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逸
“微信清粉”通常指利用软件识别和清理通讯录中那些基本不联系或拉黑自己的好友,但这些所谓的“微信清粉软件”真的安全吗?不!“微信清粉”可能只是一个幌子……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段某某和王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共同开发“微信清粉软件”、搭建服务器,并通过推广该软件非法获取大量微信个人信息后上传至服务器;同案人王某、陈某某将上述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共同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去重后在涉案“清粉软件”服务器中查出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710余万条。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機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
焦点一:被告人开发“清粉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共同开发“微信清粉软件”并搭建服务器,非法获取大量微信个人信息710余万条,并提供给他人出售,共同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第1款、第3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焦点二:如何区分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和他人经事先共谋,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共同开发“清粉软件”,又积极实施推广“清粉软件”的行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享给同案人并平分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受段某某指使参与开发“清粉软件”、管理“清粉软件”服务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型案件,在行为定性方面,应把握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注意区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在主从犯的认定方面,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全面研判。对于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积极参与者,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日渐严密,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打击与犯罪预防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以“微信清粉”之名,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实,犯罪手段迭代升级,犯罪行为令人警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用好个人信息保护“准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化时代下,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深化推进司法检察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助推更全面的个人信息犯罪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