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传统基因与民族特色的法理解析

2022-03-24 05:11蒋海松
现代法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族精神民法典

摘 要:我国民法典汲取了优秀传统法文化,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传统法文化既形塑了民法典的独特人文精神,也对其制度建构深具启示。在精神牵引上,传统文化的德法合治影响了民法典浓厚的道德关怀,重视抽象化的人之德性价值为人格权独立成篇提供了哲理论证,传统民本精神、“法顺人情”、天人合一思想、诚信文化都有其精神传承。在民法典制度安排上,继承了传统的典章治理智慧和通过法典化增强民族认同的政治使命,“有典有册”、律例统编的传统形式启发了民法典简约的立法技术。此外,在具体制度上,传统家事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婚姻家庭编,传统典权制度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历史论证。民法典对民族特色的彰显并非偶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是民族特质的法意凝练,法治发展趋势要求从法律移植到“中国之治”,通过民法典提振民族精神也具有世界经验。但传统法文化影响不能过度拔高,其诸多人文主张仅停留在观念层次,而缺乏制度建构。应对传统观念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转换与批判性继承,引领新的社会文明。

关键词:民法典;传统法文化;民族精神;法典体例; 家事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2.01.07

一、引言:民法典民族特色的时代关注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实施,属于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来临。编纂《民法典》既是重大的政治法律行动,也具有深远的文化价值。民法典是国家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民族的文化旗帜,承载了独特的民族精神。民法典既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优良成果,也继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浓郁的传统文化烙印。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有一个重要论断:“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第6页。],“中国特色”被公认为民法典最重要的三大特色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被称之为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标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被誉为工业社会民法典的典型,而今天的中国民法典为世界法治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堪称中华民族精神的法律宣言书。

探讨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成为近年来法学研究主题之一,围绕着民法典蕴含的传统法文化基因这一主题,亦产生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如苏亦工提出,东亚地区近代的“民法典情结”源远流长,并非肇端于日本而是滥觞于中国传统的唐律情结。[参见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1 期,第123頁。]马俊驹提出,应实现民法和传统文化、民法和现代文明的良性整合,寻求他们共通处和结合点,建立既尊重人性、彰显权利,又崇尚社会公益、弘扬社会公德的民法新格局。[参见马俊驹: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106页。]张生探讨了民法典继承传统法文化的具体方法,他提出民法典可以直接通过原则、规则的形式吸纳传统法;还可以通过辅助性法律渊源间接的将传统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参见张生、周玉林:《传统法:民法典的社会文化根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访谈》,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8期,第3页。]苏艳英提出,民法典深度整合了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内蕴着人类社会共通的价值追求,富有民族性特质。[苏艳英:《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整合——民法典的法文化解读》,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第122-135页。]现有研究涉及传统法文化对民法典的一些影响,特别是家庭观上,但相关研究尚显分散,缺乏体系化建构,对这种影响的内在法理根据尤其需要挖掘。本文试图在学界现有研究基础上,从理念与制度两个角度追溯民法典与传统法文化的关联性。重德性、尚和合、彰人性的传统法文化形塑了民法典的独特人文精神,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关怀有着独特的牵引,而传统典章制度也对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政治使命等制度安排有着重要启发。在相关梳理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从民族生活、特色治理、世界经验等面向揭示中国民法典承继传统法文化的深层原因,以求教于方家。

二、理念牵引:传统法文化对民法典精神的影响与形塑

法典的背后沉淀着思想,也流淌着独特民族的文化表达。每个民族具有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的日常习惯、道德风俗,也有着鲜明民族特色的法律实践。孟德斯鸠曾说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特殊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 6 页。]。法典的出台要立足于本民族的现实情况,与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相适应。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数千年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文化也影响甚至塑造了中国民法典的独特人文精神。民法典的诸多原则要纳入到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中,才更好凸显其精神内涵。

毋庸讳言,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民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从具体制度建构而言,传统制度确实甚少可沿用至今。但是“抽象继承法”则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冯友兰在《关于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等文章中提出了“抽象继承法”。他认为,一切哲学命题都有双重意义,即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需要区分其“一般性”和“特殊性”,继承的只能是一般性,“特殊性是不必继承也不可能继承的”[冯友兰:《三松堂自序》,载《冯友兰文集》第1卷,长春出版社2017年版,第179页。]。“抽象继承法”对法律传统的继承也有重要启示。[

参见李拥军:《论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和途径》,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第31页。]比如传统的“三复奏”“五复奏”死刑复核程序今天不可能机械照搬,具体继承也无必要,但是其背后蕴含对生命尊重的观念则是可以抽象继承的,这与现代人权保障制度有相通之处。这一进路启发我们,暂且不论具体制度是否沿袭,中国传统人文理念对民法典确实是精神富矿。比如德法合治、尊重德性、崇尚和合、敬畏自然等传统人文思想对民法典的价值关怀有着明显影响。

(一)德法合治与民法典的道德关怀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最典型特质。《唐律疏议·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堪称经典表述。尽管不同论者对中华法系的特点的界定不同,但都将礼法结合、礼法并重视为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认为注重德教的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伦理性在法律上有突出表现。[

张晋藩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为:(1)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2)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3)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4)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5)家族法的重要地位;(6)法理情三者的统一;(7)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8)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何勤华教授等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有:(1)儒法为主,兼容道释;(2)出礼入刑,礼刑结合;(3)家族本位,中央集权;(4)天人合一,世俗主义;(5)减轻讼累,审断有责。参见张晋藩:《法系特点再议》,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第47页;何勤华,孔晶:《新中华法系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第45页。]在民事利益分配上,不是片面强调个人财产利益,而是讲究“义利之辨”、崇义轻利,强调伦理责任。这种重视德教的传统也对民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今天的民法典弘扬的当然不再是传统伦理纲常,但传统法文化中道德与法律有机融合的特点则是今天可以借鉴的,民法典强烈的道德关怀与人文底蕴也构成了立法一大亮点。

《民法典》第1条提纲挈领规定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通篇都加以具体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传统思想观念的精华与现代文明交织的重要成果,这也使得民法典具有较为强烈的道德关怀。如为了避免“好人得恶报”式的道德悖论,民法典第183条则赋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请求權”,从正面鼓励其为见义勇为行为,而第184条则免除见义勇为者相关“民事责任”,以化解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这共同致力于倡导弘扬正气、鼓励行善的良好社会风气。第1217条对“好意同乘”情形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民法典总则的明确条文,其所要求的公正、平等、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念亦将成为有制度保障的公民精神。诚信不再仅仅是道德原则,也是法律原则。失信者受到的不仅是道德谴责,也有法律责任,这能更好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法律来源于风俗,法律也可以引导风俗,培养文明的生活方式与德性观念。宋代学者苏辙有言,“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正式作为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并且除了在总则编中作为原则规定,在其他编中也有诸多规定。如第979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2条规定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总数有十几条之多,这些都有助于淳风化俗,塑造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民法典》新增“优良家风”的内容,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会对家庭成员的品德操守产生引导作用。《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规定,有助于社会养成公平的观念,也有着对弱者的同情和关怀。

尤其是,如果单向度强调权利至上,只见权利而不见义务责任, 也会走向极端。而中国传统重在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在伦理秩序中定位自我。我国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伦理关系,人不是在单向的权利而是在多维的伦理格局中确立自己。相对于个人本位来说,我国古代则是家庭本位、集体本位。相对于西方的天人相分来说,中国更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处处注重和谐精神。这一特点固然有不够重视权利的缺点,但也有维护秩序、注重平衡的优点。这一传统对今天的《民法典》也有隐秘的影响。我国《民法典》不是一味强调“意思自治”、私法自由,单纯追求个体价值的实现,而是注重个体自由与和谐秩序的统一,实现价值取向的平衡。

《民法典》第132条明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此外还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责任相适应。第153条明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还建立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制度(第494条第2、3款),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理功能(第534条)等。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来修正个体自由的偏失。《民法典》超越西方民事立法的权利本位观,对所有权绝对观念、合同自由加以必要修正与限制,注重利益的平衡。这些也是民法典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秩序”思想的体现。在物权编中,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有权的自由行使,物权变动需要设定公示公信制度,通过相邻关系、善意取得和添附等制度进行平衡。意思自治也有一定限制,在缔约过失、情势变更、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等制度设计,力求做到个人自由与社会共同秩序的平衡,亦可见传统文化和现代民法整合的效能。[参见马俊驹: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125页。]《民法典》详细明确规定绿色原则,第286条明确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强调物权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对这种具有典型排他性的物权施以法定义务。这种制度设计的人性定位不再是“理性经济人”,而是“生态理性经济人”,这对于环保事业具有风向标意义。民法典诸多类似的规定有助于养成权利与义务协调、自由与秩序并重的新型文明观念。

(二)传统民本精神与人民至上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其全部条文围绕着保护人们民事权利而展开。这也是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民本思想”的现代提升。《尚书·泰誓》记载武王伐纣时有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认为天意即是民意。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利益是为政也是立法的基础。《民法典》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权利宣言书,将民本精神转换为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如在总则编中,保护胎儿权利,首次建立成年监护制度。在物权编中,重视物权的平等保护;第366条新增居住权制度,虽然有所争议,但总体是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让弱者有其居,体现了民生理念[参见房绍坤:《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第83页。 ];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合同编中,禁止高利放贷,促进交易便利;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施救的责任等。侵权责任编回应了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破坏、交通事故等社会热点。可以说,每一分编都是权利至上的体现。

尤其是,民法典吸收了西方民法形式平等原则,同时注重实现实质平等,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保护。这也彰显了中国古代矜恤老幼妇弱的传统。古代有矜恤老幼、扶危济困的文化传统,并建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成立社会保障机构,如秦汉的常平仓、义仓和社仓,唐朝设立悲田养病坊,北宋设立安济坊等。《民法典》特别注重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如第658条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性质的赠与合同,第666条为保障陷于穷困的赠与人而允许其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传统人文思想与人格权篇的精神维度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在编纂体例上,我国《民法典》与法国的“三编制”与德国的“五编制”均有所不同。这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篇,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关切贯彻全法典。比如取消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概念,以减少歧视色彩。

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法学界已经有非常充分的讨论。但相关讨论还可从思想维度深度挖掘。张中秋曾经追问:“人格权法在中国民法典中为什么要独立成编,这有什么深厚的历史和现实依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精神深透的学理论证,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张中秋:《人格权在传统中国的法理依据与哲学根源》,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之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7页。]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石。事实上,对人格的尊重不仅是罗马法以降西方民法的重要主题,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主义思想的重要彰显。虽然传统中国对人格权的法律属性的讨论有所欠缺,但传统思想中對人的尊严、人的主体性地位、人性的精神性方向有着极为丰富的讨论,这从思辨高度为人格权提供深刻的哲理论证,也是启发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重要的思想基础。正如张岱年所言:“人格尊严是近代的名词,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这样的名词,但有这样的思想。”[张岱年:《中国古代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载《国际儒学研究》1996年第二辑,第61页。] 在传统中国思想中,有关人性尊严的论述蔚为大观。《孝经》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有言,“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孟子则主张“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昂昂然大丈夫的精神,指向的当然是保持人格的尊严。

传统思想不是从生物学意义上论证人性,而是从德性等精神维度上讨论人性,认为人之为人在于其抽象化、道德化的纯粹精神建构。正是这种超越自然欲望的精神性方向被先秦儒家政治哲学视为核心所在。[参见赵明:《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这种从抽象精神讨论人性方向的进路与后世从抽象意义讨论人格权的思路其实不谋而合。如唐君毅强调孔子为仁由己的人格自由、儒家自尊尊人的平等精神、充实圆满的人文精神等构成了富有中国人文特色的人权观念与自由学说。人格权的核心在于尊重人的精神生命与社会价值,而不仅仅是自然生命。这种人格权的法理依据恰好可以从传统哲学中获得深刻的论证。人格权法之所以可以单独成编,并非是为了特色而特色,而是因为这切合了中国人的世界观与文化观。[

张中秋:《人格权在传统中国的法理依据与哲学根源》,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之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8页。]在文化与制度的对接上,有学者以我国《民法典》第994条探析了民法典的民族文化对人格权的影响,认为该法条既表征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涵摄了生者的人格权利,在保护古老的祭祀权利的基础上彰显民法典的民族性立场,有利于维护基本人伦。[刘云生:《民法典的民族性表达与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第159页。]这也是从传统文化角度对人格权的精彩解释之一。

(四)天人合一思想与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绿色原则,《民法典》也可称之为一部绿色民法典。《民法典》共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不管是首次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还是在分则中如此频繁地规定绿色原则,这在全世界都是独树一帜,为全球环保事业贡献了中国方案。

《民法典》为环境保护设计了一系列精细制度。如侵权责任编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民法典》第286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的环保保护义务,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的环保义务[《民法典》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346条划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绿色边界[《民法典》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509条规定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58条规定了债权债务中止后的回收义务[《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等等。这种周密细致的安排建构出一套较完整融贯的环保制度体系。

《民法典》绿色原则既来源于环境恶化的现实回应,也继承了我国古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追求天人合一的优良传统。古代崇尚自然,主张顺天则时。“天人合一”常被看作是最能代表中国文化精神特色的观念。《易经·乾》载:“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商代法律中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西周时,人们对山林、鸟兽的保护极为重视,《逸周书·大聚》规定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鱼。而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发的《伐崇令》中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历朝历代都有诸多环保要求,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唐律中的《杂律》(总第442条)规定:“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稿者,准盗论。”依照唐律,不管毁坏官有或私有的树木庄稼都是犯罪。这些都对我们今天建构和落实绿色民法典具有重要启示。

(五)诚信文化与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典》分则各编也贯穿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人格权编禁止盗用他人肖像从事牟利活动,这对个人诚信提出了要求。婚姻家庭编要求夫妻双方要履行忠实义务,这是夫妻之间的诚信。合同编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的注意、保密、协助等义务。第533条规定依情事变更制度调整给付法律效果。

诚信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伦理规范。所谓“人无信则不立”,诚信乃五常之本。孟子把“朋友有信”纳入“五伦”之中。俞荣根先生曾提出,儒家的诚信思想不但是中国道德规范,也与古代民法文化存在重要关联,堪称“中国古代民法文化之魂。”[俞荣根:《诚信:一个历久常新的民法原则——〈论语〉与我国民法文化刍议》,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 2 期,第89页。 ]许慎《说文解字》有言:“诚,信也。从言成声。”“诚”即内诚于心,指向主体真实诚恳的内心态度。而“信”则更多表达取信于人的外向维度,许慎《说文解字》指出: “信,诚也,从人言。”“诚信”两字的结合则强调“诚”的意愿与“信”的行动的统一。

但需要指出的是,总体上而言,传统“诚信”更多地以一种伦理规范的形式存在,较少成为法律的固有原则。而在西方,自古罗马以来,诚信就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现代民商法领域确立诚信原则有中外文化对接的因素。《民法典》继续巩固了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地位,也是古今对接、中西汇通的体现。社会信用立法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我们要以民法典为契机,将传统文化重视自律的道德诚信与现代社会重视制度他律的“法律诚信”结合起来。

以上仅例举了五个方面,事实上,传统文化对民法典的精神牵引还有很多,比如传统文化的“法顺人情”关联于公序良俗原则,“义道”精神可对堪现代民法的公平原则与正义理念,优良家风影响了婚姻家庭编立法,“定分止争”精神对应了物权编的立法导向等等。传统法文化的丰厚滋养是本次《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

三、制度镜鉴:传统典则的民法典回响

前文有论,《民法典》对传统法文化的继承主要是一种“抽象继承”,是在价值基础、义理关怀上对传统人文精神的继承,这是传统法文化对《民法典》影响的主要方面。但这不等于说,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传统法文化就真的乏善可陈,毫无贡献。事实上,传统的典章治理智慧对《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与政治使命等制度安排也有着重要影响,还在家事制度、土地制度等具体制度构建上对当下颇具启发。

(一)法典化传统及政治使命的传承

法典化是古代中国重要的治理智慧。法典不只是西方的专利,编纂法典也是中华法系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茨威格特曾指出:“法典编纂意识主要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208页。]其实此说未必确当。法典当然不只是启蒙运动之后的成就,只不过在近代其体系化表现得更为精致。而在中国法律史早期,编纂法典便是最重要的传统之一。中华法系法典化传统源远流长。由战国李悝编写的《法经》肇启古代法典化传统。其后不久,秦国扫平六国,真正建立了大一统格局。秦王朝强调“一切皆有法式”,追求律法的统一适用成为其雄伟的政治使命之一。汉代通过引礼入法,为法典化的传统注入儒家的精神特质,法典除了外在形式更注重内在义理涵养。魏晋南北朝陷入分裂,法律上却贡献了《北魏律》《北齐律》等优秀法典。曹魏《新律》更是首次真正具有了法典所独有之整体性和系统性。唐代的《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亦为宋元明清之范本,是中华法系的最高代表,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玄宗时期修撰的《唐六典》是我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其后则有《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重要法典。[参见吴治繁:《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側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9页。]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民事法典不彰,但刑事法典、行政法典、礼仪法典堪称洋洋大观。法典化构成当代“中国之治”的历史渊源和本土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西方法典具有更多的哲学学理追求,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政治意蕴与政治追求更为强烈,这也是中国文化“实践理性”的典型体现。古代法典化传统带有追求王道一统、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认同等鲜明的政治使命,诚如明《弘治会典》御制序所言:“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战国秦汉以降,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逐次建立,作为大一统王朝正统与天命的重要表征,法典化成为重要的治理手段。[参见谢红星:《“法典化”的历史溯源与中国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第004版。]大一统观念使得中华民族始终有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尽管历史上有过外敌入侵和短暂的分裂局面,但长期统一的状态基本一直得以保持。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坚定追求法典化治理,以律法的普遍化追求政治一统。“法典化始终是中华法系的政治诉求和法律诉求……是回归和巩固统一的重要途径。”[吴治繁:《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盛世以修法修典来彰显其四海承平、天下一统的雄心,乱世则试图通过编纂法典的努力回复统一,实现大治。治乱变换之中,不变的是通过法典维持秩序的治理特色。法典化是国家法律追求理性化、经典化的哲学思维的表现,同时更是国家寻求大一统的政治信仰。勒内·达维指出,在关于编纂法典的诸多理由之中,最重要的理由之一,“保证法律在政治水准上的连贯性”[[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明显。鲜明的政治使命、富国强民的政治追求是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特质。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法典编纂与民族主义以及对完美法典的信仰有关。他认为法典是以本国语言书写,蕴含深刻的民族性,是民族理想的表达。见之于中国历史,法典是国力强盛的象征,法典化也是民族精神在政治法律层面的寻求的突破与表达。

当代《民法典》继承了中国古代编纂成文法典、崇尚理性思维的历史传统,也彰显了法典的政治担当。法典的统一适用,既有着保障民众民事权利、解决民事纠纷、促进商业发展的标准化等经济方面功能,还具有强化民族归属感和认同感,提升文化自信、巩固政治统一等政治功能及文化使命。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风俗存在多元化。增强人们对《民法典》的接受和认同,以民法典作为各民族成员间的民事交往活动的共同规范,减少纠纷,促进融合,是“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之基的关键所在”[田钒平:《民法典视野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探讨》,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页。],也是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大国之计的关键之举。[蔡唱、郑显芳:《民族精神在海南自贸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贯彻研究——以〈民法典〉的实施为视角》,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107页。]在国际舞台上,《民法典》更成为中华民族精神法治化的标志之一,成为中国法治话语的重要成果。

抽象的理念必须有所依托。只有通过制度化表达、确认、保障的文化理念才真正具有生命力。与古代通过法典来追求美政大治的政治追求一样,颁布《民法典》同样具有推进富国强民、增强民族认同、表达制度自信、激扬民族精神的伟大政治抱负。在当下,《民法典》整合的并不仅仅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更是对数千年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制度化确认,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守护民族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的重要论断之一是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职能。在更深的层次上,其意涵并非仅仅停留在市场经济的层面奠定基础,而是固中华民族的根本,利民族复兴的长远,具有崇高的政治追求。法典化是中华法系重新走向复兴的象征,《民法典》也当为中华民族复兴的法律标志。

(二)传统典则形式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所谓“辑册为典”“有典有则”,传统典章制度为《民法典》提供了文化义理润养,也传承了依典章治国的治理之道,还留下了简约精湛的立法技术。

《尚书》记载,“惟殷先人,有典有册。”“典”是会意词,被称作“大册”,是体系化的规范。中国古代以“典章”治国,将具体的“册”编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体系。”[参见张生:《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载《光明日报》2020年7月31日,第11版。]自周公制礼作乐,典章制度蔚为大观,社会纳入一套共同的行为准则之中。“典”代表了知识系统化、集成化的过程,更是治理智慧的结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传承了将典章作为治国大经大法和社会行为规范的传统治理智慧。

张生先生有论,“有典有册”不但是王道理想,也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古代民事法律体系分门别类、和谐统一的存在样态。典册各有分工。大致来说,“典”是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彰显文化义理之道;“册”则是具体的规则,提供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见张生:《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载《光明日报》2020年7月31日,第11版。]古代立法者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想通过法律来调整一切是不现实的。因此,律典更多只是原则性规定,而将大量更细致具体的规范交给“则”来细化。这也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实行律例统编,所谓“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在简约化的律典之外,还有例、令等广泛的辅助性法律形式,这样建构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法律体系。[参见张生:《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载《中国法学》2020年3期,第29页。]简约清简公认为古典立法的优长。比如魏晋编纂法典“变杂为清”“化繁为约”,试图通过“清约”“宽简”的法典,锻造统一清明的法律体系与政治秩序,也保证社会治理的弹性空间。唐代更是留下“唐律五百条”的神话,彰显了高度简约的立法艺术。我国《民法典》条文有1260条,其数目当然并不算少,但考虑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宏大定位和试图解决方方面面问题的复杂职能,这一数目其实堪称简约。比较而论,《法国民法典》为2281条、《德国民法典》为2385条,数目远较中国为繁。而且今天的社会生活远较德、法制定民法典时繁杂得多。因此相比而言,我国《民法典》堪称精简高效、张弛有度。能取得这一立法成就,除了借鉴罗马法法典編纂技术,也不乏中华法系“有典有则”结构设计的启发。在《民法典》中,法律原则传承价值理念与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提供定分止争的具体标准,两者交相辉映。事实上,《民法典》也并非真的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作为民事基本法,主要规定的还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并不奢望巨细无遗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具体规则。在《民法典》之外,也还会有民事特别法、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与裁判指引,保持着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参见张生:《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载《中国法学》,2020年3期,第29页。]“有典有则”、典册分工、律例统编的传统法律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了民法典简约高效的立法技术,彰显了传统治理之道的生命力。

(三)传统家事制度的现代呼应

除了立法技术、典章形式等宏观层面,传统法文化也对民法典具体的制度安排颇有启发,家事法便是典型体现。家庭精神是中国社会最根本的原则,有如钱穆先生所言:“家族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柱石。”[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1页。]相对于民法典其他篇章,婚姻家庭篇主要涉及人身关系,其道德属性更为明显,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也表现得最为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家庭伦理,认为家庭是国之基础,如孟子云:“国之本在家”。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民法典之外的单独立法模式,而本次则提升为“婚姻家庭编”,其着眼点不止于夫妻婚姻关系,而将家事法律关系集成化,更重要的是,以家庭来命名本编,典型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家庭伦理的至关重要性。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传统思想也将婚姻礼制视为为政之本,儒家把婚礼列为众礼之首,所谓“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传统儒家对婚姻的认识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更看重其社会属性,认为婚姻既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又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具有神圣性。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了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规定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义务,通过离婚冷静期等制度设计,以鼓励长久稳定婚姻,彰显了其伦理性。传统文化中对夫妻关系作了各种伦理要求,主张夫妻和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大事。《民法典》第1077条首次新设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这一做法既是借鉴国外离婚审查期,更是追求家庭稳定的传统家庭伦理的体现。

《民法典》第1043条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列入明确的法律条款,典型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对家庭文明的高度重视。《民法典》还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义务等,这些也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慈”“孝”“悌”观念的承继。在《民法典》中,在有关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等财产继承制度设计时,主要着眼点并非是经济效用规则,不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遗产贡献,思考最核心的在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很明显,这是家庭伦理原则的体现。传统家庭观另一个重点是亲属关系。传统文学如《红楼梦》中极为复杂的亲属关系往往让外国读者感叹,甚至可以说,中华民族是亲属关系最发达的民族。但之前婚姻法缺少亲属关系的相关规定,本次民法典则对亲属的种类和近亲属的范围作了必要的规定。

传统伦理对父子之间的纲常关系、兄弟之间的孝悌之义,更广的宗族之间敦亲睦族的伦理义务都做了丰富的规定,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应该抛弃,但其合理的因素也在当代立法中有体现。 《民法典》第1073条增设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这是出于我国民间素来重视血亲人伦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可以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养育之恩大过天,子女不能逆向通过诉讼否定亲子关系,正是基本道德人伦的体现。 第1129条规定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处于第一继承顺位,享有遗产继承请求权;第1155条对遗腹子的保障进行了制度完善,以解决家族财产传承的问题。此类规定中传统家族观念合理因素的继承,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四)传统典权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

具体制度启发还体现在传统典权制度上,这为民法典对农村土地问题“三权分置”的创新提供了理论来源与历史论证。

典权制度是我国传统的物权制度之一,其萌芽于南北朝,在唐宋元时期走向成熟,在明代成为正式制度,进入律法。其后也有历史传承,比如民国民事立法仍有其踪影。在我国古代,典权是指业主等所有权人将房屋或田地等不动产交与典主收管,业主等出典人获得典价,典主则可以对典产进行使用收益。这一制度的逻辑在于,典权人可以对他人财产进行收益、占有和使用,在实际状态中至少在表面上出现了“一田二主”的形态。从法律关系来看,“典”房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典房者没有产权。房主也减少了遭受“崽卖爷田心不疼”的道德谴责与法律风险。到期后,房主用等额典房款赎回房子。在此过程中,房主通过典房获得资金,典主也获得其相应收益,各得其所,可谓互惠双赢,是一种灵活的制度设计。比如在古代小说《水浒传》《金瓶梅》中,生活在底层的武大郎还能在县衙附近住得起两层楼房,其奥秘就在于其房屋不是买,而是“典得”,价格远较买房合算。由于时代情势变迁,典权在当代制度应予保留抑或废除引起了激烈争议。在当年制定物权法时中,典权“三进三出”,聚讼纷纭。在今天的《民法典》物权编纂中,典权是否入典仍然存在争議。主张保留的理由在于,除了融资、流转的方便等功能之外,还有文化背景,比如认为典权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体现了传统的文化观念。[柴荣:《典权制度探析———从民间基础的角度谈民法中保留“典”的必要性》,载《江汉论坛》2007年第4期,第140页。]

典制的优势在破解“三权分置”的理论困境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践成为当代最具活力的土地制度变革之一。《民法典》物权编第11章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详细规定,成为重大立法亮点。但“三权分置”对既有的物权理论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否是逻辑上可以并立的概念?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在逻辑上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在西方物权理论中很难得到圆融的解释,但却可在传统典制的“一田二主”“业主与典权并立”的样态中找到原型,获得历史论证。[张生、周玉林:《传统法:民法典的社会文化根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访谈》,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8期,第3页。]

按照典权的逻辑来看,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集体组织可视为出典人,农民可看成典权人。若农民不想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亲自使用,将其转典给第三人,转让者的收益可视为典价,这没有改变土地的归属。若原承包人之后想要继续使用土地,再向第三人赎回便可。[张舒梦、张学文:《典权现代价值之探析》,载《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30页。]这一思路为 “三权分置”提供法理依据与逻辑解释,彰显了传统法文化的制度生命力。

四、民法典继承传统法文化的动力机制与逻辑原因

以上梳理了传统文化对民法典理念与制度影响的诸多方面。这些文化烙印也绝非仅仅是今天的立法者发思古之幽情,故意在立法中机械复制,而是深具其理论与实践的必然性。民法是生活经验的累积,在所有法律门类中最具生活气息,自然最能典型映照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表达其民族性。这也被人类法制史上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所印证。而在追求大国崛起的当下,这种民族性尤其会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彰显,追求中国之治也成为必然的法治趋势。

(一)民族特质的法意凝练

黑格尔认为,一个民族在它的诸多文明成就、设施和历史中,具有一个坚固的实体性内涵,这就是民族精神。“它是支配一个民族的精神的实体。”[Hegel,Introduction: Reason in History,Translated by H.B.NISBE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p.52.]民族精神会实现在一个民族的生活的一切特殊方面,包括法律形态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最具有民族特色的莫过于民法。其原因首要在于,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日常生活的宪章,俗称“过日子的法”,自然就是老百姓自己的活法。民法是普罗大众生活经验的指引,来自民族具体生活方式。清朝光绪年间,大理院正卿张仁黼有言:“一国之法律,必合乎一国之民情风俗。”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方面面,与其说依赖于法律的强制调整,毋宁说更源于自然生成的礼俗习惯。

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规则,确乎具有普适性,诸多市场规则具有通用性。但由于各国商品经济发育程度存在差异性, 各国的民法必然会展现参差不齐的状态。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道德礼俗等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义利观颇不同于其他民族,这也会对经济交易的规则带来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民法映照出民族特色的个性。各国民法典因而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

依照历史法学理路,法律如同语言与风俗,是一个民族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本身,法律随民族之成长而成长壮大。这种民族生活的自然进展赋予法律以正当性和具体内容。而法律的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凝练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法并不来源于立法者有意创制,只有自然形成的“民族共同意识”才是法律的价值来源与内容根源。立法者的任务不是依照理性凭空构想,而是要发现和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经由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与安顿。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生活方式凝成的规则形式。

《民法典》第10条将习惯作为重要法源之一。这不仅仅是技术上为解决纠纷寻找民间的裁判规则,更是申明了一种文明观念,即法典是对本土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守护,是对民族特质的法意凝练。有学者特别重视社会伦理观念对民法典的影响,在民法典编纂之前便指出:“目前中国民事立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对外国先进法律制度的移植不够, 而是对传统文化的借鉴不足。”[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 6 期,第71页。]民法典颁布后,中国特色成为民法典公认的三大特色之一。既实现了数代法律人的民法典之梦,也是民族精神的彰显。

(二)从法律移植到“中国之治”的发展趋势

由于历史境遇,近代中国法律发展主要是走法律移植之路。这有助学习借鉴世界法治经验,但缺陷在于法律原创性不足、文化主体性缺失。民国法学家蔡枢衡先生甚至怒斥这只是一种殖民地风景,“中国有法律意识,而没有自我觉醒的意识。”[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因此把民族的独立自主性当作中国法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1930年代国民政府民法典颁布,这是近代中国之前唯一颁布的民法典。民国法学家吴经熊细心将新民法各条款从头到尾仔细梳理一遍,与德国、瑞士等国法典逐条对校,居然发现“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吴经熊: 《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72-173 页。] 这种一味的模仿不适合中国国情。

除了取法于外,一个民族更应探寻具有深厚文化根基、带有民族特色的治理体系。在民事立法上最应如此。在历史资源上,我国传统社会虽无西方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但民事方面的规范和相关制度也颇为丰富。刑法典并非古代法律的全部,民事生活广泛的实践更多见于律令体制之外的礼法体系。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礼”是华夏文明的标志性概念,是在古代社会的制度性规范,广义的“礼”可相当于“文化”这一概念。参见陈戍国、陈雄:《从“周因殷礼”到“周文郁郁”》,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14页。]梅仲协先生更是认为:“依吾人所信,礼为世界上最古最完备之民事法规也。”[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16 页。]古代中国有定分止争的民法观念,有财产交易、契约、土地使用、财产继承、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建构,民事习惯、礼法民俗丰富多彩,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卷帙浩繁,为后世民法编纂积累了一定历史经验。

当代正在进行中国治理道路的自主探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国之治”的重要命题,力争为制度治理贡献中国方案。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中国之治”的标志性成果。民法典当然离不开罗马民法等外国资源的借鉴,但也体现了一系列本国的创新。比如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了外国民法典“重物轻人”的倾向。再如民法典首次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权利、构建民事主体三元结构、建立开放多元的担保体系、重视家庭关系的伦理本质、确立了“宽严相济”的侵权责任制度、对生态环保原则做了周密规定、拓宽继承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等,都作出了带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彰显了中国的制度自信。

(三)民法典传扬民族精神的世界经验

传承民族性不但是中国特色,也是世界民法史的共同规律。在人类立法史上,一些民法典成为里程碑,其成功的经验之一正在于对民族生活方式的法意凝练,带有深刻的民族文化烙印。

罗马民法公认是法律普适性的丰碑,但也要看到,罗马法的成功首先是基于罗马民族生活方式,带有浓郁的罗马个性。比如罗马人的品格坚韧而务实,这对罗马人养成照章办事的秩序观念颇有影响。“那种罗马人的特色为:他们严令其子敬畏父亲,公民敬畏君主,让他们都敬畏神祗。”[[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1页。] 不同于希腊盛产哲学家、通过哲学玄思来构想社会,罗马人的特质在于创制理性而实用的法律规则来管理社会,正是在这一民族性格上塑造了的罗马法的丰碑。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公认是大陆法系的双子星座,而不難发现,这两者的显著差别本身也蕴含在不同的民族传统之中。《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文字优美,这带有法国大革命狂飙突进、朝气蓬勃的时代特征,也有法国民族生活中浪漫多彩、富于激情的特点,还带有其立法者的拿破仑本身横扫千军的英雄气概。相反,《德国民法典》的语言抽象深奥、艰深晦涩,堆砌着概念化专业术语,这是德国民族逻辑严密、富于理性思辨的典型体现。

《日本民法典》的曲折经历更彰显了民族性的至关重要。日本明治维新旨在参照西洋法制推行变法。民法典由政府委托法国法学家博瓦索纳德起草,但遭到日本诸多本土派人士猛烈抨击,认为这无视日本的“固有的淳风美俗”。他们认为不可完全效仿欧美制度,其中东京帝国大学法学教授穗积八束的抨击尤烈,他专门写成《民法出而忠孝亡》一文。这场争论最终以主张民法典延期、保守本国传统的“延期派”的胜利而告终。民法典只能重新进行编订,于1898年最终颁布生效。新民法典带有明显日本文化的烙印,突出日本家庭关系的巨大影响。

据此也可看出,民族性对民法典的影响是全方面的,既有政治意志的追求,也有道德观念的影响,甚至还有独特的语言风格烙印。中国民法典体现了如此鲜明的民族烙印自然便是这一普遍规律的体现。

(四)从理念到制度:民法典对传统法文化的更新与反思

当然,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也不能过度拔高。毋庸讳言,其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礼法精神悖逆于现代法治,过分注重伦理关系而汩没了权利与自由。这些消极因素需要反思。传统文化更多是农耕时代、熟人社会的产物,而今天的陌生人社会更呼吁契约型文明。现代民法典的最大价值正在弘扬自由平等的私法自治精神,同时又可以指引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变革。虽然民法典可以追溯到历史上传统的唐律情结,但正如苏亦工提出,中国今天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不是要机械延续中国古人的唐律情结抑或日本人的民法典情结,而是要真正造就出一种本诸公平精神、 有效捍卫私权、 切实促进公益的民事法律秩序。换言之,这是一种批判性继承。在这种批判性继承中,树立私权观念是核心,而如何通过立法建构确认私权神圣更是重中之重。

《民法典》是确认私权的基本法,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在《民法典》的引导下,民众会更加积极努力地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真正做到为权利而斗争。民法典尊重个人的主体人格和意思自治精神,张扬了平等、公平、自由的精神,打破了礼法秩序中人情关系,彰显了市民法的理念,培育了新的市民伦理。权利观念需要制度保障。本文所梳理的传统文化人文主张也仅停留在道德要求或者观念层次,而缺乏现实的制度建构。比如孔孟荀所论的人之尊严更多的是指向人的“类”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更看重的是集体人格。这种古代的人道主义与近代意义下的人权和个人尊严确实有显著差别,不能将两者等同。如同徐复观先生的提醒:“道德的自由,不能代替政治的人权自由。”[徐复观:《徐复观杂文》,时报文化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页。]传统儒家有关“仁政”“仁爱”的思想,更多是停留在道德要求,并没有建立一套普遍有效的人权制度。但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方凸显了民法典此类现代立法的伟大价值。其意义正在于将传统思想中的精华进行现代法律意义上建构,让其不再只是观念,而是固定化为现实中确定的有保障的权利。

作为一种反思与改造,《民法典》一些制度设计不但是出于技术要求,也带有纠正传统文化某种偏失的考量。囿于篇幅,我们仅以家户制与家事法为例来分析。《民法典》顺延了之前《民法总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但又有所调整。民法典对“两户”的继续肯定有现实原因,也有很重要的历史传统原因。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户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而非以个体作为主体,这俗称“户本位”。但这种“户本位”的设计很容易让个体直接汩没于家庭之中,个体成员也会承担过度责任。而在新时代,民法典对“两户”的规定也有不少革新,更加科学。比如,《民法典》第56条区分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只有家庭经营的或者无法区分经营方式的才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不区分经营方式,直接由家庭共同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以个体作为主体的时代特征。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内部利益也并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的规定区分了“农户成员的债务”与 “农户的债务”,这种区别对待更符合现代社会强调个体权益保障的新理念。

结语

盛世修典,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法典。一部成功的法典需要回应时代情势,也需要回采历史,继承传统,立足本土。“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现代法典也离不开历史的关照与指引。通过前述梳理可以看出,从民法总则到各分篇,从立法目的到细节规定,《民法典》都充分汲取了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注重德教、礼法结合、天人合一、关注人之尊严、践行民本精神、重视家庭伦理等优良因子在其中得到了发扬光大。民法典除了其政治法律功能,还具有深刻的文化价值,是民族精神的法意表达。博辑中外、汇通古今才是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我们当以《民法典》为契机,在探索中国特色的治理之路上作出更多探索,推动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Juristic Analysis of Traditional Genes and Ethnic Characteristics in Civil Code

JIANG Hai-song

(Law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1105, China)

Abstract: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was absorbed into the Civil Code in China with

distinctiv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not only has shaped the unique humanistic spirit of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has some profound enlightenment on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erms of spiritual traction, the combination of morality and law in traditional culture has affected the strong moral care of the Civil Code. The emphasis on abstract human value of human morality provides a philosophical evidence for the independence of personality rights. Meanwhile, the Civil Code has spiritual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al people-oriented spirit, "laws follow human feelings", the idea of harmony between nature and man, and the culture of honesty. In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he Civil Code has inherited the traditional wisdom of rule governance and the political mission of enhancing national identity through codification, whose simple legislative techniques was inspired by the traditional form of "codes and books" and the compi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the traditional family law system has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part, and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pawn rights has made a historical argument for the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rights" of rural land in specific systems. It is not accidental that the Civil Code has manifested our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the Civil Code is a condensing of the legal meaning of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 transplantation from the law to the "rule of China", which also has world experience in boosting the national spirit through the Civil Code. However, the positiv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cannot be excessively exaggerated, many of which humanistic propositions only remain the conceptual level and lack system construction. We should carry out a modernized system transformation and critical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al ideas, in order to promote new soci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Civil Code; traditional culture; national spirit; code style; family law

本文責任编辑:董彦斌

青年学术编辑:周 力

收稿日期:2021-12-01

基金项目: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东方主义’的中国误读反思研究”(编号15CFX011);202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法典民族性表达与制度供给研究”(编号21JZD033)。

作者简介:蒋海松(1983),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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