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的社会工作功能定位及实现路径

2022-03-17 18:07罗逸雪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司法

罗逸雪,陈 宇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南宁530021)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成效,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降低。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万人,比2010年减少50.5%;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21%,比2010年下降4.57个百分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这十年间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与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国家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有关。其中,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帮教上,社会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传统帮教主要是依靠司法、教育、咨询等方式。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刑罚思想的改变,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已逐渐摒弃了以惩罚为主的方式,在关注他们身心发展的同时矫正他们的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使其能遵守法律法规并适应社会规则,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这正是司法社会工作擅长的服务内容。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理论及方法,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矫正等措施,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矫正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不良的行为习惯,消除犯罪心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自身和社会价值观念相一致。司法社会工作更加注重涉罪未成年人发展性和持续性的治疗,通过提升他们的能力促进他们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自助的原则。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更能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涉罪未成年人能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在已有研究中,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领域展开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中观上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如何更好地介入未成年人领域。通过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席小华、史卫忠,2020),提倡构建加快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和理论体系(席小华,2021;王萌,2021)。另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观的具体实践上,对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实证工作进行研究,多以个案工作为例(周颖,2019;张樊,李福根,2019),还有一些发达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总体而言,司法社会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的研究处于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状态。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尝试梳理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中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并找出其功能定位,结合实践做一些探索性研究,以便为更进一步研究社会工作如何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做一些基础性的铺垫。

二、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合法性

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近年来,国家也不断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因此,梳理相关政策与实践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寻求合法性基础,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一)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具备制度合法性

因司法领域的功能和定位独特,导致我国的司法领域具有“严肃性”与“刚强性”,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介入司法领域的行为和范围必须有法可依。而我国社会工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为适应逐渐转变的“教育刑”理念的需要,我国在立法和政策层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特别强调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调了社会力量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司法过程的必要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样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力量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等联合起来,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为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对这两部法律条文的解读可知,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已拥有基本依据,但仍缺乏系统化的可操作性规定。

直到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才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列为单章,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也对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几项特殊制度。这几项特殊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改传统的惩罚手段,倡导使用轻刑化、非监禁化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体现了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其中第八项明确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这一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司法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结合,使得司法社会工作与政府、司法部门逐渐形成合作机制。

2020年12月26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案进一步将各责任主体的权责范围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在总则部分的第五条至第九条的内容中,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主体的工作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要求。

由以上立法政策的发展可以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相关司法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介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专业社会力量对司法领域的介入提供了制度合法性。

(二)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本具备内容合法性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非惩罚。教育刑的这种观念在当前少年司法中得到高度认可,以至于世界各国刑事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地贯彻着以“教育”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原则,融保护、教育、管束于一体,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①陈伟、郑自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检视与完善——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119页。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逐渐进行以“教育”为核心的探索,开始了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上海被公认为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初始地。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服务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直到进入本世纪初,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才开始进行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探索,其发展呈现出碎片化、零星化的特点。

虽然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处于缓慢的发展初期,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发达城市的实践探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开始尝试引入社会工作力量协助社区开展法律知识科普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动内容。2006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尝试引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合适成年人服务。2004年,北京的社工机构开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内容是对具有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的服务对象进行心理疏导,纠正其错误的认知和不良行为。就当时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情况来说,北京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当属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示范。2009年,北京市区域性地开始了的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领域合作探索。起初是由社会工作实践和发展引起“自下而上”与检察院的合作探索,在取得初步成效后,逐步过渡到后期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最终在2015年,北京市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政策,至此,社会工作力量介入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开展服务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真正实现了“嵌入式发展”。

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

由以上的梳理可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和社会工作行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社会工作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已经在法律上和内容上已初步具备了合法性。接下来,找出社会工作在其中的功能定位,梳理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利于司法社工未来实践的开展。

(一)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结构的补充者

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过程中,这些年来经济增长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然而,经济发展同时也加剧了贫富差距,导致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例如,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主体也趋向于年轻化。这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结构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随着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向“教育刑”刑罚理念的转变,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也扩大了其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需要通过社会专业力量的介入来提升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效果,还需要通过社会资源的链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然而在现实中,少年司法体制的结构并不健全,少年司法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以利他主义为取向的助人活动①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其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和人文情怀的职业就很好地弥补了司法结构的这一部分空白。

(二)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者

囿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天然的威严性,进入司法体系的涉罪未成年人往往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而我国教育刑罚的理念又要求检察官在行使传统职能之外还要履行帮教的职责。因此,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检察官的帮教时,一下子难以适应这种“刚性”与“柔性”的转换,会感到不适,继而产生距离感,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能很好地缓解这一不适,增强帮教效果。在司法审判阶段,为了缓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增加其抗辩能力,司法社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以监护人的立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社会第三人的立场,监督司法的具体运作②张善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第48页。,以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社会工作是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思想是社会工作的主要价值基础,这就说明社会工作者关注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是一味地对其犯罪行为做出判定和批判,而是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自身发展和需求。社会工作者能够做到平等、尊重、接纳涉罪未成年人,真正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倾听他们的想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的链接与整合者

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的链接与整合,既包括物质资源的链接与整合,也包括人力资源的整合,其中人力资源的整合是重中之重。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系统性、复杂性工程,由于帮教的部门、组织较多,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加上外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占比大,异地管教存在实操局限、帮教期量化评估体系缺失等问题,帮教未成年人工作开展并不容易。①张世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探索之路》,《中国社会工作》2020年第28期,第17页。因此,引入专业的社会工作力量,让社会工作者充当协同帮教的桥梁,联动不同的资源部门,如政府部门(公安局、司法局、街道办)、学校、社区、社会服务单位等,以做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社会工作的成效及不足

社会工作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充当多种角色,发挥着司法体系补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帮教资源整合的功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一)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社会工作的成效

1.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建构社会支持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是一个网络系统,其中既包括政府等正式支持资源的参与,也包括家庭、社区等非正式支持资源的介入,同时还包括链接各种支持资源的协调机制。②席小华、史卫忠:《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27页。涉罪未成年人大多处于社会支持网络缺失状态,例如家庭、学校、社区等外围环境并不能给予他们积极正向的支持,导致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折射出家庭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出现了变化,单亲家庭和畸形家庭数量增多。实践中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都存在功能缺失的情况,亲子沟通不畅、夫妻感情不和、隔代抚养都是造成未成年人家庭支持不足的原因。社会工作者将服务从个人延伸至家庭,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面谈,通过家庭团体辅导、个别交流等方式,安抚他们的情绪和缓解其压力,与之探讨其关注的问题并寻找改善方法;组织家庭面谈,引导涉罪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找出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学会如何有效沟通,明确自身角色义务,促使家庭功能正向发挥作用。其次,朋辈群体也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网络系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收到身边朋友的影响,未成年人更是如此。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导致了其还尚未形成理性思考的能力,因此更容易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不良的行为也更容易在同辈群体中传播。因此,社会工作者介入到涉罪未成年人的朋辈系统中去,发挥矫正的功能,让其成为一个提供正能量的支持系统。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在社区和学校做普法知识宣传,提升在校学生和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提升社会大众对于违法犯罪、不良行为青少年的认识,促进其对该群体的理解和接纳。

2.贯彻落实教育方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既贯彻落实了我国司法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方针,也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好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其合法的权益。

未成年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而处于司法流程,容易产生怨恨、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社会工作者学习过专业的心理学知识,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良情绪进行安抚,协助他们释放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勇敢面对司法流程,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其次,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偏差认知和不良行为习惯,不利于顺利回归社会。例如,涉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对法律的内容和违法的后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也和主流观点有偏差。喝酒、斗殴、盗窃等不良行为在涉罪未成年人身上也是屡屡出现。因此,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如理性情绪疗法和认知行为疗法等,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回顾、认知调整和行为技巧训练,提供关怀和支持,引导其正向思维,达到预防重犯、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的目的。

3.整合帮教资源,促进“公—检—法—司”部门跨界合作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司法独立的原则。公安行使案件的侦查权,然后由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和起诉的决定,法院则做出最终判决。三个司法机关行使各自的独立司法权,互不干预对方进程,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独立的司法原则却不利于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难以形成合力,公—检—法—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局限。

然而,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中,为了获得帮教效果的最大化,需要时时联动不同的部门,需要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通力合作,因此,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利于打破司法局限,将公检法司部门联系整合起来。在实践中,社工与公、检、法、司部门进行逐一沟通和协商,商定服务计划和分工。社工作为一个辅助力量参与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中来,一方面要依靠部门的工作机制以明确社工的身份,便于更顺利地开展服务;一方面是建立一个各部门主体间服务资讯和资源的共享平台,在遇到危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跟进涉事青少年,有利于及时、有效处理各种问题。司法社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整合帮教资源,促进公检法司部门的跨界合作,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上进行多元化介入,以取得良好效果。

(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社会工作的不足

1.司法社工的社会认知度不足,身份尚未明确

在笔者的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介入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你是谁”和“你来做什么”,尤其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民众对于社会工作更是一无所知。这体现了司法社工的社会认知度不足,认知率低。此外,司法社工的介入还面临合法性问题,从立法的意义上讲,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地位和角色,合法性的缺乏导致了司法社工的身份不明确、功能定位不清晰。这导致了社工在管理和教育涉罪未成年人时,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会出现不配合的现象,甚至出现“脱管”行为。

2.司法社工能力有限,易出现专业性困境

众所周知,犯罪是多重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影响犯罪的因素既有服务对象自身的,也有来自家庭及社会的。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由于过早接触社会,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并且缺乏管教,导致他们大多数沾染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因此,要想改变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得不关注并纠正其背后存在的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错误的认知行为和缺失的社会支持系统等。而年轻的司法社工大多数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实务经验缺乏,很难走进此类服务对象的世界中,这就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社会工作者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外,更需要机构开展培训和督导,助其不断积累经验,争取早日成为合格的司法社会工作者。

3.司法社工的介入过程有待优化

前面提到公—检—法—司之间存在部门局限,社工一直在尝试打破这种局限。现阶段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主要是以和检察院的合作为主,主要是对附条件不起诉阶段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司法检察阶段提供专业性的服务,而在司法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介入范围和介入内容有限,有时候难以确保社工服务的连续性。促进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优化司法社工的介入机制,将司法社会工作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去,才能使得涉罪未成年人获得更好的帮教。

五、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社会工作的实现路径

目前,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我国各地区的社会工作者们处还在摸索总结服务经验联阶段,力图探索一个通用的涉罪未成年人服务模式。对于社会工作者如何更好地参与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专业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法律地位

尽管中央和地方都看到了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在制定的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方案中提到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作用,但要想社会工作介入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取得效果最大化,其介入的过程必须有法可依。目前已有不少政策提到司法过程中要加入社会工作的力量,但其政策条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对于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在其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基本问题尚未明晰。笔者建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解释相关问题,并对司法社会工作在相关领域的角色定位、工作内容、职责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只有自上而下推动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司法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法律地位,才能让司法社会工作者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发挥更大作用。

(二)培育司法社工的专业价值观,提升专业能力

专业价值观的培育是提升专业能力的前提。司法社工接触的涉罪未成年人是属于社会上的一种边缘群体,他们的行为和认知大多与主流的社会价值观不符,甚至还会给社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要对司法社工进行专业价值的训练与培育,社工要从心底接受这类群体,以一种正向的视角正确看待他们的犯罪行为,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而不是一味的谴责,将他们“污名化”。提升司法社工的专业能力可以从加强督导和职业培训入手,可以帮助一个初入职场的社会工作者快速成长,对于已在领域内的社会工作者,最有效、最现实的办法就是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专业能力提升,进行大规模的职业培训,促进非专业社工和专业社会工作队伍的共同发挥。①罗大文:《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综述》,《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年第8期,第35页。

(三)优化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检察阶段的介入,在司法侦查和审判阶段司法社工的参与度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扩大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流程中的介入范围,拓展司法社工在每一司法流程中的介入深度。在司法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阶段提供更深入地专业服务。在案件的侦察阶段,司法社工可以与警方进行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开展社会调查,摸清其犯罪动机和背景。在司法流程的初始阶段就与涉罪未成年人保持密切联系,并且协助警方对其进行监管。在司法检察阶段,司法社工应深入链接与整合帮教资源,联动各个对涉罪未成年人有利的帮教主体,形成帮教合力,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司法审判阶段,一些涉罪未成年人会因法定监护人的缺席而感到压力和不适,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工作者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庭审,以中立的身份为法官判决提供建议。此外,还要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司法的不同阶段接受社工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转介的机率。最后,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司法机关间建立起“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为核心”的“帮教一条龙"衔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②席小华:《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华东理工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5页。

六、结语

虽然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在其帮教服务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服务,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心理和行为改变、家庭关系修复、朋辈群体重建、重返校园或促进就业等方面帮扶涉罪未成年人,在提高未成年权益保护的专业化水平、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帮助他们回归健康成长的道路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效果最大化,使司法社会工作获得长远的发展,今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帮助其获得法律合法性,搭建相关的组织保障平台,优化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

猜你喜欢
社会工作者社工司法
青春社工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工作条件、家庭支持与职业发展:中国社会工作者离职意愿的多因素分析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对职业流动影响的研究——基于对广州市社会工作者的调查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论我国人口促进社会工作者核心能力的培育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医务社工的昨天和今天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