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国, 李 强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7)
视域转换常常会引发思路与方法上的一系列变化,如葛兆光提出,将唐宋对比的方法转向宋明连续的思路能引起文化史、思想史研究的一些根本性改变,[1]再比如王汎森提出,应当重新检视被近代激烈思想压抑下去的文本、观念等,由此或许可以获得新的视野,提供思考问题的新的可能性,[2]又如侯旭东指出,透过反复发生的事务,从人与事(制度)/物关系的角度探讨秩序的构成、展开与维持等问题或可产生新的研究思路,[3]可见,视域转换为研究者打开了新的思路。在这一方面,唐代色役研究尤为迫切。色役可以说是唐代赋役研究中的老问题,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运用传世文献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等资料,对色役的概念、特点、性质、渊源、流变、资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讨,积累了颇为丰厚的成果。(1)相关梳理可参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和卫国《唐代色役制研究述评》,《高校社科信息》1997年第2期;胡戟、张弓、 葛承雍等《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然而,该领域仍有众多问题迄今难以达成一致,深入研究亦遭遇瓶颈。这固然有史料的局限,但研究视域与分析范式的僵化应是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检讨,阐释色役研究走向职役视域的可能,并分析这一转变的理论价值。
尽管色役很早就受到学界关注,但近年来在这一领域持续开拓的学者并不多见,这与色役研究存在的瓶颈不无关系。
色役在唐代史籍中的记载颇为零散和模糊。《唐六典》与《唐会要》在概述唐前期赋役之制时皆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4]76;[5]1 530其中,租、调属于赋税,役则包括役(正役)及杂徭。然而,这段话注释部分亦出现“色役”一词,“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4]76。此处“色役”做何解释?它与正役、杂徭的关系如何?由于此段对“赋役之制”概括简略,故可能并不全面。就赋税制度而言,义仓地税与户税就显然并未囊括。那么,色役是否也可能是正役、杂徭之外的另一役种呢?实际上,在唐代史籍中“色役”一词屡见不鲜,唐中宗即位赦称:“其诸司官员,并杂色役掌(闲)(2)唐长孺据《文苑英华》在“掌”后补“闲”字,现从之,参见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收入唐长孺《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9页。、幕士、门役之徒,兼音声之人及丁匠等,非灼然要籍,并量事减省,所司速为条制”[6]7。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敕亦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5]1 533这些记载皆出现色役称谓,不过它们往往缺乏明晰的概念界定,也难以明确色役性质。故色役的内涵及其与正役、杂徭的关系遂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检视已有成果,关于色役与其他役种之间的关联已形成6种较有代表性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色役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另一役种[7]323-324;[8]637;第二种观点认为色役是一种泛称,可指各种役使[9-10];第三种观点认为色役与杂徭含义相同,是杂徭的别称[11]343;第四种观点认为杂徭的范围大于色役,色役包括在杂徭之中[12]227;第五种观点与第四种观点恰好相反,认为色役的范围大于杂徭,包括杂徭,但不等于杂徭[13];第六种观点则区分了色役的广义与狭义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变化: 广义上的杂徭包括色役,狭义上的杂徭与色役在唐前期有区别,唐后期色役则成为杂徭的代用语[14]180。此外,一些日本学者甚至并不直接使用色役一词,而以杂役、差役、番役、职掌等称谓加以指代。[15-17][18]115-123种种讨论纷繁复杂,不乏彼此矛盾之处,至今仍是聚讼不已。
值得注意的是,纠缠于色役独立与否的问题取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色役研究的重要瓶颈之一,它影响着学界对色役作用、演变、运行等诸多细节问题的深究。不可否认,色役是否具有独立性关涉唐代役制体系的认识,应当是色役研究的根本问题之一。然而,由于现有史料的局限,尽管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耗费了大量精力,但仍难以达成共识。可以预见的是,除非发现更为有力的史料提供支撑,否则争论会在这一问题上继续下去,恐怕也只能是在已有成说之外再增添一家之言而已。因此,色役研究亟待从当前争论中挣脱出来,进一步关注色役的其他细部问题。
学界早已注意到唐代色役与魏晋南北朝吏役、宋代差役之间存在的某种演变关系。武仙卿将中国古代色役划分为南北朝、唐和宋3个阶段[19];王永兴也认为唐代色役制源于南北朝[20]129-133;唐长孺则指出唐代有一类色役居于吏与役之间,渊源于汉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干、吏力、杂任役[14]171;漆侠亦言: “宋代差役是近承隋唐、远绍魏晋的”[21]452。这些认识极为敏锐,但因研究主旨所限,大都停留在宏观追索和粗线条勾勒的阶段,对一些重大问题,如吏役、色役、差役之间究竟是如何发展,如何转化,迁转变化之间有哪些深层次因素,等等,缺乏细致的讨论。虽然张泽咸、赵大旺等人对唐后期到五代、宋初色役的演化轨迹进行了宝贵探索,但相对而言仍较为简略,且未能真正融通唐宋,实现色役与差役之间的对接。[7]372-376;[22]这种情况固然与研究者的断代局限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恐怕是囿于役类名目与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复杂变化。
各朝役法名称不尽相同,即使同称色役,在不同历史阶段也有着不同内涵,这是会通研究的障碍。张泽咸就认为,南北朝时期色役名称尚未见诸记载,不宜称之为色役的盛世;[7]336唐长孺也指出,唐代前、后期色役的内涵不同,不能等而视之[14]180。史籍记载本已带来区隔,而断代史研究者经过多年学术积淀又在各自研究领域形成了不同的话语体系与解释框架,如魏晋南北朝有正役、杂徭、诸色人户之役、吏役,唐代有正役、杂徭、色役、番役,宋代有夫役、差役、职役,等等。当研究者只就某一朝代或某一阶段进行讨论时问题还不大,一旦涉及跨朝代进行较长时段的思索时,马上就会面临词义、话语体系与解释框架难以融通的尴尬。色役称谓在唐代的内涵与变化已是众说纷纭,若进一步辨析其与其他役法名称的联系与区别更是难上加难。因此,重构中国古代役制分析框架、打通断代阻隔显得极为必要。
传统上,研究者多将徭役视为百姓的沉重负担,是阶级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23-26]不可否认,过度的徭役征发可能会造成民怨沸腾,进而动摇王朝统治基础。然而,这样的论述在重视民众负担的同时却未能解释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既然过重的徭役可能会引发统治危机,那么为什么历代王朝依然乐此不疲地进行徭役征派呢?事实上,阶级矛盾激化只是特殊时期的“重大事件”,并非王朝日常统治的主流。(3)侯旭东指出,中国古代史籍有着“常事不书”的传统,重大事件多半是王朝/国家立场上后见之明的建构,日常统治研究或可成为观察过去的新窗口,参见侯旭东《什么是日常统治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版,第90—112页、第305页。若将视角从徭役的负担者转向征调者,从国家治理、行政运作的角度考虑官僚机构的日常运转及公共工程、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便不得不承认在帝制时代的中国,徭役征派自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遗憾的是,徭役功能的认识至今仍显单薄。传统役制研究多将徭役看成是强制性苦力劳作,这实际上是用笼统的劳役掩盖了役制内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功能认识的不足与役制分析框架的局限不无关系。除了军事征调的兵役存在显著不同,只就民户用役而言,现今惯用的唐代役制分析框架主要是正役、杂徭、色役(番役)三分或正役、杂徭二分。然而,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是着眼于役类名目与派役形式的区别,并非从役制功能角度进行区分,这导致对唐代役制的多重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包伟民指出,“赋役征敛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一方面与国家制度的其他方面环环相扣,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经济运作紧密相关”[27]。赋役研究不应局限于制度阐释,亦应重视赋役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联互动。问题还在于不同类型赋役的特性与作用存在差异,制度关联也应是多样的。然而,由于现有研究对役制内部差异把握不足,色役被包裹在笼统而单一的劳役制分析框架内,色役本身的特性并未充分凸显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色役研究的“频宽”。是否能够从服役内容、服役特性的角度建立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凸显役制内部的功能差异,进而关注役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多重作用,应是深化色役研究的重要方向。
唐代并无明晰的“胥吏”概念,研究者多将胥吏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的吏主要指流外官及部分杂任,广义的胥吏则将杂职、职掌也纳入其中,实际上囊括了一部分服务于官署机构或官员个人的色役。[28]广义胥吏的研究,一方面彰显色役实际上具备一定的行政属性,是唐代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样的研究往往将吏、役混杂,遮蔽了服役者的特殊性。
事实上,色役在选任、待遇、职能等方面皆与吏员存在差异。唐代属于吏的流外官需要参加吏部组织的“小选”(亦称“流外铨”),“取其书、计、时务,其校试、铨注,与流内略同”[29]1 187,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才能获得任职资格;杂任则由州县补选,任职者也需要满足不同条件。流外官与杂任皆有考课,具备一定的迁转途径;色役则主要依据身份征派,除散官、勋官、三卫、品子等已有散品或勋品,为积累职资而分番上下的特殊群体之外,[30]广大下层服役者皆属强制性无偿征派,并无升迁可言。中央诸司与地方州县府、史、佐等吏职多为各曹、司事务的经办人员,主要从事文书处理工作,色役则主要是供官员个人或官署机构杂使或从事某种专门性技能工作。
吏员与色役判然有别,然而,在广义胥吏的包裹中,色役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失语”状态,对其特有的管理模式、行政职能、生存状态等等皆缺乏足够认识,色役人内部差异也有待考察。因此,唐代官僚制度与行政体系研究需要进一步“下沉”,充分凸显服役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在行政运行中的毛细管作用。
推进色役研究,一方面要尽可能在争论中找到共识,从彼此认可之处推进探究的深入;另一方面要转换视域,开拓色役研究的新视野与新议题。色役大都服务于官署机构或官吏个人,既是一种役,也是一种职务,所以,职役视域将为丰富色役研究带来可能。尽管当前唐代役制研究并未真正建立职役分析框架,但古代史籍的职役撰述传统、学界对唐代具有职掌特性役的共性认识及前人研究存在的职役语境已经为走向职役视域奠定了基础。
尽管唐代史籍已存在“职役”一词,但正如黄正建所言,其概念“还远没有完善和普及”[31]535。真正在史籍中树立职役撰述传统的应属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文献通考》首次编纂了《职役考》,明确使用“职役”称谓。因此,了解《文献通考·职役考》的编纂逻辑及“职役”的内涵极为重要。
《文献通考·自序》集中体现了马端临的编纂思想。马端临认为,班固之后的史家大都“断代为史,无会通因仍之道”[32]1,故此失去了史著应有的会通精神。《资治通鉴》虽为通史,然“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32]380。马端临极为重视典章经制,在他看来,各朝兴衰治乱皆有独特原因,难以提供直接借鉴。然而,尽管政权在更迭,但“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32]1。《通典》虽为典章记述作出卓越贡献,但在马端临看来也并非没有遗憾: 首先,《通典》缺少天宝以后的典章经制;其次,《通典》在体例安排、材料取舍上皆有不足。因此,《文献通考》的努力方向一是会通,二是侧重典章经制记载,三是对《通典》的接续与创新。
从《职役考》来看,马端临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他的目标。《职役考》既体现了会通之道,又是一种体例创新。马端临在《自序》中指出编纂《职役考》的基本考量: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作《职役考》第四,叙历代役法之详,而以复除附焉,凡二卷。[32]5-6
在马端临看来,乡长、里正原本是属于“役民者”的官,后来却逐渐演变为有着沉重负担的户役。《职役考》正是着眼于从乡官到户役的嬗变。
在《职役考》正文中,马端临进一步指出,乡里之职与“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冒锋镝”[32]380的兵役及“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32]380-381的力役不同,本是一种职务,是国家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然则天子之与里胥,其贵贱虽不侔,而其任长人之责则一也”[32]381。然而,乡里之职在中晚唐以后逐渐以轮差的形式征派,地位趋于下降:
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棰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名,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32]380-382
乡役原本是一种职务,只是在轮差之后成为任职之人的沉重负担,境遇比之徭役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人们逐渐将其称为“差役”。值得注意的,尽管篇名为《职役考》,但“职役”一词在正文却只出现3次: 第一处言:“若夫一承职役,羁身官府,则左支右吾,尽所取办,倾囷倒廪不足赔偿,役未满而家已罄,事体如此,则雇役之法岂复可行,雇役之金岂复能了?”[32]383将“职役”与“羁身官府”联系起来,表明职役供役于官府;第二处与第三处则是连续出现,言:“于是民间视乡亭之职役如蹈汤火,官又以复除之说要市于民,以取其赀。其在复除之科者,苟延岁月,而在职役之列者,立见虚耗,虽有智者,不能为谋矣”[32]383。明确称“乡亭之职役”,所以乡亭即为一种职役。由此可见,所谓“职役”指的就是以服役的形式担任乡职,兼具“职”与“役”的双重特征。
值得玩味的是,“职役”并非历代役法中的惯常用语,即使是在马端临看来已经完成从乡官到户役转变的宋代,史籍中更为常见的称谓也是“差役”而非“职役”。《文献通考·职役考》正文中的3处“职役”语境,皆是出现在马端临本人的按语部分——“考”,并非其所引原始文献。(4)《文献通考》正文可分为“文” “献”“考”3个部分。所谓“文”即叙事,多取材于经史及历朝会要、国史;“献”即论事,汇辑臣僚奏议、诸儒评论等;“考”即按语,是马端临自己的议论,参见李天石《〈文献通考〉评介》,李天石《中国中古社会经济史论稿》,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524页。可见,“职役”一词乃是马端临对乡职人员役化的定性称谓,是一种基于问题意识的提炼与概括,并非正史《食货志》中特有的役种名称。在《文献通考》编纂了《职役考》之后,《续文献通考》《清朝文献通考》皆列有《职役考》,《续通典》则将职役附于《食货》中的“乡党版籍”之后,《(弘治)黄州府志》《(弘治)赤城新志》《(嘉靖)惠安县志》《(嘉靖)鲁山县志》《(万历)滁阳志》《(康熙)乐会县志》《(光绪)蓬安旧志》等诸多方志亦列有《职役》篇,职役编纂已成为一种史著撰述传统。
马端临对从乡官到户役演变的追索并非拘泥于史籍中的既定概念,而是根据问题意识的需要,在定性的职役视域下,对历代性质相近的那一部分役进行上下考索,此种会通制度变迁的方式无疑值得借鉴。然而,《职役考》是马端临立足宋代役法进行考索的结果,仅仅关注了乡役,对其他兼具“职”与“役”双重特性的役类并未给予足够关照。就唐代而言,服役于官员个人的官人白直、执衣、防阁、庶仆、士力,供役于官署机构的公廨白直、典狱、问事,等等,皆具有职役性质,这一部分役的发展变化无疑值得进一步探究。会通精神与问题意识是《文献通考·职役考》的可贵之处,应充分继承并发展这一撰述传统,在职役视域下充分把握唐代役制的演化轨迹。
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色役具备行政属性,服役者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职掌或职事。比如,鞠清远早已指出,色役乃是政府指派特定人丁,服役于官吏个人或特定机关。[33]102渡边信一郎也认为,色役是承担国家基层公务的劳动者,处于九品官人、流外官(长上官、番官)之下,有定员和固定职务,色役属于官制系统一部分,相当于《周礼》治官(品官)—府史(流外)—胥徒体系中的胥徒。[34]吴树国则不仅明确指出色役所具备的行政属性,而且对唐代役制进行了二元式区分,他认为,唐前期的役可分为力役和色役两种,而力役包括正役和杂徭: 正役多是由中央直接征派的大型力役,杂徭主要在州县境内服役,从事较轻的劳动;色役的特点则在于“由特殊身份的服役户承担,供事于官府的专门机构,与职事官一起履行其职责”。[35]对这些特性的把握,颇具启发意义。
事实上,尽管学界对色役的内涵及其是否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存在不同看法,甚至不使用色役这一概念,但其实大部分学者都承认唐代役制中存在一部分具有职掌或职事特性的役。例如,宫崎市定对唐代赋役制度的探讨虽未使用色役称谓,但他认为唐代民众在承担租、庸、调、杂徭之外还有从事职掌的义务。[18]在他看来,所谓“职掌”指的是政府行政上必须的各种职务,需要通过“番役”的形式来实现。宫崎市定将租、庸、调、杂徭与番役分开讨论,无疑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更为明显的是,他指出,唐代徭役劳动“虽然表面上分为租、庸、调、杂徭四种,但其实质是以力役为共同尺度,各种义务均可换算成力役,并通过量的比较进行折算”[18]123,言外之意,即是租、庸、调、杂徭均可视为力役,而担任职掌的番役并未囊括其中,这其间无疑隐含着力役与职掌的二分。又如,杨际平否认色役的独立性,认为色役只是正役或杂徭的使用形式,但他同时将唐前期所征力役的使用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用于土木工程与充水陆运丁等;另一大类则比较固定地使役于内外诸官司,或服役于某些公共设施,然后又将后一大类役又细分为3种:一是服役于内外诸官司,二是作为官员俸禄的一个组成部分,提供给王公妃主与文武职事官,三是服役于某些公共设施,或管理村、里。[9]这实际上也是区分了劳力性役与职掌性役,且对职掌性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再如,戴建国虽然认为唐前期色役只是一种泛称,但承认番役与杂徭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徭役,“前者指番官分番所执役和那些没有官品但服役于内外官司(包括供官员私人驱使)、基层组织的固定役使;后者是不固定的,没有专门名称的地方临时性征发的役使”[10]。可见,其对番役的认识实际上与杨际平所论服役于内外诸司或公共设施的一类役颇为相似。
概言之,对色役概念、性质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实际上都承认唐代役制中存在一部分具有职掌或职事特性的役,甚至不少人倾向于认为这一部分役与单纯从事体力劳作的力役存在区别,只是对这一部分役是否应该冠以“色役”称谓及其是否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存在争论。那么,既然明知相异的那一部分认识目前难以达成一致,何不暂时搁置争议,从彼此较为认同的地方着手,共同对职掌或职事性役进行深入探究呢?
尽管当前唐代役制研究中并未真正建立职役分析框架,但诸多学者在具体问题讨论中已经使用了职役的概念。王永兴在考释敦煌差科簿时即使用了“职役”一词。他指出,“郡上、纳资、子弟、侍丁、亲侍丁、执衣、捉钱、充傔、土镇兵、卫士、翊卫、豆卢军健儿、里正、村正、渠头、斗门”一类名词“有的虽然是一种职务,但实际上也是徭役,我们可称之为‘职役’”[36]38。可见,王永兴所称的“职役”兼有职务与徭役的特性。与此相似,研究者多以“职役”一词指代唐代役制中具有某种职务或职掌特性的役使:张泽咸认为职役属于色役,对职役在唐宋时期的演进和递变进行了考察,指出“职役是具有职务的使役”[7]365;黄正建以掌闲为个案对唐代“庶士”群体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庶士“有‘带职掌’的‘役’即‘职役’的可能”[31]535;吴树国认为唐前期色役具有职役性质,其论证重点也是关注色役是否同时具备职与役的性质[37]。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虽然没有明确对职役概念加以阐释,但具体行文过程中也使用了职役一词,例如,陈明光认为两税法时期中央利用折免权大量发展“职役”,与地方争夺劳动人手[38];唐长孺在讨论唐代赋役制度变化时指出,“色役在唐前期指纳资课代役的各种番上职役”[39]298;张泽咸在对唐代陵户的探讨中指出,“陵户乃是良民,陵侧居民用充洒扫,理应属于色役或职役”[40]496;李锦绣对主典的构成进行了考察,认为“唐前期的典由流外、色役、职役三种身份的人组成”[41]294;赵世瑜在吏员研究中认为,唐代“胥吏”实际上包括了作为职役的胥和吏两部分,“唐代的杂任即相当于这个胥,亦即《周官》所谓胥徒,为职役性质”[42]52;李方的《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一书则直接将第五章命名为“唐西州城乡里坊职役”,将西州的城主、城局、坊正及诸乡里正视为职役(5)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玉兴认为,“城局”并非县以下职役或胥吏,而是属于军职人员,参见张玉兴《职役抑或军职:西域文书所见唐代的“城局”》,《西域研究》2016年第1期。。
由此可见,职役的概念已经实存于唐史研究,其使用表现出4个特点: 第一,多认为职役兼具“职”与“役”的双重特征,是具有职掌或职事特性的役; 第二,表现出定性倾向,多认为职役是一种性质而非与正役、杂徭、色役并列或包含的特定役种称谓,职役常常可以涵盖一些原本具有特定名目的役种; 第三,职役一词所囊括的范围颇为广泛,已经不局限于乡役范围之内; 第四,当前职役概念的使用还颇为随意,只是个别研究者在探讨某些具体问题时的自发性运用,对职役内涵、职役所囊括的范围缺乏必要的理论检讨,更远远没有建立起职役分析框架。进而言之,不同研究者自发使用职役概念,必是因职役抓住了唐代役制、官制中的某些特质,便于研究者的概括与分析。遗憾的是,职役概念至今尚未被有效检讨,其研究价值也未被充分揭示。因此,研究者必须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努力探索唐代职役体系,搭建职役分析框架,推动职役研究走向自觉。
职役是对“职”与“役”双重特性的把握,是一种研究者的定性称谓。职役视域有助于拓宽研究视野,激发唐代役制研究的新思路。
由于“色役”是特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故色役视域下的研究先天即带有还原词义历史内涵的研究旨趣。研究者首先需要解决色役是什么,色役包括哪些,色役与其他役种之间有何关联等基本问题。如果这些不解决,那么讨论色役的功能、特性、作用就属于无的放矢,极有可能“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学界长久以来纠缠于色役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争论,只因这一问题实为色役视域研究的出发点,而这一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与色役概念模糊有关。研究者若将“色役”理解为一种泛指,则倾向于认为色役与其他役种存在包含或被包含关系;若将“色役”解读为某类役的特有称谓,则倾向于认为其属于独立役种。
尽管学界多承认“色役”中的“色”是“类”的意思,但是这种宽泛的字面理解并不能充分解释作为役类称谓的色役概念,在还原色役历史内涵上仍然存在障碍。现在学界较为通行的办法是将符合番上供役、不役纳资特点的役视为色役,但这一特点实际上是源自现代史家的概括与总结,是否符合唐人对色役的理解仍值得怀疑。这种分辨方式实际上是以特性判断弥补概念解释的不足,但问题还在于,尽管可以找出符合番上供役、不役纳资的不少役种,却仍然无法说明符合这一特性的役定然与历史上色役的概念重合。换言之,研究者或许可以通过考证,概括出色役的某些特点,但若是就此反推,认为具备这样特点的役一定属于色役则仍存在问题。若想终结这一争论则非准确厘定色役的概念与范围不可。举例来说,“杂任”的概念及性质在很长时间内也颇有争论,或认为其属于吏,或认为其属于色役,对其囊括范围也有多种认识。近年来,随着明钞本《天圣令》的发现与利用,学界对杂任的认识逐渐得以清晰,同时也说明以往某些解读存在偏差(6)《杂令》明确记载: “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参见黄正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33页。黄正建进一步指出,杂任与杂职存在区别,杂任不是番役,也不曾变为资课,参见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4页。可见,以往认为杂任属于色役的观点值得商榷。,概念界定之重要于此可见一斑。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仍然缺乏明晰的有关色役概念与范围的有力材料,唐前期文献明确标明属于色役的只有掌闲、幕士、门役、音声人、丁匠(或杂匠)5种[14]169,后人的考证与推测则难免因对文献理解不同而存在不同认识,这也正是相关争论难以止息的原因。
若将视域转向职役,情况则有可能发生变化。“职役”一词本就是一种研究者的后天定性,只要符合职与役的基本特性,即可将其纳入职役的考察范围。职役的概念、特性是相对清晰的,甚至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进一步加以限定和补充。从这一意义上讲,色役视域下的研究重在无限贴合色役的历史内涵,避免讨论的问题溢出色役范围;职役视域下的研究则是用研究者后天设立的标准圈定范围,重在充分把握职役所具有的特点与特性。由于词义模糊,若是将具有职事特性的役称为“色役”难免存在争议,但把握职与役的双重特征,将其视为“职役”则问题不大。因此,从色役到职役的转变将有助于搁置争议,从史籍中具有特定含义、模糊难解的词汇转变为后天界定的、含义相对清晰并可进一步加以限定的概念。由此,研究者具备了把握特性、深入探讨役制脉络与功能的基础。
色役视域下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色役”这一词汇产生与消逝的唐、五代及宋初,又因词义变化及史料疏密程度的不同而集中于唐前期。然而,尽管色役内涵在变化,乃至这一词汇终于消逝在历史长河中,却不能说具有职掌特性的役也随之消亡了。如果不再拘泥于“色役”这一称谓本身,而是关注役的特性与功能,那么就不得不承认,具有职掌或职事特性的役在唐后期、两宋乃至其后的元明清时代都是存在的。同样,此类役也并非始于唐代,而是早有渊源。唐代只是处于职役发展变化的一个历史阶段。
职役视域将有可能突破不同历史时期役类名目的限制,为役制研究上下求索打开路径。《文献通考·职役考》正是没有拘泥于历代正史中的特有称谓,根据问题需要,将比长、里宰、三老、孝悌、力田、亭长、啬夫、里正、坊正等等名目不一、身份有别的职务纳入到统一的职役视域中,实现从乡官到户役的会通性考索。从色役到职役的转变将会彰显一种把握特性、把握功能的研究取向。由此,研究者可以不再纠缠于其究竟是叫“色役”,还是“番役”“吏役”“差役”,抑或其他称谓,也不需要纠结它是不是独立于杂徭或正役之外,而是用职役本身的标准加以衡量。在统一的职役视域下,研究者将有可能把各个断代、各个历史时期性质相近的役纳入考察范围。当然,吏役、色役、差役与职役也并非完全重合,研究者需要在强烈的问题意识下对历代役法予以重新审视,把握职役的内在发展轨迹。由此,研究者将由遵循各朝原本役类名目的研究方式转向注重“实”而不囿于“名”,跨越朝代,探寻其间的变与不变。
职役视域下的会通,不仅仅具有统一名目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实现视角与思路上的会通,使研究者在“瞻前顾后”的思维方式中激活问题意识。唐代前、后期史料呈现不同面貌,唐前期史料较为集中,律令制下的典章制度颇具条理,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更可为细节性讨论提供支撑;唐后期史料则相对较为零散,缺乏成系统的记载。唐后期色役研究不足固然有词义变化原因,但与相关史料局限也不无关系。然而,尽管学界至今对唐后期色役认识仍较为模糊,但已清楚地认识到职役在北宋前期上升为主体役种。[43]宋代史料远较唐代丰富,宋史研究中职役概念的使用与研究范式也比唐代更为成熟,[44]故职役视域有助于研究者从更为清晰、更有条理的宋代进行回溯思考,从制度变迁的结果逆向审视唐代职役的蛛丝马迹。当然,这并非是让研究者先入为主地强行解读,而是正如漆侠所言: “历史要从后向前看,珍珠倒卷帘”[45],从发展结果及后续影响向前观察,可能会对相关历史趋势有更好的把握。学界早已有人指出中晚唐与五代、宋初历史之间的连续性(7)如陈寅恪指出,唐“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参见陈寅恪《论韩愈》,见《金明馆丛稿初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332页。任爽认为,唐宋时期的连续性几乎处处都有表现,并特别强调“在制度层面,连续性就更加明显”,参见任爽、卞季《鉴空衡平——任爽教授访谈录》,《历史教学》2005年第8期。邓小南指出,宋代开国以来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中晚唐、五代乃至北宋初期(太祖、太宗朝至真宗前期)应该属于同一研究单元”,参见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也如刘后滨所言: “由于唐宋制度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所具有的高度关联性,寡少简略但被整理得极富条理的唐代史料有助于我们从烦冗杂乱的宋代史料中找到主线和内在逻辑关系,而繁富详尽的宋代史料所揭示的制度分化之后的大量细节和流程,可以帮助我们找出许多唐代制度中的问题点,激活和加深对唐代制度的理解,拓展唐代制度研究的问题空间”[46]17。职役视域无疑有助于会通唐宋,而唐宋互参的过程往往会激活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使其更好地捕捉晚唐五代史料中的有效信息,加深对制度变迁的理解。
在职役视域下,具有职掌或职事特性的职役与单纯从事体力劳作的力役区隔开来,役制内部的功能性差异得以凸显,形成职役与力役的二元分析框架,这无疑有助于研究者进一步思考唐代徭役征派的深层缘由及其功能,由役制的单一认识转向多元化、多层次理解。
首先,职役与力役二分有助于研究者根据役制功能对唐代徭役重新进行审视,进而充分认识唐代职役体系。现有研究并未建立职役分析框架,唐代职役分散在不同语境之中。例如,唐前期中央诸司既有散官、勋官、三卫番上供役,也有掌闲、幕士、太常音声人、陵户等职掌或诸色人服役;地方州县有公廨白直、典狱、问事等杂职服役,乡里基层的乡长、里正在唐中后期也以轮差形式征派。此外,为京司文武职事官服务的防阁、庶仆及供州县官僚驱使的官人白直、执衣等也承担一定职事。这些人服役的地点不同、机构不同、形式不同,彼此身份也存在极大差别,故现有研究多采用“分”的方式,将之视为不同类别。即便有些学者皆将其冠以“色役”称谓,却也多是分类、分层进行讨论,对其共性认识不足。然而,以职役视域观之,这些供役于官署机构、服务于官员个人及乡里基层的管理人员实际上皆是以服役形式充任一定职掌或职事。唐代从中央到地方皆存在职役人员,他们是政务运行、事务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职役视域使原本分散于各个层级、各自语境的役类找到共同线索,进而将之串联起来。由此,唐代职役结构及职役在行政运作中的功能等深层问题就都进入了研究者的考察范围。
其次,职役与力役二分为唐代役制研究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促使研究者更为关注役制内部的独特发展趋势。例如,研究者由此可以注意到唐代职役与力役之间的消长。从宏观上看,租庸调时代力役占据主导地位,而两税法推行后,名义上“其租庸杂徭悉省”[5]1 536,雇役日益普遍,驱使士兵从事力役的情况也开始增多,[47]89这无疑彰显力役的萎缩趋向。职役则与之不同,两税法时期中央仍利用折免权大量发展职役,宋代职役更成为主体役种。那么,职役与力役细节性发展的轨迹是什么,发展过程是否存在波动,又是何种因素导致两者轨迹呈现差异的呢?又如,这一分析框架还会使研究者关注到中央诸司职役与地方州县职役的差别。唐前期中央诸司存在大量职役,宋代职役却主要集中于地方州县,此种差异因何产生、原先由职役承担的工作在削减后由哪些人填补?再如,职役与力役之间的转化也成为焦点。唐前期即存在力役向职役转化现象,(8)如唐长孺指出,唐代色役的一部分如门夫、烽子、屯丁等由杂徭或正役转化而来,参见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唐长孺《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5页。渡边信一郎则进一步认为,还存在由兵役转化而来的色役,参见渡边信一郎《唐代前期賦役制度の再検討ー雑徭を中心に》,《唐代史研究》2008年第11号。力役何以转化为职役、这种转化的历史动因又是什么?由此可见,职役与力役二分将使研究者更为注重役制内部差异,由此牵引,在役制内部变化中发现新问题。
唐代官僚制度与行政体系研究长期处于“职官—职吏”分析模式之下,为官署机构或官吏个人服务的职役人隐而不显,这无疑忽略了重要一环。职役视域有助于将具备行政属性的服役人员从广义胥吏阶层中剥离出来,形成“职官—职吏—职役”三级框架。(9)吴树国已经指出,中国古代行政体制中存在职官、职吏和职役的秩序格局,参见吴树国《北宋白直的制度理路与历史内涵》,《求是学刊》2020年第2期。这一分析框架将使役制研究从传统上侧重经济史的角度进一步向行政管理、国家治理、乡村秩序、身份制度、社会层级等方向开拓。
首先,在“职官—职吏—职役”分析框架下,职役人员在唐代行政体系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得以凸显。正如清人陈宏谋所言:“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周官有府史胥徒之名,唐汉以后名称不一,职掌则同。盖居官者责无旁贷,事有兼资,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官之赖于吏者不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于官者亦不少。凡上下文移,不曰该管官吏,则曰一应官役。吏役盖未可忽矣。”[48]619中国古代行政体系包括职官、职吏、职役3种角色,彼此发挥着不同作用,协同完成行政管理工作。如唐代太常寺诸陵署,流内之令、丞为职官,流外之录事、府、史、主衣、主辇、主药、典事、掌固大体相当于职吏,强制征派、分番上下的陵户则可视为职役[4]400-402;太乐署令、丞、乐正为职官,府、史、典事、掌固为职吏,分番上下的乐人及音声人则应属职役[29]1 243-1 244。这种结构在地方州县仍存,州有刺史、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录事等职官,佐、史等职吏,还有执刀、典狱、问事、白直等职役。县有令、丞、主簿、尉等职官,佐、史等职吏,亦有典狱、问事、白直等职役。[4]745-753中国古代多是小政府,拥有官衔、领有俸禄的职官数量极为有限,主要起行政决策或监督职能。职官不可能事必躬亲,文书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执行、判案等工作有赖于职吏辅助与配合。服务于官署机构或供官员个人驱使的职役则从事“拘提奔走”一类琐碎事务,部分供役于官府特殊部门的专职役户则凭借其特殊技能成为所属机构职能的延伸和补充,乡里职役更是能直接深入基础,在实现“皇权下县”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尽管职役人员处于唐代行政体系末梢,但他们实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职役人具体的职掌或职事、相关部门对职役人的管理以及行政运作过程中职役与职官、职吏的配合等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其次,“职官—职吏—职役”三级分析框架有助于观察官、吏、役三者地位的起伏变化。尽管中国古代长期存在“职官—职吏—职役”结构,但三者界限并非始终分明,各自地位也并非一成不变。从界限来看,叶炜已经对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现象进行了考察,指出南北朝至隋唐官、吏之间逐渐形成行政等级差别、社会身份等级差别和道德品质等级差别,隋唐以后胥吏与官员之间边界业已清晰。[49]吏、役关系同样值得关注。吏、役在魏晋南北朝颇为混杂,低层吏被长官驱使奔走,东晋南朝的吏甚至具有特殊户口,需要从事生产性劳动、战时随同作战。[50]关于唐宋之际吏、役关系,既有学者认为两者是趋于分流,吏、役之间逐渐呈现身份地位及待遇上的差别,[22]又有学者认为随着雇役制渐趋发达,两者界限逐步模糊[51]。这无疑显示出吏、役间的发展轨迹及其历史动因皆有待探索。从地位变化来看,马端临已经指出从乡官到户役的转变,其转变节点正是唐宋之际。此外,北周夏官兽医属于流内职官末梢,隋代内职掌兽医则降为流外职吏,唐代京司兽医则无流外品,可能具有职役性质,地位进一步下降。[52]不仅有地位下降,唐前期太常寺乐人及音声人属于职役,而经过唐后期、五代变化,宋代乐工多采取招募形式,有俸廪甚至可以补官,其地位上升为职吏。[43]可见,“职官—职吏—职役”三级是透视唐代身份升降、官制改革、权力分配等问题的有效切入点。
再次,“职官—职吏—职役”三级框架有助于充分关注职役人的特殊身份及生存状态。职官、职吏、职役之间不仅职能分工不同,身份地位也存在巨大差异,其中既有唐前期严格的身份制度造成的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分野,也有由工作性质造成的观念上的身份差异。职役人在官僚机构中居于何种地位?其地位与所从事职掌或职事之间存在何种联系?时人如何看待职役群体?职役人在面对地位高于自己的职官、职吏时与面对普通百姓时存在何种不同?职役人上番服役时与服役前、服役后有怎样的区别?各色职役人之间具有怎样的身份差异?身份性标签与制度变迁之间呈现怎样的关联互动?这些问题恐怕都是拓展研究视野的重要方向。
总之,“色役”是唐、五代、宋初特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职役”则是对兼具“职”与“役”双重特性役类的定性称谓,从色役到职役并非用词上的微小调整,而是研究视域的转换。职役视域使役制的功能与特性清晰凸显,引发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上的一系列变化,大大开拓唐代役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历史发展本就是多线索的,研究者固然可以尝试理清所知的每一条线索,但当这些线索出现分叉、交叠乃至断裂时,不妨贴合某一条较为清晰的线索建立一个历史坐标,借以衡量历史轨迹的起伏。历史并非只有一个面相,视域转换不是对原有研究的否定或颠覆,而是为了对历史现象进行多维观察和多维阐释,进而充分把握历史脉动,呈现历史面貌的多元性与复杂性。这正是唐代色役研究走向职役视域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