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菁 郭旭军
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202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2022年全国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山西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狠抓黑财清底。对未处置到位的资产和大量新增查控涉案资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八部门《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开展清产核资,厘清债权债务。”为全面、干净、彻底做好全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真正做到“打财断血”“颗粒归仓”,全省开展了“黑财清底”专项督导调研,从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有关资产处置现状和发现的一些问题,在下步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旨在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自2018年全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案罚没资产处置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全省对涉案罚没资产处置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一是对涉案罚没资产中的现金、有价证券、外币等可以直接变现的资金,由执行法院直接上缴省级国库;二是执行法院对涉案罚没法人资产移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并将罚没资产处置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处置;三是对涉案罚没资产中权属无争议的公司股权,有的由执行法院通过法拍网予以处置,有的由执行法院移送省财政厅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四是对涉案罚没资产中涉及的房产、车船电子产品等实物类资产,移送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或当地财政部门处置。
据统计,全省涉黑案件99.45%已经办结,未办结部分主要是因为个别罚没资产没有处置完毕。通过调研了解到涉案罚没资产处置拖延时间最长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类情况,有的案件因为一支笔、一部手机实用价值较低,处置、接收部门不够明确相互推诿不能结案,有的案件因为一瓶酒、一条烟无法鉴定真伪而一直没有处置结果等。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管理,提高罚没资产处置效率,全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资产处置办法,为顺利开展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处置提供了制度依据,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大加快了资产处置进度,但在全省“黑财清底”专项督导调研中发现一些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法院部门是涉案罚没资产判决生效和执行处置的重要部门,但在执行裁定和公文流转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公文传递不规范。公文是国家党政机关规范处理公务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而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法院移送案件,全是白纸报送,很不正规,与党政机关的形象不符。二是移送文书书写不规范。多数法院移送涉案罚没资产文书标题仅是“XX法院情况说明”或“XX法院函”,有的就是“函”,从标题看根本不明白来文目的,文件内容有时也不能具体说清楚要处置的事项,只是简单将刑事判决书中有关判项内容全部罗列出来,没有进一步说清楚要具体处理哪一项或几项内容,有的文件中企业名称和刑事判决书中不一样,显得很不慎重,无形中增加核实环节。三是涉案罚没资产处置移送不规范。财政部门所要处理的罚没资产应是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行政诉讼、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等影响资产处置相关行为的案件,而实际工作中,有的案子在几年前异地法院已判决没收涉案资产,但一直没有生效执行裁定,几年后当地法院因行政处罚将有关资产予以处置,而执行法院视同不知又将该案件有关资产移送省财政处置,省财政在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后将处置事项予以退回,对省财政的正常处置程序形成了干扰。还有,个别法院明知涉案企业存在事故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隐瞒不报,企图蒙混过关,一送了之,但省财政经过大量调查了解后发现该情况,将有关涉案资产处置事项退回待澄清,造成大量行政资源浪费。四是涉案罚没资产处置流程不规范。调研中发现,有的资产法院已经处置,有的资产是在处置几次流拍无法处置后移送省财政处置,有的资产移送当地财政部门处置,有的资产在法院处置部分后将剩余未处置部分移送省财政处置等,资产处置流程不规范。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管理,加快罚没资产处置进度,提高罚没资产处置效率,陆续出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资产上缴省级国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加快黑恶势力案件罚没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及《山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办法,促进了涉案罚没资产的快速处置,但在调研中发现,一是执行法院对涉案罚没资产处置存在选择性,有的资产执行法院予以处置,有的资产执行法院未予处置,或者处置不了后移送省财政厅,执行法院对资产的处置没有一定的规律性;二是自然人资产、法人资产和非法人资产之间,以及公司股权和法人资产之间没有严格界定,有关资产处置有些杂乱没有规律可循;三是部分实物资产处置中,对不易处置的资产全部移送财政部门处置,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财政部门如何处置,不利于实际操作;四是办法中多处出现执行法院、执法机关、办案机关,但并没有明确他们之间权责边界,易发扯皮现象,不利于资产及时处置;五是办法中没有明确对无实际价值资产的处置方法,导致执行法院将一些空壳公司等无实际价值的资产移送省财政处置,拉长处置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六是办法中没有明确调动市县财政部门和执行法院处置有关资产积极性的条款,不利于资产快速处置。
法院部门在整个案件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关键枢纽作用,一是负责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判决;二是负责对涉案罚没资产查封、追缴、扣押等;三是负责有关涉案罚没资产处置和移送;四是负责有关刑事涉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在调研中了解到,一是部分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沟通对接不够顺畅,影响案件审理、执行进度和判决事项完整准确度,以及相关资产变现资金测算精准度;二是部分法院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不够顺畅,执行法院急于结案,将不易处置的资产移送财政部门,而财政部门对拟接收资产有一套完整程序,由于资料缺失、案件情况不明等原因影响资产的移送、处置;三是省级财政与部分执行法院沟通对接不够顺畅,有的执行法院有时联系不上,有时情况反馈不及时,有时故意隐瞒部分情况不报,有时判决事项已生效、查封冻结间隔很长时间未实施等,影响了有关资产的处置进度。
涉案罚没资产是一类特殊资产,它的收缴、处置等均存在其特殊性、复杂性,其处置方式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性质的国有资产处置,为充分做好全省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处置工作,真正实现“打财断血”“颗粒归仓”,彻底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还社会一方净土、给百姓一片蓝天,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沟通交流学习,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涉案罚没资产处置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收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高,如果仅依靠省财政力量很难全部高质量完成有关资产处置工作。为此,第一,向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学习。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将涉案罚没资产处置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政策依据等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开拓思路,将适合于我省的意见建议吸纳到具体工作中;第二,向兄弟省市学习。兄弟单位情况基本相同,会有很多类似难点卡点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供借鉴学习,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交流学习,规避陷阱,堵塞漏洞,少走弯路,节约资源;第三,向基层单位学习。市县法院、财政部门是处置涉案罚没资产最前沿单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们最有发言权,下沉一线,多接地气,加强调研,认真总结基层单位管用实用的方式方法,在全省推广应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二是加强资产处置流程研究,优化细化完善相关流程。优化细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涉案罚没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从法院判决生效起已归国家所有,对于该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加强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确保资产移送处置过程中的完整统一。因此,应针对其特殊性、复杂性、原状性在具体的资产处置办法中明确处置流程和相关职责,厘清资产处置单位间相互的权责边界,避免因权责重叠、错位或漏位等原因出现有关资产重复处置、遗漏或弃管等现象。
三是加强一线政策倾斜,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主动作为,倍道而进。市县法院和财政部门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涉案罚没资产处置质量的高低,晋财政法〔2021〕40号办法中要求市县法院和财政部门将有关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对于市县法院和财政部门来说工作量、责任和处置风险都很高,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对处置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尽职精神均不高,推诿、扯皮、拖延、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交叠存在。因此,办法中应增加或明确对于市县法院和财政部门在处置有关涉案罚没资产中对地方政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激励机制,如市县财政部门的处置收入分成问题,将相关法院工作经费奖励与案件处置率挂钩等。
四是加强督导调研和内外部监督,聚焦问题同向发力。鞭驽策蹇,防意如城。省扫黑除恶领导组办公室要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以督导调研的方式,深入基层,面对面指导,案例式教学,协调解决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卡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加快案件审判和资产移送、处置进度。同时,应健全完善定期内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优势,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不断规范涉案资产处置程序,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