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新,周 飞
(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丽水 323000)
2014年2月,宁波市12315 中心接到一些消费者来电投诉,据消费者反映,该市七彩青苗母婴之家在2013年上半年对外宣称店面内部装修停止营业,几个月过去,该店却迟迟不开门营业,导致众多消费者在该店购买的游泳卡、消费卡、游乐卡等无法使用,余额也无处可退。据了解,在宣称内部装修前不久的2012年12月,该店还进行过会员充值促销活动,因此牵涉的各种预付式消费卡数量较多,共有2 000 余张。最终在媒体、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共同介入下,该案件才得以成功解决[1]。2017年9月,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济南、南京等18 个城市设有60 余家分支机构的星空琴行,因关门停业遭到大量消费者投诉,投诉的主要原因依然是消费者事先购买的预付卡无法消费。其实早在2017年4月,星空琴行的经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但为了挽救低迷的业绩,依旧进行了疯狂的促销活动,导致更多的消费者深受其害。2019年,肇庆市端州区一些以美容服务为业的连锁店或因关门停业,或因更换经营主体,导致之前的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也无法进行退卡退款。该案共涉及消费者348 人,预付卡金额高达110 万元。最后,当地消委会介入,与新经营者进行了多次沟通,消费者才得以退卡或者在新店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预付卡。
由此可见,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当消费者支付了价款之后,即可以此作为未来消费的凭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后,从预付卡上的预存款项中相应地扣除对应的金额[2]。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只要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建立完成。但是,由于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经营者容易出现夸大宣传、不履行义务、变更服务内容、强制消费等诸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国民经济增长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消费的基本动力与主导作用,打造以多点为支撑的社会消费增长新格局,营造一个便利安全放心的社会消费生活环境[3]。为了有效地保护广大社会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1.市场与种类具有广泛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预付式消费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容美发、健身运动、教育规培、餐饮服务等处处闪现预付式消费的影子。从载体上来说,有从20 世纪60年代的代金券到现在的会员卡、储值卡、提货卡;从服务范围来说,有干洗卡、游乐场一卡通、健身卡等。细致的分类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而消费者也可根据自己需求的服务质量来选择不同的预付卡等级。打折优惠的刺激与交易的便利使预付式消费顺利打入各种市场,满足了商业形态的多样化发展,有利于市场发展保持活力。
2.合同具有非及时履行性
预付式消费与普通消费的最本质区别在于预付性。在一般情况下,消费中付款与商家提供服务或产品之间的时间差并不长,还有一种情况是消费者预先交付订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后消费者支付全款,这样的交易模式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能得到更多的权利保护。而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是事先支付了所有价款,随后分时间、分次获得商品或者享受服务。其实,非及时履行比较容易导致消费者陷入经济风险,比如日后一些商家以装饰、店铺升级等为由关门,拒绝提供服务;更有甚者,有个别商家在一开始就故意进行欺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更容易被侵害。另外,价款的预付性也使得预付式消费区别于无需先行支付价款即可获得会员身份的折扣积分卡,虽然它们同样都会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但在预付式消费中,资金的风险性更大。
3.消费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性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内容大多由商家自己确定,围绕某个消费事项,商家一般会单方预先拟定合同,这就类似于格式合同,其条款也具有稳定性,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由于消费内容的确定性,预付消费的消费者是直接奔着要选择的消费服务而来的,这种选择也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此时此刻,商家与消费者已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退卡支付违约金”“丢卡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来推卸责任,使消费者面临钱货两空的问题,从而加剧了预付式消费原有的风险。
1.体现实质公平
公路桥梁的施工管理是对施工技术相互对应的,需要使用施工管理来保证施工技术的顺利应用。公路桥梁的施工管理能够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技术、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资金投入以及施工人员进行科学的管理,通过合理的调配与协调,能够保证公路桥梁的施工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施工资金和机械设备的投入。最后利用施工技术对这些进行贯穿,从而保证公路桥梁施工的顺利进行,这就是施工管理。施工管理主要就是开展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保证公路桥梁能够达到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提升公路桥梁的经济效益[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预付式消费的实质也是一种信用消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据资源、社会资源日益得到重视,但是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大多是一种可操作性不强而概括性比较强的规定[4],这就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进一步加大,并且,当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还存在法律上的困难。另外,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也具有不对等性,而法的价值之一便是公平,市场虽然有自行调节功能,但它维护的更多的是形式公平,即程序公平,只有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才可以维护实质公平,也就是结果公平,从而实实在在地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实质公平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就是在制度、立法、司法解释方面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方进行倾斜,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的公平价值。
2.维护经济秩序
健康自由的市场环境营造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预付式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但也会因为某些商家的不法行为导致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如少数预付式消费发卡方会利用预付卡的特性,或圈拢资金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进行商业贿赂。再比如一些经营者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行。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除了市场自身的调控与约束,还需要外部的规制。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制定相关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尊重市场自由、不排除市场内部自发运行的基础上,应从外部构建适度调控的自由竞争秩序,以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在预付式消费市场的交易主体中,消费者往往是处于弱势且人数较多的一方,所以我们可在立法上予以倾斜性的保护,营建一个有秩序而又实质公平的市场环境。要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自由,完全依靠市场的自我运作、自我控制的方式显然是不可行的。完善相关立法,国家适度干预,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平等与秩序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促进社会稳定
在预付式消费中,不少商家为抢占市场,夸大其服务范围或是服务质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使得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困难重重。同时,因为牵涉的消费者人数较多且金钱交易数额庞大,容易引起群体性维权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法是社会的一部分,法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规制可以使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法治化、程序化,能够起到缓和矛盾、解决问题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争端,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
1.立法不够完善
2.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我国虽然对预付式消费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规范,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比如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其实已经明确要求相关的企业必须要及时进行预付卡的备案,并且还要求企业严格实行资金储蓄和保管的制度。根据该制度,企业应根据预售融资额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将资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这样一旦涉事企业出现违规情况便可以被约束。但实际上很少有商家按照规定去当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这就导致对于预付款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另外,在实际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违规发放信用消费卡、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资金存管制度”的落实也困难重重。当经营商与消费者之间争议纠纷出现后,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评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民间调解团体在面对相关案件时都无法可依,调解的成功率也非常低。专门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也使得与预付式消费有关的其他条款都不清晰,由此导致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购买时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另外,预付式消费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成功率相对较低,监管单位不明确也是其原因之一,一些部门插手接管或置之不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预付式消费行为的监管难以加强。
3.风险具有单向性
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是预付式消费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这样商家便掌握了主动权。而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营业资格、资产状况、信用级别、履约能力等经营信息完全处于不了解状态,并且也缺乏信息了解的渠道,消费者也不可能经常性地去搜索检查商家的经营状况。再加上有个别企业本来就抱着做一票的想法,虚假宣传、夸张宣传是常有的套路,消费者仅从商家的宣传上无从判断宣传信息的真伪,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承受了更大的风险。消费者一旦接受了预付式消费模式,便丧失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后续交易的主导权更是完全由商家直接掌握。在交易纠纷程度较轻的时候,经营商会运用格式条款来约束消费者的行为,例如“该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使用期六个月,过期无效”等,而消费者由于已经支付了价款,不再享有反悔权,不得不听从经营者的安排。在纠纷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商家由于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消费者提前支付的价款无人理赔,又维权无门。甚至有些经营者本就抱有恶意敛财的目的,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一旦利益达到预期,就会人去楼空,携款跑路。消费者承担着巨大风险,而经营者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所以两者之间的风险具有单向性。
1.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预付式消费发展迅速,在法律法规方面,监管主体模糊、执法部门权限不明、救济工作难以进行等问题逐渐凸显,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首先,应该从法律角度来确定预付式消费的定义,明确其立案标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与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产生纠纷后双方的救济方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可以在预付卡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列明一些法定理由,赋予消费者合同法定解除权。其次,我们应当从立法方面赋予执法人员明确的执法权限,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这是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最后,也可以设立合同示范文本,避免霸王条款,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以此降低交易风险。其实在预付式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不会签订合同,这就会导致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举证困难,从而失去救济的机会。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建立合同关系。如北京市正在研究修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行为准则,探索在一些行业引入保险机制,积极推动预付式消费立法的进程。对预付式消费完善立法,也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的情况。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法的指引作用。
2.建立预付式消费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如果经营者想要提供预付式业务,必须先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等级等信息,相关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开,这就相当于事前备案与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同时,通过建立预付式经营资格自主备案制度、财务信息申报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判,确有必要的,要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其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银行正式推出资金担保监管服务平台“预存宝”,为消费者提供预存监管服务[6]。另外,仅依靠立法来监管的范围是有限的,所以应由政府部门牵头,社会各界全方位、多层次联动协调,共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大经济决策,提出了应建立以市场信息及时搜集和公示为主要监管基础、以市场信息公开披露为主要监管手段、以设立信用交易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为主要职能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7]。由谁来监管备案就应当由谁来负责日常的监督,同样,出了问题也应当由谁负责,从而达到权责统一。
3.建立有关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三位人大代表就预付卡公益消费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撰写了“关于探索预付卡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法律完善的建议”[8]。三位代表认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应当针对破坏经济市场正常秩序的民事经济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并对相关部门的违法或不作为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代表的是介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社会群体利益,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本身具有群体性、频发性以及维权困难和复杂程度大等特点,面对商家,消费者始终属于弱势方,所以在立法与制度上对其倾斜保护理所当然。可以通过扩大原告范围来多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救济程序设置问题上,司法机关可以先要求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当问题难以解决时,适格主体再出手用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与保护。两高也适时发布了拓展消费领域公益性诉讼适用范围的相关司法解释,考虑把预付式消费纳入其中,以规范公益性诉讼行为,为预付式消费案件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9]。法律规制不仅发挥着工具性的作用,而且还切实有效地维护着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是由每个个体组成的群体,保护个体的实质自由与平等,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4.设置冷静期或反悔权
2020年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倡导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10 家大型健身企业向消费者承诺“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2021年4月,北京市正式签订并实施了北京市关于体育健身产品行业的预付费服务协议,其中就设置了7 天的冷静期。“后悔权”在美国最早开始出现,是指消费者可以在3 天之内,在不接受任何赔偿性惩罚金额的情况下即可申请退款;欧盟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的金额内,如果是远程购买,就可以有14 天试用期;英国也规定,消费者远程购物7之内可通知店铺进行退货。在我国,在某些范围或领域内,消费者也有反悔的权利(也叫撤回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涉及公平、自由与诚实信用等几种价值的权衡。有学者建议,应平衡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平,扩大对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撤回权的适用[10]。其实,不管是“冷静期”还是“反悔权”都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并且这也是在提醒商家要更注重提升产品和服务,而不只是在营销上动脑筋。消费者在优惠刺激下往往会忽视商品或服务本身的问题,这时,市场对预付式消费的调节能力就不具备什么优势了,所以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必不可少。
预付式消费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诞生的新型消费方式,对预付式消费行为进行规制是我们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构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和需要,就必须切实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从长远来看,保护了消费者,也是保护了经营者,这是一种双赢。
法治是和谐稳定的前提与保障,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多方主体共同努力,积极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为法治建设的完善添砖加瓦,积极推动法治体系的完善,对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