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社会保险高参保低缴费之谜:全球关联与国家强制
——基于中国私营企业调查(CPES)2002—2016的混合截面数据分析

2022-04-20 09:15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企业主社会保险实验组

李 雪 吕 鹏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一、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柱石之一,它通过企业、个人和国家出资,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物质帮助。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全体就业人员,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如图1所示,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逐年稳步提升,从2002年的16.36%迅速上升至2016年的55.46%(2)社保参与率以参与社保员工数/全体员工数来衡量。。然而,社保实际缴费水平却停滞不前,缴费不足相当普遍。例如,2016年私营企业实际缴纳的人均医疗、养老、工伤三类保险金额为1.38万元,而应当缴纳的金额约为人均2.06万元(3)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应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医疗保险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工伤保险则为工资总额的0.2%-1.9%。这里的2.06万元据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估算,其中工伤保险取均值1%计算。。那么,为什么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出现了“高参与、低缴费”现象?哪些因素能切实促进企业提高缴费水平?

图1 私营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状况,2002-2016(据中国私营企业调查2002-2016数据汇总计算)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源自西方的外来制度,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被“移植”到我国的,其价值、原则、内容和规定均来自国际社会。对于参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普通劳动者和企业难免存在认识不足、缺乏动力参与的问题。与之相对,参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则促进了私营企业接受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国际贸易规则要求企业遵守国际劳工规范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1];另一方面,有海外留学经历的私营企业主也更容易接受社会保险的价值和原则[2]。

基于这一认识,本研究引入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将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与行为视为全球化背景下制度移植的一个范例。通过考察具有全球关联的企业——出口企业和“海归”企业主所在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情况,探讨影响私企参保的全球和本土动力。我们以中国私营企业调查(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 Survey,CPES)2002—2016的混合面板数据为分析对象,并采用倍差法处理内生性问题。分析表明,尽管国家强制力能提高全球关联企业的参保率,但在提高缴费水平上,国家强制力只对“海归”企业主所在企业有促进作用。有海外求学和工作经历的企业主,更可能认同社会保险价值,从而为员工提供更充分的社会保险。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主义视角

“制度(institution)”通常指稳定重复的、有意义的规则或行为规范[3],是对社会各种行为正当性的确定体系。它是真正规范行为的规则[4],包括作为正式制度的宪法和法律,也包括道德约束、禁忌、习惯和传统[5]。随着人类互动日益频繁,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世界文化(world culture)得以形成。所谓世界文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的(universalistic)、独特的(unique)的意义体系,它被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人民接受为正当的行为规范[6]。诸如工人权益、妇女权利、女性普选权、环境保护、教育权、科学价值等[1][7][8][9][10],及相应制度体系如企业社会责任制度(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CSR)、选举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高等教育制度等。

制度主义指出,行动者不仅追求个人利益,还追求合法性(legitimacy)。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前提是行动者共享一个价值体系,他们对世界的理解具有共识,即那些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原则、惯例、传统被广为接受,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11]。不认同这些规范的行动者不被接纳为合法的成员,无法参与社会生活,也无法分享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制度的一部分,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接受(take-for-granted),具有普遍的合法性(legitimate)。“社会保障权”(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4)“社会保障权”是工业社会中劳资博弈后工人“获得的权利”,与生命权、人身自由等“天赋人权”或自由权利不同[2]。在20世纪初被写进德国等发达国家宪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以便维持健康和劳动能力。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确认,“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从那时起,社会保障权成为联合国成员国需要遵循和保证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成为理所应当的规则。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最初旨在解决因企业改制、倒闭而涌向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并逐步演化完善成为一套系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包括筹资方式、覆盖范围、赔付内容和标准等,都广泛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12],其覆盖面也由最初的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全体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员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13]。

(二)全球关联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全球合法性的移植制度。那些具有全球关联的企业,包括参与对外贸易的企业、企业主有过留学经历的企业,更容易接受这项制度,体现为所在企业的高参保率。但真正认同这一制度价值的企业,特别是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企业主经营的企业,更可能在实践中真正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为高参保率高缴费水平。与之相反,参与对外贸易的企业由于缺乏认同社会保险价值的基础,往往表现为高参保率低缴费水平。

全球经济关联促使中国企业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和劳工规范开展经营活动[1]。随着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朝向世界的大门,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和文化联系日益密切。在经济领域,作为世界第一大对外贸易国,我国大量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了贸易关系。贸易关系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关系,还鼓励、要求中国企业接受国际上通行的劳工保护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假设1设置如下:

假设1: 参与出口能显著提高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

但对外贸易作为短期的跨国经济关系,由于无法向对外投资那样长期深入地监控合作方的行为,往往只能通过形式上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合作方的行为。体现在社会保险上,它往往通过参保率等形式上的指标来考察合作方是否符合标准;而对于需要基于实际工资计算的、难以监控的参保金额往往就难以控制了。总之,参与出口对私营企业参保额度无显著影响。由于假设的设置一般需陈述一个显著的关系,故有关私企参保额度的假设设置如下:

假设2: 参与出口对企业社会保险参与率的影响显著高于其对人均参保额度的影响。

全球文化关联则更多地通过制度扩散的方式,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9],其中“留学”是重要的跨文化传播方式[14]。留学时期是青年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留学经历有助于促进留学生接受所在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并在回国后成为相关原则和制度的实施者。研究发现,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全球扩散和执行的过程中,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起到重要作用。那些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系(如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等)留学并获得学位的学者,对新自由主义理念有很高的认同度,且了解制度操作化的执行方案。他们回国后担任经济部门的要职后,能主动说服反对者和利益集团,并拿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新自由主义操作方案[14]。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留学生生源国,1978年以来,共有300多万人出国留学,其中留学回国人员140余万人(5)参见 http://news.cri.cn/gb/42071/2015/06/29/5951s5012610.htm。。“社会保险权”这一价值原则作为具有全球合法性的原则,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度,留学生在就读国同样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这些经历有助于“海归”的企业主接受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

海外工作经历与之类似,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全额的各种社会保险。这些经历不但使拥有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人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好处,也促进了他们对社会保险价值的认同。在其回国后,也更容易接受并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做到足额缴费。

假设3:如果企业主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那么该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更高。

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对私企企业主价值观的影响,有助于缩小或弥合社会保险价值与本土价值的差距。研究发现,当制度执行者的价值与制度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时,能促进实践与条文的一致性[15]。一项关于同性恋合法化的跨国研究认为,接受同性恋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男女平等价值的遵循。那些具有深厚个人主义传统、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更有可能接受同性恋合法化的法律制度[16]。同样地,一项关于环保制度全球扩散的研究指出,保护环境是一项科学价值,因而在那些科学机构和科学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保护环境的价值更容易被人们认可,保护环境的措施也更容易实施[9]。

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私企企业主,更认可社会保险有助于企业发展、符合自身利益,他们更可能严格按照标准缴费,逃费可能性更低。本文假设,与留学的经济学家在传播新自由主义政策中的作用相似,具有留学经历的企业主更有可能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假设4如下所示:

假设4: 如果企业主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那么该企业的人均社会保险额度更高。

(三)全球关联与国家强制

我国的市场转型是由国家主导的,国家控制着改革的节奏、方式和性质,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和制度实施的监督者。在制度扩散和传播过程中,国家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国家掌握着制度实施所需的组织资源和物质资源,能促进企业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和缴费水平。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保险征缴扩面、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文件,要求各地切实执行并及时督促检查。这些都显著促进了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的水平。

其次,国家通过建构“利益共同体”的方式促进制度实施。一项关于“逼民致富”案例的研究发现,在某乡推广种植“洋香瓜”过程中,乡政府是通过把农民和官员安排进同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实现制度落实的。乡政府要求每个村干部、每个管区干部都要完成一定的建大棚任务,村民通过建大棚实现增收,干部通过建大棚得到奖金和升职。这样就实现了“洋香瓜”的普遍化种植,干部和农民都从中受益。[17]

第三,国家还改变了当事者的“认知结构”。通过一套文本和程序化的教育,当事者不自觉地学习领会了新制度的意义、内容、做法,并进而把新制度纳入到自己行动选择的方案之中[18]。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组织企业负责人到已经改制成功的“典型”地点参观学习、召开现场动员会,并印发典型材料供大家学习。在前述“种植洋香瓜”的案例中,乡政府通过组织大规模外出参观、召开万人大会邀请成功案例演讲等方式,帮助农民认识如何种植香瓜、种植香瓜的巨大效益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当事者对新制度安排的认可度,降低了制度执行的成本[17]。

总之,国家是制度执行的重要推动力。在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国家与全球关联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即国家强制力提升了全球关联企业遵循社会保险制度的程度。

假设5: 国家强制力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参保率和缴费水平。

假设6: 国家强制力促使有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企业主扩大参保范围和提高缴费水平。

三、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私营企业调查(CPES),该调查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多家权威单位组成的“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主持,从1993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19]。样本企业采用多段抽样的方式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分析单位为企业。从2002年开始,该调查开始询问企业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故本研究采用2002—2016的八次调查数据,将其整合为混合截面数据进行分析。

本文遵循已有研究的惯例,剔除了异常值,包括(1)企业应酬费用、摊派费用分别大于全年销售收入的;(2)企业税收大于销售收入的;(3)税收为负的;(4)企业主个人年收入为负的;另外,还对数据进行删尾处理,删除了每个变量最高0.5%和最低0.5%的数据。

(二)方法

私营企业参与社保往往受其自身特征的影响,但这些特征很难完全通过控制数据中的企业特征变量而充分把握。为处理分析中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采用倍差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 DID)进行分析[20]。倍差法又称双重差分法,它通过比较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的差异和实施后的差异,计算差的差,故称“双重差分”。

本研究以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生效作为政策节点。由于社会保险涉及多个保险门类和不同的缴纳水平,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意味着企业增加了一项常规工作,需预留社保资金、安排专人负责并与社保征缴部门对接等。可见,《社会保险法》对未参保企业的影响远大于已参保企业,前者意味着资金和职能的重要变动,后者则只需巩固强化现有功能。故我们将实验组设置为2011年时尚未参保的企业,控制组则为已参保企业。

倍差法的一个重要假定为平行趋势(parallel trends)假定,即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前具有一致的发展趋势,否则实验组的变动可能是由其他潜在因素导致的[21]。由于实验组为未参保企业,参保率和参保额均为零,图2描述了控制组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参保率和参保额的变动趋势。可见控制组表现为先上升后平稳的趋势,可以认为它们与实验组是大致平行的,故可以采用倍差法。

图2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控制组的发展趋势

由于追踪数据很难获得,非追踪的多期数据也可以进行倍差法分析[20]。即政策节点前后的实验组和控制组不是基于同一样本,而是分别基于具有全国代表性的随机样本[22]。本文即采用混合截面数据分析,其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Y=β0+δ0y2011 + β1*noinsur + δ1y2011* noinsur + 控制变量

这里交互项的系数δ1衡量了政策对参保率/人均参保额度的影响,是我们关注的核心。β1衡量了未参保企业的平均效应,y2011 是表明政策节点时间的虚拟变量,2011年后设置为1,2011年前设置为0。实验组虚拟变量由noinsur来表示,实验组取值为1,控制组为0。

由于企业的参保状况因各省的社保推进进度而异,故回归中在省份层面进行了集群标准误调整。

(三)变量

因变量有两个:(1)企业社会保险平均参保率;(2)企业人均社会保险额度。前者用来衡量形式上的参保,后者衡量企业实质上的参保力度。前者为各项社会保险参与率的均值,其中每项社保参与率为参保人数除以企业员工人数。后者用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除以企业员工人数,并取对数。

自变量一方面用来衡量企业的全球经济、文化关联,分别用企业是否出口产品、企业主是否有出国留学/工作经历来衡量。另一方面,衡量国家强制力则通过虚拟变量进行,2011年后设置为1,此前则为0。根据前述倍差法的模型识别方法,当实验组与该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为正向显著时,意味着因变量在2011年政策节点后有显著上升,从而表明国家强制力在推动制度变迁时的作用。

控制变量主要为企业自身特征,包括(1)企业主的学历;(2)企业主是否为党员;(3)企业主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4)企业规模;(5)企业人均利润额;(6)企业负担;(7) 企业是否有工会(6)我们还考察了“企业是否上市”作为控制变量的效应,但它对两个因变量的作用均不显著。考虑到其缺失值超过50%,故未将此变量纳入最终模型。。其中“学历”是分类变量,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或中专、大学及以上学历分别设置为1、2、3。“是否为党员”是虚拟变量,党员记为1。“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样是虚拟变量,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记为1。“企业规模”“人均利润”和“企业负担”三个变量也基于上述同样的原理取对数,其中企业规模用企业员工人数衡量。人均利润用利润总额除以企业人数衡量,负值代表亏损。企业负担是企业支出的税、费、摊派、捐赠、应酬几项费用的总和。企业规模越小、负担越重、利润越低,就越不可能为员工提供社保。“企业是否有工会”为虚拟变量,有工会记为1。

本研究还控制了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数据涉及全部20个行业类别,包括(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批发和零售业;(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住宿和餐饮业;(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和社会工作;(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年份则包括2002—2016年的所有逢双年份,共计8个年份,以2002年为参照组。

为消除通货膨胀可能对混合截面数据分析造成的影响,上述“企业人均利润”“企业负担”“人均参保额”均使用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倍差法并不要求随机选择实验组和对照组,也不要求二者的基本特征具有一致性,而是通过统计控制来处理两组之间的系统性差异[20]。表1和表2分别报告了数据的描述统计结果和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基本特征。由表2可见,与我们预计的一致,在因变量参保比例和人均参保额上,实验组取值显著低于控制组,这构成我们考察政策效应的前提。在企业特征上,实验组与控制组在是否出口、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利润、规模、是否有工会这五变量上的差异并不显著,但在学历、海外经历等四变量中存在显著差异。这也表明我们有必要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列入回归方程,以便控制系统性差异。

表1 描述性统计

表2 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均值统计

四、分析与讨论

本研究以具有全球关联的私营企业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出口企业和企业主有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企业其社保参与情况。分析发现,出口企业具有明显的高参保低缴费现象,而企业主曾有过海外经历的企业则表现为高参与高缴费。国家强制力并不能显著改善出口企业的低缴费问题,但能进一步促进海外经历企业主所经营的企业提高缴费水平。假设1、2、3、4、6得到验证,假设5得到部分验证。

(一)全球关联与社会保险制度实施

表3报告了参保水平的决定因素。其中,模型1-6均包含未参保企业、国家强制力及二者的交互项,试图把握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具体来说,模型1-2纳入了企业特征,包括企业主学历、是否党员、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工会组织,以及企业规模、利润和负担。模型3-6旨在考察全球关联的作用。其中模型3、4在模型1、2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自变量“出口企业”,模型5、6则在模型1、2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变量“海外经历”(7)既是出口企业、企业主又有海外经历的企业仅为27个,无法进行有意义的统计分析,故表3和表4未将“出口企业”和“海外经历”同时纳入回归分析。。同时,全部六个模型均控制了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以消除行业差异和年份波动可能导致的影响。

表3 企业参保比例和人均参保额度的影响因素

全球关联对企业参保行为有显著促进作用,出口企业和海外经历这两个自变量均呈现显著正效应。假设1-4均得到验证。模型3显示,出口企业相比非出口企业,其参保比例高出3.4%;模型5显示,有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企业主,其参保比例相对其他企业主高出9.93%。然而,尽管企业主海外经历能显著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出口却无法促进企业缴费额的增加。出口企业人均参保额的对数值较之其他企业高出0.243,即1.28个单位,但在0.05水平不显著。不过,有海外经历的企业主,其企业人均参保额比其他企业高出2.19个单位(e0.784)。海外经历为企业主个人提供了难得的接受和体验全球文化的机会,促进了其对全球文化规则的认可。出自内心的认可会促进形式和实质上社会保险水平的提升。它与外贸关联不同,后者由于缺乏有效深入的监督机制,往往难以对实质上社保水平的提升起到显著作用。

未参保企业(即实验组)与国家强制力的交互项在全部六个模型均呈现显著正效应,这表明国家强制力对企业参保有一定促进作用,为表4考察国家强制力与全球关联的交互作用奠定了基础。以模型5和模型6为例,未参保企业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其参保率提高23.7%,人均参保额则增加了3.18(e1.157)个单位。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显著促进了此前未参保企业的参保比例和参保金额。未参保企业作为实验组(第一行)其系数均为负显著,表明其相对控制组而言,在参保比例和人均参保额上显著较低。

在控制变量中,企业主的学历、党员身份、工会、企业负担均呈现一致的正效应。这表明较高学历的企业主对社会保险的作用、意义认识更深,更可能在本企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党员企业主与政府的联系更密切,对国家法律遵从度更高,也更倾向于在本企业开展社会保险。有工会的企业其员工组织程度较高,更可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要求私营企业主提供足额的社会保险,其社保参与度和缴费水平均较高。企业负担与社会保险的正相关关系似乎与常规相悖,但可能是这样的逻辑: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较为正规的企业会面临政府更强的监督,这类企业一方面承担的税费负担更重,同时参与社保的可能性也越强。

(二)全球关联、国家强制与制度变迁

表3显示,国家强制力提高了未参保企业的参保比例和人均参保额,这与本文开篇图1描绘的一致: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参保率和参保额度都有一定提升。但短暂提升后,缴费水平偏低的问题并未解决。基于全球关联企业在参与社会保险中的良好表现,表4考察了全球关联与国家强制力的交互效应,试图找到有助于提高缴费水平的因素。

表4在表3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了国家强制力与出口企业、未参保企业三者的交互效应,以及国家强制力与海外留学/工作的企业主所在企业、未参保企业三者的交互效应。遵照统计控制的需要,还增加了出口企业与国家强制力、海外留学/工作企业主所在企业与国家强制力的二因素交互效应,但对其系数无需做过多解读。

表4 企业参保比例和人均参保额度的影响因素: 交互效应

分析表明,国家强制力对企业主有海外经历的未参保企业有显著作用。模型9显示,相对其他企业,国家强制力使得这类企业参保率提升了11.1%,提升其人均参保额3.99个单位(e1.383)。这说明,国家的强制力在这类企业中较为有效。这主要是因为有海外经历的企业主更容易接受社会保险制度,他们与社会保险价值上的接近性能提高制度移植的效率和力度,从而降低了高参保率低缴费率的矛盾。假设6得到验证。

国家强制力对出口企业的作用则较为有限。第一,国家强制力提高了未参保的出口企业的参保比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未参保的出口企业较之其他企业的参保率高出6.99%。第二,国家强制力对出口企业的人均参保额则无显著作用。这里的系数0.511为正,但并不显著。 这表明,即使有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出口企业的“高参保低缴费”的矛盾也难以解决。由于缺乏全球层面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单个国家对“移植”制度及价值的认可度较低,从而缺乏意愿切实贯彻。这是企业社会保险低缴费率的根源之一。假设5得到部分验证。

在控制变量方面,我们发现了和表3相似的结果。学历、党员身份、工会和企业负担均为促进社保水平的显著因素;企业主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企业人均利润则与社保无明显关联。和表3一致,我们同样控制了行业和时间效应。

五、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聚焦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的“高参保低缴费”问题,考察了在《社会保险法》实施背景下,全球关联和国家强制力的影响作用,为切实提高社保缴费水平提供了新思路。针对中国私营企业调查2002—2016年的混合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全球关联显著促进了私营企业社会保险水平的提升,且国家强制力在一定条件下增强了全球关联的作用。首先,出口和企业主海外经历对社保水平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出口只对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有促进作用,并不能提高企业社保缴费额(假设1-4)。其次,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参保率和缴费水平。第三,国家强制力仅能提高那些有海外经历的企业主所在企业的缴费水平,但对出口企业的社保缴费水平无显著影响(假设5-6)。这在一定程度上揭开了“高参保低缴费”之谜,即移植制度因缺乏国际层面的有效监督和本土价值认同,往往会导致形式与实践的背离。

社会保险高参保与低缴费现象,或者说社会保险的“软化”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这个问题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显得更加棘手。一方面,国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全部由税务机关代征,以解决以往由社保机关征收难以对缴费基数准确把握的难题。另一方面,2018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6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清缴企业的历史欠费,已经清缴的,要立即纠正。”2019年5月1日起国务院部署各地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到16%,个人的缴费基数计算也更为灵活。这种制度执行中“想硬又不得不软”的现象正是全球化进入震荡期、改革步入深水期背景下全球—本土之间关系的缩影。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此背景下,本研究有关制度扩散的讨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亦有一定现实意义。为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必要加强宣传,使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价值在我国日益深入人心。这与加强监督管理同样重要。

本文也存在一定不足:首先,由于数据局限,无法对企业员工的人力资源特征,如教育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控制。其次,本研究只涉及私营企业,其中超过50%的企业是员工数量低于50人的小微企业,对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则未能顾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文发现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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