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对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立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基于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视角,通过对现存问题的分析,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以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目标和根本利益。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法院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5-0055-03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5.055
当今社会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时常登顶各大媒体网站,有关消费者维权的问题再度吸引众多国民的关注。由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强,难度系数高,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一方[1]。现今智能化时代,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愈加泛滥且难以防备。2020年9月央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要求加快构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定和部署。为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2018年10月8日,江西省第一、第二金融法庭在南昌挂牌成立,标志着江西省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审理的新模式;2019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向世界开启中国 “金融司法之窗” [2]。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北京金融法院。这些金融法院的设立提供了专门的金融司法救济,不仅是实现国家正义的渠道,也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利于参与全球范围内金融规则的构建,同时促进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成。
1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吴弘(2009) 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指出,跟随国内金融市场的扩展,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交换不平等。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时常发生[3-4]。因此,金融监管应当整合立法、司法和执法资源,加大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这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晓磊、姚佳(2009)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理念的展现,进一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专业金融机构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是促进金融消费长远发展、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基石。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对我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满足金融服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同时创造了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将上海这一金融之都的品牌打造得更加深远和富有影响力。坚持公平正义是上海金融法院未来的工作目标重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加强其固有地位及竞争力,以最高标准和最佳水平为要求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努力把我国金融法院建设成世界一流的金融法院,向世界宣传和树立中国的金融司法理念和规则,有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在国际舞台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2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近年来,中国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吸收国外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特有国情,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加强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体系,为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弥补当前我国现有法律的缺陷和漏洞。然而,尽管近些年我国出台了多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仍未得到系统性解决,身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时常出现,诸如,山西一女子因之前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导致逾期,银行在未经得该女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其账户中自动扣款,将其养老金账户资金划转,这无疑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江苏市民王某去银行存取退休金时,银行有关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相关理财产品并对王某做了理财风险评估,在其填写有关风险评估问卷后,向其出售不符合消费者情况的理财产品,致使消费者亏损21万元,该案件体现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显然该银行并没有履行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调整了我国原有法律制度中不全面不系统等缺陷,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方案及实施步骤应急措施等,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推进我国金融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的进程。作为我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上海金融法院,自建立以来审理的案件逐年增加,涉及金额不断上涨,辐射范围也逐步扩大,总体呈现出效率增长且效果显著的趋势,上海金融法院也在不断探索,通过优化交易条例、统一审判标准等方法逐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努力解决国内金融权益问题,给我国提供了审理金融案件公开透明的通道,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尺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且缺乏统一的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实行的分业监管,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机构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缺乏统一的调度。而在现代金融领域,各行各业的金融产品服务不断地融合,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也在市场上逐渐出现,在金融监管中容易出现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合,必然会使监管的效率降低。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出现,要求我国有统一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尽管近些年我国相继提出了一些适当性要求,但我国法律没有对具体问题进行量化导致监管尺度并不统一,尚未形成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统一规则,导致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时不明确具体的标准,进而影响法规的权威性和高效性。
3.2 金融机构落实不到位,维权机构不健全
3.2.1 金融消费过程中,我国未建立相应救济机构以及保护机构
诸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不同程度上对个人信息特别是消费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也对个人的消费安全乃至隐私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同时,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崛起也在加大普通消費者的维权难度。一方面,现有金融机构虽然采取了大量措施以求深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往往停留在政策层面;另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导致金融消费者选择余地逐步减小,实现个人合法权益更加艰难。
3.2.2 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的监管机构中,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没有明确的承诺和履行,能够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的也寥寥无几。由于金融交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消费者协会往往无力保护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再加上其本身侧重于保护普通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协会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表现的并不明显。虽然目前我国各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已成立多年,但其保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上的作为有限,这不仅是受到制度、机制的不健全的制约,更多是着眼于行业利益而非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完善。
3.2.3 消费者认知程度低,责任意识不强
日常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有关专业知识接触少,了解浅,且对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弱,面对众多新兴产业,消费者无法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毫不知晓,甚至有很多被侵权的消费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将自己的合法权益弃之度外,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责任意识不强,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看重收益率高低,对可能的风险和自身决策应该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一旦发生风险,缺乏风险自担和理性维权意识。
4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4.1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深化金融法院的设立工作
金融法院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在立案审判实践过程中突出体现适当性规则的要求,并加快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同时,通过具体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查处,获得相关一手准确的数据和信息,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增强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一方面,促进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症下药,制定专门性的保护原则,保护目标,监管方案,纠纷解决机制,细化金融信息披露规则;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指引、办法,建立信息协同规章制度,以信息披露规范和协同规制手段,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多项权益。
4.2 推动跨业多方监管,统一管理规则与分类标准
现阶段,我国应当先整合各层级制度规范中关于适当性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并细化适当性管理规则和要求,促进各行各业的联动配合,鼓励金融法院跨行业、跨区域,多部门共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的作用,针对复杂的金融产品,建立全面、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对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有利于形成特有的管理体系,加强各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为健全金融法院体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4.3 完善侵权赔偿制度,打破金融组织垄断
4.3.1 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建立复杂产品统一协调监管机制
从立法层面出发,我国应完善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金融法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固有的立法保护地位,避免金融消费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冲突摩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权利保障,也充分体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国家机关层面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4.3.2 推动民间金融发展,鼓励外资金融进入
金融法院推动民间金融发展、鼓励外资金融进入和支持其他金融主体的方法打破金融垄断,消除原有金融垄断优势,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另外,金融法院应当重视和加强金融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4.4 有关部门加强金融消费常识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金融知识的传播和教育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金融知识的传播和教育决定金融消费者实践的具体过程,具有关键的支撑与辅助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应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主题宣讲及金融知识讲座等科普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和维权,切实增强风险识别的认识,从而明确金融机构非法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害,促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
5 我国未来金融法院风险防控案例及裁判趋势目标
例如,消费者刘某在支付大金额消费时,接到某商业银行电话,对方表示刘某如果进行分期,可减少还款压力,刘某同意后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但随后发现该信用卡越还越多,官方客服查询后才得知自己开通了“样样行”的服务,原来正是那笔分期造成的严重后果。上述案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侵犯刘某作为消费者所有的知其真实情况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现阶段,我国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审判的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金融法院特有的审判职能,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部分,提前做好进一步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案件,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参与金融事务,加强各部门间联系与合作,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为我国金融法院的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6 总结
随着需求的变化,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和大量繁生,既刺激了个人金融的消费,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深层次思考。由于金融安全具有涉及人数多、维权成本高、识别难度大、侵害行为分散等特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对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更与普通民众的个人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将金融监管和金融法院相结合,主动与最高检、最高法对接,提供专业化的相关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济,在本质上既是国家正义实现的有效渠道,也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助于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规则构建,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设立。为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问题,应联系我国现阶段特有国情,拟定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有金融司法机构及相关政策,真正建立起公益诉讼和自力诉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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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茗钰(2002—),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就读于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