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构建研究

2022-03-18 00:10杨秀云冯子纯
社会科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共同富裕分配

杨秀云 冯子纯

一、引言

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是中共中央层面首次将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并列提出,也是首次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分配制度安排是与不同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实行按计划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实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将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作为实践探索的新任务和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在厉以宁提出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概念(1)厉以宁:《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5期。之前,分配制度研究长期局限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第三次分配理论突破了传统分配理论的局限,将分配制度由初次分配、再分配拓展到了第三次分配领域,是分配制度研究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中,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并非一种具有先后规定性的时序排列,而是互相交错和并行不悖的三种分配形式(2)杨斌:《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学习时报》2020年1月1日,第6版。,社会主体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选择倾向取决于其与他人的资源禀赋差异程度。(3)高丽媛、张屹山:《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选择——基于权力结构的理论剖析》,《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1期。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不同,第三次分配注重善意,能够在一个贫富差距难以消灭的世界里照顾最不幸的人。(4)王磊:《罗尔斯“差别原则”对中国社会财富分配的启示》,《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10期。第三次分配作为新出现的理论范畴,理论界对其内涵外延、实现路径、重点难点及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关系的研究均处于探索阶段,表现为观点纷呈、意见不一的状态。苏海南主张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要协调配套,以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5)苏海南:《从五方面着力协同推进共同富裕》,《清华金融评论》2021年第10期。;唐任伍等认为在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共同驱动下,分别发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作用、矫正作用和补充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6)唐任伍、李楚翘:《共同富裕的实现逻辑:基于市场、政府与社会“三轮驱动”的考察》,《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分配制度争论的焦点和实践的难点皆集中于:究竟能否量化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各自应占的份额,以确保正确地平衡效率与公平,达到既不损害市场效率又能够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从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目标出发,既有的理论研究存在四大局限:一是分配对象局限,即将分配对象局限在增量财富方面,而忽视了存量资源和分配权利两个方面;二是分配理念局限,即局限在结果的公平分配方面,而忽视了过程的共同致富方面;三是分配领域局限,即局限在物质生活领域,而忽视了精神生活领域;四是制度设计局限,即明晰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独立作用,而忽视了它们的融合性和协同性作用,使三种分配形式只能孤立发挥作用而不能协同发挥作用。探讨突破这些局限的路径,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必须完成的新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内容。

二、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的基本内涵

严格意义上讲,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只是我国分配制度中包含的三种分配形式,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分配制度。围绕共同富裕目标,适应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需要构建起来的,能够促使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有机融合的一套基础性分配制度安排,就是本文定义的“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

这里所谓的“协调”,就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要同向用力、互不损耗、协同发力;所谓的“配套”,就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融为系统;所谓的“有机融合”,就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要在平衡兼顾效率、公平和共同富裕三重目标的前提下,互为有利条件,同向发挥作用,独立地但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积极地但不是过度地发挥作用,有机地而不是机械地发挥作用。

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是一种新型分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初次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形式,再分配是具有调节功能的分配形式,第三次分配是发挥补充作用的分配形式,三者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对立统一中,初次分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再分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对立统一中,再分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三次分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三者的对立统一中,初次分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但再分配是统一体中最活跃最能动的方面,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具有强大的调节功能。因此,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虽然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种分配形式,但不是三种分配形式机械组合而成的复合体,而是三者融合而成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再分配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具有杠杆效应。再分配杠杆效应发挥的程度和效果,决定着三者协同的程度和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的实施效果。只有再分配的杠杆效应发挥得好,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才能发挥到位,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才能发挥适度,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的制度力量才能发挥充分,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产生的新制度力量才能成为三种分配形式发挥聚合反应的催化剂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助推剂,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才能够达到1+1+1>3的效果。

三、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要制度安排

(一)初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既有激励作用也存在不足

在推动共同富裕中,初次分配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能够激发市场主体投入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但是,收入分配的初始差别容易积累成巨大的收入差距,表现为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以下简称“三大差距”),严重时甚至产生两极分化,额外增加共同富裕的社会治理成本。以基尼系数为例,2003年到2019年的17年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始终维持在0.47左右(7)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20中国住户调查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第391页。,与国际上公认的贫富悬殊警戒线(基尼系数为0.4)长期保持着稳定且危险的裂口。

(二)再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既有调节作用也存在不足

实践证明,再分配在缩小“三大差距”、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比如: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再分配能够让率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多缴税,让尚未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少缴税,从而达到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地区定向帮扶政策,再分配能够对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提供直接的财政资金帮扶,帮助这些地区培育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通过社保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和乡村振兴规划等制度安排,再分配能够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民实行兜底性生活保障,帮助低收入群体、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逐步提升自发展能力;通过特别金融政策(如对小微企业、受灾地区的特别政策安排等),再分配能够帮助弱势群体度过生活难关,迈过发展门槛。但是,再分配制度安排对初次分配的影响,既可能起到纠偏作用,也可能损害市场效率。尤其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习惯上具有扩展行政权力的倾向和基础,如果不能够在再分配中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和再分配应占的份额,再分配就会大概率地扩张分配领域并扩大所占份额,从而损害市场效率。

(三)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既有补充作用也存在不足

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社会主体自愿对自己占有或者所有的初次分配成果和再分配成果进行的另类再次分配,包括自愿捐赠、志愿服务、慈善等行为。在推动共同富裕中,一方面,第三次分配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逐步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进一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发展能力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在人均富裕基础上促进人人富裕;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还弘扬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着共创、共享、互助的高尚价值观,外化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全社会在物质富裕基础上实现精神生活的富裕。但是,第三次分配毕竟只是为了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足而创新出来的一种分配形式,而不可能成为分配体系中的主要力量。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刚刚出现在政策层面,学界对其内涵、外延、原则、作用机制和实现路径的探讨也刚刚起步,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究竟能够发挥哪些作用以及发挥多大的作用,都还没有定论。如果把实现共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上,恐怕是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四)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有效制度安排

如前所述,初次分配始终坚持效率优先原则,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和投资的积极性,是持续做大蛋糕的必要手段。但是,初次分配消除不了由其带来的“三大差距”,也消灭不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矛盾,这一任务只能通过再分配来完成。再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均具有引领性,是公平分配蛋糕的基本手段。但是,再分配并非天然具有纠偏作用,如果界定不清再分配的边界和领域,权衡不准再分配的方向和力度,忽视了再分配的平衡性和艺术性,那么,再分配就可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名义下堂而皇之地损害市场效率,降低社会效用。为了平衡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必须协同发挥作用。

实践证明,即使初次分配持续做大蛋糕,即使再分配公平分配蛋糕,也不能保证社会成员都达到富裕标准,即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人均富裕基础上的人人富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目标,还需要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成果进行再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恰恰补充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职能的不足,有助于缩小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质收入差距和精神文化生活差距,在公平分配物质财富的同时还兼顾到分配权的分配、发展权的分配、精神生活领域的分配,是分好蛋糕的必要条件之一。

总之,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虽然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均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都有不足,单纯依靠其中任何一种分配形式或者简单的制度安排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任由三种分配形式各自孤立地发挥作用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能够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四、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的“五性”原则和创新方向

(一)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应该坚守的“五性”原则

1.分配倾向突出人民性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应该服务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根本目标。为此,初次分配既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以广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效用最大化,又要增加劳动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让广大劳动者分享创新创造的成果。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并兼顾效率,让人民对公平正义有切实的获得感。第三次分配要坚守自愿原则,保护志愿者、慈善者、捐赠者作为人民的正当权利,防止杀富济贫或者杀富致贫,反对平均主义,避免掉入福利主义陷阱。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要在效率、公平、共同富裕之间找到平衡点,发挥再分配的杠杆效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切实保护、实现人民的正当权利。以初次分配为例,为坚持分配倾向的人民性,企业应建立员工继续教育制度、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新型管理制度、推广员工以劳动或者资本入股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

2.制度设计遵循科学性

为实现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协同,就不仅需要对三者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科学地定性,而且需要进行科学定量。在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中,既然初次分配发挥基础作用、再分配发挥杠杆作用、第三次分配发挥补充作用,那么,分配过程中初次分配就应该占有最大份额,再分配应该占有较大份额,第三次分配应该占有较小份额。问题在于,如何科学界定最大份额、较大份额、较小份额之间的比例呢?我们认为,科学的做法是:首先,参照黄金分割率定律界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黄金分配率,其次,结合具体实践需要动态调整黄金分配率的比例。这种既有科学依据又能反映实践需要的做法,无疑能够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3.分配形式实现耦合性

在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中,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之间虽有差别但没有鸿沟,它们是以再分配为杠杆的一套分配制度安排,通过再分配杠杆作用的发挥达到“且独立且耦合”的自协调状态。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其特点是自发的,但受再分配影响。再分配由政府主导,由行政权力运用税收、社保、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分配,其特点是强制的,但不是无边界的。第三次分配由社会力量主导,以利他为导向,其特点是自愿的,却也受再分配影响。提升分配制度的耦合性,就要在发挥三种分配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再分配的杠杆作用,减少三种分配制度的摩擦力,增强三种分配制度的融合度,使其融合成“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体。

4.分配过程注重和谐性

社会各个方面都比较满意,是分配过程和谐的条件和表现。所以,初次分配既要坚持效率优先也要防止两极分化,再分配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不能损害市场效率,第三次分配要基于自觉和自愿而不是强迫和胁迫。三次分配的比例要遵循黄金分配比例,要通过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而且要一视同仁,不能有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

5.分配操作把握艺术性

分配制度的设计与调整,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实际工作中需要提升分配操作的艺术性。一方面,要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现状动态调整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黄金比例,而不是固守理论上的黄金分配比例;另一方面,要明白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来实现,只能通过高质量发展来实现。一言以蔽之,实际工作中,既不能夸大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也不能忽视再分配的杠杆作用,更不能削弱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必须保证三者的协同和绩效。

(二)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必须进行的创新

1.分配对象需要创新。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象的传统认识多数局限在物质财富方面,其中狭义认识局限在财富增量方面,广义的认识还包括财富存量。然而,正如生产要素已经从传统的土地、资本、劳动力拓展到现代的土地、资本、劳动力、管理、技术、数据一样,分配对象也应该与时俱进地拓展到资源存量、数据资源、财富分配权、公平接受教育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国有收益分配权、公共服务均等权、农村财产权等方面。

2.分配领域创新。共同富裕并非仅仅意味着物质生活富足,而且包括精神生活丰富,是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都富裕。因此,分配领域就不能仅仅局限在传统的物质生活领域,而要拓展到现代的精神生活领域,增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如从立法、执法、行政和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保障城乡居民身份平等、社会保障权和医疗保险权平等、受教育权和就医权平等、人员能够自由流动、就业自由、共享社会资源和经济社会进步的成果等等。

3.再分配职能创新。不能把再分配仅仅作为一种分配形式,而要把再分配作为一种分配职能,发挥其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杠杆效应,以便再分配能够对初次分配起纠偏作用、对第三次分配起引导作用,做到纲举目张。

4.三种分配形式关系的创新。传统分配制度设计明晰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原则、对象、方法和主次关系,保证了三种分配形式能够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却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融合性、协同性,妨碍了三者协同作用的发挥,从而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为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就必须特别强调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和有机融合,将三者的对立统一关系调整到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杠杆、第三次分配为补充的协同性关系上来,以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代替孤立型三次分配安排。

5.分配理念创新。传统意义上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均将重点放在了结果的分配方面,却很少关注分配过程。围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个中心任务,现代的分配就应该兼顾分配过程和结果分配两个方面,找准分配的价值取向与分配效果的平衡点,用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产生分配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将全体人民的物质富裕和精神满足高度统一起来。

五、政策建议

在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分配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制度的重构都必须反映并服务于新时代的要求,服务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需要。在共同富裕视域下,突破传统分配制度安排的“四大局限”,坚守分配制度重构的“五性原则”,在分配对象、分配领域、再分配职能、分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和分配理念五个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既顺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顺应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在分配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此背景和基础上,提出共同富裕视域下构建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确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比例

如何科学确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各自所占的份额,始终是个实践难题,至今都没有形成具有普遍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我们认为,按照黄金分割定律来初步确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所占的大致份额,结合具体实践需要对黄金分配比例予以适当调整,是个在探索初期理论上有依据、实践中行得通的解决方案。

在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延伸和必要补充。初次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做大蛋糕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是基本分配制度中的基础要素;再分配坚持公平原则,在切好蛋糕中发挥关键作用,是基本分配制度中的调节手段。因此,在基本分配制度框架内,初次分配占可分配社会财富的比例应该较大,而再分配占可分配社会财富的比例应该较小。参照黄金分割定律,初次分配所占比例应该参照0.618,再分配(包括作为再分配延伸的第三次分配)所占比例应该参照0.382。同理,由于第三次分配是另类再分配,与再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因此,再分配所占比例应该参照0.618(即占0.382的0.618,约等于0.236),第三次分配所占比例应该参照0.382(即占0.382的0.382,约等于0.146)。从和谐分配和美好分配的原则出发,理论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比例应该为0.618∶0.236∶0.146,取整后的黄金分配比例或曰黄金分配率约为62∶24∶14。

实践中,将初次分配所占份额界定在50%—70%之间,将再分配所占份额界定在20%—30%之间,将第三次分配所占份额界定在10%—20%之间,根据具体实践需要对三者的具体执行比例予以适当调整,既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要求,也反映了做大蛋糕是根本、分好蛋糕是艺术的规律,是用于探索科学量化三次分配形式各自所占份额的科学方法,也是当前阶段比较合适的政策选择。

(二)发挥再分配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杠杆作用

发挥再分配对初次分配的杠杆作用,可以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取缔非法收入和合理调节高收入等四方面着手。

在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方面,建议增加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提高低收入群体子女受教育水平;构建能够引导企业将工资增长率与资本收益率、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匹配起来的分配制度体系,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出台由于技术进步而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就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土地承包权资本化的政策指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缩小不同群体医疗保障条件的差距。

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方面,建议对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通过继续教育提升员工的创富能力和管理能力,使知识劳动者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构建能够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体系,使新型农民和小微企业主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在取缔非法收入方面,建议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大反腐力度,保持反腐常态化;严厉打击和惩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恶意减持、财务造假等股市非法牟利行为。

在合理调节高收入方面,建议限制并调节演艺界不正常的演出报酬和“饭圈”文化,制定直播带货行业的收入确认和税收征管政策;严格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规范资本所得税管理;设计将收入和资产一并征收累进税的税制,对不当获利行为(如通过股份减持谋取制度溢价、通过专营牌照谋取相对垄断利润等)征收套利税、暴利税,对浪费资源行为征收资源闲置税、房产税,对不劳而获行为征收遗产税、赠与税;逐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研究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政策。

发挥再分配对第三次分配的杠杆作用,建议制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投资、公益性财产安排、慈善捐赠等行为在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予以奖励的制度;完善个人或企业设立慈善信托、慈善基金的法律法规,让此类第三次分配行为有法可依;建设与ESG(8)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包括信息披露、评估评级和投资指引三个方面,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基础,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体系相配套的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奖惩体系,引导企业建立ESG评价体系并定期发布报告;加快出台能够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富裕的制度安排。

(三)审慎推动第三次分配

在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关系的认识上,我们给定五个判断:一是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既不能冒进求成也不能无所作为,更不能走偏门、不能违法、不能妄求同时富裕和同等富裕;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只能是高质量发展,以及勤劳、创新和创造,把“蛋糕”做大做好是基本条件;三是不能夸大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第三次分配只是一种补充的分配形式,初次分配才是基本的分配形式,再分配的杠杆效应直接影响着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兼顾实现公平、效率和共同富裕目标只能依靠协同性三次分配制度;四是实施第三次分配的人群是具有较高道义自觉和奉献精神的人民,而不是被革命、被强迫、被剥夺的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法律或者道德的名义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五是第三次分配是自愿奉献的行为,不是杀富济贫,不是强制分配,也不是先富起来人群的法定义务。

在上述五个判断基础上,我们建议审慎推动第三次分配。一是必须坚守自愿性原则,在推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不能强制,不能胁迫,不能进行道德绑架;二是放手、鼓励地方政府、企业、高收入人群对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形式进行探索,不施加任何影响,不过早下结论;三是不搞运动,不下任务,不能因为强力推动第三次分配而损伤了市场主体扩大社会再生产的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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