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收账款管理的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探究

2022-03-29 21:27杨金沛梁楚婷范春杰
客联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应收账款

杨金沛 梁楚婷 范春杰

摘 要:在中国经济稳步提升的背景下,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抢占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便采取赊销结算的手段进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其对价便以应收账款的形式来反映,但应收账款时常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收回,保理业务便应运而生了。目前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信息化、多元化。

本文以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为研究对象,在介绍应收账款和保理业务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查阅和总结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保理业务发展现状,进而从应收账款债权人基础债权存在瑕疵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转让客体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证明会影响对应产生的保理合同的成立;债务人是否知晓保理合同订立;保理商是否对应收账款权属完整性和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审查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优化保理业务结构、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合理管控、完善保理保理业务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建议。这有助于应收账款保理行业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以及提高综合竞争力,为保理业务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法律风险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国内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大大下降了,不管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赊销成为了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赊销也会给企业带来有可能坏账的应收账款,正因为这样催生了保理业务。最开始保理业务在国外发展势头比国内好,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内保理业务也在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也得到改进和创新,为了适应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增加了保理合同一章,保理业务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在国内研究方面,苏芳(2015)在研究中指出,随着赊销贸易的增加,保理业务既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供帮助。但是我国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才能更好的发挥保理的作用。[1]石梦(2015)分析了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一种新的综合性融资方式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但是仍然存在对保理缺乏正确认识,企业面临信任危机等弊端,并对此提出建设性意见。[2]杨婷婷(2020)对保理业务能够有效盘活企业存量的应收账款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作用也予以了肯定,她指出我国保理行业面临的各类问题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保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政策性建议。[3]

在国外研究方面,Chunying Tian(2020)指出在中下游企业面临应收账款管理、资金占用、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时,大都选择保理融资来同时解决这些问题。供应商在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他的风险态度。[4] Jung Min Park(2020)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大环境下,全球金融市场大幅下跌,高杠杆企业急需融资。健全的债务管理和债务透明度对于确保债务可持续性至关重要。企业愿意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融资公司和银行即通过应收账款保理来克服疫情下不稳定的财务状况。[5]

综上所述,在国内外研究中都肯定了应收账款保理对中小型企业融资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也将对应收账款保理的积极作用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参考性建议。

二、相关理论

(一)应收账款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经营活动而应该向客户/买方收取的款项,属于企业应该在一年内收回的短期债权。

(二)保理业务定义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保理业务当事人的组成及定义

保理业务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参与: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

保理商(受让人):是指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债务人收取的人。

债权人(转让人):是指将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人。

债务人:是指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债权人负有应付账款给付义务的人。

(四)基础债权

保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债权是指,卖方对买方所享有的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交易合同而享有的基础债权。

(五)在普遍的保理业务中合格应收款应具备的条件[7]

①应收账款应具备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关系;

②应收账款应充分具备权属清晰且并依法可转让的特点;

③应收账款不存在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情形,但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④未来应收账款(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不可转让,但商业保理业务中针对不同保理商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视自身情况而定;

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

⑥应收账款的买方对付款义务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辩。

三、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一)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并存

保理业务初步发展阶段,银行保理占据绝对优势,随着经济不断發展,保理主体也逐步多元化。即使我国商业保理行业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其灵活多变的业务模式以及高效全面的服务模式,已然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困难的高效途径,在我国的金融行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需求日益增长,行业转型升级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赊销商品也逐步增多,企业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总额也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为16.8万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5.3%。在如此庞大且不断增加的应收账款下,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也会随之不断增长。经济的转型带动了行业的转型,保理行业也逐步向信息化,科技化发展。我国保理行业日益重视金融科技在业务中的作用,其将为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新动能。

(三)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从发展机遇看,当前我国保理行业无论是在政策环境还是法律环境上,都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行业结构的不断完善,保理业务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不断发展做出有利贡献。从未来发展存在的挑战来看,行业供需矛盾仍然存在,也存在了行业监管,债权归属等风险和问题。

四、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应收账款债权人基础债权的瑕疵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以《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合同纠纷案》为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三章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关规定,建行二支行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并要求中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审法院释明,建行二支行明确表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属于建行二支行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保理合同仍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在案涉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中厦公司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建行二支行悉知中厦公司与麟旺公司之间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中厦公司主张的基础债权瑕疵不得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建行二支行,二审法院判决中厦公司应当以其承诺行为向建行二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可知,在基础债权存在瑕疵的情形,保理商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大小影响到保理商是否要就基础债权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債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同样以“冠中商业保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让运通设备公司对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享有的案涉债权通知了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并取得了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的同意。”为由,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对于违反债权让与限制性规定的债权让与,虽然地方性裁判指引有认可保理商善意取得应收账款的趋势,但是人民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可能倾向于依据“债务人是否知晓并同意”来认定债权转让的效力。

如果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或者保理商就通知行为未尽审慎义务的,则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可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反之,则对其产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其应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

(三)未来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可转让性应具备足够合理可期待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陈小峰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应先审查本案所涉债权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将来债权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尚需视具体情况予以分析。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备期待利益,其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应以该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有足够合理可期待性为判断依据。尽管审理法院认可未来应收账款作为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但是同时认为未来应收账款应具备“足够合理可期待性”,否则不构成商业保理法律关系。

保理商可以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但是保理商应当注意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合理可期待性由此提示保理商在开展业务时应该对应收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五、保理业务存在问题从解决途径和措施

针对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优化保理业务结构。积极调整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使其更多的惠及中小企业。其次是对服务对象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分析,从而更好的规避保理业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最后是加强保理行业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分担保理业务的风险。

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合理管控。应收账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权属完整性和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针对这两方面问题,保理商应该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考量,同时供货商在使用赊销手段进行产品销售时,也要充分考虑买方的资信问题。

三是健全保理保理业务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保理业务流程,使之标准化,以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对保理业务制度执行也应该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激励和培训等手段逐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水平和职业修养,从而达到管控的目的。

四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近年来,由于企业资信差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大中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的欠缺导致了很多保理商对这类企业的保理业务望而却步或后期的保理业务举步维艰,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保理行业顺利发展的关键。

六、结论

保理业务代替了信用证的使用,作为一种综合性较强的金融工具,因此保理业务便成了企业之间赊销结算的主要一环,其在经济活动中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加快企业的成长,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理能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完善操作流程、分析保理业务中合规的应收账款,确保其合法性及有效性。

目前我国保理仍处于发展水平,立法也在逐渐完善,不断解决保理业务中的一些“疑难杂症”。但对于争议比较多的合规应收账款及未来保理的规定并不明确,可以建立更完善的保理业务操作制度、流程,让保理业务的应用范围体系更加完整适用。

参考文献:

[1]苏芳.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研究[J].2015

[2]石梦.应收账款保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与管理科学.2015

[3]杨婷婷.保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探究[J].2020

[4]张乐.LH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及对策[J].2019

[5]李艳芬.保理业务的分类及会计处理初探[J].2005

[6]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R].2021

[7]倪小娟《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J].2018

猜你喜欢
法律风险应收账款
浅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应收账款的产生原因和对策
刍议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浅谈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