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大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嵌入

2022-03-18 10:22:00田毅鹏高梓淞
关键词:大院单位社区

田毅鹏, 高梓淞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在国家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如何结合城市不同区位的社区结构类型及样态,将国家相关的治理政策落到实处,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毫无疑问,任何意义上基层社会治理的推进和实践,都涉及对基层社会结构形成、特征及变迁的研判,并据此制定出对应性的实践策略。而在老工业基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的过程中,单位大院作为具有特殊历史蕴涵的治理空间,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众所周知,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消灭旧政权组织体系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以“国家—单位—个人”为主线的单位制。从空间上看,城市社会主要是通过“蜂窝状”的单位组织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单位空间几乎把所有社会成员都吸纳到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中来,单位社会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制度构建的产物,而是有其具体的物理空间承载的。“单位是中国社会组织和调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单位构成了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1]“社区与单位齐头并进,法定社区(市政层级)从区一级延伸到街道一级,控制力大大加强;单位制度从党政军机关扩展到所有国营和集体性质的基层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逐步形成。”[2]从空间视角审视单位组织,很多研究者都承认,单位大院作为单位组织特定的空间承载,在凝聚单位共同体、整合资源和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单位大院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剧烈变迁,逐渐开始走向瓦解。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大院在城市社会空间内的消解和复杂转换中,呈现出诸多“意外后果”。如何在新的历史场景下审视单位大院在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复杂而特殊的作用,亟待做出学术回应和理论阐释。

一、 作为单位社会管理空间承载的单位大院

(一) 对“单位大院”的基本界定

当我们从学术研究的视角对“单位大院”展开基本界定时,便会发现此概念背后潜藏着极其丰富的社会理论蕴涵。作为社会主义工业体制中特有的产物,其思想源头可追溯到空想社会主义思潮。1516年,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第二部中构想出其理想社会的图景,除了财产公有、生产劳动、城市规划和卫生健康等设计外,其涉及住宅规划的部分写道:“这些大而封闭的建筑分立在街道两旁,彼此隔街相望,每一家都有通往大街的门,后面还有通往花园的门……在那里,人们都不拥有私有财物,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进出每一所房屋。每过十年,他们就通过抓阄来更换房屋”[3]87。又如,关于乌托邦内居民社会生活的描述:“每个城市都被划分成四个面积相等的区域,每个区中心都有一个大市场:居民无需付钱就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吃饭的大厅统一为周围十五户居民做饭……每座城市四家医院,足够的大,为病人提供免费医疗,整座城市的居民只要得了病,都愿意去医院”[3]107-109。虽然后来的单位大院与莫尔的描述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就其思想基调、基本特征及影响而言,还是可以看出其间所存在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关联。

而在苏维埃革命获得成功后,鉴于“在资本主义的情况下,城市劳动人民的住宅缺乏,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投机和发财致富的有利条件”[4]10,苏俄在社会主义企业住宅建设中努力建立起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工人劳动者住宅制度,并将“给担负重任的工人提供住宅”[5]51确定为革命政权的重要任务。此种居住模式也被称之为“新居住单元”(New unit of settlement),就是“将人的生产与生活融为一体,是一种社会性的城市聚落。这种聚落突出地强调了人类社会中的共性因素,并以此构成未来社会的制度基础。为提高社会生产率,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新居住单元’包括了公社化的从子女抚养教育、公民就业到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的机构及服务设施。这一思想对当时及之后的社会主义城市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位,小区包括公寓、公共食堂、娱乐场所、托幼、中小学校、医疗所、商店等一系列服务设施,同时与工作场所具有密切的联系。小区后来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城市住宅区建设的标准模式”[6]80。

毫无疑问,此种模式后来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到20世纪90年代前一直沿用的城市居住模式——单位大院的雏形。单位大院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共同体模式。其中,“小共同体”都是由同质性(homogeneity)、共同性(sameness)所构成的,并依赖于封锁与他们所栖息的世界之外的交流渠道。[7]8-9文中所指的“小共同体”与单位大院的社会性如出一辙,形象地描绘出单位大院的社会特征。

虽然中国的单位大院建设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国初期,扩展于整个计划经济时期,但在此前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直到20世纪90年代方才有学者将其纳入学术研究视野。较早从空间角度对单位大院现象展开界定的是人文地理研究者柴彦威,他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单位大院”概念,但却对单位的居住形式及空间形态进行了深刻的提炼概括,认为“单位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不仅提供给职工就业场所,而且提供单位成员及其家属的住宅和其他一些福利设施……许多单位都建有围墙和门,使单位内部成为相对闭锁的空间,这样就突出了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特性,起到保护单位内人员、统合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家庭生活、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的作用,并逐渐形成单位的地域归属感。因此,作为居民职、住生活的空间统一体,单位在中国城市社会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8]。稍后,又有学者提出“单位部落”概念,认为“在计划社会中,单位是功能齐全的社会细胞,个人对单位的依附性极高,城市的生活功能严重萎缩……在空间上单位对应着一块用围墙分隔的独立地段,非常类似于原始的部落形式,便称之为单位部落”[9]。“所谓单位部落居住区实际上就是各单位的生活区,诸如职工生活区。由于单位部落自身的特点和住房福利化政策,给其中的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9]对单位部落所具有的单位社会性进行了概括。可见,在单位研究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位大院在单位社会空间塑造方面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学界的密切关注。到1998年,有学者开始使用“单位大院”概念,通过对大院的空间形态的描述对其进行界定,认为“大院是单位用地外圈围墙,它是单位在外观上存在的标志,也是其主要的物质特征,所以也可以称单位为大院”[10]。这是国内学术界首次将“单位”与“大院”这两个词结合在一起,对“单位大院”做出的定义。

毫无疑问,在计划时期废除了住宅商品化和私人所有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采取了住房公有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制度,城市中出现了诸多类型的单位大院。但最具典型意义的单位大院还应首推老工业基地大型国企的工人住宅区。因为从地理空间角度看,以老工业基地为代表的工业社区在建厂过程中主要选择了一些靠近城市但相对荒芜空旷的地区,在空间分布上具有占地面积大和高度集中等特点。在相对集中的空间内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服务体系,使得这里的居住者更容易体验到“单位办社会”的氛围。这些超大型的企业不仅承担“单位办社会”的诸项职能,而且同时还必须扮演一个行政区的角色。[11]而20世纪末期开展的国企改制打破“单位办社会”的传统,又使得企业管理的单位大院发生了剧烈变迁。本文主要基于对老工业基地国企所拥有的单位大院展开基层社会治理相关问题探讨。

(二) 作为社会管理空间的单位大院

我国计划时期基于单位制度及特别用地制度建立起来的单位大院,是单位组织结构存在的空间载体,其在20世纪90年代前计划时期的社会管理体系中注定要扮演重要的角色。

1. 单位大院是作为单位空间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在学术界以往的研究中普遍认为,“所谓单位大院,就是以‘院’这种传统空间形式组织单位运行所必需的办公、生活、附属建筑等,人们在院内就可以得到生活、工作所需的几乎所有资源”[12]。单位大院既是城市空间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成为社会文化与物质形态的高度统一体。[12]如果我们采用两分法来界定和认识单位空间,便会发现,单位组织一般可以分为生产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单位大院,实际上就是作为生活意义上的单位空间而存在的。(1) 就单位大院的产生而言,学界往往从单位空间范围内生产和生活的关联性,推导出单位对单位大院管理的合法性。因为从社会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单位大院的建设是“本着‘先生产后生活’、‘最小化通勤距离’等原则,以单位为分配主体的城市住房在地理位置上通常紧挨本单位的生产空间且相对集中,这样一来,中国城市中就形成了基于不同性质单位的居住生活空间”[13]。单位大院的空间性特点为其社会性服务的展开提供了条件。无论是单位大院的完整性、便利性还是封闭性,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单位的大生产效率。(2) 单位大院是单位体制下单位组织行政管理主导下的产物,其管理的主体是单位组织。在管理资源投入的问题上,单位是单位大院建设和维护投入的唯一主体。单位大院中居住者的住宅产权属于单位,单位人所获得的不过是一种居住权而已。虽然单位大院辖区内也设有居委会,呈现出单位组织管理和居委会管理双线并行的特点,但毫无疑问,单位组织所承担的管理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3) 作为单位人的生活空间,单位组织为单位大院的居住者提供了比较完整的服务和保障,这为其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条件支持。正如有学者所言,单位大院为单位人构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活小天地。但与此同时,这种生活情形加剧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上对单位的依附性,又在无形之中将人们的生活封闭在一个狭小的天地之内。这种封闭化的生活空间,催生出了单位人特有的封闭化的单位归属意识并且导致了极低的社会流动性。[14]

2. 从关系角度看,单位大院带有极为突出的“单位共同体”特质,为基层社区治理提供社会资本支持。笔者在此前的研究中曾提出,要想了解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为代表的“典型单位制”的内部世界,仅仅关注其实体空间是不够的,而应注意到其一系列社会特质的存在。因为空间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其几何意义,而在于其社会性。[15]正如齐美尔所言:“并非空间,而是它的各个部分的由心灵方面实现的划分和概括,具有社会的意义。”[16]291在此空间范围内充满了人们之间的复杂互动。因此,我们除了要关注“超大型”工业社区的地理空间构成外,还应了解那些空间的使用者在日常生活中对空间的真实感受以及在此空间范围内所展开的复杂的互动关系。[17]56总之,单位大院作为单位社区的早期形态,“无论是从地理空间角度、情感角度还是从交往、社会化和社会支持的功能来说,过去的单位大院甚至比现在我们所说的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社区更加符合社区的传统定义,表现为一种熟人所构成的地缘、情感和功能相统合的‘共同体’”[18]。

3. 从单位大院的功能上看,其管理具有总体性和综合性。“单位是既能最大效益地安排生产和生活,又能把居民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以及政治管理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空间组织,表现在物质空间上往往是一个封闭完整的大院,谓之单位大院,而单位正是以大院的形式成为了城市用地空间结构中的基本单元。”[19]单位人在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空间内展开其互动关系,更易形成浓郁的单位氛围和国营惯习。而且,单位组织具有超强的社会整合力,几乎将家属、子弟在内的全部单位大院成员都吸纳进单位组织中,在封闭的空间内形成了一整套社会管理及服务体系,制造出浓厚的“单位办社会”氛围,导致极强的社会封闭性和自足性。

二、 转型期单位大院的消解转换及衍生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学术界掀起了对计划经济及单位制的批判,其中也自然将检讨反思的目标指向单位制基本的空间表征——单位大院。在此批判取向下学界往往将单位大院描述为计划经济的空间表征,并将其所具有的诸多弊端直接归诸计划体制和单位社会,是单位制封闭性和缺乏活力的集中体现。

(一) 单位大院走向消解的必然性

1. 从单位大院到“单位社区”的演化趋向。伴随着单位制的变迁,单位大院发生了从单位大院到单位社区的剧烈变迁,二者虽然都以“单位”冠名,但却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单位大院是单位制度的空间产物,单位社区则是单位大院的社会表征。单位制度改革后,单位大院在空间上发生了形变,单位社区在社会结构上出现了杂化”[20]。在这里,我们之所以强调上述转变发生的必然性,主要是因为:“从单位社会的确立、转换、终结的长时段研究视角来审视20世纪晚期以来中国社会的整体转型,会发现‘单位社会’之走向终结,应是近年来中国社会最具根本性意义的转变”[21]。这一社会转型具有多维度的复杂面相,是一个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良性发展,人们理想的定居环境应该是开放的社会系统。城市只有社会化后,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9]。

2. 在单位大院相对封闭的条件下,根本无法建立起完备的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也自然不可能为单位人提供高质量的生活服务。有的学者从单位大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变化、单位大院分解的客观动力和现实阻力等方面,对单位大院的消解展开分析,认为“单位制发生根本变化、大院内的组成成分发生了变化、房产私有化使得大院内建筑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大院里的这些服务设施因为不能很好地利用社会客源,经营效果不尽如人意,大多需要单位补贴,成为单位的一个负担”[22]20。上述因素的存在意味着单位大院走向解体的内在必然性。而从“单位土地所有”带来的土地使用的低效率来看,“在土地公有制的名目下,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长期无偿占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成了‘单位土地所有’。缺少地价机制的约束,单位往往申请占有更多的土地,既降低了土地使用效率,形成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又使多占土地和少占土地的单位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在‘重生产,轻生活’的指导思想下,居民的生活质量也难能提高”[8]。

3. 就城市发展而言,单位体制的物质形式即单位大院必然对城市形态与肌理的改变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单位分散而随机的布局,对土地水平向的使用以及大院强烈的排它性与封闭性都使城市具有较浓的乡土气息,于是,城市在通过户籍、住房制度等割裂了城乡联系的同时,也将城市自身乡村化了”[10]。在上述观点看来,虽然单位大院的形成具有其特定历史条件,在计划时期物质匮乏的背景下,单位大院承载了单位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诸多服务功能,但问题在于此种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尤其是以1998年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为标志,单位大院加快了其退出历史舞台的步伐。

(二) 由单位大院消解而衍生的基层治理问题

作为“国家—单位—个人”调控体系中最具基础性意义的社会空间单元,单位大院实际上体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存在。由此,在单位大院走向消解的过程中,注定会出现一系列由社会基础空间单元变化而衍生出来的基层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

1. 空间秩序的错乱。从空间社会学的视角看,单位大院走向消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城市空间变动转型的过程。其变动的关键在于,原有的单位空间秩序开始走向消解,而新的秩序尚在形成中,难免出现空间秩序的错乱。在单位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单位大院最为显著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对外墙壁的拆除与无形墙壁的形成使得大门变得突出和强化。[12]此外,“单位大院内部空间被拔地而起的高层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塔楼所破坏,不但打破了大院亲切的空间氛围、良好的空间秩序,也使得城市里到处是孤立无序的高点,造成空间秩序的混乱”[12]。在此背景下,单位大院的形态演变开始表现出一些错乱现象,如局部破损的大院、整体转变的大院和解体的大院等多种类型,“这些改变大都发生在院内,并不触动整体的空间格局。因此,单位大院的未来走向大致有三种:对经济力量具有较强抵抗力的可以继续保持原来的大院空间形态,并可能进一步发展完善,其模式没有根本改变;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强,在城市空间中呈现半社区化的‘隐性大院’,其边界已经建筑化并逐步纳入到城市之中,大院内部人员混杂化,原单位大院的公共设施也成为社区的公用设施,大院在物质形态上已经非常模糊;大院彻底解体,完全被经济力量所消解,大院的空间形态完全消失并被新的开放式的城市街区和社区所代替”[20]。

2. 关系结构的变化。理解单位大院的空间结构变动,不能仅仅从物理空间的角度加以展开,还应注意空间的社会属性、空间变动过程中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化。因为“任何一个社会, 任何一种生产方式, 都会生产出自己的空间。社会空间包含着生产关系和再生产关系, 并赋予这些关系以合适的场所 ”[23]87。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因素,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互动场所,并赋予其特定的社会意义。

单位大院内“关系异质化”现象的发生是单位社会空间变化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众所周知,作为共同体空间承载的单位大院,其关系结构呈现出极为突出的同质性特点。但随着单位大院走向消解,尤其是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进,使得传统的单位住宅开始被纳入市场,导致大量单位人告别单位大院,迁移到商品房小区居住;而一些非单位人则迁入单位大院,使得单位大院的关系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从整体来看,这种变化表现为从单位大院向社区转化的过程。然而,单位大院在从“单一式单位社区”向“混合式综合社区”的转变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杂化”的过程。[19]单位大院向社区的转化虽然是空间结构的变化,但却影响着城市居民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资本的流动、存续和发展。有的学者将单位大院变迁中关系结构的变化概括为“社区异质化”。所谓社区的异质性,实际上是相对于社区的同质性而言的。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单位社区曾经表现出极强的同质性特点,但当在以单位大院为载体的同质化社会走向终结之际,便出现了所谓的“社区异质化”现象。社区的异质化使居民之间的关系出现疏离,弱化了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引发社区管理多元化,弱化了社区管理。[24]

毫无疑问,作为现代城市社会关系的常态,社区居民关系形态的异质化似乎是一种常态的发展趋向,但其复杂性表现在:一方面,随着单位大院的社区化,单位的职能被剥离,单位大院的功能也发生了变迁,从以往的保障、供给功能逐渐向普通居住功能转变。这就让原本因单位大院所固化的居民职业身份以及社会关系发生变动,为城市社区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将单位社区关系异质化问题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加以审视,我们会发现,处于变动中的单位大院的关系结构最为突出的特点表现在,一些留守居民依然希望得到单位的关照,其公共意识尚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而新移入单位大院的非单位居民融入大院尚需一个较为漫长的准备过程,新的带有共识性的社区认同意识的形成尚需时间的积淀。

3. 管理的失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物业化的进程,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存在着管理失序的风险: (1) 管理体制衔接的困境。如果我们采用两分法来理解这一变化,就会发现,由于单位制的瓦解,单位大院以往所具有的保护功能和供给功能也随着大院墙壁的倒塌逐渐消失,融入新的城市空间中。在城市社会中,商品住房小区管理所依托的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基于物权法而建立起来的契约化关系,实施商业化管理服务模式,而那些原有的单位住宅小区——单位大院则将要面对空前复杂的变革。在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那些单位大院从单位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后,难以与新的系统相衔接,必然出现种种失序现象。(2) 单位大院“弃管现象”的出现。在单位制变迁的背景下,虽然空间意义上的单位大院依然存在,但其管理实际上已经与所属单位脱离关系,成为一种社区意义上的存在。由于单位大院普遍属于老旧小区,尚不具备建立商品房式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体系的条件,在单位放手的背景下极易出现弃管现象。21世纪以来,在城市弃管小区中,单位大院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类型。一些改制、关停并转的国企职工住宅区,在与单位脱钩后未建立起延续性的管理体制,从而导致弃管。尤其是那些建立于“一五”时期的单位大院,因基础设施年久失修而导致其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此类单位大院的设施严重老化,在单位住房商品化的背景下,这些住宅的产权已归于个人,且数易其手,单位已经没有投入管理的可能。此外,作为老旧小区的单位大院,也很难建立起商品化小区的物业管理系统,导致其存在弃管的可能。

总之,“单位大院内部生活服务设施的外部化与社会化以及单位大院边界的消融使得单位社区不仅在外观形态上发生了变化,而且也意味着其社会结构及社区的演变”[25]。由单位大院向社区管理转化进程中所衍生出的诸多问题,业已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一方面,在单位社会变迁的总体背景下单位大院走向消解似乎不可避免,而在单位大院走向异质化的过程中所衍生出的诸多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在应对新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学术界在批评检视单位大院弊端的同时,也开始意识到其自身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等天然优势,力主发挥其内在社会文化底蕴,促进单位大院内部的自治与共治。这一研究视角打破了传统单位与现代社区之间的二元对立,为创新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 单位大院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

进入21世纪,伴随着单位社会的转型变迁,单位大院逐渐走向消解,似乎已成为当下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退场者”。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从空间上看,单位大院仍然是一种空间实体性存在。同时,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单位大院在其发展历程中积淀下来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对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变革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外学界也普遍意识到单位社会研究对深入理解社会治理问题的重要性,认为“通过对单位的详细研究,能够进一步阐明和完善有关中国治理的本质这一基本问题”[26]2。在此前的研究中,笔者曾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单位制消解和社区建设勃兴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制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基层结构。但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的基本社会构架,单位并没有完全退场,而是以‘隐形在场’的形式继续发挥影响。在典型的单位社区场域内,单位的‘隐形在场’一般表现为‘权力资本’的潜在运行、‘文化资本’的历史积淀和‘关系资本’的内在延续三种主要形态”[27]。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当下正在开展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传统单位空间承载的单位大院依然拥有一些重要的有形、无形资源,如能将其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当中,注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 由单位大院承载的社会资本

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以国企改革、单位制消解和社区建设勃兴为背景,即形成了社区建设中的一种特殊社区类型——“单位社区”。虽然通过“企业办社会”改革,单位组织通过各种形式解除了其对社区直接承担的各项义务;同时,因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告别单位大院和外来人口的进入,单位社区业已表现出明显的异质化发展态势。面对这一现实,单位型社区治理往往采取“社区异质性干预策略,提出权、能分设的思路,以居民权利组织反映异质性主体权利,采取参与式民主,制约物业、社会工作等功能组织”[24]。但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社区内以单位大院为承载的社会资本依然存在,并且可以在社区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为:

1. 发挥单位大院在社区归属认同感培育、增强社会互动和信任互惠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区社会资本研究领域,有学者通过文献综合分析整理,发现最常见的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主要包括参与地方性社团或组织、地方性社会网络、非正式社会互动、信任、互惠、志愿主义、社会支持、社区凝聚力和社区归属感等8个方面[28],作为正在走向消解的工业社区,单位大院显然已不可能全面而充分地满足上述指标要求,但在社区治理的信任、社区归属和社会支持等方面还是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伴随着单位大院走向消解,昔日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单位共同体以及其内部熟人社会关系开始逐渐被异质化,但以老年退休职工为主体的部分单位人仍然继续居住在单位大院中,他们恰恰构成了社区参与中最活跃的群体,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地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整合、重组和激活,便可以将其转化为一种有助于社区发展的重要的社会支持力量。可见,基于单位历史积淀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资本依然存在,城市基层治理理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努力将这种关系嵌入基层治理体系当中。

2. 在社区精英培育方面,从单位改制中分流出来的部分单位管理者和优秀职工转入社区,成为新时期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单位社区精英因其掌握单位居住区“熟人社会”的关系资源,谙熟单位组织结构和动员模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资本”构成和运作模式。单位社区精英凭借对“熟人社会”资本的巧妙利用与支配,有效地实现了与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间的跨界沟通,并利用资本的流动性对存在于不同社会网络之间的社会资本进行选择与重构,从而实现有效的资本转换。同时,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自身资本升级,成就了典型的“卡里斯玛”拥有者,其个人领导魅力在基层社会“在地性”治理中得到充分凸显,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29]

(二) 单位大院文化资本的社区价值归属和认同功能

2003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发表《下塔吉尔宣言》,对工业遗产做出了权威界定,认为所谓工业遗产主要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等,也包括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1)转引自张宝秀、孟斌、朱永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北京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2》,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准此而论,在中国城市传统的空间格局中,单位大院便是作为一个富有特殊历史蕴涵的工业遗产的符号而存在,构成了城市空间中一道文化风景线。尤其是那些建立于“一五”计划期间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单位住宅区,到今天有些已被确定为国家级工业遗产型历史文化街区,成为城市中的网红打卡地。因此,作为城市文化表征的单位大院自然可以成为城市所拥有的文化资本,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富有特殊历史文化蕴涵的文化资源,其对基层社会治理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表现在:

1. 从物态文化看,那些具有文化标识意义的单位大院建筑群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住宅建筑,而是承载了共和国早期工业化创业史,富有红色基因和深层次文化蕴涵,是公认的工业遗产型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加以保护和利用。近年来,有学者基于对哈尔滨企业单位大院的田野调查,从恢复城市记忆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单位大院的更新与保护来延续城市文脉并留住特有的片区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等“基因”。[30]61-80

2. 单位大院所承载的单位文化亦成为积淀厚重的文化空间,成为大院居民归属认同的重要文化资源。这主要是因为,“工业遗产资源是一种社会建构,其价值由当地社会情境赋予,由其所在国家和区域的工业‘过去’、民众对工业的集体记忆和行动者博弈共同建构”[31]57。如,作为中国汽车工业的“长子”,长春一汽以“大屋檐”为特征的职工住宅区建立于共和国的“一五”计划时期,至今已历经半个多世纪,成为共和国工业化的标志性建筑。一汽产业开发区所在的飞跃社区,就曾开展了一项以汽车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创意活动,通过征集老照片、老工人口述资料的方式,建构起以汽车文化为主题的社区文化空间。在这一意义上,虽然作为体制意义上的单位大院业已走向终结,但其空间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和单位记忆却长久地得以储存并发扬光大。

3. 由单位大院所承载的单位社区文化资本之所以拥有如此强大的文化辐射力,主要是因为作为工业遗产的单位大院所具有的在地性和地方性特点。在文化社会学的观点看来,地方性往往与本土性、民族性和大众性直接勾连在一起,形成了最具生命力的文化构建。“工业遗产的‘地方性’关注表现为认同历史和过去截面带来的地方性……突出文化的媒介(Media) 、平台(Level)和生活圈(Sphere)等空间功能……一方面倡导对历史和过去的‘怀旧’,另一方面也鼓励将漫长的历史怀旧和进行现实性的‘压缩’,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体验。”[32]可见,从基层治理的视角审视单位大院的文化资本功能,我们会发现,对单位大院历史文化蕴涵的认同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化为对大院的归属和认同。如果我们加以认真的继承、研究和存储,便会将此种类型的社区文化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 单位资源对基层治理的支持

正是基于对单位大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依然起着重要作用的判断,有学者提出“大院社区治理”概念,并将其提升到社区演变模式与治理类型学的高度,以体现对单位大院在新时期社区治理领域中的作用的重视。[33]毫无疑问,在当下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单位大院基本上已与单位组织断绝关系,被纳入社区体系和范畴,充分地体现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基层管理是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的发展转变过程[34]。从产权归属的角度看,单位大院中住宅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人只不过是以居住者的身份在这里获得一种居住权;而单位社区体系下的居民则获得了对住宅产权的拥有,成为业主,单位组织则不再对单位小区负有服务及保障责任。但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单位办社会”改革的背景下,单位组织虽然应退出职工住宅区生活管理服务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一种绝缘的状态,主要表现在:

1. 单位组织“办社会”功能的剥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将单位大院转制、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机构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复杂的衔接转换过程。就目前来看,因单位大院多是年久失修的老旧建筑,历史欠账多,很难找到代管者实现物业化管理,因此,在单位放弃管理之日,很可能便是堕入弃管状态之时。为此,单位组织应出面与其所在街道社区做好协调工作。

2. 在城市发生疫情等危机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实现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单位组织依然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单位不再办社会的条件下,虽然大部分城市都建立起单位之外的社会服务体系,但仍然存在一些由单位主管或弃管、半弃管的员工居住区,依托于旧有的单位大院形成了带有单位特色的居住体系。因此,社区超级网格覆盖性的实现,必须要借助单位组织的力量,切实承担起其社会责任,才能保证单位社区的平安。”[35]

3. 加强单位与街居间资源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的建立。以老工业基地超大型工业社区的文化服务系统为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单位在“办社会”的同时,也控制着辖区内几乎全部的城市社会文化服务系统。相比之下,为居民提供超越单位组织以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不甚发达,这直接导致我们的城市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单位文化”。如,各单位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俱乐部、活动中心和图书馆等,依单位效益的好坏和掌握资源的多寡,其设施呈梯形演进。这些文化服务设施所承载的“公共性”只能是一种以单位圈子为主体的“小公共性”,而不是社会意义的“大公共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单位体制的变革,单位的社会文化功能也开始逐渐走向消解,而现代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遂导致目前中国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出现严重的供给不足。在新时期,我们应将单位的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体系转化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和驻区单位签订协议,实现转交、转让,或以共建、共享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服务。

四、 结论与思考

当代社会空间理论研究的著名学者亨利·列斐伏尔在展开其空间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曾提出“空间生产”概念,认为“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会生产出自己的空间”,并提出“既然认为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身的独特空间,那么,从一种生产方式转到另一种生产方式,必然伴随着新空间的产生”。[23]87依照列氏的分析思路,我们会发现,在单位制起源、形成及变迁的过程中,现代城市社会形成了以“单位大院”为载体的特殊的单位空间,将单位的组织动员、生产生活结合在一起,在单位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虽然在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单位制开始走向消解,但其进程却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故单位制的走向消解是一个较为漫长和复杂的过程,某些单位制时期社会的重要特征会以形态转换的方式延续到下一阶段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因此,我们应努力将其嵌入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

1. 单位大院是计划时期单位社会动员管理的基本空间。在单位制度起源、形成的历史上,作为社会空间意义上的单位大院,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个人住宅生活空间,而且也是单位社会组织动员的基本单元,同时更是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象征性空间。计划时期基于单位制度及特别用地制度建立起来的单位大院,是单位组织结构存在的空间载体。在计划时期的单位体制下,单位大院作为包括老工业基地在内的单位组织特定的生活空间承载,在凝聚单位人、整合资源和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单位制消解、住房制度改革和社区建设勃兴为背景,中国社会的基层结构发生了剧烈变迁。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治理空间,单位大院也迅速走向消解;但在典型的单位社区场域内,单位大院并未完全退场,而是以“隐形在场”的形式继续发挥影响。因此,从空间转换的角度看,伴随着中国社会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变迁的进程,单位大院必然走上转型变迁之路。作为中国社会转型变迁真实进程的表达,单位大院既承载了单位转型的代价,也表征了转型社会的艰难和复杂。因此,单位大院在其走向消解的过程中,注定要出现一系列由社会基础空间单元变化而衍生出来的基层治理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得以展开的真实背景,也是治理的问题和对象之所在。

3. 作为中国城市空间变迁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转换性的社会空间,单位大院并不仅仅是一个走向消解的空间,仅在问题和消极意义上体现自己的存在,而是可以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元素纳入治理创新的体系中。其中,由单位大院承载的社会资本在社区治理的信任互惠、社区归属和社会支持等方面还是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而单位大院文化资本所具有的社区价值归属和认同功能,也可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富有特殊历史文化蕴涵的文化资源。

总之,在理解单位大院走向消解的问题上,我们应充分意识到情况的复杂性,既要看到“变”的一面,也要努力发现其中“不变”的诸多表现。正是基于上述复杂判断,我们才可能对“单位大院”何以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现实选择。在当下基层社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进程中,单位大院依然拥有“共”的重要价值。我们应努力将其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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