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意志就是实践理性”

2022-03-18 07:06王孟君
唐山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欲求规范性康德

王孟君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1)

康德曾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两部著作中提出了“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观点,但他未对该观点展开进一步的阐释,加之意志概念和实践理性概念内涵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学界对该观点的界定存在不准确之处。目前,学界对该观点的阐释分析还不够深入,仅仅是进行了一种表层式的等同的解读,这种解读会影响读者对康德哲学中意志与实践理性关系的整体把握以及对“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所内含的理论价值的揭示。“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所表达的等同关系是在特定层面成立的,这种等同需要在康德哲学中“经验-超验”的双重性结构下来界定。

一、双重性的内在结构:经验性与超验性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思辨理性的能力进行了批判审查,其目的是使形而上学走上一条科学可靠的道路。这种为重建形而上学而做的批判性的预备工作大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康德论述了思辨理性具有为知识提供先天必然的认识形式的能力,从而为建立自然形而上学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康德指出思辨理性中有一种僭越的认识冲动并对其进行了批判,从而为建立道德形而上学保留了空间。其中,康德对由思辨理性的僭越冲动而产生的辩证论的解决,是使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得以同时建立并由以构成一个统一的形而上学体系的关键性工作。康德以先验观念论的方法将世界划分为现象与物自体,主张时空形式和知性范畴仅仅是主体的主观认识形式而非自在事物本身的存在形式。进而现象界是被自然因果律所规定的经验表象的世界;而物自体界则是非经验性的超验的领域,它代表了一种对自然因果性的限制和超越。由此,在康德对世界进行现象和物自体的双重划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验-超验”的双重性结构就成了其哲学中的核心架构。

(一)实践理性概念的双重性

“经验-超验”的双重性结构作为贯穿于康德哲学中的核心架构,呈现在实践理性概念和意志概念之中。经验界和超验界的划分使实践理性相应被划分为两类,其一是以经验性为条件的实践理性,其二是无条件的纯粹实践理性。经验实践理性要想充当意志的规定根据,必须要有一个经验因作为条件。换言之,经验实践理性必须要在欲求的推动下才能充当意志的规定根据,因而,它处于欲求(经验)因果性之中,并作为实现欲求的手段而存在。与之不同,纯粹实践理性对意志的规定作用是无条件的,它不需要任何经验欲求作为启动因。也就是说,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力是无条件的,它处于欲求因果性之外,并对欲求能力进行规定。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实践理性的批判仅指对经验实践理性的批判而非对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这种批判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消极限制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积极肯定性的作用。“经验实践理性批判有责任阻止以经验性为条件的理性想要单独充当唯一对意志进行规定的根据的僭妄”[1],进言之,“僭妄,就是指这种经验性的、有条件的理性企图以排他的方式来独自规定意志,而抗拒纯粹实践理性对意志的规定作用”[2]。经验实践理性会在经验欲求的鼓动下超出其运用领域而到超验的领域去“提要求、发命令”,最大限度地寻求欲求的实现,进而将一切都彻底手段化、将道德工具化。因此,康德对经验实践理性的批判就是对其僭妄冲动的限制,而将其对实用性、技术性规则的应用仅仅限制在经验领域,禁止其对这些规则做出超验应用,从而划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领域,肯定道德的存在。

“经验-超验”的双重性结构使实践理性具有两类不同的规则、对象和动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是实践理性规定任性时所产生的不同规则。假言命令指经验实践理性在经验世界中为任性提供的一些机智性、技巧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实现经验欲求的手段。假言命令作为实现幸福的工具和手段,其仅具备依存性价值而不具备自在价值。定言命令则是纯粹实践理性给出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作为一种普遍性法则,独立于一切经验欲求,其仅以自身为目的,从而具备无条件的、自在的价值。在康德看来,人对幸福的意图是自然的必然目的。在自然赋予人的两种禀赋即本能和理性中,他认为本能会更可靠地引导幸福的实现,而理性则会使人陷入算计之中,背离幸福的目标。由此,康德认为,本能指向幸福,而理性则应指向更高的目标——道德。但既然自然将理性能力赋予人,人就会利用理性能力来为自身的幸福谋划。因而,实践理性就具备了两类目标或对象。一类是快乐或痛苦的情感,一类是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其中,前者被称为福祸客体,后者被称为善恶客体。因而,实践理性的双重对象也就指福祸客体和善恶客体。经验实践理性是指以福祸客体为对象的实践理性,它致力于快适情感的获得、幸福的实现。纯粹实践理性则是以善恶客体为对象的实践理性,它致力于自身法则对意志的规定。

实践理性的不同运用在导致其指向两类对象的同时,也使其动机呈现为两类。康德将动机理解为有理性者的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换言之,就是人在主观上追求幸福或道德的动机是什么。经验实践理性出于主体的欲求而追求幸福,幸福是欲求的完成状态,欲求是推动幸福实现的内在动机。纯粹实践理性对道德的追求表现为主体对道德法则的遵守。但主体在主观上对道德法则的动机是什么?换言之,一个人为什么要遵守道德法则?康德认为,主体主观上遵守道德法则的动机在于“敬重感”,人们会出于敬重的道德情感而遵守道德法则。“敬重感”是纯粹实践理性法则在人的主观上所引起的一种情感,它会激起人们遵守道德法则的行为。

(二)意志概念的双重性

“经验-超验”的双重性结构在意志概念中的体现要比在实践理性概念中的体现相对复杂。实践理性概念中的双重性体现在经验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上,而意志概念中的双重性虽然体现在任性和意志(纯粹意志)上,但任性却不可被简单地归为经验性意志。任性既具有经验性的内容也具有超验性的内容,一方面它会受到经验欲求的刺激,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摆脱经验欲求强迫的自由能力。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意志概念进行了相对完善的阐释。意志是一种欲求能力,“如果它与自己产生客体的行为能力的意识相结合,那它就叫做任性”[3]12。与此不同,“如果欲求能力的内在规定根据,因而喜好本身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那么,这种欲求能力就叫做意志”[3]12。人的任性受感性冲动的刺激,但并不受其规定,它能够接受纯粹意志法则的规定而做出道德的行动。换言之,人的任性是一种服法意志,它具有独立于感性冲动而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能力。与人的任性不同,动物的任性则完全为感性冲动所规定而毫无自由能力。纯粹意志是一种立法性的意志,它是规范性法则的来源,同时,它也代表了一种理想的自由状态,欲求即法则,法则即欲求的外化,法则与欲求是二而一的统一关系。阿利森对康德的意志概念给出了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广义上意志指涉意愿或意志的整体能力,狭义上指涉意志能力的一种机能[4]。也就是说,意志概念在广义上既包括立法性的意志,也包括服法性的任性,而在狭义上则专指立法性意志或服法性任性中的一者。在一定程度上,阿利森的这种划分也是对“经验-超验”双重性结构在意志概念中体现的一种说明。

二、超验维度的等同

通过对实践理性概念和意志概念中的“经验-超验”双重性结构的分析,可以界定出实践理性分为经验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意志分为任性和纯粹意志。那么,接下来通过对四者在性质和职能上的进一步界定,就可以认识到意志与实践理性的等同是在“立法-超验”层面的等同,也就是作为立法性的纯粹意志与作为立法性的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

(一)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

在实践理性概念中,经验实践理性的对象是福祸客体,它的职责是为主体提供“技艺的规则”或“机智的规劝”,致力于主体的经验欲求的最大化实现,因而,它是一种工具性、计算性的理性。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是善恶客体,它所提供的是普遍性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无关乎主体的经验欲求,无关乎主体的幸福,而具有自在的价值。因而,纯粹实践理性是一种立法性的理性或者说是一种价值理性。在意志概念中,纯粹意志是一种超验性的立法意志,其职责是为任性提供道德法则。任性概念由于既具有经验欲求又具有超验的自由能力,故而它具有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任性在感性冲动的刺激下追求幸福的实现;另一方面,它要凭借自身的自由能力来遵守道德法则,以至实现道德。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纯粹实践理性和纯粹意志在职能上是相同的,二者都具有立法性的功能,或者说,二者都是道德法则的来源。同时,二者都是一种超验性的存在。由此可知,“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主张仅仅指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而非意志与实践理性的完全等同。

下面对关于“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考察。“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观点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中。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认为:“惟有一个理性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既然为了从法则引出行为就需要理性,所以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5]30从法则引出行为也就是出于法则而行动,出于法则而行动的动因就在于“敬重感”对人的引导作用,而“敬重感”则是纯粹实践理性在人的主观上引起的一种理知的情感。由此可知,在“意志就是实践理性”这句话中的实践理性是纯粹实践理性而非经验实践理性。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还未对意志概念进行纯粹意志和任性的区分和界定,而是作了一种混用,因而对该句中意志概念的性质和内涵不能作简单的界定。但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则明确地区分和界定了纯粹意志和任性,纯粹意志是一种立法意志,而任性则是一种服法意志。因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内涵则相对明确了。“意志就是欲求能力,并不(像任性那样)是与行动相关来看的,而是毋宁说与使任性去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关来看的,而且意志本身在自己面前真正说来没有任何规定根据,相反,就理性能够规定任性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3]12这里的意志明确是指与任性相区别的意志(纯粹意志)。在该句话中,意志与实践理性的等同是在“理性能够规定任性”层面上的等同,也就是在道德法则对任性规定的层面上的等同,或者说是在立法层面上的等同,也即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

(二)前人观点述评

国内外的研究者如贝克、邓晓芒等人对康德的“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观点作出了一定的解读。贝克在《〈实践理性批判〉通释》中简要地提到了康德将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的主张。贝克本人认为意志与实践理性并非完全等同,因而康德将意志与实践理性相等同的主张会让读者感到惊讶[6]。从贝克的态度和看法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康德将意志与实践理性放在了一种完全等同的关系上。贝克的这种认知或解读是不准确的。在国内,邓晓芒对“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解读属于一种表层式的等同的解读,而这种解读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层面作出的。邓晓芒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中认为,在意志的合目的性活动中包含着理性,目的和手段的设立需要理性,换言之,意志的目的活动的实现需要理性来提供手段,甚至目的的形成也需要理性,意志之中贯穿着理性。简言之,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意志就是实践理性,二者具有一种等同的关系[7]。邓晓芒从目的与手段的层面来解读理性,进而使“意志就是实践理性”中的理性成为经验实践理性、工具性的实践理性,该解读有失准确。此外,将意志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作出完全等同解读的还有麦尔波特[8],他主张意志等同于实践理性,进而可以将意志划分为纯粹实践理性和经验实践理性,这也有失准确。卢雪崑在《康德的自由学说》中认为,康德的“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主张是在“法则之表象”上或者说是在立法层面上等同的[9]。此种解读较为准确,即分析出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的等同是在立法层面的等同,但他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未指出纯粹实践理性和纯粹意志的等同。在《康德道义论的目的论审视》一文中,舒远招在阐释康德的道义目的论时,对意志与实践理性的关系给出了一个界定,他说:“对康德而言,这个自律的意志,其实就是颁布定言命令的纯粹实践理性本身,自律的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是等同的”[10]。这种从自律的角度将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界定为等同的关系,是一种准确的界定,这对于“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阐释、界定是值得借鉴的。实际上,康德“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观点是在特定层面上成立的,也即仅在“立法-超验”层面上等同。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对最高道德原则整个追溯和阐释的过程已经暗示了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具有一种等同的关系。他在该书前言中说:“道德形而上学应当研究的是一种可能的纯粹意志的理念和原则。”[5]5因而康德在整部书的论述中都围绕着意志概念而展开。但他又在不同的地方表述道德的原则来自纯粹的理性,这或许是康德在意志概念和理性概念之间的一种替代性使用。而这种替代性使用则表明了意志和理性在道德原则的来源的意义上是等同的。此外,康德在定言命令的第三条意志自律公式中也直接表明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相一致的条件,他说:“由此得出意志的第三条实践原则,来作为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相一致的最高条件,即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5]52概言之,只有普遍立法的意志(纯粹意志)才与普遍实践理性(纯粹实践理性)相一致。

“意志就是实践理性”命题表明了意志与实践理性在立法层面的等同,这使广义的意志概念不光具有感性冲动的维度,而且也具有规范性法则的维度。作为一种欲求能力的纯粹意志,它不同于具有经验性欲求的任性。纯粹意志的欲求能力是一种规范性的力量,它是规范性法则的来源,同时,这种规范性力量就是对任性欲求能力的规范。因而,不可将纯粹意志的欲求能力和任性的欲求能力相混淆,必须将纯粹意志的欲求能力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来看待。

三、纯粹意志的超越性与规范性

理性与意志的关系是西方哲学史中“逻格斯”与“努斯”关系的一种表现。“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主张表明了康德将意志提升到了超验的维度,并且赋予其与纯粹实践理性同等的地位和功能。康德的这一主张推进了西方哲学史中“逻格斯”和“努斯”关系的发展,实现了规范性的“逻格斯”与超越性的“努斯”的统一。

(一)“逻格斯”与“努斯”的统一

“西方理性精神归结为两种精神的对立统一,即古希腊以来的‘逻格斯’精神和‘努斯’精神,它们分别体现了理性本身的规范性方面和超越性方面。”[11]换言之,理性概念不只是“我思”活动的一种客观规律化的产物,同时也包含主体内在冲动性的内容。西方理性精神可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们关于世界本原的思考,其中赫拉克里特提出世界的本源是火,火会在一定分寸上燃烧和熄灭[12]21,而火燃烧和熄灭的分寸就是“逻格斯”。“逻格斯”代表着世界秩序,是万物所遵循的规律和命运。阿那克萨戈拉提出了“努斯”概念,它“是无限的、自主的,不与任何事物混合,是单独的、独立的”[12]393,它对世界万物具有支配力,世界万物的生灭变化都为它所安排。同时,“努斯”中存在着普遍的规定,同时也存在着目的和善[13]。在希腊早期自然哲学发展的过程中,赫拉克里特的“逻格斯”和阿那克萨戈拉的“努斯”构成了理性的两个方面,“逻格斯”代表着理性的客观化维度,是万物生灭流转所遵循的必然性的规律和形式;而“努斯”则代表理性的主观化(主体性)维度,是万物生灭流转的动因和目的。在康德的哲学中,理性的两个方面即“逻格斯”和“努斯”都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也即纯粹意志之中。

“意志就是欲求能力,并不(像任性那样)是与行动相关来看的,而是毋宁说与使任性去行动的规定根据来看的,而且意志本身在自己面前真正说来没有任何规定根据。”[3]12从中可知,意志(纯粹意志)本质上是一种欲求能力,不过这种欲求能力是一种没有任何外来规定根据的纯粹能力,同时它要充当一切任性的规定根据。纯粹意志充当任性的规定根据是以法则的形式来实现的,即道德法则充当任性行为的规定根据。一方面,纯粹意志是一种欲求能力,它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努斯”式的冲动、动因;另一方面,纯粹意志又是一种立法意志,它的活动则表现为“逻格斯”式的客观法则。由此看来,纯粹意志既是“努斯”式的动因,又是“逻格斯”式的法则,既具有超越性,又具有规范性,纯粹意志就在超验维度实现了超越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但同时要注意到,纯粹意志的超越性是一种规范性的超越性,而规范性法则就是这种超越性的外在显现。

(二)自律是实现超越性与规范性转化与统一的关键

纯粹意志立法的过程就是其超越性外显为规范性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纯粹意志自律的过程。康德直接把意志的第三条实践原则称为意志自律原则,“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5]52。普遍立法的意志就是自律的意志,自律代表了一种规范性的生成过程,因而自律就构成了道德法则的基础。伍德认为,康德把意志自律作为道德义务的基础的主张是康德最原创性的伦理发现[14]。自律性立法也就是自我立法,法则的规范性力量来源于纯粹意志,而非经验欲求。

在康德看来,规范性法则的自律性是法则的规范性得以生效的原因之一,“意志不是仅仅服从法则,而是这样来服从法则,即它也必须被视为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因此缘故才服从法则(它可以把自己看做其创作者)”[5]52。主体对规范性法则的接受要以法则的自律性为前提,换言之,他律性准则不具有道德上的规范性。这表明,纯粹意志的自律性立法一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法则的规范性得以生效的前提。

纯粹意志的规范性效力如何生效?这与纯粹理性如何在现实中实践是相同的问题,也即如何使规范性的道德法则如何在现实中具有效力。法则的规范性得以生效除了要以法则的自律性为前提外,还需要任性的自律。任性具有独立于经验欲求强迫之外的强力,这种强力代表着它对规范性法则的追求和贯彻。任性不产生法则而是贯彻法则,贯彻的过程是任性强力性自律显现的过程,也是规范性的效力得以展现和落实的过程。任性的强力同样也是意志超越性的一种表现,但任性的超越性不同于纯粹意志的超越性,它不给出规范性法则,而是以规范性法则为指归。通过对任性自律能力的分析可知,在康德的广义的意志概念内部也实现了规范性与超越性的统一,也就是在纯粹意志的规范性法则与任性的强力之间实现了一种以规范性为主导的内部统一。

(三)自律的两个向度

在对规范性法则如何生效问题的分析中发现,意志概念内部存在着两种自律能力,它们分别是纯粹意志的自律和任性的自律。纯粹意志的自律是规范性效力生效的前提,而任性的自律则是规范性效力生效的基础。康德认为:“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由于这种性状,意志对于自身来说(与意欲的对象的一切性状无关)是一种法则。”[5]63同时,他又说:“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其他方式作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5]63这两句话表明了对自律概念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纯粹意志的立法层面,纯粹意志确立、给出道德法则的过程就是自律的过程,换言之,纯粹意志自律的过程就是法则的呈现过程,由此可以看出,自律概念是理解纯粹意志从超越性向规范性法则转换的关键性概念;其次是任性的服法层面,任性选择普遍性的道德法则作为自身的主观准则的过程就是自律,这种自律使道德法则的规范性效力得以生效,因而,任性的自律构成了规范性效力得以生效的基础。

在对自律概念进行两层理解的同时,对规范性概念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是规范性是什么,也即它所呈现的法则表象;其二是规范性(法则)发生效力的基础。规范性的这两个方面虽然都以意志自律为基础,但它们却是由不同的意志自律(1)在如何界定意志的自律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观点。贝克主张自律相关于纯粹意志(Wille),自发性相关于任性(Willkür)。与之不同,西尔柏则将自律归于任性。不同于上述二人,阿利森在《康德自由理论》中对如何界定意志的自律进行了说明,他主张自律应属于广义上的意志概念。笔者基于相关文本认为,自律既属于纯粹意志,也属于任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运用了意志自律和任性自律的概念,在第八节定理四开头,康德说:“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在紧随其后的注释Ⅱ中,他又说:“凡是按照任意的自律原则该做的事,对于最普通的知性来说都是很容易而且不加思考地就可以看出来的。”由这两句话可知,康德对意志概念进行了区分运用,同时将自律能力既归于纯粹意志,也归于任性。但显然纯粹意志的自律和任性的自律是不同的,前者指向立法,后者指向服法。能力给出的。也就是说,规范性的法则由纯粹意志的自律能力提供,而法则的规范性得以生效则要以任性的自律能力为基础。由此可知,自律概念在规范性法则的来源以及法则规范性的生效上起着中枢性的作用。与此相关,不同学者也认同自律概念在规范性法则来源上的重要作用。保罗·盖耶认为,康德最基础性的规范观念就是将每个人界定为自律的行动者,彼此都能够自由和谐地设定各自的目的,进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目的王国;同时他认为,康德自律性的基本思想构成了其他形式的定言命令和义务的来源[15]。科尔斯戈德也认为康德将自律界定为规范性法则或义务的来源是一种正确的观点[16]。此外,国内学者卞绍斌同样也重视自律概念对于道德法则和主体间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自律人格力量乃是实现证成普遍法则与每个人的平等自由内在契合的前提条件”[17]。规范性来自意志自律,而意志自律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表达,因而规范性概念中的两个层面也就来自自由概念的积极性立法自由和消极性独立自由。这表明规范性是自由的表达:一方面,规范性法则必须基于意志自律(自由),自我规范,警惕一切形式的他律;另一方面,规范性法则又是对自由的一种确证,由此可以说,规范性概念与自由概念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四、“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意义分析

“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所表达的纯粹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相等同的观点蕴含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康德之后意志主义哲学的转向与兴起并非偶然,而是与康德哲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进言之,在康德哲学中内含着意志主义哲学的源头,“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是呈现这一源头的放大镜。此外,康德对纯粹意志的规范性力量的揭示和表达是构建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思想资源。

(一)理论意义

“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主张意味着康德将意志提升到了超验的维度,这使纯粹意志具有了与纯粹实践理性同等的地位和功能。因而,纯粹实践理性与任性的关系(任性受纯粹实践理性法则规定)就可以转换成纯粹意志与任性的关系(任性受纯粹意志法则规定),这样康德哲学所要处理的问题也就成了意志内部任性与纯粹意志的符合问题。由此可知,康德哲学呈现出浓厚的意志主义色彩。此外,纯粹意志作为超验之物已经暗示了叔本华“自在之物是意志”的主张。叔本华在继承了康德的二元划分(现象-物自体)哲学结构的基础上,将“现象-物自体”式的内在结构变为“表象-意志”式的内在结构,从而意志也就成了超验的自在之物,“意志就是真正的自在之物。任何人都能看到自己就是这意志,世界的内在本质就在这意志中”[18]231。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纯粹意志位于超验领域,它是非认识之物,但却能够被意识到。与此相似,叔本华认为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不能被认识的,但“它来自内心,出自每个人最直接的意识”[18]166。这表明了叔本华的哲学主张与康德思想之间紧密的相似性。此外,在康德哲学中,自在之物作为感官产生杂多经验的刺激之源,是表象构成内容的来源之一;而叔本华则将自在之物规定为意志,这就取消了外在之物对主体认识的影响,进而又暗示出他的另一哲学主张“世界是意志的表象”。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康德提出“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的主张,进而将意志上升到超验立法维度的做法,蕴含着后世意志主义哲学的萌芽,可以说意志主义哲学是从康德哲学中“流出去”的。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康德的意志概念与叔本华的意志概念之间的区别。康德哲学是一种理性主义哲学,理性高于意志,理性是人的认识活动、道德活动以及其他一切精神活动得以阐释的基础。虽然康德哲学呈现出浓厚的意志主义色彩,但纯粹意志是一种理性化的意志,它以确立规范性的“逻格斯”法则为职责,法则相对于任性的欲求能力处于主导地位。与之不同,叔本华的哲学则是一种意志主义哲学,他从意志出发来解释人的认识、实践等活动。在叔本华看来,理性仅仅是实现意志目的的工具,意志优先于理性。理性对自身认识能力以及思考筹划能力的运用要以意志的生存目的为推动力,理性被意志所驯服而处于次要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康德的纯粹意志概念和叔本华的意志概念在基调上是相异的,前者强调规范性法则、“逻格斯”对欲求的主导作用,后者则强调意志欲求相对于理性概念、规则的优先性。

(二)现实意义

“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揭示了纯粹意志是规范性力量、规范性法则的来源,这就使意志的自由呈现为一种规范性的自由,而非一种(病理学)欲求性的自由,这是康德对自由作出的规定和指引。自由不是病理学冲动的实现,而是对病理学冲动的独立和主宰。进而真正的自由必须是行道德的路径而非其他路径,这种路径使人之中的强力性存在或者说强力意志得以显现,而使沉浸在质料欲求之中的弱力意志得以遮蔽。康德将自由规定为道德自由,这提升了自由的价值维度以及人的存在维度。

此外,自由的道德路径为人确立了一种极强的主体性,而这正是当今强物质、强科技时代所需之物。人类对自身经验欲求更高程度满足快感的追求表现为对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的追求。在追求的过程中,经验实践理性(工具性理性)在欲求的推动下提供更高效的科学技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使欲求获得更大的满足。在这种被推动与被满足的过程中,经验欲求与科学技术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循环。但人的经验欲求具有嗜瘾性的特点,它会被科技的力量所满足并进一步被科技的力量无限地煽动和引诱,进而陷入一种嗜欲性的、无法自控的状态。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在科技面前还能自控吗?还能保持自我的主体性吗?欲求的异化、科技的异化对人的主体性产生了隐秘式的侵蚀,人将如何保持自我的主体性?科技作为实现人类感性欲求的手段不会自行停止发展。只要感性欲求寻求更大的满足,它就会寻求更有效率更大产出的科技手段。因而,在科技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只有在自身中寻找力量来维护自我的自主性,构筑自身的主体性堡垒。康德对纯粹意志规范性强力的揭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考,这种规范性强力是对经验欲求的一种独立和规定,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抗科技所导致的欲求的嗜瘾状态,进而缓解欲求异化、科技异化给人带来的强迫感,增强人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进而使人掌控自身的自主权,而非屈从于任何外在的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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