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政,傅新红,刘宇荧,2※,邓 茜
(1.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2.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3.四川省农业宣传中心,成都 610041)
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1]。农药的使用能够在短时间内防治病虫害,节约劳动力,提高农产品产量和“颜值”[2]。然而,农药的过量施用不仅增加农户的种植成本,还带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最终阻碍经济增长,不利于可持续发展[3]。农药施用规范性问题也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4-7]。2019 年8 月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涵盖的农药品种和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标准,标志着中国对农药规范化使用的要求迈上新台阶。规范使用农药,如使用低毒农药、严格遵守农药的标签标注、农药安全间隔期以及遵守所在农业生产组织的农药使用要求等,能够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8],不仅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绿色农业的关键环节,更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9,10]。然而,增收是理性农户持续规范使用农药的重要前提,因此,探讨规范使用农药的经济效益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大多研究集中分析过量施用农药、遵循农药施用间隔期、无公害农药使用等农药施用行为的影响因素[1-2,9]。其中,有学者发现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农户对农业的依赖性越强,因此越倾向于过量施用农药[11];同时也有学者指出高农业收入占比会提高农户通过施用绿色农药来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收入的期望,因此其与过量施用农药具有反向关系[5,12]。在少部分分析绿色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文献中,部分学者发现采用IPM 技术对农产品产量、净收益和农业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13],但也有学者实证研究发现,农户采纳绿色防控技术对其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14]。可见,已有研究不仅缺乏对农户规范使用农药经济效益的分析,而且关于农户绿色生产行为能否提升其收入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小农户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故而其农药使用的规范化问题更为急迫,也决定着中国农业从业者规范使用农药的整体水平。然而,由于缺乏规范使用农药的意识、知识和动力[15],小农户难以自觉规范地使用农药。作为辐射带动全国半数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承载着规范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责任[16]。同时,不少合作社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作出了规范化要求[17],其中也包括对农药使用的要求。因此,为了确保社员能够持续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农药的施用,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按照合作社要求规范地使用农药的经济绩效进行剖析。
虽然现有研究对农户绿色生产行为的决定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探讨,也注意到农户收入对农药使用行为的影响,以及合作社对规范农户生产行为的作用,但鲜有研究探讨农药施用的经济效益,关于合作社规范农户施用农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研究更为缺乏,并且大多文献忽略了行为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反向因果关系。基于此,在四川省果蔬种植合作社社员的494份实地调研数据基础上,文章利用处理效应模型,以不遵守合作社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社员为参照组,在控制了由反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的情况下,分析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的影响,并探讨其影响路径。以期为已有文献从研究视角和方法上作出边际贡献,为推动农户规范农药使用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提供决策参考。
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农户是否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规范地使用农药(以下简称规范使用农药)是基于对规范使用农药和不规范使用农药预期收益的比较。假定社员追求利益最大化且风险中立,规范使用农药的预期农业收入为DR
*,不规范使用农药的预期农业收入为DN*。只有当规范使用农药的预期农业收入大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预期农业收入(DR*-DN*=Di*>0)时,社员才会选择规范使用农药。虽然实践中规范使用农药和不规范使用农药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但基于实地调查发现,社员关于是否按照合作社要求规范地使用农药的回答可以简单分为规范使用农药(Di=1)与不规范(Di=0)两种,其中规范使用农药是指按照合作社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农药施用,具体包含禁用高毒农药、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施用、控制施药量以及按照农药使用间隔期进行施用等。现实中社员规范使用农药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预期农业收入都是主观的且无法观测,因而农业收入差值(Di*)也是无法观测的。借鉴已有研究思路[18],该文借助下列模型(Latent Variable Model)来考察社员规范使用农药的行为选择为:
当社员i规范使用农药时,Di=1;当社员i不规范使用农药时,Di=0。根据已有关于合作社影响社员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文献[1-3,19-20],可以将Wi视为社员i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及所在合作社的特征等外生解释变量,例如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外出打工人数、合作社规模等;γ是待估系数向量,ui是误差项,代表无法观测的影响因素,比如社员的内在能力。
根据奥尔森(Mancur Olsen)和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集体行动理论,可以判定农户规范使用农药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农户规范使用农药决策时往往倾向于“搭便车”,即在生产时,为了节约劳动力成本和农药购买成本,倾向于不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时,为了从合作社获得产品溢价,倾向于将农产品交付给合作社。在监督、检测缺位的情况下,合作社难以控制农户规范使用农药过程和农产品质量,最终影响合作社整体农产品质量以及销售价格。为了长期稳定获得产品溢价,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和绿色农产品供给的动力驱使下,合作社往往会通过积极探索供给新技术、开展定期培训、建立监督制度等强制方法,实施正面激励与负面惩罚相结合的选择性激励制度,在合作社领导与社员之间建立可信承诺等一系列措施推动社员规范使用农药,保证合作社持续供给绿色农产品的能力[21,22]。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从合作社获取成本较低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社员倾向于规范使用农药。
农户规范使用农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来自于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来自于合作社对实施了集体行动的社员持续提供的低价优质农资、前沿的生产技术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
在农产品价值提升方面,规范使用农药不仅能够通过降低农药的使用量来节约生产成本,还能够通过降低农药残留提升农产品质量来提升农产品价值。由于小农户普遍缺乏契约精神,若社员农户能够找到比合作社更好的销售渠道,他们在销售环节将不实施集体行动,即该社员农户不将自家农产品销售或交付给合作社。此种情境,只可能发生在社员能够找到更优的销售渠道。因此,此时社员规范使用农药所带来的农产品质量提升,能够得到市场价格的补偿,即实现农产品价格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实现。反之,若社员在销售环节实施了集体行动,合作社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和销售价格的提升,若农户能够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生产,合作社通常会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或者帮助农户找到价格更优的销售渠道,进而降低农户的市场搜寻等交易成本、提升农户的销售收入[23]。另一方面,合作社作为农户自己的组织,通常能够通过集体行动为农户提供生产信息、优质优价的农资和免费高效的农业技术培训,降低农户生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交易成本和进行规范使用农药所产生的生产成本,最终实现农户净收入的增加[17,24]。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可知,农业收入还受到年龄等个体特征、耕地面积等家庭特征以及所在合作社的组织特征的影响[16,20,25]。故而社员农业收入水平Yi与规范使用农药行为选择Di的关系可简化表达方程式为:
式(2)中,被解释变量Yi表示社员农业收入水平,Xi是个人特征(年龄、受教育水平、参与技术培训次数)、家庭特征(家庭自有耕地、外出打工人数、本人在合作社中的身份)、合作社特征(成立时间、人员规模、政府财政扶持)等外生解释变量,β和δ是待估系数,μi是随机误差项。
为了实现分析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对其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这一研究目标,需要对式(2)进行估计。式(2)中,如果反映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的变量(D)i是外生的,则可以直接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来分析规范使用农药对于社员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然而,作为一种行为决策,如前文所述,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是由其个人以及家庭情况、合作社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而并非是随机选择的结果,即社员选择规范或不规范使用农药,是一种自选择行为。此外,式(1)中误差项(u)i和式(2)中误差项(μ)i各自包含的不可观测信息可能同时影响社员使用农药的行为决策和农业收入水平,导致两个误差项存在相关性,即corr(ui,μi)≠0。此时使用OLS 估计式(2),所得到的估计系数是有偏的。例如,农业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社员,可能自身综合素质就高,对绿色生产和规范使用农药所带来的正向影响具有更充分的认识,从而更倾向于规范使用农药。此时,规范使用农药对于社员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将被高估。另一方面,农业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社员,在通过合作社降低成本、提高销售价格的驱动下,可能更倾向于规范使用农药。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使用农药对于社员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将被低估。因此,需要选择适当的估计方法克服选择性偏差带来的估计偏误问题,以便帮助更好地理解社员规范使用农药的行为对于其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
在处理通过非试验研究得到的调查数据时,能够控制选择性偏差的计量方法常常被用到,例如倾向得分匹配(PSM)方法、逆概率加权(IPWRA)、处理效应模型等。如前所述,可观测和不可观测变量可能同时影响着社员规范使用农药的行为和农业收入水平,而PSM 和IPWRA 仅能控制由可观测变量导致的选择性偏差问题。因此,考虑到社员是否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农药施用存在自选择和内生性问题,该文使用处理效应模型(Treatment effect model,TEM)对其农业增收效应进行考察。
TEM 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选择方程即式(1)的回归,分析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的决定因素;第二阶段是收入方程即式(2)的回归,测度社员规范使用农药对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为了保证模型的可识别性,选择方程至少需要一个有效工具变量。工具变量应当在影响社员规范使用农药的选择的同时,不影响其农业收入水平。该文采用社员的邻居(或亲友)是否规范使用农药作为回归方程的工具变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同群效应(Peer Effects)可知,社员的生产行为通常受到邻居及亲友的影响[26];与此同时,社员的邻居及亲友的生产行为并不会直接影响社员农业收入。为了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可以把“邻居(或亲友)是否规范使用农药”和其他变量一起,分别对“规范使用农药”以及社员农业收入进行简单的Probit 回归和OLS 回归。结果显示,“邻居(或亲友)是否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不存在显著影响,但对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的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因此,判断“邻居(或亲友)是否规范使用农药”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
TEM 估计结果直接反映了规范使用农药对农户农业收入影响的边际效应,即规范使用农药从0变到1时,合作社社员农业收入变化情况。要考察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的整体影响,可以利用TEM 估计系数计算规范使用农药对农业收入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ATE),计算过程为:
式(3)中,E(Yi|Di=1)表示规范使用农药社员的农业收入,E(Yi|Di=0)表示不规范使用农药社员的农业收入。
四川是农业大省,位于长江上游,其农药的规范使用不仅关系到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影响着长江中下游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据统计,2018 年底,四川的种植类合作社占总数的45%左右,同时,四川果蔬种植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5%左右,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40.86%。2019 年7 月课题组对四川果蔬种植类合作社社员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问卷调查。调研基于多阶段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果蔬产地分布,在四川五大经济区抽取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作为主要的调研区域;其次,在选取的三大经济区中以果蔬种植业的发展水平为依据选取1~3 个地级市;再次,在每个地级市内以合作社发展水平为依据抽取2~5个县(区),并根据农口部门提供的合作社名单,在每个县(区)随机抽取2~6个果蔬合作社;最后,根据合作社提供的社员信息,在每个合作社内采取随机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抽取4~8位社员。共发放问卷520份,剔除漏答关键变量及严重错误信息的问卷后,最终获得有效问卷494份,问卷有效率为95%。
为研究社员规范使用农药对农业收入水平的具体影响,该文计量模型的变量选择如下。
(1)被解释变量。该文的被解释变量是社员农业收入水平。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农民在收入问题上可能会存在隐瞒真实收入的动机[27];而社员各类收入的结构又较为复杂[28],想要准确地对社员农业收入进行衡量比较困难。借鉴已有文献,采用社员2018 年(调研实施的前一年)种植的主要农产品平均每亩收入来代表其农业收入水平[24]。
(2)核心解释变量。该文关注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的影响。就单个社员而言,规范使用农药可以表现为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的施用、使用低毒农药和在恰当的时间使用农药等。结合调研发现,大多数合作社都针对农药使用的几个方面给出了严格的规范要求。为了统一测量口径,该文主要关注社员是否遵守合作社关于农药使用的规定产生的经济后果,因此,通过询问“是否严格按照合作社的农药使用规定进行农药施用”来具体考察社员是否规范使用农药。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控制受访者出于顾虑而刻意隐瞒导致的数据偏差,在调研时一方面承诺问卷信息高度保密,且只用于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不要求受访者提供其真实姓名。
(3)控制变量。在处理效应模型中,选择方程与结果方程中的控制变量基本一致[1]。基于前文理论分析,并借鉴现有文献[18,29-30],该文将影响社员农业收入水平的因素同时也作为选择方程中的控制变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户主或社员家庭“主事人”的个人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培训次数。二是家庭特征,包括耕地面积、外出务工人数以及在合作社的身份。三是所在合作社的特征,包括合作社成立时间、示范等级以及接受政府财政扶持情况。
各变量的具体定义与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统计结果表明,约有54.9%的社员选择按照合作社要求规范使用农药。受访者的平均年龄约为56岁。社员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2年,绝大多数的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上,其中仅有12.3%的社员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上,表明社员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样本社员中有62.7%的家庭中有成员外出打工,表明大多数社员的家庭会有人选择从事非农产业以增加家庭收入。被调查社员中,参加过3 次及以上合作社技术培训的社员占53.57%,没有参加过技术培训的社员占6.77%,不同社员的农业技术培训参与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农业部门认定的示范合作社约占样本总数的89.7%,其中,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分别占示范合作社的8.1%、26.7%、45.3%、19.9%。另外,有48.2%的合作社于2018年接受过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表2 给出了“规范”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两组样本社员各项变量的均值。对比发现,除农业收入、培训次数、耕地面积、外出务工人数、所在合作社的示范等级及其所接受的政府财政扶持情况在统计意义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外,控制组(不规范使用农药)与实验组(规范使用农药)样本社员的各项变量的均值基本相同。这表明从统计意义上来讲,可以将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作为规范使用农药社员的对照组进行模拟估计,再次证明该样本数据符合TEM 使用的基本要求。此外,该文的工具变量——邻居(或亲友)是否规范使用农药在两组样本社员中也存在着统计意义上的差异,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相比,规范使用农药社员的农业收入高出1 893.70元,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规范使用农药可能会影响社员的农业收入水平。然而,简单的均值比较只能粗略地反映规范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两类社员在农业收入水平上的差别,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对其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为了更准确地分析规范使用农药对农业收入水平的影响,需要进行TEM估计。
表2 规范与不规范使用农药样本社员有关变量的均值差异
借助Stata13.0计量分析软件,得到表3所示的TEM 估计结果。Wald内生性检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选择方程和收入方程相互独立的原假设。残差相关系数ρ为负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存在负向的选择性偏差,即农业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社员更倾向于在使用农药时遵守合作社的使用规范。这是合理的,可能的原因是农业收入更低的社员其生产经营能力更弱,更倾向于依靠合作社进行农资的购买或农产品的销售。为了能够从合作社购买农资或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该类社员更愿意遵从合作社的指示进行农药的使用。因此,用TEM对样本数据进行估计是合适的。
TEM 估计结果表明,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与“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相比,“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农业收入水平更高,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规范地使用农药能够有效提高社员的农业收入。这与朱淀等[6]的研究结论相似。朱淀等[6]指出,苏南水稻种植中农药的边际生产率近乎为0,农药施用已经过量,减少农药投入能够增加水稻种植户的农业纯收入。当社员选择按照合作社要求规范使用农药时,严格控制农药用量将显著降低农药这一重要投入品的生产成本和人工管理成本;同时,社员收获的农产品农残更少、品质更优,合作社将会按照承诺以更高的价格进行收购[21],最终使得社员获得更高的农业收入。因此,规范使用农药与社员农业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为了进一步获得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ATE),该文将利用表3 中变量的估计系数和式(3)来进行估算。
表3 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影响的估计
基于TEM 估计结果,可以预测规范使用农药和不规范使用农药两种条件下社员的平均农业收入水平,进而测算规范使用农药的平均处理效应,结果见表4。
表4结果表明,“规范”和“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平均农业收入分别为14 412.00元和12 936.28元,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的ATE 为1 475.72 元,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平均农业收入水平的变化来看,在控制了可观测因素和不可观测因素的情况下,规范使用农药将导致社员农业收入水平显著提升10.24%。
表4 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农业收入的平均处理效应
已有研究表明,合作社的领导人、理事、监事等核心成员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认知普遍高于普通社员,特别是合作社创办者,存在以身作则带动其他社员规范生产的内在动机,选择规范使用农药的可能性更大[21];此外,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方面均存在异质性,规范使用农药的增收效果也可能存在差异[22]。基于此,该文进一步考察规范使用农药这一行为对不同身份社员农业收入的影响,将社员按照在合作社中的身份分为两类,分别考察规范使用农药对其农业收入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
表5所展示的估计结果表明,核心社员的平均农业收入水平普遍低于普通社员。这可能是由于核心社员所拥有的资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稀缺要素更加丰富[31],在非农业活动中投入的时间和要素更多,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此外,估计结果显示,规范使用农药的平均处理效应对于不同身份的社员均为正值。具体来看,对普通社员而言,相较于不规范使用农药,规范使用农药能够将其农业收入提升11.46%;同时,对核心社员而言,相对于不规范使用农药,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规范使用农药会使社员的农业收入水平提高6.30%。这表明,通过督促社员规范使用农药来实现社员增收是合作社发挥增收功能的一个有效渠道。需要强调的是,调动普通社员规范使用农药的积极性,让其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规范使用农药更能够实现合作社促农增收的作用。
表5 规范使用农药对不同身份的合作社社员农业收入水平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
关于规范使用农药的其他影响因素,控制社员基本特征、家庭因素以及合作社基本情况等因素后,邻居(或亲友)规范使用农药对社员规范使用农药有正向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进一步印证了社员在农药施用时确实存在“从众”现象,这表明在促进社员集体行动过程中不能忽视社员间的相互影响和示范效应。家庭外出打工人数对社员规范使用农药有负向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原因可能在于外出打工人数越多,家庭日常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越少,为免除农作物被害虫侵扰,劳动力的短缺与经济利益驱动社员增加农药使用量,一次性消灭病虫害[4]。这表明合作社在规范社员农药使用时,需要加大对兼业农户的监管力度。社员技术培训对规范使用农药有正向影响,且在5%水平上显著。一般情况下,参与技术培训的社员对于农药使用的流程、要求以及高毒农药的危害等相关知识更为了解[32],因而会选择规范使用农药。这表明要加强对社员关于农药使用规范的培训以及不规范使用农药后果的知识普及。
关于社员农业收入的其他影响因素,“合作社接受政府财政扶持”对社员农业收入有正向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所在合作社受到政府财政扶持的社员农业收入水平相对更高,其原因可能在于接受政府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在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高质量农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更可能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提高销售价格来保障社员农业收入的增加。“社员受教育年限”对社员农业收入有负向影响,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受教育水平较高的社员所获得的农业收入相对较低。原因可能在于,尽管教育能够通过发挥生产效应增加农户收入,但这种效应并不高[33];同时,为提升家庭收入,拥有高学历的社员更可能获取非农就业机会,更倾向于从事非农活动,而对农业生产的人力、物力投入较少,农业收入反而相对较低。
在农药滥用日益严重,而农户按标进行农药施用动力不足的现实背景下,运用处理效应模型,对四川省合作社社员494份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探究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农药的施用对其农业收入的影响。模型检验发现,如果不考虑规范使用农药的内生性问题,将会导致样本选择偏差,高估规范使用农药对农业收入的影响。估计结果表明,规范使用农药对于合作社社员的农业收入水平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具体来讲,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农业收入比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社员高出10.24%。此外,这种正向影响在普通社员中力度更大。同时,估计结果指出,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够有效提高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规范来使用农药的水平;受到过政府财政支持的合作社,其社员更倾向于规范使用农药。
上述结论意味着,在合作社所有可选的促农增收措施中,推动社员、尤其是普通社员规范使用农药,大力发展绿色生产是一条值得引起重视的路径。通过以上分析,得到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1)合作社不仅要完善包含低毒农药等绿色农资统一购买、绿色生产技术培训、农药使用要求等在内的绿色生产制度,还应通过内部的选择性激励机制、监管机制、可信承诺等推动社员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规范生产,特别是制定引导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激励制度,进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双重发展。
(2)建立并完善农业技术培训制度,推动构建由政府、合作社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组成的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加强对社员农药施用的相关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社员对农药规范施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3)完善鼓励合作社带动社员实施绿色生产的相关制度设计,为销售能力较强、内部管理制度更规范以及能够实实在在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提供相应的项目倾斜和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