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燮辞
(四川文理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专业身份是指一个人从事专业活动时所占有的位置,专业身份认同表现为自觉或不自觉将自己视作某一专业群体的人,产生“我是某类人”的感觉.[1]专业身份认同包含自我认同和公共认同两个方面,自我认同以公共认同为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专业身份只有拥有了高度的公共认同,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自我认同.[2]对专业身份的高度认同才能表现为与本专业价值观的一致、对专业伦理道德的遵守、专业行为的合规.
“纠结”一词本意是缠绕,当前其新意用法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内心矛盾、犹豫不决;二是指复杂、困惑、矛盾、烦闷.[3]本文取其新意.专业身份纠结被描述为一种专业身份的混乱状态,可表现在专业活动主体面对专业活动诸多选择时的顾虑,面对两难甚至多难专业活动情景的困惑.从心理学角度看,专业身份纠结与专业身份认同均包含专业身份认知、专业身份情感和专业行为三种心理成分.
专业身份的纠结表现为专业认知的偏差、专业身份情感体验的失调,容易产生专业价值观的扭曲、专业伦理道德的丧失和专业行为的失范.
截止2019年12月,我国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人数达160.89万人.[4]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中占有较大比例、具有重要作用.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活动中会面临诸如园所办园理念偏差、设施设备不足、收入低下、缺乏社会支持、难以抵御社会风险等更多实际问题,都可能导致自身专业身份纠结.本文试图对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身份纠结的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以提升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身份认同,提高其保育、教育活动成效.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幼儿教育事业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民办幼儿教师从事着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保育和教育工作,但部分民办幼儿教师极易被贴上“能力欠缺”的标签,社会及自身往往认为民办幼儿教师就是“孩子王”“阿姨”“暂时的打工人”……与专业化社会要求差距较大.民办幼儿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认同和自我专业身份认同偏低,既容易导致其缺乏足够的专业自信,“专业人”身份也备受自己及他人质疑.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重要的转型期,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新兴职业不断涌现,职业收入差异迅速拉大,不同职业的社会地位差异明显.在一项调查中,幼儿教师职业社会地位位居第 17,民办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更低是不争的事实.[5]15职业社会地位低,一定程度上表明该职业职业声望较差、权力地位较低、经济收入较差、该职业社会及自我认同度低,从业者逐渐成为社会蓬勃发展、社会转型时期的“边缘人”.
经济收入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职业的薪资待遇已经成为首要的择业标准,有的职业虽在道德层面高尚,若收入低下,往往也乏人问津.因为民办幼儿教师收入相对低下,其投入专业学习的经费缺乏,业余休闲、生活消费、子女教育饱受影响.民办幼儿教师在消费繁荣、生活宽裕的社会大环境之下显得格格不入,常常被画像为“传统”“循规蹈矩”“计较、穷酸”,沦为优裕生活圈外的“失意者”.
近年来被大众媒体曝光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屡见不鲜,如2014年9月5日聊城莘县幼儿园女教师用拖鞋抽打不午休孩子并连扇耳光,警方介入调查,涉事教师黄某被控制;[6]2018年12月18日,沈阳皇姑区酷贝拉爱弥儿幼稚园三名教师涉嫌虐童,用牙签、钢针等扎幼儿身体……,[7]因个别民办幼儿教师师德低下导致的虐童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或渲染,引发轩然大波,民办幼儿教师群体成为少数师德失范幼儿教师的“替罪羊”.
民办幼儿教师一方面感受到自己的教师专业身份受到社会认可、家长尊重、儿童尊敬的无尚荣光;但另一方面,作为民办幼儿教师专业身份,在专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遭遇社会认可度相对较低、专业地位较低、职业声望相对较差、经济收入较低等多方面问题,其认知与情绪情感容易出现“纠结”状态——既有对教师专业身份的认同和积极的情绪情感体验,又表现出一定的对教师专业身份认知的迷惘、游移和更多消极情绪情感体验.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教师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在我国,教师被赞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自古以来享有崇高的荣耀.改革开放以来,教师的地位与声望日益提升.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大会中提出“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崇高的革命的劳动者”“不但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8]同时,还通过教师工资调整、加发教龄补贴、优秀教师表彰、教师职称评定改革等提高教师职业社会地位.我国《教师法》第三条中定义了教师的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的使命.[9]凸显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不可替代的特性.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完善教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生活待遇,大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增强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和广大教师的获得感与荣誉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0]可见,民办幼儿教师是人民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和全体人民教师一样享有专业身份、专业地位的无尚荣光.
(1)职业地位较低.我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幼儿教师的法律地位,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保障其相应权益.但现实状况是制度形塑的民办幼儿教师职业地位较高,实然的民办幼儿教师的职业地位则相对较低.比如教师法规定幼儿教师法律上为教师身份,享受一系列教师权益、承担教师义务与责任.但是,幼儿教师特别是民办幼儿教师现实身份难与其他学段教师等同,往往被画像为“孩子王”“阿姨”“保姆”等,认为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和技能便能胜任工作.李敏对演员、工程师、党政机关人员等30个职业的社会地位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幼儿教师的权力排序位于第23位,中等偏下;经济地位处于第26位,略高于清洁工、保姆、保姆和建筑工人;职业声望的排序居第17位.[5]15民办幼儿教师在专业身份认同过程中,必然将他人评价作为自我身份认同的依据.当制度形塑与现实社会中民办幼儿教师职业地位产生差异时,直接导致了民办幼儿教师专业身份认同的纠结.
(2)职业声望居于中低水平,且有下降趋势.民办幼儿园教师一般由办园者自主聘任、自主使用、自主考核,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所具有的事业单位待遇,也没有和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职业声望.清华大学李强的相关调查研究显示:不同学段教师职业声望差异明显,幼儿教师的职业声望位于100种职业中的第43位,且有下降趋势.[11]幼儿教师职业声望较低表明现实社会人们对幼儿教师职业的社会贡献、声誉综合评价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幼儿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收入较差,会深刻影响人们从事幼儿教师职业的选择意愿.
(3)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专业技能相对较差.自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社会对幼儿教师的需求急剧增加,高等院校培养数量却严重不足,又受到办园者逐利思维的驱使,一些不合格幼儿教师主要流入民办幼儿园,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专业技能相对较差.邓泽军、郭莉对成都市民办幼儿教师进行研究,发现当地民办幼儿教师学历为中专、中师及高中者共占 55.9%,教师中无职称者占 69.8%,高、中级职称者占 20.1%.[12]胥兴春等研究发现民办幼儿教师高中以下学历占 30%,很多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13]胡莹调查发现民办幼儿园教师高中(中专)学历教师以下占 27.5%.[14]部分民办幼儿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对较差既影响对这一专业身份的公共认同,也影响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身份自我认同.
(4)经济收入相对较低.湖北师范学院冯帮、王曼的调查研究显示,72.6%的幼儿教师对其经济收入不满意,39.7%的幼儿教师月收入在800-1500元之间,58.9%的幼儿教师月收入在1500-3000元之间,仅有1.4%的幼儿教师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15]林娜对福建省沿海、中部、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月收入进行调查,月总收入在3000 元以下者占 78.3%.[16]民办幼儿教师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直接影响其购房、休闲、子女教育,也影响其专业学习和发展,影响其对自身能力和价值的判断,导致对自己专业身份产生怀疑.
(5)缺乏社会支持.民办幼儿教师的社会支持首先来自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其次是来自社会和家长的支持,第三是来自园所、家庭、社区的支持.而最重要的是来自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确定民办幼儿教师社会地位、保障民办幼儿教师权利、保障其晋级晋升,支持民办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但其落地落实还需时日.贾翠霞的研究表明教师社会支持水平越高,教师职业认同水平越高.[17]曲鑫的研究表明,幼儿教师社会支持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他支持、朋友支持平均值最低,家庭支持平均值最高.[18]李仕玉的研究发现,私立幼儿教师在社会支持总分及情绪支持、信息支持、尊重支持、陪伴支持、物质支持四个维度得分上均低于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教师前四项得分与公立幼儿园教师得分相比较差异显著.[19]民办幼儿教师缺乏社会支持,同时对这一专业身份的公共认同和自我认同产生不利影响.
(6)专业情感体验较差.积极的专业情感体验表现在专业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后的愉悦、快乐、自信;消极的专业情感体验表现在专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失败后体验到沮丧、失落、悲哀、抑郁甚至愤怒、内疚、自责等.民办幼儿教师在保教活动中会获得家长认可、幼儿尊重信任、组织认同,体验到成功的快乐;但同样也可能遭遇家长质疑、社会否定、组织怀疑,尤其是在面临待收入低、工作繁重、晋升无望、职业声望较低等现实困境之下,必然有更多的消极情感体验.常乐乐对长春市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情意研究发现,有42.6%的民办幼儿教师认为自己职业的未来没有希望,仅有84.4%的民办幼儿教师为自己是一名幼儿教师感到自豪.[20]牛娜娜的研究发现,因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家园沟通、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幼儿教师职业声望等原因导致幼儿教师消极情绪体验较多.[21]民办幼儿教师专业情感体验较差是其服务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也会导致其专业自我认同较差.
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身份公共认同的关键路径是通过外在的影响,特别是通过政府和各级管理机构对其专业身份的重塑达成.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行进入第三阶段之际,民办幼儿园办园理念逐步更新、师资水平逐步提高、保教质量得到逐步提升.但民办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物质保障制度实施仍然遭遇各种问题,给民办幼儿教师专业身份的公共认同产生负面影响.[22]首先,民办幼儿教师聘任由幼儿园自主进行,政府管理权限式微,难以保证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的专业水平;第二,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缺乏相关操作制度,职称晋升困难,其专业发展遭遇制度瓶颈;第三,民办幼儿教师待遇一般由幼儿园管理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政府仅有地方最低工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难以保证民办幼儿教师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
我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地位,规定了幼儿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以及教师考核、待遇、奖励制度.政府及社会应当清晰认知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地位、教育功能、社会价值,民办幼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政府和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解决对民办幼儿教师准入监控的式微问题,解决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难的问题,保障民办幼儿教师薪资待遇不低于、略高于当地公务员收入,重塑对民办幼儿教师的专业身份公共认同.
民办幼儿教师专业身份认同另一重要路径是不断增强专业自信,提升自我专业身份认同.
(1)彰显专业服务特点,增强专业自信.民办幼儿教师专业活动是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服务工作,服务服务内容可分为基本服务和特色服务.基本服务是指提供幼儿教育保教课程、照料并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开展家园共育活动等;特色服务是指幼儿园根据社会或家长需求而提供的有偿服务或非营利性服务.[23]民办幼儿教师只有在不断提高基本服务和特色服务能力,满足幼儿成长发展需要,满足社会和家长需求,充分彰显其为儿童身心发展服务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过程中,才能充分体验专业活动的成功和快乐,不断增强专业自信.
(2)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针对部分民办幼儿教师专业知识较为薄弱,专业技能较差的实际情况,在民办幼儿教师职后学习中还要不断丰富其通识性知识、现代幼儿教育研究最新理论知识,提高其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能力、环境创设能力、幼儿园教育活动管理能力,形成科学的教育价值观.通过丰富自身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可有效提升民办幼儿教师专业的公共认同和自我认同.
(3)以幼儿园保教行动研究能力的提高来提升其职业活动的专业性.民办幼儿教师的行动研究是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现研究课题,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进行,使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其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科学研究.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还比较缺乏行动研究的意识和能力的状况,民办幼儿教师可以有意识参与当地高校、教科所、示范幼儿园研究课题,或自主设立园本研究课题,通过行动研究提升自我科学研究能力,以研促保、以研促教,同时提高职业活动的专业性.
教育情怀是教育者对教育事业的衷心热爱追求,是对教育的使命感和对学生发展的使命感.[24]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情怀表现为对儿童无条件的关爱和喜欢,表现为对促进儿童成长和发展的使命感.富有教育情怀的民办幼儿教师群体也会增强其专业身份的公共认同.富有教育情怀的幼儿教师绝对不会表现出有损师德,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民办幼儿教师的教育情怀来自于对教育事业的真心热爱,来自于对教育促进儿童毕生成长发展,对家庭、社会重要意义的理解和对教育阻断代际贫困功能的清晰认识;来自于对正确教育价值观的坚守和对儿童教育规律的遵循.民办幼儿教师的教育情怀的涵养要通过对教育价值的深入领会、对自己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对高尚师德的不断追求、在保教实践活动中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充分观照来实现.
民办幼儿教师的丰富专业情感体验是其从事专业活动的内生动力,也是增强专业自我认同的有效途径.无论是保教活动成功后体验到的快乐、欣喜、自信,还是遭遇挫折后体验到的失落、内疚、痛苦、自责、愤怒,都可能有利于专业服务活动的开展,关键在于对情绪情感体验的监控与调节.民办幼儿教师应当在保教活动中丰富专业情绪情感体验,恰当调节和控制情绪情感,使之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规范的专业行为,是民办幼儿教师专业身份获得更多的公共和自我认同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对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幼儿园安全、卫生和保健,幼儿园管理、园舍、设备,幼儿园教职工等所有涉及保教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作为民办幼儿教师应当深入学习领会这些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时时审视自己的专业行为、规范自己的专业行为,特别是要全心全意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关注和回应儿童的情感需求,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力,坚决杜绝损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促进儿童身心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