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

2016-07-04 21:52刘洁琼
财税月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构建

摘 要 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旨在维护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后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稳定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金融体系的复杂性以及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付出直接的经济成本与间接的机会成本,并且保护本身直接影响金融交易中的多方利益分配,因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以下问题,趋利避害,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

关键词 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一、如何实现倾向性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倾向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增加需求方金融消费者一方的权利,或者增加供给方金融机构的责任义务。但是,一旦赋予弱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过多的权利,有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滥用权利的现象,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如何体现监管保护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一方的倾向性问题上,我们认为更加可行的方式是增加供给方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另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倾向性应该体现在对正常的消费者的倾斜之上,倾斜保护的对象也应是消费者的合理合法利益,对于类似信用卡恶意透支、信贷故意违约等行为,则应排除在倾斜保护的范畴之外,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与金融投机行为进行区别对待,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促进健康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

无疑,促进市场竞争,削弱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竞争可以增加金融消费者的选择空间,使消费者做出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选择最适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降低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采取掠夺性策略与滥用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增进金融消费者的福利。但是,真正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需要在促进有序竞争的同时,防止恶性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恶性竞争的结果可能是金融机构采取更加激进的策略,甚至有激励通过欺骗、诱导等方式吸引金融消费者,更加过分的重视短期利益,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尊重以及激进策略给自身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对金融消费者以及整个金融市场都造成伤害。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该通过一系列规则来限制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金融机构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三、鼓励有益的金融创新

过度的金融创新有可能使金融产品变得越发复杂,并累积风险,加重金融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潜在威胁之一。次贷危机过程中,贪婪的金融机构正是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将次级贷款进行证券化,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上不明真相的买家,从而消除了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顾忌,大肆进行明显带有掠夺性的信贷交易,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爆发。但是不可否认,循序渐进的金融创新对完善金融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应对市场中新的风险因素以及促进新技术对金融市场的推动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例如,将互联网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而产生的网上银行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金融消费者使用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减少了消费者办理业务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再比如信用评级技术的应用,降低了金融消费违约发生的概率,减少了不确定性,使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可以享受更低的利率,防止在金融消费中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这些都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也不能对金融创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该打击单纯以转嫁风险、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金融创新,鼓励与引导便利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产品质量,增进金融消费者福利的金融创新。

四、协调与审慎性监管的关系

不可否认,在某些层面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性监管目标存在冲突和矛盾,构建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可以避免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监管机构偏向审慎性监管目标而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但是并不代表审慎性监管不重要,从根本上来说,审慎性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都是为了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审慎监管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破产,也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一种保护;而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根基,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长期繁荣稳定。因此,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不应将其与审慎性监管对立起来,应该将两者进行协调,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两者不可偏废。另外,作为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置也应该立足于对原有金融监管力量的协调与整合之上,不管具体采用那种模式,都应该是循序渐进,绝不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彻底颠覆,否则打破了已经建立起审慎性监管体系,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利益更是毁灭性的打击。

五、加强国际合作,防止跨国监管套利

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虽然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真正引起各国的足够重视,还是在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与保护不足所引起的严重后果使整个世界充分认识到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正是从此开始,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才进入实质性的改革与完善进程中,对于一些关键问题,还存在很多模糊认识,因此各国应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并且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形成共识,统一监管保护力度,防止金融机构进行跨国的监管套利。

参考文献:

[1]梅明华,周德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的最新动向及启示[J]. 银行家.2016(01)

[2]李明奎.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刍议[J].法律适用. 2015(06)

[3]宋二猛.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从立法及机构设置层面看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07)

作者简介:

刘洁琼(1986-)女,汉族,河南鄢陵人,现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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