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宪法日的功能定位与发展

2022-03-29 00:38孟凡凡
客联 2022年1期
关键词:节日传统文化

孟凡凡

摘 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从此我国的宪法有了一个专门的节日,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叙述宪法日的设立及历史,分析宪法以及宪法日的发展由来;之后总结了目前国家宪法日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題,从知悉、热爱、信仰和遵守四个方面对国家宪法日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最后指出可以从避免浓重的政治氛围、走传统与现代相融合之路、探索多样化的宪法日活动仪式和培育宪法理念四个方面促进国家宪法日的发展。

关键词:节日;宪法日;宪法理念;传统文化;法律仪式

一、宪法日的设立及历史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是鉴于一系列的历史因素。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共同纲领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但是我国并没有将《共同纲领》的通过日期确立为国家宪法日,主要原因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的,所以由它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在本质上并不是宪法。1954年9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没有把五四宪法的通过日期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主要原因是1975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五四宪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这一部宪法是有严重缺陷和问题的宪法,它不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即使在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1978年宪法,但是当时还没有对“左”的思想进行系统清理,所以1978年宪法也依旧存在缺陷。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现在施行的就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所以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更具有现实意义。

宪法日的设立可以看作一种选择与构成事件。节日要在事件中做出选择,标识出重要的事件,节日并不反映真正重要的事件,而是通过模仿和纪念来确立人们眼中重要的事件。[1]宪法日其本质上是一种节日。节日,是世界人民为适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共同创造的一种文化。设立国家宪法日,可以充分展现我国法律文化,提高文化内涵,丰富我国的节日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议案说明时表示,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终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二、目前国家宪法日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宪法日的政治元素过重,缺少人文气息

纵观近年来宪法日主题活动,大多数活动均与“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主题相关,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威严,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息息相关,正是基于宪法这一特殊地位导致宪法日的政治气氛过于浓重,缺少人文气息与关怀。从2014年至2020年,我国历届宪法日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从中可以看出历届宪法日的主题都体现了国家特定时期的政治导向与政治价值观,但是宪法日在融合政治内容进行输出的时候是否忽略了人民对于一个节日的期待与情结?宪法日的活动方式应该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尊重广大人群众对于宪法日的客观需求,为人民群众营造充满人文气息的宪法日氛围,让人民体会到宪法与日常生活是紧密联系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样宪法的理念与精神才能深入人心。

(二)宪法日未能融合传统文化,传统与现代相分离

国家宪法日相比于众多中国传统文化节日,它的历史并不悠久导致宪法日的文化底蕴并不深厚,宪法日作为一种现代国家节日,它还没有找到与中华传统文化进行融合的思路。比如宪法日的活动中有一项宪法宣誓仪式,通常采取左手托举宪法,右手握拳的方式,而这种宪法宣誓仪式类似于西方宗教仪式,从中可看出我国宪法日的活动形式不善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成分,不能很好地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展示中国风采。国家宪法日既要体现中华传统文化,也要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达到弘扬优秀文化,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文化自觉和社会再生产的意识为基础构建一个有“人民”和“文化”的国家宪法日。在中国历史中追溯宪法精神,在传统文化中承袭宪法理念,在悠久的文明史中融合现代宪法,这样宪法日的活动内容可能会更容易被人民群众吸收和理解,同时也能使人民感受到宪法的深厚力量,激发一种全社会尊重、信仰宪法的氛围。

(三)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宪法日的认知程度有差距

国家宪法日自从2014年设立,至2021年只有8年的时间,相比较于中国其他的传统佳节,宪法日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更像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一些传统佳节到来之际,各家各户都会提前为节日的到来做各种各样的准备,在节日的当天也会约定俗成的进行有关节日的习俗与仪式,但是民众对于国家宪法日似乎就缺少一种过节日的意识,普通群众并不认为国家宪法日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节日,在他们的观念里宪法与他们相之甚远,甚至大多数公民对于宪法日的存在也并不知悉,只有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或者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对于国家宪法日有一定的了解,从中反映出的问题就是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宪法日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并且有着较大差距。

(四)宪法日的宣传教育效果不显著

宪法日的核心就是要对社会群体进行有关于宪法的宣传教育。节日是在一个公共空间内发生的,在这个空间内对个人言行起着规训和教化作用,节日的组织者都认为人是可以被教育的。节日可以是“成年人的学校”,节日让一个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变成一个学生。[1]目前我国宪法日在宣传教育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首先,宪法宣传活动形成“宣”重于“教”的局面,在我国宪法知识普及的多年实践中,“宪法宣传教育”的提法通常将宪法“宣传”置于宪法“教育”之前。过多强调对宪法的“宣传”活动,相应地就会淡化宪法“教育”的重要性,使活动停留在“喊口号式”的形式宣传;其次,当前我国宪法宣传教育的资源并不均衡,优质、充裕的宪法教育资源集中于高校和党政部门,对社会供给的教育资源尚有不足;第三,宪法教育还停留在抽象的宪法条款层次,并没有将宪法的条条框框转变为现实问题,宪法教育没有生活化,人们也许知道有宪法,但是并不知道怎样去用宪法,并且人们对于宪法的普遍认知是宪法是一部不可触犯的严肃的法律,但是宪法的教育目的应该是让人们知道这是一部保护自己的法律。

三、国家宪法日的功能定位

(一)知悉。全体国民对宪法的知晓、认知、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宪法观念和意识,对于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至关重要。宪法观念即公众对于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基本制度、核心功能等内容的主观认识。[6]然而,我国相当多的国民事实上并不知道宪法,也不知道宪法的重要性,原因是每个人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以及社会身份各有差异,而且那些虽然知道宪法日的国民对宪法的认识也有待提高,这就意味着我国亟需给13亿全体国民进行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尽快走进所有国民的心中。在设置了宪法日以后,12月4日举行的相关活动都得围绕宪法进行,更有助于大家从不同角度理解宪法,应该借宪法日的契机,推动“宪法进入中小学教材”,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设立国家宪法日,“既要轰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

(二)热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宪法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应该是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总是一种庄严肃穆的代名词,在公民知悉宪法的功能定位后,就会发自内心的热爱宪法,使人们将宪法与很多美好的事物联系到一起。宪法日是一种特殊的节日,节日往往总是与一些赏心悦目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而人们对于节日的热爱随着时间的教化会不断转化为对宪法的热爱,宪法需要寓教于乐,在节日的欢快氛围中传承、学习宪法的精神与理念,宪法日如果具有具备娱乐性,才能被吸引民眾并被民众所喜爱,但是宪法日一昧追求娱乐性又会丧失宪法的威严,更需要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节日形式,在公众的参与中传播积极的、庄重的宪法观念,在节日的欢快氛围中激发起民众对于宪法的热爱,建立既有生动形式又有法律文化教化的宪法日节日体系。

(三)信仰。信仰是一种非理性的情怀,宪法的生命和力量的本质来自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卢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宪法,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在公民的内心里。节日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它可以成为法律的媒介,法律不能脱离文化基础,基于法律这一文化根性,法律就具有相当大的力量,宪法日就是一种包含着法律成分的文化符号,这一符号有助于促使人们在内心产生一种宪法至上的情感,这种情感就影响着社会群体的价值、态度以及信仰。法律有时依赖于文化,有时却支配和控制着文化;有时忽略文化的存在,有时却促进或保护着文化;有时表达着文化,有时却被文化所表达。[7]正是在这种宪法与节日的要素相互渗透过程中,宪法精神被大众所信仰,进而被视为整个社会共同的文化财富。节日作为集体共享的特殊时间,它有特定的精神核心,精神是文化的核心,如果宪法日失去信仰的精神核心,它就会成为没有意义的空洞的符号。

(四)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虽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但是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随着法治化程度提升,公民越来越多的权利都会得到保障,相应地人们也会遵守不断完善的宪法和法律,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了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全国范围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四、国家宪法日创新思路

(一)避免浓重的政治氛围,明晰节日的政治性界限

进入近代以后,很多新设立的节日都与政治事件相联系,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政权建设的力量不断增强使得民众身体国家化[4]。节日就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渐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宪法日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节日,所以国家宪法日也就不可避免的承担着某些政治性功能。国家宪法日作为一种政治化的节日,同时它也在不断地被政治化,但是过于浓重的政治氛围会使宪法日逐渐演变成一种“政治仪式”,仪式是政治的重要的工具,可仪式终究不是政治本身,它只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形式, 而形式往前再走一步可能就是形式主义了。[5]因此,宪法日的活动不要有浓重的政治氛围,厘清节日与政治的界限,明晰宪法日是以人民为主体的节日,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美好生活的保障,如果过多的将宪法日与庄重严肃的政治元素相结合,可能会使民众对于宪法日产生一种距离感。宪法日可以通过政治仪式来强化特定时空的感受,但是切不可受制于仪式,将宪法的元素融入日常生活的各个部分,相比较于通过政治仪式来进行宪法意识的输出,将其耳濡目染潜入生活,把宪法与美好的事物相联系,让人们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接触宪法,宪法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二)走传统与现代相融合之路

春秋时期郑、晋两国的以铸刑书和铸刑鼎为标志的成文法公布,使百姓知晓了确定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从秘密法到成文法的转变。宪法是近现代国家发展带一定阶段,为了分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而产生的。鉴于此可以考虑将春秋时期铸刑书和铸刑鼎的方式融入宪法日的活动中,比如把宪法铸于鼎、建造宪法纪念碑,这些方式既能继承古老的中华文明传统,也能以庄严神圣的载体传播宪法,约束立法者不随意更改宪法,意味着宪法的稳定性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近现代的发展中就存在宪法宣誓制度,即总统在就职宣誓时就要表明自己效忠于宪法,后来我国也关注探索过西方的宪法宣誓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的制度化、法治化,国家机关也逐步恢复了宣誓活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从宪法宣誓的主体、誓词、形式、流程、场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标志着当代中国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由此可见,宪法宣誓制度扎根于过去,在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后才建立起合法性,今后宪法宣誓制度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完成宪法宣誓仪式的现代转换与新的創造。

(三)探索多样化的宪法日活动仪式

我国的宪法日设立时间比较晚,节日的活动仪式也较为单一,有很多其他国家早于我国就已经设立了宪法日,并且宪法日的庆祝活动丰富多样。美国的宪法日于2004年确立,美国宪法日的活动有公民自发进行集会庆祝、移民局会为新入籍的成员举办相应的仪式并向其发放宪法手册等活动;俄罗斯则在宪法日当天全民放假,民众通过积极参加“宪法小姐”的选举活动以及游行等方式进行庆祝;波兰在宪法日的当天对于民族英雄进行缅怀,总统会为烈士们献上花圈;挪威的宪法日中民众穿着民族服装,欢度佳节。[6]

我国的宪法日活动仪式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实践中借鉴经验:第一,建立具有宪法纪念意义的纪念馆、博物馆和资料馆,在具有宪法元素的场景内举办宪法日庆祝活动,更有利于增强民众对于宪法的信仰与认同;第二,国家可以尝试将宪法日设立为法定节假日,并鼓励社会群众在当天举办节日庆祝活动,比如向公众免费发放宪法文本,举办宪法知识竞赛、宪法研讨会、宪法主题的文艺晚会,唱响宪法之歌等;第三,推动宪法日常化发展,将宪法融入日常生活,可以创作一些宪法的标语口号和宪法公益广告,让宪法耳濡目染潜入生活,制作一些宪法的胸章和吉祥物等。

(四)培育宪法理念,加深民众对宪法日的认知理解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宪法日的创新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活动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培育宪法理念、形成宪法文化,公民不但能够看到表面的宪法条文,还能感知到宪法中所蕴含的宪法理念与精神,从而使公民在行为过程中能够受到宪法信仰的指引。对宪法理念的认同应该是内与外、心与行的统一,即公民在认同法律及法律精神的同时,将这种认同外化表现在日常行为中。[7] 当下我国公民宪法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公民宪法基本知识不足和公民宪法权利意识不足,对于国家机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了解不足。宪法日的活动应该持续加强宪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宪法知识学习小组,在学校或是居委会的带领下成立专门的宪法知识学习班,集中学习宪法知识,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和精神,摒弃传统公民义务教育方式局限性,有效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8]还可以开展一些向人大代表反映意见的活动,加强公民对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宪法日的认知理解。

参考文献:

[1]莫娜·奥祖夫.革命节日.商务印书馆.2017年

[2]陈祥. “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D].西南大学,2020.

[3]《法律、文化与社会:社会理论镜像中的法律观念》罗杰·科特雷尔,郭晓明译

[4]特纳.仪式过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叶娟丽.从仪式到仪式政治[J].探索与争鸣,2018(02):43-47+142.

[6]宗禾.世界各国如何庆祝宪法日[J].共产党员(河北),2015(04):62.

[7]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年第 3 期,第39 页。

[8]杨倩.浅谈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J].祖国,2018(17):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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