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刘修康
陈迪明,1993年招工到原十堰市郧阳地区某拨叉厂(现改制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精密铸造工作。2003年患上尘肺职业病,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2005年经原郧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陈迪明伤残前月工资882.70元,在原郧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迪明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月发放600元伤残津贴,自2005年2月起陈迪明不再上班。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陈迪明的工伤待遇却没有任何变化,这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2008年,陈迪明向原郧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平均工资增长幅度60%的比例适时增长伤残津贴,原郧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陈迪明不服,上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十堰市中级法维持了原郧县法院的裁定,驳回陈迪明的上诉。2010年陈迪明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公司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比例的60%增伤残津贴,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监督等程序,均未支持陈迪明的诉讼请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迪明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出现严重困难。2016年,陈迪明向十堰市总工会求助。十堰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李馥秀得知陈迪明的困境后,当即给基层工会主席打电话要求对陈迪明的生活困难给予救助,并指定十堰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刘修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工伤职工向十堰市总工会赠送锦旗
在刘修康的指导和帮助下,2018年,陈迪明在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病三期,2019年10月21日,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晋级为工伤叁级。2020年7月29日,十堰市医保局核定陈迪明每月伤残津贴440.80元。当时,十堰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最低工资为1380元,448元津贴明显满足不了陈迪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此,刘修康多方寻求帮助,经过反复协调,最终核定陈迪明自2020年1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2197元。与此同时,十堰市总工会又帮助陈迪明提起两次仲裁和一次诉讼,为其争取了被公司克扣的伤残津贴10万元。
为了表达对工会的谢意,前不久,陈迪明到十堰市总工会赠送了一面书写“困难给予救助情真、无偿法律援助为民”的锦旗送到十堰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彭先榜手中。感谢十堰市总工会自2016年开始到2021年共计2万元的生活救助以及争取到的各项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