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收入水平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
——基于家庭化迁移样本的分析

2022-03-23 03:33艳,齐
西北人口 2022年2期
关键词:流入地收入水平流动人口

李 艳,齐 亚

(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48)

一、背景及文献综述

在不断推进城镇化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利的背景下,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及城乡劳动力转移存量和增量不断增加。统计显示[1],流动人口规模每年保持在2.5亿左右,其中80%以上流动人口是以家庭为主体进行迁移。大规模家庭化迁移的出现,替代了以个体流动为特征的原有格局(盛亦男,2013)[2],成为当下流动的主要模式,现阶段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进程也已跨过夫妻共同流动阶段,开始向核心家庭化阶段过渡(段成荣等,2013)[3]。家庭化迁移作为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必经阶段,除规模上占绝对比例外,还是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加速器”,因此促进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定居落户于城市,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府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44.38%,由此可判断流动人口定居意愿与市民化行为不同步、不协调,他们大部分处于“真空层”状态下,漂泊不定。流动人口内部分化也很明显,差异较大,家庭化迁移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比个体迁移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强烈(李珍珍、陈琳,2010)[4],但实际上前者也存在着有定居意愿但无定居能力的现状[2],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到流动家庭中每个人的生活福祉和幸福指数,还会阻碍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过渡到市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要解决“居留不落户”的现象更需要以了解流动人口家庭定居能力、尊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为基础深入细致推进,这也是本文的核心任务和重点内容。

定居意愿作为“移居-适应-融入”链条的初始端,在全面准确认识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流向、过程和制约因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朱宇、林李月,2019)[5]。关于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学术界从多个层面进行探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个体特征、经济特征、社会特征、流动特征等(艾小青等,2021[6];Zhu、Chen,2010[7])。其中经济特征是影响家庭迁移[8]和城市定居[7]的刚性因素,收入作为经济特征的核心因素,它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城市生活质量的好坏,大部分学者们认为流动人口绝对收入的提高,其财富积累水平和经济地位也将提高,城市生活风险减小,也越倾向于留在城市(蔡成彬、陈心颖,2018)[9],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绝对收入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梁士坤,2016)[10]。

从上述研究来看,绝对收入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而相对剥夺理论认为应该着重研究相对收入,Stark证明引发移民的动因不是两地“绝对收入”的差距,而是基于同参照群体比较后可能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相对收入低),因相对收入低导致迁移,并且群体的参照组会随着时间而变动(Stark,1984[11];Stark、Yitzhaki,198812])。但在Stark、Taylor和Yitzhaki关于相对剥夺和移民的开创性工作之后,相对剥夺理论很大程度上被移民文献所忽视。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只有少数研究考察了相对收入和迁移之间的逻辑关系,且研究都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积极的联系(Kafle et al.,2020)[13]。

当移民相对收入参照组为原籍地人口收入时,相对收入低对墨西哥、美国、印度境内迁移均有影响(Quinn,2006[14];Flippen,2013[15];Czaika,2011[16]),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对收入低会是移民意向的重要驱动力,低收入群体对收入分布变化的感知更为敏感,迁移率也更高(Jestl et al.,2017)[17],他们与其是在追求绝对收入,不如说是想要提高相对收入(Basarir,2012)[18],提高家庭在参照群体中的相对收入水平(Antinyan、Corazzini,2016)[19],以此来减弱剥夺感,提升获得感、幸福感。

国内学者研究流动人口相对收入的视角涉及三类,第一类是以原籍地居民收入为参照对象,打工收入比务农收入倍数越高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务工地定居(李晓阳等,2015)[20]。第二类是以同质群体收入为参照对象,收入水平正向影响家庭迁移(韩叙、夏显力,2019)[21],提高定居意愿(黄振华、万丹,2013)[22]。第三类是与流入地居民收入为参照对象,王瑜等(2018)[23]将流动人口维持家庭在流入地基本而体面的生活标准的收入水平作为判断流动人口是否达到市民化的经济门槛,发现有近3成人员达不到此门槛。有学者检验“与谁参照”发现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相对收入的参照群体已经变成了流入地居民(王元腾,2019)[24],所以流动人口的收入可以更多地与流入地生活水准、收入水平作比较,来判断相对收入水平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目前学术界有两种测量相对收入的方式,一种是主观测量,如询问“收入是否公平”来认定是否有收入剥夺(任国强等,2015)[25],这种方法主观性很强,精确性低,自我评价的相对收入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也高,另一种是客观测量,用“本人月收入”与“本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比值当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相对收入水平(丁瑶琳,2017)[26],这种方法客观性很强,但精确性受到参照组影响而波动,此参照也仅考虑到了与城镇居民收入作比较,未考虑到仍有部分流动人口流入到农村地区,对参照组的选取和划分不够细致,精确性有待提高。对比两种测量方式,可以看出实际上并没有既客观又精确的指标来衡量相对收入,任何研究都是需要根据研究目标选取合适指标(巫强、周波,2017)[27]。因此本文在权衡两类测量指标优缺点情况下,决定对客观参照组的选取再进行细致划分,将收入的比较标准分省份分城乡来相应计算,以此来提升客观测量方式的精确性,深入探究在两类不同测量方式下,相对收入水平对流动人口家庭定居意愿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

另外还要关注到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的影响。家庭化迁移是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态势,家庭化迁移分为两种模式:半家庭化迁移和完整家庭化迁移(任远,2020)[28],家庭迁居水平越高定居意愿越强(李吉品、郭晓光,2018)[29],实现完整家庭化迁移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强烈(林赛南等,2019)[30],且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对于“居住-就业-公共服务”[31]的家庭发展需求也有所不同,半家庭化迁移对家庭经济水平的变化比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更为敏感(杨巧、李鹏举,2017)[32],此群体更多的是反哺家乡,对于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来说,当他们通过对成本的比较最终决定是举家迁移后(李强,2014)[33],面临流入地收入风险时,于他们而言,努力工作、提高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留在城市里给下一代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让子女摆脱外出打工的命运更为重要,子女随迁可以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预期(胡霞、丁浩,2016)[34],他们不会轻易迁移,因此相对收入水平不同,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也将有所不同。

二、数据和变量

(一)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数据是国家卫健委自2009年起一年一度大规模全国性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流入地,采用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调查内容涉及流动人口家庭成员与收支情况、就业、流动及居留意愿、健康与公共服务、社会融入等,每年调查样本量近20万户,调查结果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于家庭化迁移代替个体迁移的主流趋势下,本文使用相关样本为:调查对象是15~59周岁初婚的核心家庭化迁移(夫妻/夫妻+未婚子女)流动人口,剔除流入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关键变量缺失值,最后保留112 666个有效样本数。若流动人口家庭中所有人员均居住在流入地则实现完整家庭化迁移,若流动人口家庭中仍有部分成员居住在原籍地则为半家庭化迁移,本文样本数据中62.7%的流动人口实现了完整家庭化迁移,37.3%的流动人口处于半家庭化迁移阶段。

(二)变量选择

1.因变量——定居意愿

定居意愿即流动人口是否有在流入地长久工作和生活的打算。从现有研究中通常将明确且较长时间居住在某地的打算称为有定居意愿(艾小青等,2020)[35]。但面对长期的不确定性(如生存能力、适应能力)和客观障碍(如制度壁垒、社会排斥)(张勇、包婷婷,2019[36];陈济东、徐慧,2020[37];徐延辉、史敏,2018[38]),并不是每一个流动人口都能融入流入地生活,并被流入地社会所接受,他们只是在短期内形成定居意向,只要户口未发生转移,流动即为可能。因此本文将定居意愿根据时间维度操作成两类:短期定居意愿、长期定居意愿,其中短期定居意愿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长期定居意愿则为“如果符合本地落户条件,是否愿意把户口迁移入本地?”两种因变量均操作成二分类变量处理。打算定居赋值为1,不打算和没想好合并赋值为0。

2.自变量——相对收入水平

根据前文所说,有两种测量相对收入的方法,一种是基于被访者的主观感受所形成的主观相对收入水平,另一种是研究者以特定因素为标准设置参照组所形成的客观相对收入水平,本文同时选取这两种测量方法来探索相对收入水平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

主观相对收入水平测量用流动人口问卷311题项的“是否在流入地有收入太低的困难”,若有则赋值为0,主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若没有则赋值为1,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

客观相对收入水平测量上考虑到每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省份居民收入水平不同,也考虑到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地区的不同,不是所有流动人口都生活在城镇,仍有部分流动人口流入到农村地区,他们的生活水准、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有较大差距,流入到农村的跟农村的而不是城镇的收入水平比较更为合理,综上考虑,比较的标准分省份和分城乡来相应计算。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寻找参照组,以《中国统计摘要(2017)》的人民生活板块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参照相对贫困线的界定(沈扬扬、李实,2020)[39],分省份分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作为相对贫困线,共形成62个参照组数据。其次,统一参照指标,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和《中国统计摘要(2017)》数据统计内容一致,均是收集统计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四大方面,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统计的是家庭月收入,《中国统计摘要》统计的是个人年收入,两类统计数据仅在统计数量和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统一测量口径,本文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中的收入处理成流动人口人均年收入,内涵为家庭中每个人在流入地体面生活的能力。最后,形成参照比较,若流动人口人均年收入高于相对贫困线,则赋值为1,代表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若低于相对贫困线,则赋值为0,代表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

3.控制变量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朱宇、林李月,2019[5];杨成凤等,2020[40]),本文将影响定居意愿的变量划分为个体特征类变量、家庭特征类变量、社会特征类变量、流动特征类变量。个体特征类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家庭特征类变量包括住房性质和代际关系,社会特征类变量包括社会交往和社会保障,流动特征类变量包括流动时长、流入地、流动范围,具体指标见表1。

表1 变量及其解释

三、结 果

数据分析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定居意愿的描述性统计,以此来探究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的差异,第二部分是对定居意愿和相对收入水平进行交叉分析,来探究群体内部差异,第三部分是建立回归模型分析相对收入水平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一)定居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从全样本、半家庭化迁移、完整家庭化迁移定居意愿的分布来看,83.8%的流动人口有短期定居意愿的打算,38.7%的流动人口有长期定居意愿。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的定居意愿通过1%水平下显著性检验,从数据中可看出,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打算短期定居意愿(85.1%)和长期定居意愿(40.4%)比半家庭化迁移群体的打算短期定居意愿(81.7%)和长期定居意愿(35.8%)分别高出3.4%、4.6%,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长期定居意愿有所提升。流动人口短期定居意愿比长期定居意愿强烈,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以实现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的定居意愿更好。

表2 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的定居意愿状况

(二)相对收入水平与定居意愿的交叉分析

将相对收入水平与全样本、完整家庭化迁移、半家庭化迁移的定居意愿进行交互分类比较,结果如表3所示,所有交互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即不同测量指标下,流动人口相对收入水平与定居意愿之间存在关联,流动人口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存在关联。整体来看,相对收入水平高会提高定居意愿,不仅对短期定居意愿和长期定居意愿影响一致,也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影响一致。从不同测量指标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来看,主观相对收入水平和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一致、比例分布一致。

表3 相对收入水平与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的交叉分析

(三)相对收入水平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相对收入水平对核心家庭化迁移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短期定居意愿、长期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一和模型二),并比较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的短期定居意愿(模型三和模型五)和长期定居意愿(模型四和模型六),从而一是来探究不同测量指标对全样本定居意愿的差异,二是来探究不同测量指标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的影响,分析结果见表4。

表4 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

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对全样本、完整家庭化迁移、半家庭化迁移群体的短期定居意愿和长期定居意愿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主观相对收入水平对全样本、半家庭化迁移的长期定居意愿通过P<0.001的参数检验,统计显著性强,对完整家庭化迁移的长期定居意愿通过5%置信水平下的统计检验,对半家庭化迁移的短期定居意愿通过10%置信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对全样本和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的短期定居意愿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从相对收入水平对群体短期定居意愿和长期定居意愿的影响来看,相对收入水平前期正向影响短期定居意愿后期负向影响长期定居意愿。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全样本、完整家庭化迁移、半家庭化迁移群体其短期定居意愿较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分别高13.3%、13.0%、11.3%,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全样本、完整家庭化迁移、半家庭化迁移群体其长期定居意愿较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分别降低4.9%、3.3%、9.7%,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半家庭化迁移群体其短期定居意愿较主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高4.8%,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半家庭化迁移群体其长期定居意愿较主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降低11%,整体呈现收入水平在前期流动人口考虑短期定居意愿上正向影响,后期则不是考虑长期定居的主导因素。

从主观和客观两类指标来看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差异来看,客观指标比主观指标影响更为强烈。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在所有的6个回归模型中都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主观相对收入水平仅在4个回归模型中通过显著性检验,从模型五和模型六的数据来看,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半家庭化迁移群体短期定居意愿比主观收入低者高4.8%,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对短期定居意愿则提高11.3%,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对短期定居意愿正向影响幅度不如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影响程度强烈。其次主观相对收入水平高对半家庭化迁移群体的长期定居意愿降低11%,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对长期定居意愿降低9.7%,客观相对收入水平对定居意愿的负面影响比主观相对收入水平影响小。侧面反映出缩小收入差距,满足流动人口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会提高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

从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定居意愿的影响差异来看,相对收入水平对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的影响比对半家庭化迁移群体的影响更为稳定。如模型三和模型五所示,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在城市打算短期定居的发生概率是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的1.130倍,对于半家庭化迁移群体这个发生概率则是1.113倍。如模型四和模型六所示,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的完整家庭化迁移群体长期定居意愿比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降低3.3%,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对半家庭化迁移群体长期定居意愿比客观相对收入水平低者则降低9.7%,从侧面反映了实现完整家庭化迁移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收入水平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控制变量对短期、长期定居意愿的影响来看,有所联系和差异。

联系:受教育程度高、非农的流动人口其短期定居意愿和长期定居意愿比受教育程度低、农业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高,对于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的定居意愿影响也一致。安居方能乐业,住房选择会显著提高群体定居意愿,拥有自己的房子会是影响流动人口定居城市的关键因素。多与人交往、有社会保障、流动时间越长的群体定居意愿越强烈。全样本还是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流入到东部地区的群体,不论是短期定居意愿还是长期定居意愿均较好。

差异:性别意愿差异。性别仅对长期定居意愿通过显著性检验,相比男性,女性对于落户、户籍转移更易接受,更易适应。家庭代际差异。相比一代关系,二代关系对实现了完整家庭化迁移的群体其

短期定居意愿和长期定居意愿发生比例分别提高53.6%和7.4%,但对于半家庭化迁移群体而言,二代关系会提高他们在流入地短期定居意愿,但从长期户籍转移的视角来看,与子女异地分割生活会负面影响其定居意愿,其发生比仅为一代的0.822倍,由此可见满足二代半家庭化迁移所需的权益诉求(教育权益诉求、社会保障诉求)仍然很重要。流动范围差异。省内迁移会提高短期定居意愿,但不会促进户籍转移,而跨省迁移群体流动距离远、跨越范围大,付出了相对高昂的迁移成本下,其户籍转移就较为强烈。

四、结 论

本文考察相对收入水平是否影响核心家庭化迁移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进而阻滞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研究发现,第一,从测量指标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强度来看,相比主观相对收入水平,客观相对收入水平高对全样本、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的短期定居意愿的正向影响更大,对于长期定居意愿的负向影响更小,因此对于流动人口收入,更要关注到客观的相对贫困,且区域间、微观个体间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事实,相对贫困始终呈动态变动,因此一方面要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缩小收入水平差距,另一方面要建设包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针对流动人口中贫困群体,应根据贫困类型来加强对他们的救助和帮扶,实现救助待遇多层次性,以此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核心家庭化迁移流动人口短期定居意愿好于长期定居意愿,符合居留不落户的现实情境,相对收入水平高会正向显著提高流动人口短期定居意愿,但对于长期定居意愿却是弱势影响,流动人口前期会因相对收入水平高留居,但经济因素对于定居意愿的影响在减弱,不是定居意愿的长期驱动力,仍有一些客观障碍(户籍制度、教育权益、社会保障诉求)影响群体落户。本文观点也验证并补充了“收入悖论”“收入拐点”的存在(孟颖颖、邓大松,2011[41]),即相对收入水平在前期对短期定居意愿有显著的正效应,但后期上,相对收入水平的继续提升并不能带来定居意愿程度的明显增进,不仅绝对收入存在此现象,相对收入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也存在相同效应。针对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在后期对定居意愿影响“失效”这一情况,需求层次理论为此现象作出了一个很好的解释,即人的需求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当流动人口收入得到满足后,就会对就业质量、住房条件、社会保障、教育权益、社会网络、社会认同等产生更高层次的要求,也就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因此持续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仍是我国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从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定居意愿的影响上来看,完整家庭化迁移已占主导,且完整家庭化迁移人群定居意愿好于半家庭化迁移人群,从相对收入水平对不同家庭迁移模式下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异质性检验发现,相对收入水平高对于实现完整家庭化迁移的定居意愿要比对半家庭化迁移定居意愿的影响更加稳健,相对收入水平高对半家庭化迁移长期定居意愿的负向影响更大。因此要提高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为重要的是支持和推进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政府需要加强城市建设,降低家庭化迁移成本,消除家庭迁移的各种障碍,提高对流动人口及家庭的吸纳力和吸引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对城市公共福利的需求,以此不断改善流动人口及家庭在当地的生活,增进其民生福祉。

受篇幅所限,提升相对收入测量指标和测量方式的精确性、提高定居意愿变量的精细化、探究除收入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被剥夺导致影响到流动人口及家庭的市民化进程,还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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