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与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机制研究

2022-03-23 21:58赵晓峰康宇兰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相对贫困农民合作社协同发展

赵晓峰 康宇兰

[摘  要]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与相对贫困的多维治理具有内在的理论自洽性,这为双方协同推进机制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在绝对贫困治理阶段,合作社因其制度益贫性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组织载体。随着组织成员异质性不断增强,为了满足社员的多元化需求,合作社不断拓展经营业务。这使合作社能够从不同维度参与治理相对贫困的实践活动,帮助化解相对贫困群体的多维贫困难题。通过双方协同机制的构建,一方面有助于依托合作社建立融合资产收益扶贫、合作养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与社区性服务业为一体的治理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合作社增强资金实力、培养合作人才、增进与政府的信任关系,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相对贫困;综合化;多维贫困;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2)02-0113-09

一、引言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型过渡阶段,设立衔接过渡期,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在治理绝对贫困阶段,农民合作社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组织载体,发挥着关键作用。首先,合作社基于熟人社会的组织机制和运行逻辑,能够准确识别贫困户,有效解决“扶持谁”的问题。其次,合作组织的益贫性,使其可以承担扶持主体的角色,从而化解“谁来扶”的难题[1]。最后,合作社通过承接国家资源并将其转化为贫困户入社股份使个体能够获得相应的股份分红,在具体操作层面解决“怎么扶”的难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体内部出现分化,这使合作社成员结构日益复杂。为此,学界形成了两种分析思路:一种研究思路认为成员异质性使集体内部产生了类型多样的利益诉求,推动着合作社不断拓展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呈现出综合化发展趋势[2]。另一种研究思路认为社员分化意味着个体间的资源禀赋与行动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系统内部出现风险分担与盈余分配不均衡问题[3],进而衍生出“大农吃小农”[4]的发展困境,使合作社发展遭遇障碍。当前,合作社综合化发展与小农户利益受损现象并存,这使创新组织发展机制、完善组织治理结构,帮助合作社摆脱发展困境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治理绝对贫困任务的基本完成,治理相对贫困成为农村反贫困工作的新重心。阿玛蒂亚森的能力贫困理论认为贫困是个体可行性能力被剥夺导致的,而不仅是收入低下造成的。所谓可行性能力是指个体可以选择其生活方式的自由,各种社会福利的缺失使个体失去了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因此社会福利的不足既是致贫原因,也是贫困的表现。从这一研究视角出发,相对贫困具有多维性,包括发展机会缺失导致的权利贫困、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导致的文化贫困、公共服务及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导致的能力贫困都是相对贫困的表现形式[5]。这意味着贫困治理从单一的物质贫困治理转变为多维贫困治理,治理目标从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转变为强调人的“发展”。如何加强生产、生活、消费、文化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相对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满足其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是治理相对贫困的重要内容。基于此,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与相对贫困治理具有内在的理论自洽性,通过构建二者的协同发展机制,既可以有效促进相对贫困问题的解决,又能够促进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与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理论契合点

由于在合作社发展中,普通社员没有入股或股份占比太低造成强势社员能够凭借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本优势,占有、挪用、操控国家惠农项目和财政补贴,谋取个人私利[6],侵害弱势小农利益。所以,精准扶贫政策以农民合作社为平台,将大量的扶贫资金以折价入股的方式量化成贫困人口持有的股权,可以有效增加以贫困户为代表的普通社员的股份占比,从而增强小农户自身发展实力,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解决组织治理结构异化问题。因此,在绝对贫困治理时期,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的理论契合点在股权结构上[1]。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实施,大量的财政资金持续性地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转移,使地方政府面临财政紧张等问题。同时,与绝对贫困人口相比,相对贫困人口基数更大,覆盖范围更广,需要更多人、财、物的投入[7]。由此,通过继续发挥合作社的组织资源优势,助力相对贫困治理,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目前,农民合作社通过不同主体的横向联合与产业链上的纵向延伸使其服务业务不断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拓展、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产供销三位一体合作社作为合作组织综合化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实践探索中出现了很多典型案例。在浙江瑞安,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合作银行、供销联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协。通过在农协内部设置信用、供销、科技等部门,各种不同的社会资源得到整合。在金融贷款方面,农村合作银行依托农协的信用部门开展信用评级、小组限额联保等业务,使小农户能够顺利贷款;在农产品销售领域,瑞安市通过大力推广使用“瑞农协”等集体商标,打造本地区的专属品牌,发挥品牌效应,并依托供销社加强产品的物流配送、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促进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与超市及农贸市场对接销售;在农资供应领域,农协供销部门组织开展多项农资团购,依托供销社的网络优势将农资连锁配送网络逐步延伸至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来源可靠、价格实惠的农资。此外,瑞安农协大力引导专业合作社纵向延伸,为基层合作社嫁接金融、流通、科技、社会服务等功能[8]。

农民合作社综合化发展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解决相对贫困治理难题。在多维贫困理论视野下,贫困内涵超出了收入不足的范围,涉及健康和营养状况不良、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较低、生计手段缺乏、居住条件恶劣、社会排斥以及社会参与缺乏等诸多方面[9]。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治理相对贫困,容易出现“政府失灵”现象,即在扶贫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和致贫因素复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10],公共资源无法进行合理分配,出现贪污腐败、形式主义、数字脱贫和优亲厚友等现象[11],使贫困人口无法精准识别。同时,国家扶贫政策以照顾多数人利益为前提,无法达到多样化和精细化的水准,而其非营利性也使之无法向相对贫困人口提供生产性服务[12],满足相对贫困治理的多元化需求。另外,政府在扶贫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容易使贫困人口产生“等靠要”思想,扶贫政策和项目的层层分解也使扶贫项目碎片化,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合作社参与相对贫困治理可以提供精细化、持续性、系统性的社会服务,解决贫困户各种生产生活难题[10]。首先,合作社通过产前集中采购基础性农业生产资料,可以有效降低个体农户购买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其次,合作社通过打通生产与销售环节,可以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向互动与交流,从而减少小农户生产的盲目性,降低其市场风险。最后,合作组织功能的不断拓展使其除了可以帮助社员进行农业生产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物质、文化、生活等其他公共服务。如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联合可以拓展组织的融资渠道,使其为社员提供更多的贷款资金;合作社与社区的联合,可以增加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弥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进而,通过这些公共资源的供给,贫困人口在生产、消费、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有助于帮助其突破貧困枷锁,走上致富道路。

此外,合作社综合化发展所产生的多样化扶贫功能与国家贫困治理政策的调整相契合。针对目前的贫困形势,政府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帮助就业,使其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7]。农民合作社通过提供外部帮扶可以提升贫困户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激发个体的内生动力使其嵌入到新一阶段的国家扶贫战略中,汲取各类资源,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

如今,农民合作社开始在各个领域展开联合,如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合作、金融和保险领域的合作以及文化领域的合作[13],还有一些合作社在综合合作的基础上发展出更高层次的联合体和联合社。借助相对贫困治理的参与,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快。由于相对贫困群体内部存在着多元化的需求,为了满足这部分群体的诉求,合作组织必须通过联合与合作拓展其业務,从而为综合化发展注入了新的外部推动力。

综上所述,农民合作社综合化发展能从多方面帮扶相对贫困人口,而通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又能进一步促进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二者具有协同发展的理论契合性。

三、农民合作社发展:助力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农民合作社具有嵌入地方社会文化网络的发展特征,这使其能够熟悉相对贫困群体的基本情况,因人制宜提供精准帮扶措施。具体来讲,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可以为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帮扶措施。

(一)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

资产收益扶贫是指合作社借助产业优势与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对接,将财政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和农户自身拥有的资产以优先股的方式量化给贫困户,使贫困户获得更多的资产性收益的一种扶贫方式[14]。得益于国家各类帮扶政策形成的合力,这种扶贫机制日趋完善,能够使贫困户从多个渠道获得经济收益,包括贫困户的股份所形成的具有保底作用的股金分红;当地产业的繁荣发展使个人股份产生的二次返利;扶贫公益岗位提供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农业或手工业产生的经营性收入等。随着资产收益扶贫对产业类型和资金类型的容纳性增强,相对贫困人口的入股资本选择范围也更为开阔,这使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股份分红,促进个人资产积累,优化家庭收入结构。

除此以外,资产收益扶贫还可以通过将相对贫困群体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提高家庭资源使用效率。个体由于能力欠缺、资本不足导致其无法借助当地自然环境优势,充分开发自有资源。资产收益扶贫通过将财政资金资本化,弥补贫困人口发展的资金短板,并依托合作社将私人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整合到村集体资源中,盘活相对贫困群体的各种资源要素并形成资源叠加效应,使资源得到高效的开发和利用[11],持续稳定增加相对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由此,相对贫困群体与乡村能人、社会资本有机融合,通过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分享改革成果,脱离贫困状态[15]。

(二)发展合作社互助养老

综合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发展合作养老解决贫困老人和贫困家庭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农民合作社综合化发展的新方向。有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四种较为典型的合作养老模式。第一种是以土地流转换养老服务的模式,以湖北某合作社为例,该社利用空闲房屋,为农村老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养老场所。该场所不仅建有食堂、卧室等基础性公共设施,满足老年人就餐、住宿等需求,还为老人入住的房间配备空调、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等生活设施,以方便其生活。同时,合作社考虑到一些老年人行动不便,聘请专业培训过的当地妇女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此外,合作社还建有棋牌间、阅览室、卡拉OK厅、放映室等公共休闲场所来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而农村贫困老人只需要将其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依靠土地所产生的承包收益便可以获得上述养老服务。第二种是以生产就业换养老福利的模式,以江苏某合作社为代表,该社针对有一定自养能力的贫困老人,为其提供一些合适的就业岗位,如分拣蔬菜、包装农产品等工作,让这些老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满足自身对于衣、食、住、行、医的需求,提高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减少对子女的经济依赖。此外,入社老人通过参与劳动与同龄人进行交流互动,也能重新找到“生活的意义”。第三种是以资金互助激活养老资源的模式,以河南某合作社为代表,该组织通过赋予入社老人监督资金流向和为村民做担保的权利,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进而发挥农村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贫困老人的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以解决农村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第四种是以养老福利换社员支持的模式,以河北某合作社为代表,其为了争取社员支持将养老业务与入社资格相关联,社员入社便可以享受到或使其父母享受到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16]。

这些实践探索契合了农村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传统孝道观念日渐淡薄、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传统“反哺”式循环的家庭养老模式[16]难以维系。同时,计划生育导致的少子化、教育成本逐渐扩大化和老人医疗费用不断增加使中青年农民的经济负担较重。通过土地流转、参与就业、资金互助和社员支持等换取养老服务不仅可以满足农村贫困老年人在物质供给、身体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需求[17],还可以减少农村贫困家庭在养老方面的支出,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最终实现贫困户有效脱贫。

(三)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这种产业链上的纵向延伸使农民合作能够满足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人群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随着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以老人和妇女为主的家庭农业生产面临劳动力不足的困境。而且,传统小农生产模式对体力、精力等要求较高,女性群体和老年人受自身生理机能和体能的限制,无法承担长时段以重体力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生产,这使得重体力劳动力短缺问题更加突出。同时,传统性别分工导致女性对于农业生产技术掌握较少,而留守老人的生产知识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新,这使其一旦遇到病虫害等农业技术难题,将会面临严重的农业亏损。另外,购买生产资料过程中的品类选择、货物搬运、卸载等技术难题和劳动者体能困难也成为这部分群体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障碍。而传统的农业生产困境如基础设施不健全、生产资料价格高和农产品销售价格低等问题也会加剧相对贫困群体的脱贫难度[18]。

合作社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老龄化和女性化的发展困境。在农业管理方面,合作社在农业种植过程中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和送货上门服务可以解决贫困群体直接进行农业用品的选择、运输、卸载时所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解决了分散农户购买农产品的高成本问题。合作社在生产中提供的土壤改良、土地翻耕、无人机播种、机器收割等机械化服务,可以减少农业生产对人力的依赖,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避免重体力劳作对个体身体的透支。在产后提供农产品运输、销售等服务,使小农业生产与大市场直接对接,减少市场波动导致的农产品滞销困境,为相对贫困群体提供稳定的收入保障。在农业技术方面,合作社开展的选种育种、土地平整、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各种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能够有效帮助妇女和老人及时了解、掌握、应用最新农业技术,解决农业经营难题,降低农户的技术风险。在农业信息方面,合作社提供的市场讯息和国家政策解读可以增加个体信息来源,促進其及时调整农业生产安排或农作物种植结构,减少家庭生产损失。

(四)发展社区性服务业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扶持和社会资助下,由社区居民自行组织,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19]。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市场化的推进,农村地区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因此,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亟需建立。而合作社综合化发展使其功能不断拓展,能够提供社区性服务,满足个体的各种生活需求。

首先,在生产服务方面,合作社农机维修队的组建和小型农机租用店的创办可以为贫困户提供低价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租用服务。同时,电商知识教育等课程的开设也为社员学习现代化网络技术,利用淘宝网店、网络直播等形式售卖农产品进行了培训辅导。其次,在生活服务方面,合作社批量采购日用品,获取优惠价格,开设社区超市可以为相对贫困人口提供就近的生活用品选购服务,节约家庭开支,降低生活成本,增加经济储蓄。而且,合作组织还组建一些日托班,开展贫困户优惠活动,为贫困家庭提供儿童照料服务,为农村高龄贫困老人提供免费早餐和理发优惠等社会服务以及发放米面油等节日福利,提高其生活水准。此外,各系统和单位也借助合作社进行“下乡”服务[20],包括开展劳动就业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面向社区内特殊群体,提供相关公益服务,加强普惠性法制宣传教育、群众性文化教育、科普活动并进行好青年、好媳妇、好婆婆评选等,满足不同职业群体的需求,丰富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最后,在环境维护方面,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其对自己生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受农民传统公私观念和乡村公共性消解的影响,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清洁成为问题。合作社通过集体出资购买清扫工具并聘请保洁员负责社区公共卫生的打扫、居民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公用垃圾桶的清倒等,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满足贫困户对人居环境改造的需求。

(五)为相对贫困群体赋权增能

造成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体内生动力不足。由于经济资本匮乏,贫困人口为了维持家庭再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这导致个体产生自卑、封闭、惧怕风险、畏惧竞争等心理特征,并固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心智模式,影响主体行为,使其行动表现出保守不愿意承担风险、倾向于眼前利益进行短期投资、缺乏对市场的理性判断、盲目跟风等特征,当个体失去外在帮扶政策后,这种行为模式很容易使其再次陷入贫困,甚至导致贫困的代际传递。农民合作社通过各种激励手段,可以提升贫困户的自我认知能力、改变个体思维习惯、激发主体内生动力,包括:通过资产经营赋权推动个体主动学习生产经营知识,提高其洞察能力和前瞻性,进而培育出市场意识、推动个体向现代经营者过渡;通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将贫困户从繁重的农业劳作中解放出来,使其拥有闲暇时间接触外界、进行独立思考,逐步改变自身短视行为,意识到教育等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资本积累的重要性,从而增加其对发展性消费的投入,有效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通过经济资本赋权使相对贫困人口敢于尝试一些理性的风险投资和长期性投资,为家庭的可持续发展积累更多的资本等。另外,个体所处的社会结构限制使贫困户仅靠个人力量无法摆脱贫困,借助合作社综合化发展所形成的社会支持网络,相对贫困群体的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得以提升,有能力挣脱外界环境束缚并重新焕发对生活的热情,最终通过扶贫扶志扶智的结合,使贫困人口实现有效脱贫。

四、治理相对贫困:助推农民合作社嵌入式高质量发展

农民合作社能够促进相对贫困治理目标的实现,同时,相对贫困治理也为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机遇。

(一)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

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入社农户、金融贷款和国家项目。一方面,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使农民收入偏低。另一方面,合作组织还贷能力相对较低且涉农贷款风险系数较高等因素使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的优先贷款对象。另外,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匮乏、发展落后导致合作社无法依托地方优势申请国家项目面临资金匮乏难题[21],而通过参与扶贫工作可以为合作组织资金积累提供多个渠道。

在申请国家项目方面,政府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发展设置了很多扶贫项目和专项扶贫资金,合作社依托相对贫困治理可以打破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限制,申请到一定数量的国家财政补贴以填补其资金空缺,实现组织发展目标。同时,产业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等扶贫方式还可以促进合作社进一步嵌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包括村委会、供销社、信用社等在内的涉农组织和村民建立良好的社会往来关系,形成独特的地方社会关系网络,借助乡村社会的人情往来和非正式互动,获得村民的社会支持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支持,打通融资渠道、形成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维持组织低成本、高效运转。在筹集资金方面,众多贫困户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入社资金和资源增加了组织资金储量,丰富了合作社经济资本。而农民合作社规模的日益壮大使其实力增强,可以吸引到部分金融贷款,拓宽其融资渠道。在资金管理方面,国家对合作社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随着扶贫工作和扶贫资金的不断下沉逐渐增强,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定期考核和检查,合作社账目支出逐渐透明化、管理人员的财务行为愈加正规化,组织管理方式日渐制度化,从而使资金腐败问题得到缓解,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得以壮大,发展潜力进一步增强。

(二)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载体

土地托管是指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基础上将土地交给社会组织,由其对土地进行管理[22]的一种服务方式。土地托管有三类形式,第一种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的全托管模式,第二种是社会组织有偿提供劳务、技术、农资等部分服务的半托管模式,第三种是仅提供农资方面的服务代管[18]。灵活的服务模式可以满足不同类型务农者的需求,使其与现代农业对接,促进个体向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变。

首先,土地是相对贫困人口维持生产生活的一道重要保障,贫困户一方面由于外出务工、务农时间紧张难以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考虑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界定问题和土地流转合约的长期性对贫困户家庭生计的影响,不愿意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社会组织,导致一部分资源被闲置。合作社提供的土地托管服务既可以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管理闲置耕地,使贫困户获得农业经济收益,增加家庭收入来源,又使土地集中连片耕种,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其次,相对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资本薄弱,无法承担高额的农业机械购买费用和高成本的优质农业生产资料,通常倾向于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农业生产,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济收益不高。合作组织为托管农户提供的农机服务可以推动工业化设备对传统人力畜力以及手工工具的代替[23],使小农生产与现代化生产资料有机结合,促使农业生产实现机械化。最后,相对贫困人口生产经营能力有限,无法及时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或采用最新农业技术生产优质农产品,因此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之个体介入市场能力不强,难以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常常被中间商压价,赔本销售。合作社通过代管服务集中生产并提供统一的农业技术指导,形成标准化生产,发展出产供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减少中间环节,在增加贫困户利润的同时也推动最新科技成果的传播、推广和使用,使农业生产科技化、标准化。由此,在以承包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基础之上形成了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科技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使合作社成为引领贫困户走向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载体。

(三)开发合作社人力资源

农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面对气象灾害,以单一务农为主的贫困家庭抵抗风险能力较弱。为了维持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很多贫困家庭采取务工、创业等多样化就业方式,并衍生出以年轻人外出打工,老人在村务农的家庭合力生存策略,这导致大量的村庄精英外流,加入合作社的大部分农户受教育程度偏低、人力资本薄弱、对农业技术缺乏了解、对市场变化敏锐度不高,使农民合作社发展陷入人才困境。

产业扶贫提供的农业和非农就业以及创业机会促使农村年轻人在本地就业,减少青壮年人口外流,而青年人敢于冒险、接受和学习新事物速度较快等优势可以为合作社发展注入新活力,促进合作组织转型升级。同时,产业扶贫也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产生影响。由于在参与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贫困户可以习得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因此大部分社员的人力资本得到利用和开发。此外,乡村产业的繁荣发展对外部资本参与投资和本地精英参与管理的吸引,促使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当地经济发展之中,可以为合作社发展提供管理、销售等各类人才。另外,科技扶贫也为农村地区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业技术人才,利用其生产技术可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落后和技术人员缺乏的局面,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而教育扶贫通过各种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可以提升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促进家庭人力资本的累积,为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供应后备力量。

(四)增进政府与合作社的互信关系

农民合作社游离于市场机制失灵边缘的制度设计使其对政府规制和政府扶持具有天然的依赖性[24],这种组织发展特征使其一旦失去政府政策的指引或国家制度的支持,将会陷入发展颓势。相对贫困治理为调整农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由于相对贫困人口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因此需要先了解不同贫困群体的需求,进而才能提供与之诉求相契合的帮扶,如一些贫困家庭因缺乏劳动力从而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需要帮助,另一些家庭由于在养老和子女教育方面负担较重,因而需要社会性服务解决家庭照料问题,还有一些家庭由于人力资本匮乏从而陷入文化贫困,需要外部教育资源的支持。政府政策的普惠性特点使其难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来满足贫困人口的差异性需求。

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使其可以针对贫困户的现实状况和贫困特点,提供适合的帮扶政策,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因此通过协助国家扶贫工作,合作社从缺乏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变为与政府积极合作的伙伴。组织主体性地位的变化一方面扩大了合作社发展空间,加强了其综合化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促进了其与政府信任关系的建立。随着合作社实力的日益增强以及与政府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发展更为深入地嵌入国家政策设计与制度结构,甚至开始充当政府与农民进行利益沟通的组织载体,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五)促进合作社高层次合作

隨着国家资源向农村地区输送,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力量越来越多元化,包括企业、民间机构等,其发展动机与主要依靠农业增收的专业农民具有较大的差异。同时,农民群体内部分化也使每个农村家庭耕种土地的数量、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家庭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存在较大差别[25],因此在组织内部产生了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这促使农民合作社的职能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张。而贫困户为了享受其所需的社会化服务,开始与合作社进行频繁的业务往来,由于每次交易都受到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逐渐对合作组织的制度规定产生认同,进而培养出社员对其所属组织的认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契约信任或制度信任。同时,社会成员在参与实践时,会区别对待正式成员、非正式成员与普通村民,这种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类别化区分意识有利于在组织内部建立起良好的人际信任,促进“大农”带“小农”机制的形成,使合作社内部构建起一个能够确保大多数农民收益权不受侵犯的新的合作制度框架,促进合作组织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26]。此外,组织内部信任关系的建立也促使贫困户的身份角色发生转变,从受助者变为组织中的一员,这种身份角色的转变使其对所在组织提出更高的发展要求,为了满足社员的要求,合作社开始向更高层次的综合合作迈进。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农民合作社发展与相对贫困治理具有内在的理论契合性,因此构建二者协同发展机制,可以促进双方实现合作共赢。相对贫困的复杂性和层次性使其呈现出多维贫困的特点,这导致新阶段的贫困治理需要对相对贫困人口提供多方面帮扶。与此同时,多元主体的参与深刻地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了适应这种人员结构变化,合作组织开始走向联合与合作,这使其可以与政府、市场及其他社会主体建立有效联系并将各类主体力量内化,为其内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满足组织成员的诸多诉求。因此,合作社的综合发展契合了相对贫困治理的需要。而贫困人口的异质性也会进一步促进合作组织的综合化发展。通过构建双方协同发展机制,一方面,相对贫困治理借助农民合作社提供的资产收益扶贫、合作社养老、生产性服务、社区性服务以及为个体赋权增能可以有效解决贫困户物质财富有限、生产生活不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依托相对贫困治理可以解决自身资金匮乏、人才稀缺等问题,并重新调整其与政府、与社员的关系,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但在推动二者协同机制构建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在贫困人口识别方面,要不断完善相对贫困人口认定标准,防止国家资源与贫困人口对接错位所导致的扶贫资源浪费、社会不公正等问题。在贫困人口扶持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惠农资源的监督,防止一些谋利者滥用职权,贪污国家财政补贴。农民合作社在参与扶贫时,要处理好贫困户与普通社员的关系,加强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成员因福利分配产生内部纠纷,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农村组织也要发挥社会功能、主动承担为相对贫困人口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的社会责任。贫困户应当主动参与精准扶贫,加速扶贫工作的推进和展开。在贫困人口脱贫退贫方面,应当完善贫困人口退出机制,防范社会福利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 赵晓峰, 邢成举. 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 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 农业经济问题, 2016, 37(4): 23-29+110.

[2] 海莉娟. 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及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耦合机制研究[J]. 贵州社会科学, 2019(12): 154-160.

[3] 黄胜忠, 伏红勇. 成员异质性、风险分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J]. 农业经济问题, 2014, 35(8): 57-64+111.

[4] 仝志辉, 温铁军. 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J]. 开放时代, 2009(4): 5-26.

[5] 曹子坚, 张俊霞. 能力建设视域下的农村贫困治理[J]. 甘肃社会科学, 2020(5): 155-162.

[6] 邢成举. 结构性贫困与精英俘获[J]. 团结, 2016(4): 14-16.

[7] 黄林, 卫兴华. 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 经济问题, 2017(9): 1-5.

[8] 关宏超. 浙江瑞安“三位一体”综合农协建设试验探讨[J]. 乡镇经济, 2008, 24(12): 85-88.

[9] 李雪萍, 王蒙. 多维贫困“行动—结构”分析框架下的生计脆弱——基于武陵山区的实证调查与理论分析[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53(5): 1-9.

[10] 黄林, 卫兴华. 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 经济问题, 2017(9): 1-5.

[11] 王建华, 杨才园, 谢玉梅. 农村扶贫方式的政策取向及其演进逻辑——基于中央“一号文件”的文本梳理[J]. 改革, 2019(9): 138-148.

[12] 刘影. 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发展路径选择[J].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4): 37-41.

[13] 温铁军, 杨春悦. 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J].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2): 26.

[14] 袁伟民, 唐丽霞. 农民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 理论阐释与路径创新[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0(5): 48-55.

[15] 戴旭宏. 精准扶贫: 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路径选择——基于四川实践探索[J]. 农村经济, 2016(11): 22-26.

[16] 李俏, 贾春帅. 合作社养老: 运行逻辑、实践检视与未来展望[J]. 改革, 2020(2): 149-159.

[17] 柴定红, 程启军. 解读农村家庭变迁及其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J]. 理论月刊, 2002(12): 80-81.

[18] 吴惠芳, 饶静. 农业女性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J]. 农业技术经济, 2009(2): 55-61.

[19] 王国枫. 我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 学术交流, 2005(3): 140-144.

[20] 吳业苗. 农村社会转型与社区服务样式的流变[J]. 学界, 2013(12): 51-62+306.

[21] 韩国民, 高颖. 西部地区参与式扶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互动研究[J]. 农村经济, 2009(10): 116-118.

[22] 孙晓燕, 苏昕. 土地托管、总收益与种粮意愿——兼业农户粮食增效与务工增收视角[J]. 农业经济问题, 2012, 33(8): 102-108+112.

[23] 徐旭初, 吴彬. 合作社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理想载体吗?[J]. 中国农村经济, 2018(11): 80-95.

[24] 崔宝玉. 政府规制、政府俘获与合作社发展[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4(5): 26-33.

[25] 赵晓峰. 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何以可能[J].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11): 32.

[26] 赵晓峰. 信任建构、制度变迁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一个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策略与实践[J]. 中国农村观察, 2018(1): 14-27.

责任编辑徐慧枫

猜你喜欢
相对贫困农民合作社协同发展
浅析马克思恩格斯反贫困理论的指导意义
基于客户攻坚的合作社市场推广研究
马克思贫困化理论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运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山东省旅游产业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协同发展探析
农民合作社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改革以来中国贫困指数的测度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