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九十的刘老太因体弱多病,长期住院治疗。考虑到身边需要人照顾,刘老太的子女雇请了张阿姨到医院病房照顾老太太的日常起居,晚上与刘老太同住在病房里。刘老太生活作息规律,每晚8时睡觉,一般也不起夜。
某天深夜12时多,张阿姨起床去卫生间,为了不吵醒刘老太,她便没有开灯,在抽取纸巾的时候,被茶几绊倒在地受伤,当时考虑到已是半夜,张阿姨没有声张。
第二天一早,张阿姨准备好早餐后,告知刘老太,自己昨天夜里在病房里摔了一跤,现在浑身疼痛。听说此事,刘老太赶忙让张阿姨去看病。随后,张阿姨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等,住院治疗。出院后张阿姨和刘老太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8000余元。
张阿姨表示,自己受雇之后就没有回过家,夜里起床摔倒了,雇主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老太则认为,双方之前口头约定过,张阿姨只需要负责日常陪护,如有其他劳务需求的话要再协商。晚上虽然一同住在病房里,但实际上是各自休息。张阿姨受伤摔倒时并不是在提供劳务,是张阿姨自己不小心造成摔倒,雇主并不存在过错。
原、被告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摔倒受伤,系自己不小心绊倒造成,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刘老太,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故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的工作性质系照顾老人的生活,对被告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对自己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不能要求需要被照顾的老人来承担提供照顾服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证明,病房里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起夜时摔倒受伤,系自己不小心绊倒造成,由此产生的损伤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被告作为一个需要被照顾的老人,对原告的摔倒致伤,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即便如原告所说,是因为没有开灯而摔倒,那也是原告出于保证被告睡眠,提高服务质量的考虑,是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并不是受被告指示,不能认定系被告的过错。但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刘老太摸黑起夜所致,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