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选择和启示

2022-03-23 16:12蔡令兵黄华绮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准则资产价值

蔡令兵 黄华绮

(1.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一、引言

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业务累积到一定程度、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浓缩,并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导致评估行业发展不均衡,各国和相关国际性评估组织制定的评估准则存在较大差别,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需要,给资产评估的发展及国际经济合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统一的、世界公认的《国际评估准则》(以下简称IVS)第一版于1985年制定颁布,并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2019年7月31日发布了IVS(第十二版),“国家评估准则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以通过国家协会和财务专业人士及权力机构使准则得以强制执行”[1],各国评估准则都在不断向国际评估准则靠拢。

IVS对价值类型比较重视,其三个基本准则中有两个是关于价值类型的规则和规范,价值类型体系由“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构成,这是IVS的专业基础。价值类型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很重要的实践问题,受到各国评估专家、学者及评估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市场经济越发达越完善对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要求就越具体越理性。

IVS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特别定义的价值概念,并且应对相关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阐述”“价值类型和相关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匹配,价值定义的改变会使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不同”[2]。根据IVS的概述,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只是个经济性概念,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在特定时间内和一定前提下对商品、劳务进行交易时最可能形成的成交价的估计额。这个特定的价值定义就是价值类型。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要确信评估的价值类型和定义符合特定的评估业务目的,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的价值类型和定义。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严格定义的“价值”概念,对所使用的价值类型详细定义。价值类型既是“资产评估结论的内在价值属性,也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归类”,[3]它是评估报告结论质的规定,也是告知评估报告使用人这个评估结论的一些限制条件。

二、文献综述

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理论的研究比较重视也较为成熟,IVS对价值类型的规定基本成型。虽然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对价值类型的具体表述及其选择的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1.价值类型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对价值类型有多种划分方法,从市场条件的角度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的划分方法被广泛接收和应用。因市场价值条件比较苛刻,市场条件很难达到,我国理论界不少人主张用公允市场价值取代市场价值。相对于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更为具体,条件更为明确,在实践中评估人员更易把握[3];从评估条件出发能帮助评估人员清晰地了解评估结果的依据条件,市场价值比公允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4]。

但也有学者认为资产评估准则中不适用“非市场价值”表述,既然非市场价值没有具体的定义,不如使用每种具体价值。然而,赵笛含和张莹(2015)认为,哪一种情况下会得出哪种特殊价值,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完全没有必要全部规定,用具体的特殊价值形式代替非市场价值是不合理、不恰当的[4]。虽然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可以突出市场价值的地位,但非市场价值容易被人误解为脱离市场环境的价值,为避免使用不便和消除误解,对非市场价值直接采用列举(而不是归类)的方式更合适。

2.价值类型的选择

由于IVS及大多国家评估准则对非市场价值类型采用直接列举的方式(不再单独归类),评估准则里只列举了几种常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规范;IVS在市场价值之后直接列举了市场租金、公平价值、投资价值、协同价值和清算价值等非市场价值类型。评估准则里应列示哪些非价值类型、某种资产业务适应哪种价值类型、如何定义和规范有不同的认识。梅芳和胡立勇(2021)认为我国应该将协同价值作为非市场价值的一种具体形式,以便评估人员考量合作联营中协同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注意防范“协同陷阱”,避免市场惩戒,让评估为我国日益增长的企业国内外并购重组业务保驾护航[5]。李珍和赵慧峰(2017)提出了抵押贷款资产适宜抵押价值类型并对抵押价值类型进行界定,提出对非市场价值类型的抵押价值类型的更多关注[6]。

3.评估准则的国际趋同

在当前全球经济大融合背景下,资产评估准则内容的趋同是一种趋势,准则内容日趋完善,其发展是一个持续性过程[7];我国应积极与国际评估准则接轨,制订“双行制”评估准则,即国内版的中国评估准则和国际版的中国评估准则,这样既满足了国内市场机制的评估需要,又适应了国际经济的评估需求[8]。尽管各国评估准则都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及准则需求的变化而演变,在评估准则国际化的进程中,各国评估准则的制定框架仍依赖于各自原来的主要框架[9]。我国在评估执业准则的价值类型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存在不足,笼统抽象不利于评估师精准把握。在借鉴国外评估执业准则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的同时,更要结合国内经济现状和评估行业的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出台更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估执业准则[10]。

此外,也有文献探讨了评估准则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问题,评估基本准则应着重强调原则性和纲领性,而具体准则更应关注可操作性和事务性。刘培和丁森林(2011)认为评估基本准则不是实物操作手册,不应像具体操作手册那样事无巨细,但适当和必要的细化条文对理解和执行准则是有帮助的[11];刘妍等(2014)认为准则原则性定位需要引导评估人员正确认识,至于操作问题可以在准则体系的其他层次予以解决[12]。

三、价值类型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价值不是资产本身价值和内在价值,是该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资产行为、资产状况、市场环境及相关的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等都是与资产评估有密切关联的特定条件,这些特定条件最终构成了影响价值类型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具体的价值类型。在众多因素中起主要作用的因素有:

1.评估的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决定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用途,由引起资产评估的具体经济行为决定。因为评估目的不同目标市场就不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会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同样一套房屋,如果用于出售,评估对应的市场就是(所有权)产权交易市场,选择的价值类型就是市场价值类型;如果用于出租就适用(使用权)租赁市场,选择的价值类型就是市场租金。

2.市场条件

评估时所使用的参数及其需要的数据要受市场条件的控制和制约。如果评估所需的这些参数及其数据可以由公开市场提供,其合理的价值类型就是公开市场价值类型;如果这些参数及数据只能来自非公开市场,评估价值类型就只能是非市场价值类型或市场外价值类型。

3.资产状况

价值类型受制于评估对象自身的状况。因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或状态不同,评估时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价值涵义,就应该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能够持续使用的资产与非持续使用的资产其价值不同;资产有没有设定抵押、有没有出租,评估的价值结论不一样。不同条件对应不同价值类型,或者说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价值的不同属性,同一资产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评估价值量是不相等的。评估师评估资产价值时应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情况明确具体的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资产的条件状况共同构成资产的价值基础。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与评估的价值基础相匹配,有什么样的价值基础才能评估出什么样的价值类型。”[3]影响评估价值类型的上述因素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评估的特定目的,评估特定目的的确定性能够直接影响评估假设条件的设定、市场条件的选择,也可以去影响资产的功能状态及评估方法的使用。因此,评估师在评估时首先要明确评估目的,然后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对评估价值结论的影响后确定评估价值类型。

四、价值类型分类考量

1.不同视角价值类型的逻辑关系

因人们看资产评估的角度不同,对评估价值类型的理解和分类出现了较大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对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类大致有四种:一是按估价标准的不同,将价值类型划分为现行市价、收益现值、重置成本和清算价格;二是按资产行为的不同,将价值类型划分为转让价值、投资价值、兼并价值、保险价值和抵押价值等;三是按假设前提不同,价值类型划可分为公开市场价值类型、持续使用和清算价值类型三种;四是按市场条件的不同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又叫市场价值以外价值)两种。

以上是我国评估实践中经常遇到且又经评估理论界整理出来的四种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是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纳,这四种价值类型是否能够对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进行抽象和归纳?

按估价标准划分的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四种价值类型,其“估价标准”里实际上同时具有评估条件(清算价格与其他价值类型)和评估视角(市场价格、重置成本、收益现值)两方面属性,由于从不同视角得出的评估价值具有理论上的可替代性,使得按估价标准划分的价值类型也具有某种可替代性,因此按估价标准划分价值类型缺乏理论上的严密性。

按资产行为划分为转让价值、兼并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和抵押价值等,资产行为有多少种价值类型就有多少种,每种价值类型对应一种资产业务。显然这种分类既没有对价值类型进行归纳也没有对价值本质抽象提取,只能算是一种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叫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类。

按假设前提划分为公开市场价值、持续使用价值和清算价值等价值类型。由于评估假设前提是按照资产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评估标的的使用方式分别设立的,评估时要假定资产是持续使用还是非持续使用,是在用续用、改用续用还是移地续用,每一种假设对应一种价值类型标准既不统一而且又片面繁杂。持续使用可以作为一种假设,不宜成为一种价值类型划分的标准。

按市场条件的不同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等分类方法。由于资产评估的条件与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天然契合,存在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价值类型的划分标准在理论上是严密可行的。

2.市场价值与公允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与“公允市场价值”谁更合理?评估理论界和评估实践中一直有人主张用“公允市场价值”取代“市场价值”。他们认为我国资产评估是从国有资产开始的,IVS价值类型分类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分类不符合我国国情,并且市场价值的条件比较严苛难以把握,如果使用公允市场价值更有益于评估报告的准确表达和理解[13]。

然而,所有的评估结果都是评估师对资产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的判断,或者说被评估资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必须得出一个公允价值结论。公允价值包含了正常市场条件和非正常市场条件两种背景下的评估结果。市场价值是正常市场状态下资产最佳使用评估结果,比公允价值更具体、更明确也更容易把握。因此,市场价值可以作为资产评估公允价值的标尺,把市场价值看作是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性的重要指标。只有准确定义了市场价值,严格区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抽象的公允价值。

3.非市场价值的合理性

非市场价值又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或叫其他价值,是指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价值类型。非市场价值不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把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一系列价值类型集合在一起。根据MECE分类原则(以能够不重复且整体而言亦无遗漏的方式捕捉整体,做到相互之间不重复,从整体上不遗漏),对价值类型的划分应能涵盖所有的资产业务,或者说我们需要评估的资产业务都能找到对应的价值类型,不能出现真空漏洞;同时,不同的价值类型要能严格区分和准确定义,彼此不能有重叠交叉的区域,以免混淆不清。将价值类型划分为只有市场价值类型和非市场价值类型两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的就是市场价值类型,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的就是非市场价值类型,非此即彼。对市场价值类型严格定义和准确划分,不会出现界限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而非市场价值可以穷尽资产评估中可能面临的非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各种特殊价值形式,对所有特殊条件下的价值类型进行高度概括,不会出现真空遗漏“挂一漏万”的现象。

因此,IVS以只有“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种构成的价值类型体系是科学合理的。

五、IVS价值类型适用甄别

资产评估总的来说是要用恰当的方法评估具体评估目的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但因为价值的种类很多,每种价值的含义和大小不同,所以针对一个具体的评估项目不能笼统地说是评估资产价值,而应弄清楚具体的评估条件和评估目的、评估哪种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价值的类型及其定义”。2019年7月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新版的《国际评估准则2019》(第十二版),明确阐述了市场价值、市场租金、公平价值、投资价值、协同价值和清算价值等六种价值类型,对这些价值类型准确理解清晰甄别才能更好地应用。

1.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价值类型,IVS对市场价值确定了如下定义:“市场价值是在评估基准日在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所达成的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资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对资产价值和效用的认识,同时也是各市场主体组成的市场整体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和效用的综合判断,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是特定市场主体或特定行业对该资产价值或效用的判断”[4]。市场价值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简称,它是众多约束条件下的价值,也可以说,在众多价值类型中市场价值类型需要的条件最苛刻。

市场价值所要求的重要条件有:

(1)自愿卖方和自愿买方。参与资产交易的主体双方都有交易意愿、能自主选择,任何资产主体之外的因素迫使的交易行为均不能理解为自愿。

(2)正常的市场营销。资产能够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能以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上进行足够多的时间展示。

(3)公平交易。是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交易。

(4)价值估计。市场价值是在评估基准日,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最有可能合理得到的价格或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不是最终的资产市场成交价格。

(5)理性而谨慎。交易双方都知道资产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状况等,理性地为自身的利益决策谨慎争取自己在交易中获得最好的价格。交易主体任何盲目的、激进的行为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允性。

只有以上条件及相关延伸条件具备时才可以选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或者说只有在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时,评估人员依据评估规则所形成的评估结论才能称为市场价值。如果上述市场价值所要求的条件存在不能够满足的情况,所形成的价值类型就是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或者非市场价值类型。

2.市场租金

市场租金是指某项资产在公开租赁市场上经过适当营销,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交易且不受强迫的租赁双方,在公平交易方式下在价值时点依据适当的租赁条款出租该资产的估价金额。随着城镇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租赁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大到飞机、船舶,小到房屋、工具等各种资产都可以参与到大大小小的租赁市场。市场上需要对租金评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对对象资产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确认;政府部门需要对涉嫌借租赁租借以减轻税负或转移利润的企业租赁合同进行评估以确认正常的市场租金;承租人以承租人权益价值设定抵押时需要评估确认租金差等。评估师应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租金、承租人权益价值或进行其他特定租金评估。

目前存在的租金有市场租金、成本租金、福利租金等多种类型,租金构成因素各不相同,具体的费用项目由承租人和承租人合同约定。租金构成不同、租赁目的不同就会有不同的价值类型。对于出租人的评估需求的价值类型一般选择市场租金和成本租金,例如房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单位要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经济行为是出租房地产,评估时就要选择市场租金价值类型;如果是附有单位福利或政府救助的出租就需要评估出租房屋的成本租金或福利租金。承租人需要的评估一般为承租人权益价值评估,例如在繁华的批发市场,承租人一次性给付20年的租金并与产权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以租赁合同进行贷款,评估的是承租人权益价值(即承租人对他人所有的出租房地产依法享有的的权益价值);如果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与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租金有差额,则每期租金的差额在剩余租约期内的折现值之和就是承租人权益价值。

3.公平价值

公平价值是指在确定的知情方和自愿方之间交易资产综合均衡利益时的估计价格,反映了资产相关方各自的特殊利益。公平价值评估是综合各方情况全面考虑资产各方的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协调价值。它是企业价值评估中常用的价值标准,更多的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现代社会经济活动频繁经济纠纷不断,在评估服务中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更体现现代意义的公平。

在评估资产价值时市场价值不一定是公平价值。比如,在评估上市证券时一般采用评估基准日市场收盘价作为评估价值,股票当天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价值,不是公平价值。 由于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能力有强弱,可能给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带来实质不公,评估师在对资产或相关权益进行评估时可选择公平价值类型,帮助均衡各方利益追求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现代公司法中,“多数表决”原则代表了民主和平等,但现实市场中占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利用这一原则排挤打压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持异议股东与公司就其股权的公平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少数股权公平价值评估能使少数股东权益得到适当补偿。

随着经济形势迅猛发展,市场创新、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产生了数量众多、特点各异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这些衍生金融工具中,虽然交易并未发生,但已产生了合约的权利或义务,签约两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开始转移。为了帮助资产相关方了解资产的现时状况和未来经济活动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评估时采用公平价值类型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风险进行评估。

4.投资价值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某一位特定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在某一投资和经营目标下所具有的价值,是资产对于有确定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人或某类投资者的价值估计数额,也可以说,不同的投资者以同样的目的针对同一资产会有不同的投资价值,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投资价值适用于特定的投资主体,他们往往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特别关注投资中的协同效应,期望通过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因此,评估对象的投资价值=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投资双方的协同价值。当评估师选择投资价值作为某资产的评估价值类型时,资产评估价值结论中就包含了协同价值[5]。比如股权转让中收购方的开价有时远高于被收购方的净资产或总资产,这是收购方在独特资源整合方案和独特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条件下的投资价值;而国企混改中符合企业要求的投资人并不多,往往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市场,有时甚至是一对一的协商,此时选择投资价值类型能更好地体现这种投资关系的意愿;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待估土地价格,其价值内涵是购买该宗地的最高购买价格,如果超过这个价格购买会导致开发商不能获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显然以假设开发法得出的待估土地价格属于投资价值类型。

5.协同价值

协同价值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评估对象资产或权益组合在一起,因规模效应或协同效应形成的价值,两项资产组合在一起产生的价值高于这些单项资产价值的代数和。拟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并购以后预计整体价值超过并购前双方价值之和,两者之差额就是协同价值,是从市场的角度将拟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收购效益时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因此在拟并购阶段对并购方来说对协同价值的判断和评估非常重要,既要了解目标企业的各项资源、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及客户状况等,也要研究目标企业的历史、文化,分析协同效应的来源及实现途径、谨慎检验各种假设的可靠性,科学合理地评估协同价值。

一般来说,被收购方产生协同价值的前提是企业掌握着某种特有的资源,如果并购成功,这种资源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如横向收购会产生规模效应、纵向收购会产生完善产业链布局的协同、功能性收购会弥补自身的缺陷。成熟市场上的许多并购都可能会产生协同价值,因为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价格信息基本能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企业可以通过重组或改变控股权来取得规模效应、协同效应乃至其他更高的效率。协同价值的好处怎样分配取决于收购方是否容易被取代或被收购方资源的稀缺性。并购的最终目的是增强现有的核心竞争力、注重在战略财务人力资源技术等方面的有效整合,真正提高协同效应实现价值最大化[11]。

6.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由于资产清偿变现的原因不同、变现时限不同、资产自身条件不同,使清算价值又分为强制清算价值、有序清算价值和续用清算价值等多种形式。强制清算情况下资产使用者在短期内就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快速迫售变现导致强制清算价值与现行市场价值有很大差距;有序清算可以在相对宽裕的时间内整理推销选择买主,有序清算价值比强制清算价值更高;续用清算是在整体资产完整保存下来可以为持有方获得生产盈利能力,因此续用清算价值评估可以借用收益途径,但由于清算本身具有某种强制性,使得续用清算价值明显低于收益现值但通常会高于有序清算价格。

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清算价值以利于破产企业资产的拍卖处置。对资产的合理评估关系到破产清算方案的科学制定,有效减少债务人资产的损失也有利于债权人清偿额的合理获得。

六、启示

国际评估准则是基于评估原则的基础上对各国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指南,引导了我国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等理论的运用,为我国评估准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了新的启示。

1.评估准则对价值类型的分类和定义既要强调原则性,也要注重操作性

价值类型是评估实务中的难点之一,由于“资产业务种类多样、评估目的各异、评估条件复杂等多种原因导致价值类型难以准确确定”,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不仅要有概念理论上的认识,更要有操作性的指导。

我国评估理论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已有十多年,在重要定义、概念等方面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我国2017年9月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非市场价值类型,从评估的假定条件和资产业务出发对非价值类型进行了分类,并对评估实务中使用频率高的非市场价值类型的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进行了定义,这些分类和定义更偏向概念和理论上的清晰,对价值类型理论的解释抽象笼统,评估师不易把握[10]。IVS在“准则框架”部分提出了价值内涵、价值类型的分类及价值类型的概念,注重对基本概念的详细阐述,体现了规范性、谨慎性、全面性的特点;把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公平价值、市场租金、协同价值、投资价值和清算价值等类型,并对六类价值类型进行了明确定义;进一步指出评估实践中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定义其他的价值类型。IVS对价值的认识和价值类型的规定与我国《指导意见》相比更方便理解而且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市场价值这个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价值类型,IVS从市场价值的内涵、市场价值的概念框架、对市场的界定、最佳最有效使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2.评估准则对价值类型的划分及定义既要关注传统估值业务,也要考虑非估值咨询类业务

我国资产评估市场成长迅速,从过去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到现在的服务各种经济成分,资产评估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服务链条不断延伸,从单纯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资产涉诉、担保融资,扩展到海外并购、私募基金评估、会计核算等核心估值业务,向资产配置 、尽职调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资产证券化投资后评价等非估值业务延伸;评估从服务企业向服务社会治理和政府决策等管理咨询类业务延伸,如税基评估、财政资金评估、PPP评估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评估从服务传统产业,扩大到文化、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兴产业,以及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资源等新兴领域。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应该具有前瞻性,除了规范评估传统业务以外,也应关注其他非估值类咨询业务。在IVS的价值类型中有公平价值类型和投资价值类型,对公平价值和投资价值的评估不需要“假设的交易”;IVS对评估中的非估值类咨询业务进行了规范,而我国评估《指导意见》对价值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从估值的角度进行规范的。

3.评估准则对价值类型的划分应该既包容概括又清晰具体

对价值类型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估时采用什么价值标准、如何合理确定价值类型是每一个评估人员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评估《指导意见》中将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市场外价值类型,对于不能满足市场条件假设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又按资产业务的不同具体分为投资价值、保险价值、抵押价值、在用价值、残余价值、清算价值等价值类型。按经济行为划分的价值类型虽然容易理解但繁杂多样,并且不同价值类型界限不清容易重复重叠。有一种资产业务就有一种对应的价值类型,但不是所有不同的资产业务对其评估结果都要有不同的质和量的要求。按资产业务划分价值类型不能给评估者以评估上的指导和约束,还能给评估报告使用者造成评估结果用途唯一的错觉,以为用于资产交易的评估值不能用做资产联营的参考值等[3]。

IVS从价值内涵的角度,按资产评估假设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公平价值、市场租金、投资价值、协同价值和清算价值等类型,从价值角度按评估假设划分价值类型可以让评估者明确评估的前提条件也能为评估报告使用者说明评估结果的性质。评估结果的适用性简单清晰,该分类标准统一、包容明了,有助于理解各价值类型之间的异同。

4.评估准则对价值类型的划分和定义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能推进国际趋同

我国的评估准则没有经历过西方国家的自然孕育过程,由于中国的评估环境及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差异,一开始就具有高度权威性和法规特征或具有国家政策的特性[9];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合作的增加,评估师会面临更多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也会面临更多价值类型的选择。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价值类型的划分既要立足本国国情也要能推进国际趋同,可以向RICS学习,吸收借鉴国际评估准则及欧美国家评估准则的精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制定出两套评估准则,即中国评估准则(国内版),中国评估准则(国际版)”,以满足我国评估师国内、国际评估工作的需要,最大程度推进国际趋同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资产评估界在评估方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价值类型的研究和应用上仍然争议较大。2017年9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原来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修订,用以指导评估人员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此有效推动了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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