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涛
1.安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安阳 455000
2.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 北京 100875
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典型特征,对养老保障体系构建提出了巨大挑战,迫切需要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主体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国务院办公厅,2017)。
“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8.70%;其中,65岁及以上1.91亿人,占比13.5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老龄化社会”“深度老龄化社会”和“超老龄社会”划分标准,我国预计2022年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从老龄化到深度老龄化时间间隔仅22年,远快于多数经历过此阶段的发达国家,且老龄社会时对应的人均GDP处在较低水平(见表1),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特征明显。从城乡结构看,2020年我国总人口中城乡人口比分别为63.89%和36.11%,乡村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7.72%,远超平均水平,老龄化问题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从地域分布看,除三沙市外,全国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9个市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东北、中部地区以及长三角、黄河中下游和成渝城市群等区域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同时,我国少子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进一步加重了社会养老负担。202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10.48‰,平均每户人口2.62人,已进入超少子化社会,家庭结构更趋小型化,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劳动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赡养比预计未来将降至2∶1甚至1∶1,从根本上动摇着“现收现付制”为根基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表1 主要国家从老龄化到深度老龄化时间及人均GDP情况
老年人的消费支出,除依靠自身储蓄和子女供给外,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宏观层面看,我国的养老金储备总量不足。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和公共退休养老金计划总额合计占GDP比重仅为5.0%,同期美国为148.7%,加拿大183.6%,德国7.9%,日本和韩国分别是57.1%和62.7%,OECD国家加权平均值96.6%,均远高于我国(见图1)。在现有人口增速、年龄结构和赡养比情况假设下,预计2028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或将出现收不抵支情况,2035年累计结余消耗殆尽(郑秉文,2019)。中观层面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体系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不足,限制着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截至2020年底,我国注册登记养老机构3.8万个,各类机构和社区养老床位823.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1.6万张,低于发达国家50至70张标准;且面临床位质量参差不齐、总量短缺与局部床位空置“共存”等问题。从政策优惠看,2020年,全国共有3853万老人享受老年补贴,与超2亿老年群体相比,覆盖面仍非常不足。微观层面,居民的养老财富储备量还相当不足。调查显示,2020年未参与养老金融市场的各年龄段人口占比中,18至29岁人口高达35.16%外,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也达到23.57%,并呈现收入越低参与率越低的趋势;从养老金储备量看,仅有22.7%调查者储备金额超过50万(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2021)。
养老金体系建设是个世界性难题,作为一项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养老三支柱模式是国际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国均属于强制性交纳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是以企业(职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属于自愿交纳的养老金部分。经验表明,养老第一支柱与第二、三支柱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如果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第二、第三支柱就缺乏发展动力和空间,反之亦然。以OECD国家为例,国家强制养老金覆盖率70%或以上的澳大利亚、荷兰,企业年金发展普遍不好(高庆波,2016)。此外,人口相对较多且老龄化发展较快的国家普遍重视养老二、三支柱的作用,从而确保养老金替代率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①养老金替代率作为衡量退休金充足程度的指标,代表着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间的比率,国际上以55%为警戒线,大部分国家以70%为目标。。美国第一支柱覆盖率偏低情况下,发展属于第二支柱的401K企业年金等,实现了较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德国在第一支柱面临危机后,改革发展吕鲁普和李斯特养老金,但整体替代率水平仍相对不高。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导,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补充,第三支柱试点起步的体系。截至2019年末,第一支柱覆盖人群9.99亿人,基金总额6.2万亿元;第二支柱覆盖人群5800万人,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资金总额2.4万亿元;第三支柱试点覆盖4.9万人,资金量极少。此外,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及基金投资收益等筹资组成的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金2.62万亿元,也是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从资金余额总量占比看,我国一、二、三支柱余额占比分别约为70%、29.9%、0.01%。这种极不均衡的结构造成了两方面问题:其一,支撑现有养老金体系的财政压力逐年加重。近年来,为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量国有股权被划拨到基金账户,财政补贴力度也逐年增大。2020年末,全国社保基金权益中累计财政性净拨入9909亿元,占总权益比近一半。其二,基本养老金“广覆盖、保基本”属性,客观上使得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整体处于低水平。相比OECD成员国平均70%—75%的养老金替代率,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如此低的替代率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张锐,2021),且这40%的替代率水平中,超过90%部分是由基本养老金撑起的,第二、三支柱加起来所占比重不到7%。不难预见,伴随经济增速放缓、财政压力骤增以及劳动人口数量减少,采取“现收现付制”的第一支柱养老体系资金增速将延续逐年放缓的趋势(见图2),给财政带来的负担日渐加重;不仅如此,第一支柱养老还存在混账管理和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精算缺口大,现有的养老金体系将愈发不可持续。
养老第三支柱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包括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基金公司等开发的理财投资产品,都可以成为三支柱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自愿的商业性体系,第三支柱养老发展情况与一国发展阶段、居民消费习惯、人口出生率、老龄化程度关系紧密。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第三支柱养老金具有“税收优惠+强制不许退保”特征;通常不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覆盖非正规就业群体,在投资端严格风险偏好管理,注重长期保障收益,近年来呈现倾向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更重视ESG投资理念的趋势。在第三支柱养老发展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重要引擎,专业化监管是重要保障。
人口加速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替代率中第一支柱发挥作用下行是大势所趋,也是大力推动第二、三支柱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30%—40%,第二、第三支柱合计30%左右的理想情景下,初步匡算,第三支柱养老储备需200万亿规模,超过当下储蓄和理财市场规模。参考国外标准,2020年我国GDP超100万亿元,若养老金比例达到50%,静态计算,第二、三支柱累计规模至少应在50万亿。从养老险在保险原保费中占比看,假设我国养老险市场份额达到35%,则2030年养老险保费收入提升空间可达1.5万亿元;若达到50%,提升空间2.5万亿元,可见,养老金融是寿险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对于处在深度转型调整阶段的保险行业而言,意味着广阔的市场增长空间。
养老一、二、三支柱失衡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劳动人口“红利”尚存阶段,其负面影响表现尚不明显;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老龄化速度加快,这一结构弊端正加速显现。事实上,国家层面早已意识到相关问题,近年来陆续出台多项支持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从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到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再到《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方案》等制度呼之欲出,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政策基础趋于稳固,迎来发展契机。
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具有长寿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等优势。一方面,保险产品保障属性与养老服务业内涵契合。养老服务涵盖的医、养服务,能够通过保险公司多样化产品组合来实现,同时,“保险+养老”模式通过创造销售场景,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对保险销售、营销队伍培育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寿险资产长久期配置与养老长周期相匹配。寿险公司大类资产配置及全品种投资能力,有助于养老资金穿越周期,获取稳定收益。
第一,具有强养老属性的普通商业险产品非常有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我国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供给覆盖近6000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商业保险渗透率35.5%(邢炜,2021);险种类别涵盖人身险四大类,但真正具有强养老属性的产品有限。由于消费者尚未形成购买普通商业养老险的心理认知和消费习惯,在实际销售中,许多名为“养老年金”的产品并不以养老为目的;且由于销售难度大,商业养老金产品大都以“年金+万能”形式出售,“中长期”产品被包装成“中短期”产品,部分产品还将年金险与重疾等健康险结合,实现捆绑销售,这表明,单纯养老险产品销售乏力,吸引力不足。目前,市场上具有一定认可度的养老金产品,本质上趋同于银行理财、基金产品,除管理期限略延长外,在产品收益、服务手段或风险措施方面几乎无差异。如果以产品设计中明确“退休后才能领取”定义养老保险产品匡算,2019年养老年金保费收入规模543亿元,仅占2019年寿险保费收入的2.39%,2020年这一比例更是降至2.1%,而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0%,其中养老年金保险占比超过35%(中国银保监会,2021),具有较大差距。
国内具有较强养老属性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存在供给不足、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规模积累能力差、市场体量小等问题。可能的原因:一是社会缺乏养老意识,养老金的长周期属性难以对消费者形成有效刺激。受传统的国家养老观念影响,居民倾向于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养老模式,养老金保险保障期限与缴费期限很长,“收”与“付”间隔至少10年,大部分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现金价值、长期收益率等预期不足,缺乏主动购买意愿。二是强养老属性产品设计难度大,优质产品供给不足。伴随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产品设计主要依赖经验数据,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基础薄弱;此外,在经济增速下行周期,长期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都面临更大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的长周期产品设计要么不具备竞争力,要么冒很大利差损风险。三是承担主要养老金职责的保险公司信誉、能力不足,资产端缺乏与超长负债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且主要服务企业端客户,受众群体有限。四是实质性政策利好不足,消费者购买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不够,实质性的政策利好缺乏。
第二,已开展的税延养老险试点吸引力不足。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提高养老金认可度,加快二、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动力。根据征税节点不同,税优政策包括延迟纳税(EET)和只对缴费征税(TEE)两种②延迟纳税模式(EET)下,账户内资金及其投资收益税收都可以延期,只在领取资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TEE模式则只对初始缴纳养老金征税,后续资金和投资收益不再缴纳,相对而言,前一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更被认可。;在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很多还设置了提前领取、紧急借款等特殊情形,以及二、三支柱资金的自由切换等,当然,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优惠政策实施提供了载体。我国从2018年5月开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等三地开始试点,截至2020年末,有五批23家机构参与其中,近70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投保人共4.88万人,累计保费4.26亿元。观察既往投保数据可以发现,试点之初保费和参保人数较快增长,但后续增长缓慢,整体远低于此前预期,且在试点期限届满后,监管部门并未放开试点区域和税优额度上限。整体看,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进展缓慢,保费收入、销售件数等指标均不理想。可能原因:一是试点地区窄、覆盖人群少,政策优惠覆盖面不足,特别是个税起征点调整后覆盖人群进一步压缩。二是实际抵税幅度有限,领取期税率高。根据要求③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上限额度1000元。,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上限额度1000元,且未来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要实际缴纳税率为7.5%,条件不够优惠,吸引力较低。三是流程复杂。险种运作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银保信平台、税务局及投保人所在企业五方主体,居民投保不畅。四是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仅限于制度设计层面,何时落地尚不可知,居民缺乏个人养老金账户,对缴费和优惠感受不明显。
第三,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参与度极低。住房反向抵押也称“倒按揭”或“反向按揭”。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房屋抵押与养老产品结合的一种创新险种,投保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在去世前,老人可占有、使用房屋,行使相关权益并按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获得房产处置权,所得优先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我国2014年正式启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但目前仅幸福人寿和人保寿险两家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且效果不明显,三年多时间只产生129件有效保单、191位参保人(胡芳、何逍遥、曹传碧,2021),基本陷入停滞状态。可能的原因:一是子女养老的传统养老观念难转变;二是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担保机制缺乏,居民信任度低;三是产品设计单一,主要以资金收益为主要手段,缺乏医养、护理等相关服务配套;四是面临不确定性风险。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保险行业,都未经历过完整经济周期考验,在经济上升周期形成的经营模式可能会面临增速下行的新挑战。
第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尚未被认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基于我国国情开发的一种针对特殊就业群体,如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等的年金险产品。2021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产品形态、投保与领取时间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等作出详细规范,并明确了此类产品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专属养老险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基于个人养老金账户载体,能够更直观地展示个人养老金储备情况,并严格时间要求,将产品周期设计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避免了资金投入的短期性。2021年6月1日起,包括人保、国寿、太平等6家人身险公司开始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迈出了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的坚实一步。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市场的认可度还不高,尤其是如何增强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养老意识,还需要一定时间积累。整体看,专属养老保险具备了养老产品所应有的“特质”,如明确个人账户以及领取年限要求等,但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也面临来自“伪养老年金产品”的挤压,存在早期现金价值较低、灵活性认可度待提高、产品复杂、推广难度大等问题,由于试点开展时间较短,其效果仍有待观望。
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是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积极参与者,但服务第三支柱体系建设参与度不足。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始成立于2004年,截至2021年,我国已有8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中承担投资管理人角色;在第二支柱中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受托人、投管人等多重角色。2021年,共有6家养老保险公司获得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8家养老险(养老金管理)公司获得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7家养老险公司获得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2015年,《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始设立并探索发行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并开始承接团体和个人两项业务,前者养老保障属性强,但规模有限;后者主要是团体养老保障产品,规模大,但更类似理财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产品。整体上,现存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并不涉及商业保险产品经营,除个别几家参与税延养老险发行外,多数公司所开发的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更类似于中短期理财产品,养老保障特质不足。
政策引导养老险公司强化养老主业,压降偏离业务。监管层面已意识到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不够“专业”的种种问题,一方面,产品设计与养老需求匹配度不足,如现有产品定价浮动利率不够,养老金资产中权益投资比重不高,难以抵抗长期通胀等;另一方面,缺乏养老服务支撑,既有专业养老险公司重点聚焦资产端业务,对专业、优质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投入不足等。为推动此类公司专业化发展,银保监会2021年12月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了“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的定位,并划定了主要业务方向:鼓励发展养老属性强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积极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等。预计未来,大部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业务将有大的转型,如压降养老属性不强的个人养老保障产品业务,甚至终止或剥离保险资管业务等。
保险资金的长期性、规模性特点,决定了其更适合投资较长盈利周期的养老产业。一方面,借助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体系,能够实现客户聚集和资金归集,确保养老保障需求的可量化。长久期资金的“压舱石”作用,能够为规模化开展养老产业投资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进入,在串联养老价值链各环节方面有较大优势,有助于推动养老设施、康复护理、老年医疗体系建设,缓解服务供需匹配度较差的困境。目前,国内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普遍开始介入养老生态体系打造中,并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
一是重资产模式,以重资金投入的持续照护退休社区(CCRC)为代表。这类模式通常为大的保险集团公司所采纳,以自有资金直接参与养老社区建设、运营,并通过绑定保险产品,给予满足条件客户入住资格、优先入住权限和费用抵扣、优惠形式,实现与保险业联动。现有的运作模式:养老机构对入驻养老客户收取高额一次性会员费,之后按月缴纳月费,如果老人为高龄或者失能老人,需其他特殊服务时则另外收取特护费。这一模式优势在于,能够为客户提供可控的养老、医疗服务,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与此同时,弊端也较多:首先,投入成本大、回报周期长,考验保险公司流动性、战略定力和运营能力;其次,产品市场小众化,高净值人群是主要目标客户,这部分群体数量少;再次,入住群体类型单一,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模式康复能力等有限,对于失能、半失能人群的收费较高,目前的入住客户基本为活力老人和护理型老年人,不具备“普惠”和满足广泛客户需求的属性;最后,医养环节打通困难,目前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资源严重供不应求,保险机构、养老社区整合当前体制下的医疗资源难度太大,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模式的康养环节不足,其吸引力必定大打折扣。
二是轻重并举模式,即轻资产、重资产相结合的模式。这类模式下,保险公司能够以较少资金撬动更大规模养老服务供给,借助专业护理和运营服务加持养老社区,在有限资金条件下最大限度撬动各方资源。典型的案例是太平人寿的养老模式,太平人寿在打造养老生态服务体系上,一方面,重资产打造大型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梧桐人家”;另一方面,以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轻资产方式为重点,打造旅居社区“太平乐享家”项目,扩大养老社区服务覆盖面。这种轻重并举的模式,优点是资本投入少,对保险公司资金流动性要求较低,不需要培育自身专业医养能力,只需要做好保单销售赋能即可;缺点是可控性差,对于第三方所提供医养服务难把控,无法打通上下游产业链,与保险业务形成的协同效应弱。
三是纯轻资产模式,即完全采购第三方养老机构服务的方式。典型的如光大永明模式,其打造的汇晨养老社区通过发展“嵌入式”养老,整合现有机构、居家养老模式之优势,既为部分机构养老客户提供入住服务,还为居家老人提供入户服务,形成了以机构为支柱、以医疗为核心、以服务为基础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了养老、护理、医疗、康复“四位一体”,在市场上形成了差异化竞争能力,并积累了一定口碑。这类模式起步费用较低,客群广阔,但轻资产模式的“轻”是有条件的,发达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充沛的老年管理及业务人才必不可少。以养老床位为例,目前我国机构养老发展缓慢,总床位不足,存量床位空置严重,如何改变低端机构质量堪忧、高端负担不起,实现供需匹配,需要保险公司加大投资支持,提升养老基础设施水平及机构管理能力。此外,医养结合方面,国内也面临康养医疗机构数量不足、专业化服务人才稀缺等突出问题。康养医院专业服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数量,在总人口中占比较少,且补充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要慎重考虑,对于轻资产模式,如何把握、用好稀缺资源体现优势亦值得探索。
基于养老三支柱体系均衡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现有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现状、问题的认识,下一步,商业保险深度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需要充分明确自身定位,发挥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中的专业化、差异化价值,在持续推动特色养老产品开发和养老金稳健投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保险+”策略,打通价值链上下游环节,构建养老生态圈,巩固生态平台打造优势。当然,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在考虑投入前还要做好规划引领,循序渐进参与,并做好风险识别,避免盲目、无序投入。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养老产业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但单纯依靠政府公共投入,显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引入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有利于缓解财政负担,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效应和“正外部性”;另一方面,保险作为集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金融服务业,能够且有条件在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中发挥支点作用,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养老管理服务,并实现与银行、基金战略合作。一定意义上,只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好,普惠性养老、互助性养老等公益养老模式才更具发展空间。
长期看,我国要构建的养老金体系大的方向是“以税收优惠为基础的动力机制、以账户制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以开放性为原则的产品谱系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作模式。一是以税收优惠为基础,税优产品有望额度更足,杠杆作用更大,更能充分撬动个人养老金储备积极性。二是以账户制为核心,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建立唯一、专用、终身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政策预计将很快落地。三是建立以开放性为原则的产品谱系,充分发挥银行、基金、保险、信托各方主体作用,允许各行业、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参与。四是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作模式,在第一支柱压力越来越大情况下,合理界定政府责任边界,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对公共养老金的有力支撑。其中,商业保险要认清自身定位,发挥风险管理和长期保障优势,在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中体现专业化、差异化价值。
基于此,商业保险应高瞻远瞩,战略层面做好布局,战术层面精细设计,借助长期锻造的风险保障和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打造精品、亮点,体现特色、价值,全面参与到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要巩固提升长期产品开发与销售、长寿风险管理与服务、长期资金投资与管理等核心竞争力,严控销售、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在养老个人账户等政策落地方面提早布局参与;同时,要发挥养老资金投资优势,在为更多人创造“有尊严的养老”条件基础上,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积累长期资金。
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立身之本,在养老产品开发方面,保险产品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上更具优势。例如,保险年金开发涉及的生命表、精算科学以及强制期限等概念,都与养老金管理核心要义一致。在三支柱养老体系下,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长期积累的产品开发经验,围绕国民对长寿风险、健康风险、资产传承等需求,优化现有的养老产品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形态的养老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匹配不同组合类型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失独家庭、“空巢”家庭、新业态人群需求的养老产品,真正为国家排忧解难。同时,针对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出整改建议:如规范普通商业保险中带有“养老”名称的产品形态,提高准入门槛,提升保险形象;进一步研究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在不同区域的实现形式,扩大试点范围及入围保险公司数量;持续探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发、推广的实现形式;配合政策落地,适时推出适合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养老险产品;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老年人专属风险保障产品及老年“带病体”可投保产品的开发等。
考虑到现有税优政策无论是优惠条件,还是试点区域及覆盖人群的不足,商业保险机构在政策出台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倡导作用,与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反馈,积极呼吁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方案调整;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研究采取直接补贴形式对特定人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予以激励。实践表明,相比税收递延,直接补贴激励效果更直观、有效,也更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目前,我国纳税人口不足1亿人,直接补贴能够惠及广大低收入人群,同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撬动更多资金参与养老资金。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争取和参与既有地方养老产品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下一步政策的可能放开奠定坚实的业务基础。已经参与试点或有意向参与税延养老险的企业,也要积极拥抱和借助科技手段,以数字化技术和数据共享手段,改变传统经营方式,助力业务流程简化,提升产品吸引力,让更多养老客户参与其中。
对于养老金管理而言,提升投资收益和保障资金安全至关重要。保险公司要在争取国家养老金投资政策放开基础上,提升资管能力,做好风险管控,确保养老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目前,受现有政策约束、制度设计障碍、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保险资金面临可投资资产规模有限、配置效率低、配置结构欠佳和同质化管理等问题,养老金有效投资品种受限,资产期限利差倒挂,养老产业投资支持不足,养老产业投资作为长回报周期行业所吸纳的保险资金规模还十分有限。基于此,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积极呼吁投管体制改革,摆脱束缚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的制度障碍,并争取税收优惠及精算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升自身养老资金管理能力,形成长期稳健价值投资方法论,做好大类资产配置,做到养老保险资金特点和风险偏好兼顾,保障养老金安全和增值兼得,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大类资产配置、资产再平衡、投资管理人评选、组合投资管理、业绩归因等专业化能力。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唯一的个人第三支柱账户并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与兼容渠道,是发展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关键一环。我国有望在不久迎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对此,保险行业应提前布局,发挥保险业风险保障与财富增值功能兼具的优势,统筹考虑积累期和领取期需求,积极开发组合方案,推广个人财务管理计划,服务打造“风险保障+长期储蓄+退休后灵活支付”综合性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确保其与投保人终身绑定并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用好接触客户的优势,不断扩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养老金认知程度,引导个人尽早开展养老规划并付诸实施,并结合自身情况和养老期待量力而行。
相比一般性理财与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在打通养老服务链条,探索“保险+医养服务”模式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何种养老金产品,都只是客户享受养老服务的媒介和养老支付的保障手段,向养老服务链条下游延伸,形成养老服务闭环是构建“大养老”体系的选择,但这一模式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长期的经验积累,对于养老机构而言缺乏资金能力,对于银行、基金等机构而言缺乏经验积累,保险公司最有可能成为搭建养老生态的主导力量。因此,对于有实力、有志于做“百年老店”的保险企业,不能仅仅发挥简单的资金配置职责,而应积极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向医疗养老综合服务方案提供方或提供平台转型。
保险公司要根植于老龄需求新场景,致力于把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作为下一步战略重点,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产业;利用存量资金,参与开发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配套服务的保险产品;围绕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等刚性需求,积极对接和布局康养服务资源;通过完善评估体系,满足居民精神慰藉、临时照料、保健服务等个性化需求。以“保险+”理念推进资源整合,开展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通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养老筹资和服务消费,探寻融入养老社区多种模式;将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金融产品与医疗健康服务结合起来,增强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基础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助力打造“保险+大养老+大健康”产业链,满足客户全方位养老保障需求。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产业是一个长期过程,保险公司要有长线布局观念,做好论证规划,做好路线图和时间表设计,明确发展路径。目前看,养老行业短期盈利难度大,在保险行业开启转型调整之际,多数保险公司资金总量并不能满足长期的巨额投资需求;具有足够实力和意愿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实力、股东背景、特色优势以及相关数据积累、人员队伍储备情况,按照相关产业发展成熟程度以及公司战略规划,采取重资产模式、轻资产模式或轻重资产相结合的模式,找到适合自身的参与方式,确定参与路径(江生忠、薄滂沱,2015)。
在实现规划引领、循序渐进的同时,提高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业时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养老社区建设离不开房地产开发;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对政策的依赖非常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业必须防范政策性风险;同时,协助做好养老社区运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帮助做好养老社区投资方式、资产负债规模、偿付能力指标等评估、监控工作,防范流动性风险(董捷,2021);此外,还要规避可能的认知误区,让更多专业机构参与进来,共同承担风险。以美国为例,保险机构通常在前端服务如获取保单、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发挥作用,实际运营则交给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并未全盘参与。可见,规避行业“灰犀牛”风险,保险公司要把重点放在平台“串联”和生态打造上,发挥养老资源供需匹配“嫁接者”和“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