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的生活向度

2022-03-18 02:17陈小花赵一鸣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辅导员培育法治

陈小花,赵一鸣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5)

2020年7月15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高校“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要求。《意见》一方面高度肯定了高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地位,另一方面提出了高校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价值期待与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1]这一重要论述高度肯定了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高校辅导员肩负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等多项职能,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合法权利能否充分实现和依法治校原则能否有效贯彻。法治是党和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时代的需要[2]。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培育高校辅导员的法治素养,加强其工作实践的程序与法治建设,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表现出鲜明的对象性与教育性,即其素养的高低表现在其与学生持续互动的情境中。从时空场域看,这种互动贯穿学生从入学至毕业的全过程,并落实在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之中,展现出强烈的日常性、生活性和实践性的特征。为此,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应紧密结合其职业特点,凸显生活向度。

一、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呈现出强烈的生活性

“提升法治素养,思想上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落实到行动上就是要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最后提出的具体路径就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3]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就是要结合这一职业群体的特点,强化他们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高校辅导员同时具有教师与干部双重身份,承担着教育与管理双重职能,这也决定了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综合性与丰富性等特点。具体而言,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价值目标与内容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生活性。在价值目标上,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并非要求他们成为法学专家,掌握精深的专业知识,而应更多着眼于培养其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将规则意识渗透和运用于日常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之中。高校辅导员在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认识与解决问题,就是以隐性的方式向学生传达法治的观念。在内容结构上,法治思维包含着认知、情感和行为等不同层面。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应当兼顾多层次多向度的培育要求,即在认知层面上能掌握了解法律知识,情感层面上养成良好的法治品格,行为层面上形成自觉的法治习惯。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体现出强烈的生活性,要求其培育过程必须面向生活本身,紧密围绕高校辅导员和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展开。

(一)内容元素上,法治素养发源于日常生活

生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很重要的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日常生活是一切思想观念的“发源地”。“‘素养’与‘素质’不同,‘素养’具有社会性、习得性特征,比‘素质’能更准确体现法治要求。”[4]作为思想观念的法治素养,其形成和抽象的过程,也是将生活中具有共识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进行凝练和深化的过程。其一,从形成过程来看,法律是公众认同的制度性升华。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对某些问题形成了基本的认识和思维习惯,并依靠暴力机关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原始人在生活中形成了“祖先崇拜”的观念和习惯,并依靠彼此认同的形式上升为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这成了法律的最初形式。法律的形成过程,就是生活观念升华为制度规范的过程。其二,从内容结构上看,法律规范和生活中的价值认识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法律是生活的底线共识,是生活道德观念的兜底性规定。培育辅导员法治素养,生活向度上的要求是提升高校辅导员群体对生活中价值共识的敏感性和预见性,既要有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的“高线”意识,又要有恪守规范、严格遵守法制法律法规的“底线”认识。在生活与工作的实践中要做到时刻自我规约,避免为追求便捷或者经验主义而出现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

(二)价值功用上,法治素养最终指向学生生活

按照现象学的观点,科学的效用和意义最终要回归到生活世界之中。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发展逻辑也是如此,必然以服务学生的生活实践为旨归。其一,保护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当权益。“一个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的公民,会自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用法律约束权力,维护社会正义。”[5]高校辅导员工作实践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涵盖诸如思想教育、资助工作、党团建设、学业辅导、就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等诸多内容,其方式和边界的错位或越位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学生权益。如果缺乏关于法治向度方面的反思习惯,就难以保证高校辅导员工作始终维持在法治轨道上;换言之,在高校辅导员看来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和习惯,可能无形中冲击了学生正当权益而不自知。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就是促使其在工作中遵循规则意识与程序意识,避免侵扰学生的学习生活。其二,培养学生的法治习惯。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其行为和形象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价值。高校辅导员的法治素养与行动表率直接为学生学习模仿提供方向和内容。无论是指向具体的学生正当权益保护,还是指向整体提升学生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这一目标,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价值内核都是力争让法治思想融入学生生活,成为学生认识社会与价值选择的指导思想。一言以蔽之,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很重要的价值旨归就是为学生养成法治习惯提供榜样示范力量,最终服务学生的未来生活。

(三)表达形式上,法治素养呈现于日常生活

法治在宏观层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在微观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日常学习交往实践的具体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6]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已然成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方式。众所周知,法治是日常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建立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其一,国家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人民(包括各级干部)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机制。”[7]归根结底,法治建设根本上就是要实现良法善治。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脱离不了法治。要过上有尊严、有秩序的生活,就要实现良法和善治。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为人们健康良好的生活秩序提供保障。同时,法治也是人们的生活状态。现代文明社会,人们矛盾冲突的解决不是依靠“丛林法则”,而是通过程序和法制。法治既是国家政府分配社会资源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又是现代文明下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状态和保障。

二、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较于其他一般性能力素质,法治素养的培育具有特殊性。培育高校辅导员的法治素养,不仅需要他们认同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方式,而且需要掌握专业的法律条文、法治理论与法治原理。“当前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育面临着高校辅导员法律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法治情感与法治意志之间相互疏离、责任观念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大学生膨胀权利意识相冲突等诸多挑战。”[8]实践中,部分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更多依赖于以往的工作经验,而并非遵循法治化的思维习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校质量的提高和学生正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

(一)高校辅导员知识结构缺乏法治向度

法律是对社会规则和生活规范的专业性概括和知识性表述。要掌握法律知识,必须经过长期系统的专业学习,掌握其中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但是高校辅导员在校学习的专业多种多样,大多并未全面了解过法学知识。大部分高校辅导员学习法律知识仅仅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治》(以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程。这些课程虽然涉及法治教育,但是其涉及的知识却相当宽泛且不系统,导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停留在表面化、浅层化的状态。在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中,其培训主题也大多局限于大学生心理危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教育等主题,专门性的法治素养提升主题相对较少。因此,高校辅导员对于学生教育管理过程关涉的法律知识、程序要求以及背后的法治机理了解相对欠缺。例如,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涉及受资助学生隐私权与其他申请人知情权、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权和学校信息使用权、受资助学生消费权与其他师生监督权等多重权利义务内容。高校辅导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规范其公示的范围、内容与方式,确保工作的合法进行。但是,对于并未全面学习接触过法学知识的高校辅导员而言,对其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认识敏感性就会相对缺乏,导致出现侵犯学生正当权益而不自知的现象。

(二)高校辅导员程序正义的意识相对弱化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缺乏合法程序的支撑,结果也就丧失了其本真意义。在工作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对立起来,而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和承接起来。“树立程序法治的思维本身就是二元兼顾的正义观。程序法治对社会整体正义感具有正向的建构作用。”[9]实践中,部分高校辅导员或者因为事务性工作过分繁重,或者为了追求便捷,出现了超越程序的做法。高校辅导员工作中,诸如学生资助、评先奖优、推优入党等工作都体现出较大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对于此类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完整地执行调查研究、公告公示等环节,以程序正义保障结果正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高校辅导员更多依赖以往的经验认识,或者忽略其中部分环节,或者出现公示期未满便直接确定名单等现象,这就严重削弱了结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高校辅导员程序正义的意识相对薄弱,工作实践中就可能直接诱生法律纠纷。

(三)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提升路径比较欠缺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提升高校辅导员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的文件,这些文件为高校辅导员克服“本领恐慌”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各级部门积极响应文件,搭建培训平台,为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成长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助力。但是,从培训的师资和队伍来看,对高校辅导员队伍法治素养培育的支持力度还不够。一方面,在培训内容上,当前高校辅导员队伍培训的主题更多集中在思想理论教育、就业指导、时事政策、科研能力等方面,对于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高校辅导员的法治素养等方面较少涉及。高校辅导员本身法治素养的基础相对薄弱,又不能借助培训交流得以提升发展,自然难以持续稳定地提升法治素养。另一方面,在师资队伍方面,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师资力量比较欠缺,也成为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的重要制约因素。高校辅导员的法治素养培育具有鲜明的特点,要提升其素养必须紧密联系其职业生活实践,而不是简单地灌输和传递法律条文。培训中缺乏相关的师资力量,导致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稳定提升缺乏有力支撑,很难示范引领整体高校辅导员提升法治素养。

三、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的生活向度

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权益的实现和依法治校的进程。“高校辅导员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全面提升队伍法治素养,才能真正将学生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共创依法治校新常态。”[10]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育是一个由知到行、由内及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善于活化高校辅导员的生活经验,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提升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生活适用性。

(一)教育培训中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境

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培训研修的机会。《规定》提出“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的要求。在政策文件的推动下,各高校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培训体系,为高校辅导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持续有力的支持。加强教育培训应是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最有效路径。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训必须充分结合“知—情—意—信—行”的心理运行机制,在符合心理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法治素养培育,而不能只是简单传递法学知识。根据《意见》的要求,高校建设法治工作机构与队伍必须始终围绕师生权益保护救济等具体情境。概而述之,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结合学生学习生活的情境。

一方面,要将法治素养培训融入学生学习生活情境。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款,必须予以精细区分和学习。“法治教育,毫无疑问,需要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普及,以夯实教育对象的法治理论基础。”[11]高校辅导员法治培训,要围绕学生入学、资助、就业、毕业等方面内容进行设置,专题式向教育对象讲解相关法治理论使培训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实践提供切实具体的指引。例如,在向高校辅导员讲解心理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时,不能只是讲解普适性的法律条文,而必须结合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进行展开与深挖,提升培训的实效性。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境中提炼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就是以现实实践为理论依据,把人们日常生活现象与生活理想作为其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理论价值的落脚点。”[12]在教育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中,要善于总结分析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以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作为落脚点与归宿,因此,不断从学生学习生活情境反思辅导员工作中法治向度的成果与缺失,是构建法治素养培育完备系统的必然要求。

(二)在法治素养的培育中回应学生的生活需要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需要是个体对物质生活或者精神生活的深层次渴求。需要对于个体焕发强大的精神动力与保持持久的行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必须紧扣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师—生”之间的对象性,回应学生的生活需要,恰如其分地帮助他们解决难题,才能更好激发高校辅导员的学习兴趣。

重视挖掘师生深层次的生活需要,将这些生活需要作为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其一,从生活诉求切入,提升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思维。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要将法治素养的价值性和生活性联系起来。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要善于用法治素养引领纷繁复杂的生活案例。在高校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事务管理实践中,充满着大量的法治情境,需要予以精准分析。面对层出不穷的案例,要分析其内在的法治机理,并有意识地提升法律知识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培养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即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来观察社会、思考社会和引领社会发展的思维模式。”[13]其二,从学生的身心特点出发,提升学生对法治的认可度和依赖感。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具有相互性,既要高校辅导员提升依法治校的本领,也要学生提升法治意识。要利用党团活动、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等载体,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高校辅导员和学生作为高校学生工作主体的“一体两面”,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也必然能够促进辅导员在提高法治素养上的主动力和引领力。

(三)创新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的话语方式

与网络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相伴随的是青年话语方式的不断创新发展。“法治实践构成法治话语的内在基础,法治话语是法治实践的外在表现。”[14]无论是法治素养的习得还是法治素养的实践表达,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法治话语得以实现。作为高校辅导员,其队伍年龄结构整体偏向年轻,其话语方式更趋青年化。要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就要结合队伍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规律,善于运用生活化、故事性的话语方式。

首先,要在话语内容上增强时效性与生活化。在话语内容上,无论是培训研修或者日常学习,都要尽量选取时效性强、话题度高、紧密贴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和内容,加强话语内容自身的吸引力。例如“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件、湖南怀化的操场埋尸案件、中北大学学生作弊被抓后跳楼身亡案等,交织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又充斥着强烈的生活气息,对其剖析更能引起关注和思考。在开展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育过程中,结合这些案例深入浅出地剖析其中的法律原理,并将其引申到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之中,更能引发高校辅导员的深刻反思。其次,要在话语方式上提升新颖性与趣味性。在话语方式上,要借鉴互联网时代的话语表达方式,灵活运用新兴的网络平台和内容呈现形式,将科学深刻的法律原理和法治思维融于有趣新颖的表达方式之中,引发情感共鸣。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运用轻松幽默的表达方式向民众传达法治理念与法律知识,便是将法治教育寓于网络话语的生动实践。

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成长成才道路上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发挥着示范引领和教育引导的作用。培育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提升高校辅导员工作实践的法治化水平和质量已然是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但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和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育要联动多方力量,挖掘生活资源,结合师生的生活诉求、生活情境、生活习惯等有意识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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