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实践教学法拓展于法学人才培养研究

2022-03-18 03:48:58冯建生张皓健路振国陈健誉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

冯建生 张皓健 路振国 陈健誉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河北·廊坊 065000)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在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其用于解决社会上发生的实际法律问题。 在此目标下,法学专业的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更应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社会现实纠纷、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用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中,更应不断拓展静态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引入静态实践教学法的必要性

所谓静态实践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以实践教学活动为指向,侧重于在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中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和加强运用实践性教学手段的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电教观摩庭审、模拟法庭和起草、书写法律文书等教学方法。 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引入和拓展静态实践教学法的必要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拓展静态实践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了增强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在要求。 但单一的实践教学方法显然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所提出的要求,因此拓展包括静态实践教学法在内的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其次,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拓展静态实践教学法是克服动态实践教学法局限性的必然选择。 动态实践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但动态实践教学法常常受场所、经费和合作单位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按计划定期展开。 静态实践教学法对此可以有效加以弥补。

第三,静态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根据以往教学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校方和教师都积极主动地推进动态实践教学。 但从法学理论教学直接到动态实践教学,学生在从事实践活动时往往无所适从, 因动手能力差,法院、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因此, 在向学生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和拓展静态实践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实践技能是法学教育所必须经历的教学环节。

二、静态实践教学和相关法学教学的关系

(一)静态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的关系

就法学理论教学与静态实践教学的关系而言,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基于法学的实践性品格,培育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静态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没有法学理论教学作为前置基础, 静态实践教学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学理论教学能为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所必需的。 正如学者指出:课堂讲授在法学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基础上, 才能领略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和法律职业技能。 离开系统的授课和知识的准确传递,所谓实践教学就失去了根基[1]。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如果把法律仅仅看成一种理性抽象,这将与社会实践相背离,无论如何都不符合法律的本旨。 在当今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下,仅仅囿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并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动手能力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应是我们法学教育的最终培养目标。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那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因此,在今后的法学课堂教学中,我们应当积极推进静态实践教学法,使法学教育从规范分析转向实证分析,从理论法学转向临床法学[2]。

(二)静态实践教学与动态实践教学的关系

与静态实践教学法相对应,动态实践教学法是指通过课堂外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到法院进行庭审观摩、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咨询活动和法律实习等等。 静态实践教学和动态实践教学可谓一脉相承,是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两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过去一段时间,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我们过多地对“走出去实践教学”予以关注,但走出去的动态实践教学相对于静态实践教学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如到法院去观摩庭审,取决于法院是否愿意接待,在时间上也要受法院方面的限制, 往往与学生的其他课程相冲突。法律实习方面,因学生欠缺基本职业技能,实习单位一般不愿意接纳,即便接纳也被安排到一些辅助性工作岗位,使实习活动流于形式。 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即便是目前在我国推广效果最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紧张、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总体上看,诊所在我国大多数学校尚处于边缘化状态[3]。 因此,在学生走出去进行动态实践教学活动前, 先对他们进行静态实践教学,培养基本职业技能是十分必要的。 静态实践教学为整个法学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衔接法学理论教学与动态实践教学的作用,并为动态实践教学活动奠定基础、提供支持。

三、静态实践教学法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静态实践教学法是依托课堂教学而展开的,具体而言,静态实践教学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称判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中,找出法官所适用或发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体现为一种实然性的动态描述。 案例教学法通过将学生带入特定的案件情景分析问题,开拓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 因此为许多国家法学教学所借鉴。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要起到主导作用。案例教学法体现为教师“以案引法”、学生“由案学法”的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 案例的选择要做到事实丰富均衡、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强。 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3]。

(二)起草、书写法律文书法

过去曾发生这样的尴尬,法学专业学生大学四年学满毕业后,连完整的合同文本都没见过,更不要说自己起草、拟定合同文本了。 这样的结果,显然没有达到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更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 因此,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练习。 为了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笔者曾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练习书写起诉书、答辩状、起草合同书、合伙企业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 在练习的过程中,学生充分发挥了想象力,如在拟定合伙协议时,一组同学准备建立一家卖鲜花礼品的合伙企业,于是他们将企业名称定为“花无缺鲜花礼品普通合伙企业”, 在增加学习乐趣的同时,高效地完成了合伙协议的起草、拟定。 通过这些练习活动,很好地达到了预定的实践教学目标。

(三)模拟谈判法

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很大一部分同学将会进入企、事业单位成为法务人员。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务人员,参与所在单位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商务或其他类型的谈判将是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在平时的法学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多做谈判练习、 提升其谈判技能对其今后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在谈判过程中,除了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谈判时间的确定、谈判地点的选择、对对方心态的把握等等都会影响到谈判的结果。 任课教师应在如何为谈判进行准备、如何制定谈判策略、如何控制谈判进程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训练。

(四)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又称模拟审判,是指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或者司法改革的目的,在假设的法庭上,依据已有或者预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由不同的人扮演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对假设或者现实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4]。 相较于前面几种静态实践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更接近真实的庭审训练,它涉及到整个案件系统处理的全过程。 在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要进行证据搜集、书写起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扮演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律师等角色。 为了收到较好的训练效果,应在前面几种静态实践教学法得到较好开展后再进行此项训练教学活动。 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战”,进而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并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思维能力和对庭审现场的控制能力。

四、静态实践教学法对教学相关主体的要求

如上所述,静态实践教学法能克服动态实践教学法在时间、 场所和经济成本等方面的局限性,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实践技能方面的培训, 为动态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协助、奠定基础,并和动态实践教学活动一起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型人才服务,这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 为保证静态实践教学法能够顺利进行,对教学所涉及的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一)静态实践教学法对教师主体的要求

首先,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经验表明, 教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水平,法律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在于法学院教师的质量能否得以改善[5]。 在过去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多只注重学生主体这一端的实践性“学”与“用”,而忽视或相对忽视了实践性教学中教师主体一端的 “学”与“教”[6]。 因此,要使静态实践教学活动顺利进行下去,首先要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在美国, 法学院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很多都有执业经验,曾经担任过辩护律师或法官等,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能够跟学生分享其工作中的经验。 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让双师型人才(兼任律师的教师)或聘请律师、法官等担任静态实践教学课程的任课教师,以便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丰富经验传授给学生。

其次, 教师在教学中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相对于法学理论教学和动态实践教学,在静态实践教学中为了收到较好的效果,任课教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例如,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搜集、选择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并花费较大精力对案例进行整理取舍。 为了指导学生,教师自己首先要对案例进行分析,将案例研究透彻。 为了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上课前要精心准备、对课程安排进行设计以及总结归纳问题要点等等。

再者,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 在静态实践教学中,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 为了使静态实践教学收到实效,教师应探索各种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穿插一些启发性提问,通过启发式教学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静态实践教学活动中来。

(二)静态实践教学法对学生主体的要求

首先, 学生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如前所述,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在要求。 缺少法学理论知识,法学实践教学也就失去了能源和动力。 在进行静态实践教学前,学生必须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并良好地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因此,静态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应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

其次, 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对待静态实践教学。静态实践教学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对待它的态度。 在相关教学活动中,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并养成勤于动手、独立思考的习惯,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再者,学生要树立团体观念、协商合作的意识。在静态实践教学中,并不仅仅体现为学生的个人奋斗。 在很多情况下,学生间要进行角色分工,只有学生们按照分工相互配合,才能使静态实践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在具体问题的分析处理上,也需要学生间相互沟通,交流观点和见解,以求得最佳解决方案。 因此,在静态实践教学中,学生们还要注意培养协作精神、提高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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