建设产品智能审核系统和登记管理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作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监管质效,强化属地监管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点评: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是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意外险产品回溯及费率调节机制,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步披露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逐步扩展险种范围。

三是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四是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

点评:

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产品费率更加科学。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的建立,将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使意外险价格充分反映历史数据、行业经验和市场供求关系。

二是佣金费用率更加合理。意外险赔付率等经营信息分阶段的公开披露和佣金费用率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通过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搭售和捆绑銷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同时,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点评:

《通知》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

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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