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维利
(深圳大学 湾区教育研究院,广东 深圳 518060)
高校学术评审组织包括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以及数量众多的临时组成的学术性评审组织,如科研或教学改革立项评审委员会、科研或教学改革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教师招聘评审专家组等等。这些评审组织通常由少则三个多则几十个评委组成。由于评委的伦理取向和工作质量关涉对教师、学生发展水平或工作、学习成就的权威性认定,直接影响教师、学生重大利益的获得,因而对高校工作、社会声誉特别对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取向具有强烈的范例影响效应和引领作用。高校对这只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近些年我国的相关研究多指向对评委学术伦理品质的一般性要求,而对评委在现实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下所面临的伦理困境认识得不够深入,而突破这些困境对建立以制度为重要支撑的良好学术生态系统并促成评委形成稳定的自律性学术伦理品质至关重要。
学术评审伦理指的是,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处理各种相关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1)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EB/OL]. http://www.gov.cn/zhengce/2018-05/30/content_5294886.htm,2018-05-30/2021-12-15.但在实际评审工作中,在各种复杂社会影响因素面前,如何排除干扰,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多数评委都会面临多重伦理困境的考验。
学术评审是评委用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学术标准对被评价人或研究成果做出学术水平高低的评判过程,其中所涉及的伦理原则属于公德的范畴。但我国又是一个人情文化浓郁的社会,几乎每个评委都会在评审时面临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以往形成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私德规则的影响。是坚持公德原则还是顺从私德规范成为纠缠许多评委的两难问题。
如果这对冲突解决得不好,学术伦理的公德原则让位于熟人社会中的私德原则,那么就会严重伤害学术评审的公正性。如果这种情况演变成一种不良风气,就会严重败坏当地的学术生态,既为一些被评人不断地托人走关系、谋求不当利益提供了伦理土壤,也为一些评委进行学术评判权力的寻租提供了心理温床。近些年,虽然党和各级政府以及不少高校高度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但治理重心主要在评审对象方面,针对评委的评审伦理理论体系和实施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呈现双重滞后状态。从实践方面看,在一些高校,评审队伍自身的伦理免疫力不强,评审不正之风蔓延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评委将社会赋予的公权力视为个人权力,放任私权利主导的不当评审行为持续发生,致使学术评审中不断出现一些不公的现象。
在做出学术判断时,存在一个学术立场的站位问题,即评委是代表某个团体的利益还是代表委托方特别是整个社会的学术发展利益。立场不同,做出学术判断所倚重的伦理原则也会不同。
在我国,多数评委都是来自某个就职单位,具有特定单位利益代表的潜在身份,这种身份使不少评委在进行学术评审时常常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他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依据公认的学术标准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的学术评价;另一方面作为特定单位的成员,需要考量所供职单位和工作伙伴的利益以及个人今后在就职单位中工作和发展的境遇。如果评委在参加评审会议之前承接了本单位领导和被评人的嘱托,那么他们会面临更大的心理压力。许多评委在评审中不得不挣扎于包含个人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冲突的两难甚至多难选择的旋涡中。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一些评委会寻找各种理由回避参加评审,还有一些评委把争取就职单位利益作为内心笃定的评审立场。
为团体争取利益与为个人争取利益有所不同,由于摘掉个体自私的标签,因而一些评委会理直气壮地表达相关诉求乃至心理压力,如“这次如果我们学院一个评不上,我回去上上下下都没法交代”。这种评审心态使得不少学术评审过程充斥团体或单位间名额分配上的博弈与妥协,从而使学术评审过程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准则。
如何处理学术评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每个评委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这对关系如果处理得不好,很容易给评委带来内心冲突和焦虑。
一方面,由于利己本能的驱使,任何增加评审责任的举措(如说明做出判断的理由)都会引发一些评委的焦虑。就评委个人而言,有减少责任和约束,增加权力和自由裁定空间的愿望和内在动力。
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学术评审权力与责任间的失衡状态,特别是权力大于责任的状况,就难以遏制失范性评审行为的发生,而先前发生的一些评委的失范行为通常又会在更多的评委中引发新的焦虑和负面影响作用。例如,目前大多数高校都采取匿名评审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评委回避了外在的压力,但也相应降低了有关方面对评委不端评审行为追踪和惩罚的可能。这种权力与责任间的失衡状态如果持续性发生,会滋养一些评委产生寻租心理和不负责任的乱评行为,如有意透露评审信息,为寻租或“帮忙”行为做出铺垫;轻视对学术评判标准的仔细研读,仅仅依据个人的学术感觉进行评审;敷衍马虎,不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在线评审时将评审权力私自委托给他人(如研究生)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是仍然坚守确定的学术标准、认真负责的评审态度以及公平公正的评审伦理原则,还是仿效他人在评审中谋求一些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成为缠绕不少评委令其左右为难的心理冲突。如果这种冲突和焦虑心理转化为越来越多评委的不良从众行为,这些从众行为就会逐渐汇集成具有裹挟力的评审不正之风。
造成上述多重伦理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其一,不少地方尚未构建起理论基础坚实的学术评审伦理原则体系,评委在突破伦理困境时,其内心找不到清晰可辨的伦理依据,因此难以对自身或他人的不当评审行为特别是所谓“擦边球”评审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其二,不少高校尚未建立起足以支撑公平公正评审的涵盖评委选拔、培训、淘汰等诸多方面的系统化评审制度和奖惩机制,不当评审行为没能得到持续性伦理舆论压力以及强有力纪律和法律的刚性约束。显然,要想帮助高校学术评委们突破伦理困境,促进其在学术评审方面不断实现正向伦理成长,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系统的学术评审原则体系应当涵盖评委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各种基本关系,它的基本功能是为评委个人形成具有自律特征的学术评审观念和行为以及高校管理者制定合理明确的评审规则和纪律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清晰的甄别边界。
学术评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伦理原则,但一些评委并不了解这一原则的来源,这是他们一旦遇到私德规则的挑战后就会陷入伦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学术评审中,评委之所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伦理原则,是因为他所获得的评审权力来源于社会公权力。“在高等学校权力的内部结构体系中,既包含国家公权力,也涵盖社会公权力。前者即高等学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性授权获得的行政管理职权,后者即高等学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概括性授权获得的内部自治权。国家公权力仅可由作为法人整体的高等学校以行政主体身份享有并行使,而社会公权力则可由高等学校的内部机构或组织分享;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学术委员会所行使的学术权力属于社会公权力范畴。”(2)徐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利行使的程序规则[J].法律科学,2019,(2):139-152.社会公权力是构建评委学术伦理体系的基本逻辑起点,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才能构建与社会公权力相配套的公共学术评审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才能树立起学术评审公德对私德的绝对权威,才能在评委心中建立起抵御私德侵入的心理防线。
公共伦理与私人伦理的重要区别在于,在公共伦理体系中,对象人被视为具有平等权力的“陌生人”,而在私人伦理体系中,对象人是具有远近、亲疏之分的“熟人”。费孝通先生说得十分精彩,中国社会伦理关系的基本特性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 也愈推愈薄”(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25.。“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4)同上,22.“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5)同上,32.显然,这种以传统远近差序格局为重要特征的私人伦理很容易与建立在现代社会中的以平等、公正为核心的公共伦理发生冲突。显然,评委只有懂得内心伦理困境的来源及其危害,才能找到分辨不当评审行为特别是“擦边球”行为的清晰依据,并在评审中逐渐构筑起抵御私德干扰的心理防线。
既然评委使用的是社会公权力,那么他就应当站稳社会委托人的立场。社会委托人应当超越所供职的团体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而用社会普遍认同的学术标准对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做出评判。有些人之所以片面强调个人的学术判断权,是因为他们忽视了普通学者与经过选举或委托产生的评委身份是不同的,前者具有鲜明的个人角色和立场,而后者已经具有社会委托人的角色。一旦这一角色得以确认,他就应当了解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判定标准和评审委托单位的特定评审要求(如年龄要求或向某一地区倾斜的政策等),从而实现从个人立场向社会立场的转换。
但在实践中,站稳社会委托人的立场并非易事。首先,他要在内心真正实现公共角色的自我确认,从而能从角色认知层面上排斥来自所就职团体的各种委托或干扰。那种以考虑团体利益为理由而做出不当评审行为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借口。在这种借口中,不仅蕴含着大量评审人对个人利益的考量,而且充斥着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说的“平庸之恶”,即一种借口没有主观意图和思考,而以服从本团体领导命令为主要遵循的作恶行为。《若干意见》之所以强调评委评审立场的独立性,就是在明确:评委在评审时不应采取隶属于某个学术团体或供职单位的立场,而应基于公共学术立场做出独立判断。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八项也明确规定,“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EB/OL].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002/201811/t20181115_ 354921.html,2018-11-18/2021-12-28.
其次,评委要处理好个人学术判断与多数评委判断的差异性问题。因接受教育和研究经历不同,学者之间存在学术观点方面的差异是正常的。但应当明确,学者一旦成为评委,就应当从内心认同,只要绝大多数评委的个人学术素养和伦理水平能够达到应有的水平,那么较之个人的学术判断,多数评委的学术判断应当更接近于社会公认的学术判断。这是几乎所有的学术评审都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终评审结果的内在依据,也是评审程序公正的魅力所在。
“权力之所以引人特别关注,乃在于权力对人们所具有的支配性。”(7)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91.学术评审虽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殊性,但权力属性丝毫没有降低,学术评委的评审行为有明确的权力支配特征。“因为权力的内在‘恶性’、学术权力所特有的自治性以及相关程序规则的制度性缺失,使得学术权力运行更易失范。”(8)徐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利行使的程序规则[J].法律科学,2019,(2):139-152.因此,如果不加约束地放任个人学术评审权力泛滥,不能通过清晰可操作的评审程序和标准来甄别什么是合理的评审行为、什么是不当的评审行为,不对失范的评审行为进行有效的惩戒,那么不仅会对优秀的评审对象造成伤害,还会对整个学术生态带来巨大的浸润性负面影响。
约翰·阿克顿(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的名言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9)约翰·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约翰·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10)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26.。因而,在学术评审中,只有理顺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并将这种平衡关系置于强有力的监督和必要的惩罚制度之中,才能引导和约束评委做出更多正确的学术评判。应当看到,一种权力与责任间的平衡关系和与之配套的监管惩罚制度,不仅能保证学术权力正向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能有效防范失范行为甚至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不仅对于创建一种风清气正的学术评审风气具有根本性的支撑作用,也为评委远离“评审不端行为”提供了制度性保护和价值引领。习近平一直高度重视构建能够很好平衡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制度化体系,他指出“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11)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求是,2019,(5):4-9.。
正确评审结果是每个评委正确评审的集合,因此要把选拔优秀评委和淘汰不合格评委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以有效解决当前一些高校存在的仅仅关注评委的学术水平而忽视考察其学术伦理状态的问题。
前面已经分析了,鉴于评委工作的独特性,对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取向具有鲜明的范例影响效应和引领作用,因而对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评审伦理水平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正如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Derek Bok)所指出的,大学成员 “在向别人提出正当的要求的同时”,应该“对自己的要求更高”。(12)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75.
因此,要细化甄别手段和筛选要点,坚决把具有“剽窃、 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和买卖或代写论文”(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607/t20160718_272156.html, 2016-07-18/2022-02-16.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有过不良评审记录的人屏蔽在评审委员会之外;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要克服仅看“帽子”和“位子”的倾向,重视对拟选评委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力争把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丰厚、研究视野开阔、学术鉴别能力强的学者选拔上来,以此减少学术评审委员会集合性学术判断失误的概率。需要特别指出,随着学术研究领域的不断分化,同行专家的内涵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从一级学科转到二级学科甚至细分的研究领域,因此,在选择评委时,要高度重视评委与评审对象研究领域的契合关系,一旦发生错位,评委就丧失了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身份。也就是说,要通过保证每个评审委员的伦理素养和学术素养,来保证特定评审委员会的局部学术判断与社会整体的学术判断大体一致。
要克服重视选拔忽视培育与管理的倾向,通过系统的培训特别是对大量鲜活问题案例的深入分析,不断提高评委自身的伦理免疫力和后果预见力,使他们能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水平,抵御五花八门的“围猎”行为。其中厘清评审中公德和私德的关系、个人立场与社会委托人立场的关系以及评审权力与评审责任的关系是培训和考核的重点。重要的是,这一立场和角色定位不仅应当得到评委的认同,而且应当得到高校各级领导者的普遍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减少构成评委伦理困境的外部压力。高校的科研、人事、组织部门应当把是否参加过学术评审伦理培训作为评委和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上岗工作的前提性条件之一。
引导评委走出困境,积极对抗人情文化的裹挟和利益关切者的围猎是一件十分困难而又必须做好的工作,为达成目标,高校应当综合运用技术、制度和道德三种约束、引导力量。
技术手段具有普遍屏蔽和预防作用,而以纪律和法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以自律为理想境界的道德约束和引导力量则具有更为持久的突破伦理困境的价值。习近平指出: “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1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5)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A].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C].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
首先,在评审中要尽可能多地使用技术性屏蔽手段,以降低发生评审失范行为的可能,包括:在评审现场使用通讯信号屏蔽设备;评审现场全程录像;为评委安排独立的评审和生活空间,以减少评委间私下沟通和利益互换的机会;网络评审时,推广计算机在评委库中随机选择评委并自动发送评审材料的技术,从而减少管理人员参与及泄密的机率。
其次,要坚决改变目前评审制度漏洞较多的局面,集中相关各方力量制定更加合理严密的评审制度,包括:要求对每次评审都安排足够的评审时间,以便评委能从容认真地阅读每一项评审材料,仔细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和优劣;倡导采用多轮投票末几位淘汰的评审办法(类似筛选奥运会举办城市的方法);对评审对象做匿名处理;禁止评委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让同一组别评委分别在不同时间进入评审现场,减少同组评委互相“打招呼”的机会;推进校外评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不仅包括亲属关系还应逐步拓展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强化保密制度,如评委到达评审现场再告知评审任务;建立评委学术评审伦理档案制度等等。
再次,要有意识地强化道德的约束和引导力量。学术判断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决定道德自律在学术评审中具有其他约束要素难以替代的作用。一个评审结果是真正基于内心稳定一致的学术标准,还是受到了私情的干扰,只有评审者自身最清楚。道德自律就是知识分子良心在学术评审中的具体化,即你是否是按照内心笃定的统一学术标准对每个评审对象进行了公平的学术评判,如果是,即使个人的评判结果与其他评委的不一致,你也心安理得。因此,要通过培训和引导自我反思等方式不断提高评委的道德自律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大力表彰和谴责的方式不断强化道德舆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媒体清晰展现正反两种典型事例和人物,从而为评委突破伦理困境创建良好的外部道德舆论环境。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学术和行业团体的职业道德监督作用,这是因为,学术和行业团体在专业领域具有更令人信服的学术判断力和话语权,也更能影响一个人的学术声望和职业发展前景。
如何在学术评审中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习近平为我们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创建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他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16)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503/c1001-28319087.html,2016-01-12/2021-11-13.这种思路之所以重要而可行,是因为一般来说,评审权力是明确的而责任是相对模糊的,只有以责任而不是权力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才能强化评委的评审使命感和伦理敏感性,使之能时刻感受到他投出的每一票不仅关涉评审对象个人利益的得失,而且关涉到高校健康合理的学术生态的建设和发展,而后一方面直接影响高校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基本功能的有效集聚和有力释放。为达成上述目标:
其一,以责任为逻辑起点,构建责任与权利平衡的评审制度,并在评审制度和相关要求中明确评审责任和评审权利。评审责任包括:认真全面阅读评审材料的责任;独立评审的责任;按照公平统一的学术标准和评审规定进行评审的责任;保密的责任。评审权利包括:有充足时间阅读评审材料的权利;不受干扰,独立评审的权利;充分了解评审规则和标准的权利;拒绝透露评审信息的权利。其二,应当建立评委实名投票的制度和学术诚信留痕机制,以提高责任追溯的周期和预期。其三,要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详细制定对评审失范行为的惩处办法。通过严格执行规定和处罚办法,充分发挥法律和纪律对学术评审伦理原则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鲜明的标识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从实际情况看,许多高校对评委的失范行为仍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短板应当补齐。例如,及时将有不当评审行为的评委淘汰出各级评审委员会;将评委在重要的评审事务中的失范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系统;在晋级、晋升、评优、评奖、立项等重要评审事项中实行评审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制;参照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给予具有评审失范行为的评委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甚至撤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