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在21世纪教育大众化和创新创业的大潮中,如何搞好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培养适应新时代具有自主创新创业能力的法律人才,是法学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改革的关键。新时代对法学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既包括职业技能,也包括创新创业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法学院校在为社会培养双创型法律人才时,必须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的社会,是当下法学院校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螺旋创新理论的提出是受分子生物学三螺旋模型的启发,将DNA的生物结构原理引入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以解释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互动关系,并创造出的一套完备的三螺旋创新理论。[1]根据这一理论,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每一方除了自己的传统角色,还将承担其他两个合作伙伴的部分角色。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三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它们相互影响,形成一个协同的动态三螺旋关系,类似DNA链相对独立、相互支持和跨界发展的结构。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三方都能成为三螺旋动态系统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法学院校可以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企业可以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政府可以通过资助项目,扶持大学生创业,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存在着协同育人的需求,通过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资源整合,实现协同对接,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为保障,推动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三方协作互补的螺旋式合作培养模式的构建。三螺旋创新理论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产学研的系统整合与发展。法学院校在实施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时,应主动加强与政府、企业合作,加快创业型法学院校转变进程,激发法学院校教育、科研潜能,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导向,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使法学专业学科结构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地方经济发展契合。地方法学院校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特点是开放性、实用性和地方性,注重学生的“学”与“做”高度融合。企业为法学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法学院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又将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发展。政府从资金、制度、政策和环境等方面为企业和法学院校的发展提供支持。在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之间构建一个协同的动态三螺旋关系,形成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创新循环,促进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内部资源的有效流动,提升三螺旋整体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创新动力。[2]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忽略了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导致不符合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虽然教育部从2002年起指定清华大学等9所院校为创新创业教育试点学校,鼓励对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但是地方法学院校由于受到本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师资力量、学生素质等限制,对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不够重视,没有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将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没有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没有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没有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出法学专业对创新创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是各行其道,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只是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公选课,没有同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有效地衔接和融合,创新创业教育只是以创新创业竞赛和校外实习实训等方式开展。应改变当前法学教育模式,实施“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育模式,为全面推进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创设条件,建立一个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协同的动态三螺旋协同育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融入法学人才培养的各环节,覆盖法学人才培养全过程。
我国地方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研究法律理论与服务地方社会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院校研究成果的及时转化,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学院校是三螺旋创新理论中的关键驱动力。目前,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三方在法学双创人才培养中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地方法学院校作为提供法律创新创业培训、培养法律双创人才的主要机构,没有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没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很多法学院校虽然设立了创业学院,但教师的学科知识、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不足,跨领域合作的协调沟通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协调跨学科与跨专业的问题,不能吸引企业参与法学院校人才培养计划;企业也没有参与法学院校法学双创人才培养的规划与设计,没有给予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指导,导致法学专业大学生在校外企业的创新创业学习流于形式。近年来,政府虽然针对校政企合作出台了一些促进政策,但与实际需求仍然差距很大,促进效果不佳,没有调动各方积极性。
地方法学院校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支持。目前,我国地方法学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没有融合地方区域特色,没有形成法学院校自身发展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良性互动,没有结合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不仅影响了法学院校服务社会的价值体现,也影响了法学院校法学双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职业精神需要在地方法学院校区域特色的基础上培养和发展。就法学专业大学生而言,创新创业教育应该贯穿法学专业知识技能学习的全过程,学校应重视创新创业教育内容的专业性和区域性,建立符合法学专业特色和地方区域特色的教学内容,例如,如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如何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如何创新法律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如何用法律手段推动国家创新创业发展。
我国法学院校教育的职能正处于转型时期,这主要特点是法学院校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法学院校教育职能的转变必将带来法学专业教育的改变。地方法学院校法学双创教育在与企业和政府的互动中不断发展,逐步构建一个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三方协作互补的三螺旋合作培养模式。
根据三螺旋创新理论,地方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创新创业法律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的共同发展,并在促进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的发展中,培养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创新和发展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专业素质和创业能力。政府应在创新创业政策、资金、环境等方面积极支持,建立整合机制,推动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目标体系的建设。企业应为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作为“需方”的国家和企业应该与作为“供方”的法学院校共同参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形成合力,实行三力合一的螺旋式合作培养。创新创业教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教大学生办企业,而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理念和创新创业思维。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更愿意选择公检法等“铁饭碗”单位就业,这种就业观念严重阻碍了法学院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因此,法学院校应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覆盖法学人才培养全过程,从各个环节塑造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引导学生以创新创业促就业。
2010年,教育部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创新创业教育应有效地纳入专业教育的优质课程和学分体系,要开发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将创新创业课程有机地纳入专业课程框架,并将创新创业培训有效地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这就要求地方法学院校建设与法学专业融合的创新创业课程群,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企业人员联合编写创新创业教材,引导学生积极为地方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第三课堂,搭建创业实训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开展符合地方法学院校法学教育特点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构建融合理论、实践与创新创业需求为一体的课程体系,实现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和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效衔接。地方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应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法学教学实践,积极开设《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和《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创新创业基础》课程是一门预备课程,本身不需要建立在广泛的专业基础上,建议在大学一年级将其作为一门公共课开设,使学生了解创新创业的基本知识,这样就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逻辑延续,为下一阶段的课程学习奠定了基础。将《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作为补充课程,与法学专业相关,使创新创业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有机融合。该课程要求学生具备创新创业的基本知识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参加课程学习的大学生已经完成了一些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实习,将更加有助于他们申报创新创业项目。按照法学课程的规律,笔者认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设置在大学三年级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此时法学专业大学生不仅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基础,还具备独立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开展各种创新创业项目竞赛、技能竞赛、训练营等活动,紧密衔接创新创业课程与法学专业课程,使在第一课堂无法完成的项目得到完成,大大提升了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以第二课堂为主的创新创业教育是多层次、个性化的学习,是对第一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为有创新创业潜力的大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机会。
为了实现校企协同,地方法学院校应推动法学专业教师观念的创新,引导法学专业教师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理论和案例研究,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创新创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衔接,服务社会,实现法学创新创业教育的地方区域特色,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学专业人才。地方法学院校要与企业实务部门高度配合,采取“专兼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创新创业教学团队,充分发挥优势,联合培养双创型法律人才,实施法学院校与企业双方人员互聘,法学院校定期派遣法学专业教师轮流到企业挂职、兼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参与社会行业的创新创业实践,提升法学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要积极从社会各界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到法学院校进行创新创业实务教学,为法学院校的大学生授课,让大学生们了解企业的创新创业历程及实践案例,让课堂教学更接地气,让大学生们的创意在社会实践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地方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是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技能的催化剂,也是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水平的强大动力。在三螺旋创新理论的影响下,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需要建立一个动态的网络合作机制,实现三者螺旋式和谐发展,这也是法学教育的一种生存和发展手段。
地方法学院校法学创新创业教育应该由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共同参与,协同动作。最重要的是,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三方的合力,为培养法律职业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个多元化的平台。对地方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要让法学专业大学生在不同层次、不同渠道、不同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法学院校或相关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确保平台正常高效运行。法学院校应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大学生利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申报各种创新创业项目,体验各种创新创业实践,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成功孵化创新创业项目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政府应及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保证创业信息的畅通,制定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激励政策,拓展创业资金渠道,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应提供创新创业实践的场所与指导,告诉大学生创业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高大学生的风险意识,帮助大学生有效地规避创业风险;法学院校应帮助法学专业大学生对外联络,寻求政府、企业的支持等等。[3]政府、企业与法学院校各方应协同努力,鼓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大学生自由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积极参加省级、国家级的创新创业大赛,法学专业教师及知名企业家共同担任指导老师,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法律人才的培养。[4]
法学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业理念和创业勇气,因此,法学院校应改革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探索开放式考核方式,注重对过程的评价,而不是对结果的评价。因为创新创业实践是需要机遇的,如果严格限制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方式,是不符合创新创业教育特点的。法学院校应实施灵活的考核评价制度,合理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实行弹性学制,对勇于在校外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允许根据创新创业的需要调整学业进程,在保留学籍的情况下休学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并为其提供创新创业助学金,允许将其参加的各种创新创业大赛成果作为创新创业课程考核评价的依据。当然,各个法学院校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考核评价方案。由于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建议政府、企业和法学院校一起协商,共同制定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从而实现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