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背景下碳标签法律制度探析

2022-03-17 15:54吴喜梅王瑞珂
运城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足迹标签法律

吴喜梅,王瑞珂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0)

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增加,并威胁了全球粮食安全。[1]在此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碳标签等新名词应运而生并成为全球热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消费层面碳排放比重逐渐增加,如何引导和规制公众低碳消费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中,碳标签以其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缓解气候变化的有效性,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应用。

碳标签最早从发达国家发展而来,全球有超过27000个产品加注了碳标签,有超过12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要求实行碳标签制度。英国是全球第一个推出碳标签制度的国家,其于2007年推出了碳减量标签,随后,许多发达国家也相继采取措施推动低碳生产和消费,如德国推出产品碳足迹、法国推出碳指数标签、日本推出碳足迹标签。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科技水平较高,其制定的碳标签评价和认证标准、认证成本也相对较高,这对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造成了巨大压力,阻碍了我国企业出口,削弱了企业竞争力。而且我国碳标签起步较晚,2010年第一个食品行业低碳认证落户大连獐子岛渔业公司,我国才拉开了碳标签制度构建的序幕。

目前,国内外对碳标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碳标签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影响。张红等运用调查数据和模型分析得出当前消费者对碳标签认知水平较低,但在其能正确理解碳标签含义后再选购牛奶产品时,碳标签属性会成为其考虑的重要因素。[2]Yonne等认为在大多数国家,消费者愿意为本地产品支付比碳标签产品更高的溢价;[3]二是碳标签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申娜提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标签会在产品的出口、碳足迹的评估,以及绿色产业发展和贸易结构变化等方面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4]Katharina认为碳标签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负面影响。[5]

我国关于碳标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在法学层面展开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我国需要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标签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学层面对碳标签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鉴于此,本文以碳标签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论证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反思碳标签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达到打破碳标签这一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早日实现的目的。

一、碳标签法律制度概述

以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理论基础的碳标签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碳标签的作用是通过企业加注碳标签,消费者购买碳标签产品,政府监督碳标签市场这些环节来实现的。碳标签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构建碳标签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对碳标签法律内涵、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的界定与分析是研究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一)碳标签法律内涵界定

作为气候变化背景下新名词出现的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多种手段,如制度创新、清洁能源开发、技术改造等,尽可能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目的的一种经济形态。而碳标签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碳标签由碳足迹发展而来,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食物里程”的探讨。碳标签与碳排放、碳足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界定碳标签的法律内涵,首先需要界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碳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简称。碳足迹是人类在生产和消费等活动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因此,碳足迹表示的是碳排放的总和。而碳标签是对产品碳足迹的量化标注,某产品产生的二氧化碳越多,其碳足迹就越大,碳标签上的数值相应也就越大。因此,碳标签通过计算碳足迹即碳排放总和,将其产品的碳足迹以贴上“碳标签”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关于碳标签的法律定义,但学术界对碳标签的定义基本一致,即碳标签又称碳足迹标签、碳标识,是将产品或服务从原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到最终处理的全生命周期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标注在产品或服务的标签上,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信息。碳标签制度作为二氧化碳减排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环境知情权,进而引导其理性、绿色消费,另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以改进生产技术、进行低碳生产的方式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进而达到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的目的。[6]

(二)碳标签法律性质分析

碳标签具有环境法性质。产品标签是用来告知产品的质量、特征、特性或使用方法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性表示的载体。碳标签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签的一种,以标签的形式对产品和服务的碳足迹进行公开,能够让消费者直观地了解到该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水平,可以有效避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产品和服务碳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因此,碳标签不仅具有一般产品标签的法律性质,还具有披露产品和服务碳足迹的环境法性质。

碳标签具有自愿性质。按照国家是否通过立法强制要求企业加注碳标签,可以将碳标签分为自愿性碳标签和强制性碳标签两种。强制性碳标签要求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加注碳标签,这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环境知情权。自愿性碳标签不对企业加注碳标签进行强制要求,因此更有利于保障企业的自主选择权。[7]自愿性碳标签以市场驱动为主,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政府参与度不高。从国际视角来看,碳标签以自愿性为主流,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自愿性碳标签,如英国碳减排标签,美国气候意识标签等。而法国则通过议会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强制性碳标签。其于2010年发布的《新环保法案》是一部关于碳环境信息的法案,该法案要求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必须通过标记、标签的形式标明碳排放信息。在我国,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加注碳标签、披露碳排放信息。我国企业往往是为了其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出口国的要求,或是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而自愿改进生产技术、发展低碳生产、认证碳标签。由此可见,我国的碳标签具有自愿性质。

(三)碳标签法律关系界定

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8]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部分。

法律关系主体是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碳标签法律关系主体是企业、消费者、行政机关三方,其中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加注碳标签,消费者购买碳标签产品,行政机关监督碳标签市场。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具有客观性,一般包括物(物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碳标签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即物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行政机关来说,碳标签的认证、监管等工作既是其权利又是义务。对加注碳标签的企业来说,其既享有获得优惠和技术支持的权利,又承担低碳生产的义务。对消费者来说,其既享有获得环境信息、监督企业的权利,又承担低碳消费的义务。

“行胜于言”这四字它所表达的意思有两层,一方面,“行胜言”是说“做比说强”,鼓励我们要踏实、要实干;另一方面,“行胜于言”是说不能只埋头苦干,还要会“说”,要会表达。总之告诫我们行动是精髓,也是我们能否实现目标的关键,在做人做事方面都要务实。

二、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掣肘问题

碳标签是蕴含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在国际贸易中,碳标签会发展成为一种绿色贸易壁垒,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也要建立自己的碳标签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碳标签起步较晚,其在国内还是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因此碳标签仍然在实施范围、评价标准、制度推行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实施范围难以确定

碳标签制度的顺利推行离不开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障,碳标签的范围和种类、具体核算方法、实施方案、审核认证机构、审核期限、评价程序、颁发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现阶段,我国在碳标签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现有政策法规对碳标签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细化和具体化;第二个问题是未明确规定碳标签的实施范围和种类。

碳标签序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起步较晚,现有的碳标签政策法规多为宏观规定,不够具体和细化。如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其目标是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健全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并未对如何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核算和评价考核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再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仅对低碳产品的认证管理单位和机构、认证标签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虽然明确了低碳产品认证目录、规则以及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但是规定得比较笼统,还需要不断细化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未明确规定碳标签的实施范围和种类。在实践中,电器电子行业是实施碳标签制度的试点行业。随后,碳标签实施的范围又逐步拓展到了汽车、服装、农副产品、食品、建筑等行业。但是,目前我国仅有《低碳产品认证目录》,没有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现有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将轮胎、纺织面料等7种产品列入了认证目录,然而低碳产品与碳标签产品的范围虽有交叉但并不相同,因此,《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不能代替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我国应尽快编制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

(二)评价标准不统一,认证缺乏权威性

2020年我国低碳城“中国碳标签评价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次年我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制定了《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至此,我国的碳标签评价工作正式开启。企业在中国碳标签评价服务信息平台申请碳标签认证的流程包括: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现场核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再认证。其中,评价是认证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碳标签的评价方面,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团体标准。自2018年起,我国电子节能协会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LED道路照明产品碳足迹评价》《液晶显示器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移动通信手持机碳足迹核算技术规范》《微型计算机碳足迹核算技术规范》《低碳建筑产品碳标签评价规范》等10余项团体标准。2022年3月,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发布了《木质地板产品碳足迹评价与标签》和《木质门窗产品碳足迹评价与碳标签》两项团体标准。但是我国许多行业,如纺织业,并无相应的国内评价标准,因此在对纺织品碳标签进行评价时主要运用国际通用标准,如ISO 14064(1-3)、ISO 14067、PAS 2050和GHG Protocol。然而国际评价标准并不适合我国企业和经济现状,我国企业为此承担了很大压力。由此可见,在碳标签的评价环节,一方面,我国仅有一系列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宏观的、统一的、可以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许多行业如纺织业,国内并未制定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碳标签认证时,容易出现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并无认证标准或认证标准多样、行业评价混乱、认证缺乏权威性、企业认证压力大等问题,这将大大削弱认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严重阻碍我国碳标签的认证工作。

(三)企业压力大,制度推行困难

因为碳标签是从发达国家发展起来,随后才传入我国的,所以认证碳标签对我国企业而言技术要求较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是发展的重心,企业也是以利润为第一和最大追求目标。因此,碳标签的高标准和高成本打击了企业认证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碳标签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气候信息透明化的重要性。[9]碳标签便是将气候信息透明化的一个有效工具。企业加注碳标签,一方面需要承担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另一方面需要承担认证时间和费用的成本。由此可见,企业如果将其产品或服务加注碳标签将在短期内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微小企业根本无力承担。以欧盟为例,申请碳标签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和大约1200欧元费用,且每年使用费大约需要25000欧元[10]。因此,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我国加注碳标签的企业较少。如果产品和服务加注碳标签成为一种潮流或者被强制性规定,那么便会导致许多微小企业不堪重负。相反,如果企业将加注碳标签增加的成本通过抬高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又将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损失或选择未加注碳标签的低价产品和服务而降低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碳标签因其对企业技术和成本的高要求导致出现企业认证积极性不高、碳标签制度推行困难,甚至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等问题。

三、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碳标签通过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一方面可以营造出低碳消费场景,引导公民绿色消费;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企业通过碳标签向公众展示其绿色低碳的形象,进而提升其竞争力。基于减缓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者相关政策建立了碳标签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标志,我国碳标签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仍然需要在政策法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碳标签政策法规,编制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

我国许多企业为了满足产品出口的需要不得不加注碳标签,但是国内关于碳标签的政策法规不完善,认证缺乏权威性,所以企业便委托国外机构进行碳标签认证,因而需要花费更高的认证成本,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我国在完善碳标签政策法规时,首先应当遵守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作为碳标签法律制度的立法基准,以确保我国的碳标签法律制度能够和国际接轨,不阻碍出口贸易的发展。其次应在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碳标签政策法规,将已有的关于碳标签的核算方法、实施方案、审核认证机构、评价程序等规定予以细化和具体化。

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明确其对象十分重要,因为明确加注碳标签的对象是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就国外而言,许多已经建立比较完备、成熟碳标签法律制度国家的碳标签推行范围大多为衣、食、住、行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的产品。[11]以英国为例,其碳标签制度主要应用于食品类、玩具类、日常用品类,如面包、水果、T恤、洗发水、水泥。就国内而言,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将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钢化玻璃等产品纳入目录。2021年厦门绿色低碳财政金融服务联盟发布的全国首份《个人助力碳中和行动纲领》(碳中和厦八条)要求建立个人碳足迹目录。之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官网上线了碳足迹目录模块,居民可以登录该网站测算自己的碳足迹,该目录将产品分为了衣、食、住、行、用五类,涉及衣服、米饭、蛋类、肉类乳类、用水、用电、公交车、塑料袋等多种产品。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参考国内已有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和《个人助力碳中和行动纲领》编制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将需要加注碳标签的商品和服务确定下来。

(二)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增强认证权威性

立足国内,我国应当统一碳标签评价标准。评价是碳标签认证的关键环节,科学、合理的碳标签评价标准是推行碳标签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产品和服务碳标签评价标准较少。上海、深圳、广东、成都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电器电子、低碳建筑等领域发布了一些团体标准,但是这些地方评价标准和团体评价标准繁杂,要求也各不相同,这就可能出现同一产品或服务符合多个评价标准的情况。[12]因此,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碳标签评价标准,构建完善的碳标签核算体系,完善认证制度,避免一标多认情况的出现,增强认证权威性。

放眼国际,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并尽量符合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目前世界上存在15种以上碳标签评价标准,如英国的PAS 2050:2008和日本的TSQ 0010。英国的PAS 2050:2008于2008年开始实施,并于2011年进行修改,是国际上第一个为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建立的统一方法规范,也是碳标签领域影响力最大的评价标准之一,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也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TSQ 0010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13年发布了《ISO/DIS14067产品碳足迹——量化和沟通的要求和指导》,文件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范围、原则、量化方法等内容,推出了国际碳标签评价标准ISO 14067。该评价标准适用于评估所有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13]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应加快碳标签认证的步伐,争取与国际接轨。但同时碳标签具有技术性和本土性,我国在制定碳标签评价标准时应当结合国情和社会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可以适用于全国、全行业的碳标签评价标准,不可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而制定过高的评价标准,以致损害国内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激励机制,给予企业经济和技术支持

碳标签法律制度的顺利推行离不开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许多碳标签法律制度已经成熟的发达国家不仅在技术,也在政策等方面对碳标签企业予以支持。例如,英国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低碳生产企业在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已有碳积分激励措施,这表明国家和政府开始关注对碳标签企业的经济扶持,但是碳积分这一措施还远远不够,需要不断丰富激励的方式和种类。

在供给侧方面,某项产品或服务要想加注碳标签,就需要满足碳标签的低碳要求。消费者愿意为产品支付低碳溢价的低碳消费趋势及政府的环境政策驱动了企业审视自身的低碳生产。[14]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同其他碳标签法律制度已经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要想满足碳标签的要求便需要改进生产技术并且进行认证,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如果要求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达到加注碳标签的要求,需要给予企业相应的技术和经济支持。因此金融机构可以对加注碳标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可以采用低息贷款、优先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优惠;国家可以为发展清洁生产、低碳环保的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供资金支持,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减少企业的认证压力,调动企业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加注碳标签的绿色低碳产品,通过政府带头的方式,引导消费者的市场消费行为,提高加注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15]

在需求端方面,为激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低碳消费,碳标签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起了数字化碳标签活动,通过购买标识碳标签的低碳产品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即碳积分,每个人获得的碳积分都可以通过“低碳城”兑换自己需要的物品,物品有日常优惠券、零食饮料等。除了碳积分激励措施之外,政府还应当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使加注碳标签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略高于或等于同类普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不因碳标签产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而放弃购买。有研究表明,经济激励的政策和措施是影响居民进行绿色低碳消费的重要因素。[16]因此,可以通过定期或在节假日发放碳标签产品和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在向社会宣传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刺激消费者购买碳标签产品。[17]

结语

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规避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碳标签认证已成为一种国际发展趋势。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碳标签的重要作用。碳标签制度将对中国出口商品中那些能耗高、碳含量高但是附加值低的商品造成严重影响。[18]而且我国的碳标签起步较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标签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尽量与国际接轨,以打破绿色贸易壁垒,发展低碳经济,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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