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路及展望

2022-03-18 08:28戴宇涵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解释学刑事诉讼法法学

戴宇涵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经过40余年的积累,目前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不断革新、丰富,反过来又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总结梳理40余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有利于发现学术研究规律,更好地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指明方向。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流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法学在继承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衣钵的同时,自然接受了其分析和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然而这种具有“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的一元化研究方法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被上升为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标准,偏离了其作为研究方法本身应具有的手段性、工具性。这种研究方法并不能称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真正研究方法,所以本文不以建国初期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发展过程讨论的起始点。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伴随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实践,逐步探索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一)注释研究方法——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为了保证该法的贯彻实施,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大量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论著纷纷面世。同时,立法创制与法学研究步调一致,在互动中前行,立法、普法、释法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制度、程序进行解释的需要,使得一种初始的研究路径应运而生。

注释研究方法立足法律规范文本,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范式甚至研究结果。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文理解释和价值分析,对照立法背景和当前司法环境,结合法律规范的性质、层级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法律规范的显在或潜在含义以及相应法律效果[1],注释研究方法充分回应了在历史断裂情况下进行学术复兴的需要。可以说,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阶段,注释研究方法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充分解读、深入解释,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自洽性,填补了立法初期规则的漏洞或空白,保障了规则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避免了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任意解释的情形,有效规制了权力的滥用。注释法学完全以法律规范为中心,重视形式合理性,对维护法律秩序、规制权力任性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研究方法对法律形式合理性的过分崇拜,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注释研究方法作为一种静态的分析方法,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往往不能适应动态的司法实践,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真正难题,缺乏现实可行性。

(二)比较研究方法——拓展与借鉴研究方法的广泛应用

随着注释研究方法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刑事诉讼学者为了打破注释法学的藩篱,拓宽刑事诉讼研究的路径,逐渐将目光转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我国刑事诉讼学者陈光中的主持下,大量外国刑事诉讼法典被译成中文,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的相关译著、论文也逐渐增多。在此阶段,我国充分吸收和借鉴外国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原则、制度,比较研究方法也顺势发展起来。

比较研究方法基于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借鉴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化、先进化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转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体现了强职权主义特征,公权力机关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难以得到保障。随着对人权保障理念的日趋重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相关要素,削减了法官调查证据的职能,限制了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这种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进行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展示了比较研究方法拓展和借鉴的重要优势。

比较研究方法虽然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繁荣,但其带来的“南桔北枳”问题也不容忽视。忽视我国司法实践,机械照搬外国刑事诉讼理念或具体制度,不仅不利于先进刑事诉讼理论学说、制度的本土化进程,还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重大打击。比如,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排除合理怀疑”之标准,但没有明确“排除合理怀疑”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条款的关系,导致理论纷争和实践标准不一,不利于保护无辜者、惩罚犯罪者司法目标的实现。故而,“他山之石”虽可“攻玉”,我们仍要在进行比较研究时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西方先进经验在我国法律土壤生根发芽之可行性,而不能掉入“拿来主义”的陷阱。

(三)实证研究方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方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通过对以往研究方法的反思,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逐渐意识到实践性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突出特征。学术研究如果仅关注制度规范、学理等知识层面而忽视经验、实践层面,是无法改变刑事诉讼法学思辨型研究定式的。在这个前提下,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的实证研究方法以其实践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逐渐得到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许多问题上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这是因为实证研究方法能够以实践的方式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完成试点实效性检验。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对自上而下地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证研究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其距离规范化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是很多因素造成的:第一,实证研究的基础——材料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第二,无论是刑事诉讼学者还是司法工作者,往往缺乏实证研究方法的系统训练,对实证分析的重要工具——数理统计方法往往不能很好地掌握。[2]种种因素造成实证研究的科学性受到质疑,以至于得出的结论无法有效支撑立法和司法改革。另外,我国刑事诉讼实证研究还停留在定量研究层面,而在社会学研究领域,定性和定量研究都是必不可少的。定性分析的缺位,将会使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发挥的效能大打折扣。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未来展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既要有世界的眼光,更要关注中国的问题。从这个基本的共识出发,规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缺一不可。另外,还要不断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不断向前发展。

(一)以规范研究为基础,以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为重要补充

1.完善作为顶层范式的规范研究方法

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系统的前提,是坚持以规范研究方法为统领。规范分析作为部门法学研究的根基,担任为法律内在自洽性提供支持、为驯服权力戾气提供手段、为规则治理和形式法治提供基础的重要角色。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3]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迎来了新的机遇——法解释学登上学术研究的舞台。伴随2012年修法的浪潮,学者将目光转回法律文本本身。从法律文本出发,将“宏观问题微观化、价值问题技术化”,使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为一门足以问诊司法实践的“实学”。[4]

法解释学与注释法学研究方法都充分重视法律规范本身,都是规范研究方法的重要体现,但前者是对后者的革新,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法解释学通过解释方法和解释规则将刑事诉讼的立法原意、规则意涵行诸个案,为司法人员就办案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明确的解释学进路和处理方案”[5]。也就是说,法解释学不仅强调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自洽性与合理性,还强调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具体应用。可以说,法解释学比注释研究方法更具有合理性是因为其具有沟通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功能。

法解释学作为规范研究的重要内容,为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作出判决提供最直接的根据,具有应对立法不足、填补立法漏洞、促进司法实践、推进理论创新、限制公权力滥用的重要功能。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法解释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解释规则不够清晰、不忠于法律文本、在个案中未能体现公平正义等。对此,我们应在避免“法典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干扰的同时,不断完善法解释学的具体实践。为了重新确立法解释学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肯定法律解释方法排序的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排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其他解释。具体法律解释方法的排序可以确定解释结果,明确解释结论,防止解释者对价值权衡的过度依赖。另外,这种排序位阶还体现了法经济学的考虑——排序越往后,耗费的信息成本更高。[6]除了保证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经济性,法律解释方法排序还强调增强规则和程序意识,防止解释权的不当扩张,体现司法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故而,对刑事诉讼法律解释方法排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明确解释的基本原则

除了明确解释方法位阶的具体规则,还要有在整体上指导刑事诉讼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结合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可以将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则归纳为如下几个原则:

其一,必要性原则。“法律没有不明确之处,就不存在解释的问题。”[7]对于法律文本中对术语、语词已经清晰明确的,无需再进行其他解释,应直接援引。

其二,忠实于法律文本原则。解释者应对法律文本本身的权威性心存敬畏,不能随意超越文本或文义作出越权解释。

其三,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要求在根据文义无法作出合理结论时,作出的解释应符合立法的目的,尊重立法原意。

其四,公平正义原则。要求解释最终与社会朴素的正义观和一般的价值判断同频共振。

(3)推进法解释学产生刑事诉讼新理论

首先,法解释学能够通过创制新的概念,解释法律条文语词意涵以及语句结构。孙远教授曾在对欧陆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标的”考察后指出:“诉讼标的并非法定概念,而是法学研究的结果,这一概念的直接功能恰恰是对法律加以解释适用。”[8]

其次,法解释学本身实际上是对理论的发展和深化。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出台后往往呈现出新的精神或内涵,这种发展和变化可以通过法解释学充分地展现出来。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法解释学体系对促进刑事诉讼新理论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体现实践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对拉近规范与实践的距离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然而我国实证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1)需要进一步规范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规范化是保证研究结论科学性、客观性、精确性的重要前提。如前文所述,我国实证研究领域存在数据来源不完整、缺乏实证研究训练等严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确保数据材料基础的全覆盖性,其次要确保选用合适的数理统计方法和评估工具,最后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素质训练,以期实现实证研究方法的进一步规范化。

(2)需要进一步引入定性研究

目前我国实证研究运用的主要是社会调查手段中的定量研究,以数据分析为主要手段,然而直指问题核心的定性研究鲜有人涉足。定性研究作为与法学研究旨趣更契合的研究方式,不应在我国失去适用的土壤。

3.完善作为重要补充的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作为帮助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拓视野、更新观念的重要手段,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经验时仍然遇到了一些困难——理念或具体制度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水土不服或发生变异。针对这些难题,最重要的是坚定以我国国情为基准的基本原则,不能以放弃我国优秀的本土资源为代价。在全球化时代,比较研究方法不能将目光局限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还应重视与我国司法环境存在相似之处的其他国家,充分吸收经验和教训,以全球化视野建立“多极化”比较法研究领域。

(二)不断丰富法学研究方法体系——重视学科交叉

传统的规范法学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忽视学科交叉领域,容易陷入“闭门造车”的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有必要具有更宽广的视野和更超前的意识,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进而碰撞出新的灵感和火花。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要重视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方法,还要重视其他跨学科研究方法。近年来我国计算法学的勃兴正是这种跨学科交流的重要体现。计算法学是区别于计量法学,“将计算机科学运用于研究或解决法学问题的方法”[9],这种新型法学研究方法使法学研究在计算机标准化司法实务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虽然“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10],需要通过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交流以促进研究视野的拓展,但是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言:“一门学科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11]我们仍要坚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独特品格,在此基础上发展多元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

三、结语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发展诉讼法学理论、服务程序法治实践的重要工具。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话语体系不断丰富发展的背后,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学从复苏到繁荣的过程。唯有继续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路径,促进多元化法学研究方法格局的构建,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重要改革,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蓬勃发展。这是对过去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刑事诉讼法学发展道路的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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