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从分工理论的三重逻辑谈起

2022-03-30 00:37王兴辉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阶级分工市民

王兴辉

国家是政治哲学的主题,自从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后,国家就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国家也是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它由最初的宗教有神论到社会契约论再到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这些探索不断推进国家理论的发展。但早期的国家理论都带有神秘主义和假想性质,没有对国家的起源和本质进行科学的解释,因此,关于国家理论的相关问题(例如自由、平等、正义、法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回答。马克思批判吸收以往国家思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和原则,探索国家的产生、发展直至消亡,至此,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国家理论范式,在方法论和历史根基上实现了根本变革。正是基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我们可以回答有关国家理论的系列问题,即使面对当代国家理论的新形式和政治哲学的新问题,依然可以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中取得探讨和回应的文本资源。因此,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研究国家问题不可跨越的部分,同时也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前提。

一、马克思“分工”理论的三重逻辑

马克思的思想经历了从早期理性哲学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在国家问题上也是如此,随着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和现实社会的深入,马克思逐渐超越了哲学的层面,探索出一条从生产生活出发分析国家的现实道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具体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根源于市民社会和物质生活的生产,这也是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不同于以往的契约论和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本质之处。因此,揭开国家虚幻共同体的面纱就需要从现实的生产谈起。

与契约论设定一个应然的自然状态以及黑格尔从意识出发建构理性国家观不同,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具体表现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现实历史演进过程中。分工是马克思从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继承来的概念,尤其是亚当·斯密对劳动分工中的专业化和交换的精辟分析以及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货币流通理论,这些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和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分工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形式,在古希腊那里就有分工,柏拉图得出分工的程度决定了市场的范围,但当时主要是基于小范围的以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分工。此外,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们与生产资料是统一的,所以劳动分工与所有权是一致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分工开始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论述了分工在国家从产生到灭亡的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其之前:分工与阶级的同化

马克思对“分工”的集中论述开始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1844 年手稿》),在此之前,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分工,但在对黑格尔和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阶级”“交换”“异化”和“解放”的批判内容中已经包含和假定了分工概念。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到了分工,并且将现代社会中的财产、交换、分工和异化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也就是市民社会的经济运动。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发现的市民社会,并从中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运动逻辑。之后马克思进一步将研究重点放在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发现私有财产是导致社会等级出现的根本原因,社会划分为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并找到了人类解放的主体,即无产阶级。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实现人的解放,无产阶级屈从于分工。分工与阶级和私有财产是分不开的,并且分工只有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废除才能消失。可以说马克思在《1844 年手稿》之前已经为“分工”的出场奠定了理论前提。

“分工”在《1844 年手稿》中正式出场。马克思从异化劳动出发考虑分工,在笔记本Ⅰ中,马克思从人道主义立场批判分工给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指出分工导致人的片面化和异化;到了《穆勒评注》,马克思从社会交往的角度来解释分工,但总体上《1844 年手稿》时期的分工还限定在人本质的对象化——异化的维度,此时马克思相信人的解放是通过社会重组实现的,而分工对于人的解放来说是一种阻碍。因此,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废除分工成为人的解放和去除异化的前提条件,这里面就蕴含着一种意味:“马克思大大增强了将劳动分工同阶级社会现象同化的倾向。”[1](p57)其实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语境中已经形成一种潜在理论,他们往往把阶级和分工看作同义语,就像硬币的一体两面,互相依存,因此也伴随着不同影响的产生:分工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恶化工人阶级的生存环境,摧残工人的身体和头脑,使阶级之间更加分化。

仔细考察马克思的分工思想,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工具有不同的内涵,有学者将此划分为三个时期:在早期(从《1844 年手稿》到《形态》期间),马克思从分工角度考虑人的解放问题,并且将分工、阶级看作同义语;在过渡时期(《哲学的贫困》),马克思区分了社会分工和机器制造业分工;在成熟时期(《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及其之后的著作),马克思发展了剩余价值理论,并将阶级和分工区分开来。[1](p63)这种观点认为,在《1844年手稿》和《形态》中,马克思将“阶级”和“分工”两个概念看作是具有相同基础,分工与阶级的同化趋势一直延续到《形态》甚至到《哲学的贫困》时期。对于此种观点,笔者是不能完全赞同的。的确,分工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意义,但把分工与阶级的同义语性质一直延续到《形态》及其之后则是难以成立的。其难以成立的根据在于随着马克思思想的逐步发展,《形态》时期已经与《1844年手稿》时期的思想发生了范式转化,而分工作为马克思整体思想的一个环节,在性质和使用上也会随之变化;此外,如果“分工”与“阶级”具有同化性质,那么阶级与职业就有直接相关的对等关系,按照此种逻辑,就会得出阶级消失的同时也就取消了职业分工。但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把职业等同于阶级,尤其是《形态》中对共产主义的论述就明显反驳了这一点。阶级是根据生产方式的所有权和非所有权来定义的,而职业则与所有权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阶级与职业也没有必然性关系。总之,在《1844 年手稿》中,马克思所使用的“劳动分工”与“所有权”“阶级”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三者之间经常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而到了《形态》,分工则开启了新的理论视域。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分工的中立性质

在《形态》中,马克思的分工已经开始超越哲学的层面,从生产出发分析分工所带来的客观变化。马克思首先论述了分工的起源,财产和分工起源于家庭:“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2](p536)家庭的发展和扩大引起社会上的分工,分工和私有财产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的,私有财产(以及事实上的劳动分工)固有地抵消了他人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就形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因交换的发展而不断加剧并制度化。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工业、商业同农业的分离,这个过程同城乡之间的分离是一致的,并导致二者利益的冲突。城乡之间的分离同时也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马克思说:“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2](p534)这个发展过程也是“从野蛮到文明,从部落到国家”的转变,并且此阶段就有必要进行更集中的管理,于是产生城市剥削农村,城乡两极分化的现象。

马克思将分工看作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但这种推动力已经摆脱了《1844 年手稿》时期的贬义性质,立足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来看待,正是以这样一种视角,马克思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依据来分析社会结构的变化(例如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等)。尽管在《形态》中依然存在“阶级”概念,但已经不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阶级”与“分工”了。分工是在中立的性质上使用的,从历史的角度客观看待分工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并且马克思已经看到分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最终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克服和消失。因此,此时的分工已经祛除了感情色彩,仅仅成为贯穿马克思分析国家发展始终的现实逻辑。

马克思几乎将所有的结构性划分、机构分离以及社会和个人利益间的冲突都视为“劳动分工”的结果。可以说,分工在《形态》中成为马克思分析社会历史的一条主线。马克思《形态》中的分工、国家的产生都是在生产基础上实现的,此时的分工内涵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劳动、交往、生产方式等多种活动,具有发生学意义。在《形态》中,马克思将国家的产生看作是分工发展的结果,分工被视为单个人的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真正根源,国家被阶级所统治,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这使得国家只能发挥虚幻的共同体作用。所以,就“分工”而言,《形态》中马克思已经摒弃了《1844年手稿》中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话语,从《1844年手稿》到《形态》不仅实现了话语范式的转换,而且在本质上进行着思想蜕变,望月清司将这种发展总结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1)‘异化=外化’转变为‘分工’,并被定式化;(2)‘交往’的内容不断扩大,与‘生产力’结合在一起;(3)其结果,‘社会’作为马克思固有的‘市民社会’概念得到了恢复。”[3](p162)在《1844 年手稿》中,由于受赫斯国民经济学影响,马克思的分工主要是在交往关系上而言的,而在《形态》中,分工是内涵生产力与交往关系的扩大了的概念。

(三)《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分工受资本规制

在《形态》中马克思已经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范式,这种思维范式一直贯穿于马克思晚期著作《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可以说《资本论》及其手稿是对《形态》时期历史唯物主义的检验和运用。就分工而言,《资本论》时期的分工仍属于中立性质,但随着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理解的进一步深化,马克思对分工的理解更加微观和具体,表现为资本规制下的分工。

在《资本论》行文中,阶级概念开始消失并且新的生产方式开始出现,而这种生产方式并不会完全废除职业分工。马克思为什么在后期会有这种理论转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马克思由生产进一步分析资本,资本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使马克思对物质生产过程的重组有了新的认识,即不再完全受限于阶级视域内;二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运行趋势的分析,对社会历史的运动过程和一般规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些新的理论使得马克思对以往废除分工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马克思意识到在劳动过程中,尤其在大工业生产中,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会有分工,但那里的分工是自愿形成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望月清司说:“应该扬弃的是分工和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绝不是分工(劳动的社会分割和结合)体系本身。”[3](p172-173)所以不能单从取消全部分工来论述未来社会,而是要取消分工所带来的消极方面。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将是以大机器为主的生产,而分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分工引起的,所以要废除的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分工。正如麦克莱伦所认为的,马克思早期和成熟著作中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分是不同的:早期的文本要求废除劳资分配,但后来的著作中,马克思更关注社会重组形式,这种重组会摆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所带来的弊端。马克思的这种理论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与他试图打破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阶级还原论并且意识到自然限制对社会重组的重要性密切相关。

马克思对分工的理解以及社会内部结构的重组是通过对资本的研究实现的。马克思从《形态》时期的一般历史论述转向对资本的内部解剖。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包含一种“维持生计”的工资理论,其依据是在一个以交换为主导的社会中,工人之间的竞争(由于节省劳力和周期性失业的加剧)确保了雇主只需支付较低的工资即可。在《资本论》中,以上内容发生了转变,马克思不再仅仅从交换和流通体系来分析资本主义的基本机制。在《资本论》中,市场被认为是深层经济结构的一种表面现象,在其背后蕴藏着资本主义运作的真正秘密:劳动产生剩余价值,并在生产过程中提取剩余价值形成资本。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利用工资来表示对工人劳动的等价物的交换,从而掩盖了这种关系中的不对称和不平等。此时,马克思再谈剥削概念不是从劳动的非人性化角度,而是基于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从工人劳动中提取剩余价值,以一种隐蔽的形式实现剥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所有者可以在没有强制机构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提取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这好像意味着国家机构从生产关系中分离出来,因此也从这些生产关系中成长出来的阶级中分离出来。正是这种双重分离,为国家相对自治创造了必要的结构性条件,并且允许其向工人阶级做出让步,以国家利益而不是特殊阶级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普兰查斯就是以此出发论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形成了与国家工具理论相对立的国家自治论。普兰查斯没有从这种隐蔽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形式中摆脱出来,没有看到分离只是经济组织的形式,其社会结构的内部本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所以国家的本质也没有改变,仍然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分工逻辑下的国家本质论探析

分工在马克思那里具有三重逻辑,《形态》时期的分工逻辑奠定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基础。国家是一种历史产物,在分工的逻辑作用下,马克思对国家的产生、发展、最终走向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

在《形态》中,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观进行了具体分析,马克思明确提出国家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其本质是维护有产阶级的利益。在《形态》中,马克思以施蒂纳为例,分析了国家的本质。就施蒂纳而言,他也认识到了国家的虚假性,于是猛烈抨击所有形式的国家。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对政治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人道自由主义分别进行了批判,认为它们本质上都是政治压迫,是虚假的共同体,致使个人自由得不到真正实现。在施蒂纳看来,任何政治制度都存在压迫性,都是一种政治异化,于是施蒂纳进行了最彻底的政治祛魅,不要国家,仅仅保留“唯一者”。日本学者岩佐茂等认为马克思的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这一思想是受施蒂纳的启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是在对施蒂纳意识形态的批判的脉络中被提出来的,而并不是马克思与恩格斯给出的属于他们本人的国家认识。‘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被看作是基于小市民意识形态的国家认识逻辑,是他们的批判对象。”[4](p210-211)至于马克思是否受到施蒂纳的启发还有待进一步考察,但可以看出施蒂纳反对国家,施蒂纳看到国家普遍利益的虚假性体现了他对政治的深刻洞察力,但同时他又走向极端,要求去除一切限制,去除一切社会关系,只剩下“唯一者”。这里体现了施蒂纳的小资产阶级的狭隘眼光,他只看到了国家的束缚,却没有认识到国家的产生和消亡是有具体的历史发展条件的。国家是依附于社会关系的,显然施蒂纳不理解市民社会,“使他能随心所欲地把它一会儿解释为citoyen〔公民〕,一会儿解释为bourgeois〔资产者〕,一会儿解释为德国的‘善良市民’……”[5](p220)施蒂纳不理解国家的基础在于市民社会,在于私有财产,所以他看不到国家的消亡是一个历史过程。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单个人“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的时候,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各个人的自主活动才能实现。这个时候才是“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又是同各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2](p582)到了这个时候施蒂纳所说的“唯一者”才能真正实现。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要想探究国家的本质就必须到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市民社会是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的产物,它集中于物质生活的生产。在《形态》中,马克思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间的矛盾运动来说明市民社会:“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p582-583)从市民社会到国家也就是建基于物质基础的社会存在到物质上层建筑的过程。马克思将市民社会概括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以此用市民社会来解释社会的各种意识和政治形态。市民社会与共同体是相对的,当中世纪的共同体解体之后,私有制就成为市民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而“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2](p583)私有制进一步划分有产者和无产者,有产者通过缴纳税收、购买国债等加强对国家的掌控和影响力,使国家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和为他们服务的工具。当私有者发展到一定程度,跨越等级而成为阶级的时候,私有者摇身一变就成为资产阶级,这时候它就要利用自己的财产制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而使自己的意志具有普遍性。此时就需要一种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普遍利益的形式——国家,于是国家独立于市民社会而产生,但国家这种独立性和普遍利益的形式也只是“形式”,其内容根源于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国家建立于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这种基础性表明在私有制条件下国家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它必然是有产阶级维护特殊利益而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政治制度及其意识形态需要以国家为中介,而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政治制度及其制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就是这样的产物。法在本质上应该是理性的产物,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产生的具有公共善的事物,可“法”在现实中的体现——“法律”却成了相反的事物,马克思说:“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2](p584)马克思用“错觉”意在表明法律并没有发挥公共善的职能,法变成了“私法”,变成了资产阶级意志的特殊物。马克思还用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仅仅“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在现实中并不产生实质作用,真正起实质作用的是“资本”。针对法的本质问题,苏联学者帕舒卡尼斯进行了专门研究,论述了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法律同国家一样,是历史的产物,属于历史范畴。而私法便是私有制及其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下的产物,“法律概念的逻辑对应着商品生产社会的社会关系逻辑。正是在这些关系中——而不是权威的许可——可以寻到私法系统的根源”。[6](p49)帕舒卡尼斯还指出法律本质上是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的,法律同大众的利益相反,而法律表面上的平等权利只是欺骗大众的形式。法表现为私法,表现为一种意识形态。针对何时才能消除这种意识形态,恢复法的本质,帕舒卡尼斯说:“废除法律形式和法的意识形态的真正前提是一个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被消灭的社会。”[6](p56)帕舒卡尼斯继承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并在对《资本论》中的政治经济学深入学习之后来考察法和法律,对法理论进行了深入解读,深化了马克思的法学理论。

三、当代国家理论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反噬

理论是随时代而不断发展的,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和发展状况,马克思之后的很多学者对国家理论进行研究,马克思的国家观也成为之后国家批判理论的基础和范本,他们试图走出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理论范式,脱离物质基础的国家起源论,但这些理论观点只能是一种假说和设想,本质上仍然跳不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一)国家的本质取决于“经济基础”抑或“意识形态”

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和经济基础对国家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本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决定的。而在当代国家批判理论中,出现了越来越强调意识形态决定作用的趋向,这与当代社会所出现的一些新形势和新现象密切相关,理论家们结合这些新的社会现象对意识形态的功能进行了过度的肯定。

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对国家理论进行了研究,他的国家理论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葛兰西以国家、市民社会和霸权作为主体来阐释当今资本主义新的社会组织结构和解决方案,“他对国家、公民社会和霸权主义的分析是以西方资本主义正在发生的‘有机危机’(organic crisis)概念为框架的”。[7](p66)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又以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为前提,因此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凝聚力受到阶级利益的限制,长此以往,市民社会就可能与国家“脱节”。葛兰西认为这种危机正在意大利发生,并将其定义为“有机危机”。面对此种危机,葛兰西从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着手,通过“文化霸权”对“有机危机”加以解决。“文化霸权”是一种意识形态理论,从意识形态层面分析国家理论成为西方社会的一种文化趋势,而葛兰西的霸权理论可以说是首开先河,透过葛兰西的文化霸权,也可以对其他的意识形态国家理论有一个整体的认知。

葛兰西认为自19 世纪末以来欧洲国家的社会结构就发生了转变,此时资产阶级努力使市民社会的多种组织适应经济的需要,于是葛兰西重新定义国家概念,他把国家定义为既是旨在确保特定利益的阶级政治统治的代理,又是促进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场所。这种变化还表现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越来越多地融合在一起,政党、工会和其他“结社”组织从国家以外的非正式团体转变为与行使国家权力相伴的场所。市民社会的扩大化组织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改变了以往的阶级斗争,这个改变就是由之前的永久革命转变为“霸权”:“永久革命是指马克思恩格斯等无产阶级革命者将1848 年欧洲国家的危机变成无产阶级革命。但是,自那时以后,国家与市民社会间日益增长的互动导致非国家领域对国家的‘保护’。现在,市民社会各方面的纳入降低了革命者对国家机构的直接攻击。”[7](p68)葛兰西认为传统的阶级政治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工人阶级纳入政治体系,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组织和民间机构构成国家的内容所引起的,而以往或者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则以社会团体自治和国家控制的排他性为特点。因此,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倾向于将以前的自治机构纳入其统治,这些客观变化构成了葛兰西所谓的“霸权事实”并重新对社会阶级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重组。

葛兰西用文化霸权来表征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统治的鲜明特征,并作为一种革命策略。“霸权”概念在葛兰西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使以同意为基础的阶级统治得以可能:“国家强制的一面将由于确立起来了被调整了的社会(即伦理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越来越多的因素而逐渐结束自己。”[8](p222)葛兰西反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将国家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提出资产阶级通过文化和政治支持来统治下层阶级并保持其经济优势。此外,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相反,葛兰西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对应关系决定了一个阶级能够以“才智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促进民众对其规则的同意。葛兰西将国家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分别代表强力和同意,并意在将国家治理扩展到市民社会——实行霸权政治的领域。在葛兰西那里,霸权被理解为通过意识形态的手段来对一个群体加以控制的方式。

葛兰西之后,阿尔都塞吸收了葛兰西的霸权学说并将其意识形态扩大化,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套系统的功能,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此建立一个有别于暴力机器的国家统治机关。作为阿尔都塞的学生,普兰查斯继承了结构主义观点,从结构主义角度对国家进行分析,认为国家是由各阶级构成的关系体系,进而得出国家不是资产阶级利益统治的工具,而是具有相对自主性,这就否定了马克思的国家本质。

国家的起源决定了国家只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不可能有自主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论述了国家自主性产生的特殊条件,即社会生产力还比较低下,等级还没有发展成阶级;或者在新旧制度更替,社会革命刚刚结束时(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在这些情势下,国家的这种独立性只是以短暂和偶然的形式出现。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经济基础,资产阶级社会的国家只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即使出现有利于被统治阶级利益的现象也只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自己统治的一种手段。葛兰西、阿尔都塞、普兰查斯等强调意识形态的政治统治功能,但至少还承认国家作为暴力机关的政治统治的一面。与之相比,一些理论家则走向了极端,直接将国家等同于意识形态统治。例如,福柯用规训性权利观来代替暴力统治和经济统治、列斐伏尔用日常生活批判来超越资产阶级革命、哈贝马斯用话语民主取代物质生产、墨菲用“身份政治”代替阶级政治,以此试图实现国家民主,抹杀阶级属性和生产力的决定作用……究其实质,这些理论都是从特定社会的特有现象或国家的某一方面出发修正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没有从根基处和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国家的本质和发展,因此完全走向了意识形态功能论,也就背离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二)国家权力范式的消除:“自由”与“平等”实现的前提

马克思通过对国家本质的分析得出阶级社会里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而广大人民群众则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所以随着阶级的消亡最终要废除国家,取消权力范式,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国家的最终发展方向,如何实现自由与平等也成为当今政治哲学中一个广为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德拉—沃尔佩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称为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认为资本主义强调自由,而社会主义更强调民主。他从洛克、康德等哲学出发,论证得出资本主义由于其财产关系和社会性质,自由只能是维护有产阶级少数人的自由,大多数人没有自由,所以要对资产阶级自由进行更新,过渡到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一种平等主义自由,强调每一个人的意志在政治中的体现,正像卢梭的公意,所以与资本主义自由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更大的自由。

国家权力范式下必然涉及自由与平等,同时自由与平等的讨论也构成了当今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当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就是围绕着此问题展开的。罗尔斯主张平等主义下的自由,平等优先,而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罗尔斯看到人由于其自然天赋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中的不平等,而社会正义首先就是平等正义:“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构成了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9](p189)如何解决由自然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罗尔斯主张运用国家的调节手段实现再分配,以差别原则来实现平等,进而达到他所说的正义,“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在此,一般的经济和社会事实得到了全面的运用”。[9](p189)因此,罗尔斯主张大政府、小社会;与此相反,诺齐克坚决反对国家干预,他认为国家干涉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国家的职能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只要违反这个行动,无论国家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不合法、不正当的:“出于对保护权利不受侵犯的巨大关切,他使这种保护成为国家的唯一合法功能;他坚持所有其他的功能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自身都牵涉到侵犯权利。”[10](p33)在诺齐克看来,人的权利首要的就是“自我所有权”,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了扶持弱者而去侵犯另一个人(即使是强者)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不正义,因此,诺齐克主张建立“最弱意义的国家”。“最弱意义的国家”相当于乌托邦,在乌托邦中每个人都持有自身的完满权力,在持有权力的同时也不能够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即在尊重他人权力的同时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因此,诺齐克非常反对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预。

从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中可以看出,二者对人的基本权利或者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在罗尔斯那里,只有确定的社会资源才能确保一个人受到平等的对待;在诺齐克这边,必须强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方是正确地对待了一个人的自由”。[11](p251)实质上,罗尔斯理论实行的是程序正义,主张用第三方来调控由外在条件所引起的不平等,实现一种差别原则下的平等,进而才可能谈人的自由;诺齐克则强调机会平等,人对财产的占有、获得是绝对自由的,在这一方面每一个人面临同等的机会,是一种持有正义。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设计了种种实现的条件,例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墓”、诺齐克的“矫正正义”“乌托邦”等,但最终都无法实现他们的理想社会,究其原因就在于他们仍旧用权力来规范权力,只要社会还存在阶级分化,国家就会存在,这个时候无论是罗尔斯的从分配领域解决还是诺齐克的从持有领域解决都会带有阶级属性,自由和平等就是有限的和属于特定群体的。即使是社会民主,同样也是有限的,因为它还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民主也是一种“暴力”。

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权力消除的前提下才能谈真正的自由和平等,所以要废除国家。废除国家是分阶段的,首先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夺取资产阶级的政权,列宁指出只要不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很大程度致使国家自行消亡外,其他时候都要通过暴力革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仍然有国家,即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就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公平和平等,只是消除了阶级压迫的现象,而在具体的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不公平现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这种不平等才能消除。在这个阶段国家就会自行消亡,进而国家的政治职能就会转化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此时国家的权力范式就会消失,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原则也就随之失效,劳动分配由生产发展所代替,人们的分配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变为各取所需:“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2](p23)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现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化解一切矛盾和溶解一切社会问题的坩埚,此时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潜能自由发展,实现了形式和事实上的自由与平等。

权力范式的消除是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反观当今自由主义的种种争论,都是在权力范式下寻求缓和阶级矛盾的方式,但阶级本质和被统治阶级的根本处境是不会改变的,而只有超越国家之上、消灭权力范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由与平等的问题,马克思早已对此做了根本的解答。

四、结语

“国家”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核心议题,在早期到晚期著作中,马克思都有对国家理论的论述和思考,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分工理论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这一研究路径在《形态》中已经完整形成。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也多次提到国家问题,但都没有跳出《形态》中国家理论的思考范式。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不仅构成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而且也为当代国家理论提供了审视和反思的基点,尤其是当代国家发展正面临着新的特点,经济危机呈现出向政治危机转化的趋势,政治危机的有效处理和化解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因此,面对当代国家批判理论,一方面我们要善于吸取其中的合理因素,即关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它们在国家发展中所发挥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辩证看待当代国家理论,不能将国家发展中的某一因素无限扩大甚至上升为决定作用,这样就容易产生本末倒置、倒果为因的错误,从而无法看清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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