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亮,王佩佩
(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7)
自近代早期以来,西欧各国普遍出现立身习俗,即未成年男女离家外出做学徒或男仆女佣,直至成家立业。他们虽然存在着男女性别、职业种类、立身期限长短等各种各样的区别,但都可笼统称为立身徒工。这一现象尤以英国最鲜明,且自13 世纪晚期就已出现,到14、15 世纪时,从贵族到平民再到农奴每一社会阶层,从乡村到城镇每一社区,大多数家庭的子女都有过立身期(life-cycle stage)经历。直到19 世纪后期,现代教育体系确立和发展起来,这一立身习俗才消失。然而,由此习俗培养起来的自立、自主意识和观念仍一直传承下来,成为西方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的一大特征。英国如此普遍而重要的历史现象,直到20 世纪后期才受到学术界关注。1965 年英国历史学家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我们失落的世界》一书中最早使用立身徒工(life-cycle servant)这一概念。他指出,在工业革命之前的时代,英国城乡各地普遍存在着徒工制度(the system of servanthood),无论男女,无论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等何种职业,在他们结婚之前都要经历立身这一人生阶段,因为他们大多处于从性成熟到适婚这一年龄段,他便将之称为“立身徒工”。[1]随后陆续有学者关注到这一习俗,但从以往研究来看,中外学界多侧重于家庭史、婚姻史或雇佣关系的视角,又多着眼于近代,不仅在内涵理解上存在诸多分歧,而且对这一习俗何时起源与怎样形成等问题基本没有探讨,更没有深入分析这一立身习俗的深远影响。因此,探究英国中世纪晚期以来立身习俗兴起的缘由、立身徒工的内涵,不仅有助于深化研究西方近代以来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伦理亲情,而且有助于溯源西方家庭教育、成长成才教育、学徒教育以及独立自主意识的产生,还有助于深入挖掘英国近代早期以来资本主义萌芽及发展的深层原因。
大约自13 世纪中后期,英格兰多数家庭便开始将年幼的男孩送到城乡某工匠师傅家里做学徒,或送到某村庄农户家中做男仆,女孩子无论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往往都是做家内女佣。通常情况下,这些立身徒工要离开父母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期间一般都食宿在户主(师傅或雇主)家中,被视作户主房舍(house)内的家庭(family)成员。在最初几年,他们主要是学习劳动技能,也接受日常礼仪、宗教信仰和法规习俗等教导,并为户主提供劳动服务;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渐增强,户主除了食宿之外,还会支付不断增长的报酬,直到他们完全掌握了相关生产技能,能够独立生存为止。
以上是学者们已有的一般性描述,但不足以明确释义何为立身徒工,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
首先,立身者基本来自于没有继承权的诸子。如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其余诸子没有继承权,一旦父亲亡故,“幼子们只得漂流在外,以宝剑在别处寻求生路”[2]343。这些往往是贵族子弟,十字军东征的队伍里有许多这样的无地骑士,贵族城堡中常见他们的身影,近代早期皇家军队的中下级军官也常由其组成。没有继承权的诸子必须在父亲健在时掌握机遇,从父母那里取得一份动产或金钱作为补偿,或者由父亲资助外出接受教育以便将来在教会、军队里谋个差事,或做学徒学习谋生技艺。后一情况基本为普通阶层的选择,如在拉伊镇(Rye),弗朗西斯·迈尔斯的哥哥拥有继承权,接替父亲成为面包师,而迈尔斯只能外出当学徒,后来成为制衣匠。又如罗伯特的长子继承他的衣钵成为一名制鞋匠,而他的二儿子离家外出,成为了一名码头工人。[3]
其次,立身徒工基本来自于普通民众(自由民及农奴)。虽然从底层家庭到贵族世家的孩子们都普遍存在立身现象,但贵族们一般是把男孩送到地位更高一级的贵族家中,学习击剑、狩猎、骑术等骑士技能及社交礼仪,贵族出身的女孩也同样会被送出去学习礼仪、社交文化等。贵族阶层中的这一现象被称为侍僮制度,它不同于立身徒工制度,不是为了学习生存技能,不以谋生为目标。除贵族领主这一少数群体外,绝大多数人口都属于普通的自由民和农奴①当时居住、生活在城镇中的工匠师傅、商人、店主等市民群体毕竟是少数,而且中世纪的城镇一直具有鲜明的农业经济和田园生活的色彩,很多居民仍在城镇周边甚至城镇内耕种土地、培育果蔬,秋收时到乡村中从事收割工作。1349 年黑死病之后,农奴普遍获得自由身份,到15 世纪,除数十上百位贵族外,其他几乎都属于平民阶层了。。他们包括乡绅、约曼、富裕农民、商贩、工匠师傅、茅舍农等身份不同、贫富不等的各类群体,立身徒工基本来自于这些家庭。
再次,立身期(life-cycle stage)大致起始于10 岁左右,结束于结婚成家之前。拉斯莱特认为,下层民众的子女过了10 岁后,任何时间都可以去做徒工;[4]14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认为,13 至 15 世纪贫穷家境的孩子离家的年龄在7 岁至10 岁之间;[5]144库斯莫尔(Ann Kussmaul)却认为,大多数农场主雇佣人手是为了干农活,所以至少是13、14 岁以上。[6]70-72他们仅从受雇劳动的能力上考虑问题,忽略了立身这一核心内涵。而根据15 世纪晚期一位到英国游历的意大利人的亲身描述:英国人一般在家里将儿童最多养到7 岁至9 岁,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被送到别人家中服务7 到9 年。[7]24-26这是当事人的所见所闻,可信度高。从上述学者的著述来看,之所以会产生分歧,主要源于他们并未进一步研究立身徒工的阶段性、家庭来源及从业种类等。
应该注意的是,立身徒工的初期并不是雇工,而是处于学习、训练阶段的学徒(学仆、学佣),仅能为户主做些简单体力性的杂活,还没有能力依靠专业技能受雇于人。所以,立身徒工的起始年龄要早于库斯莫尔所说的受雇做工的年龄。从史料文献来看,贫穷家庭子女多在10 岁之前,富裕家庭子女多在10岁之后,可见,贫穷家庭不得不考虑生计,尽量早早减少家庭生活负担。但这些孩子至少要能够生活自理,可以从事一些简单劳动,能理解雇主或师傅的教导和遵从管束。此外,根据1388 年剑桥法令规定,已经习于操作耕犁、赶车或其他农业劳作的徒工,在12 岁之后仍要从事同样的劳动,而不能转行从事其他职业。[8]57由此证实,许多人是在12 岁之前开始做立身徒工,到12 岁时已成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劳动力。再从近代早期如都铎王朝治理流民问题的法令措施看,严禁年满12 岁及以上的男性继续流浪和乞讨,而应该去做学徒或徒工,否则将严惩甚至处以死刑。可见,12 岁是外出做徒工的一个重要节点,尤其是贫寒家庭的子女。
另外,立身结束的年限并无统一标准,这是因为在习得农业与工商业生产技能上会有差异,就如前面所述,农业生产领域的技能,一般到14、15 岁就能掌握了,但商业和手工业则要求更高的知识技能训练。而工商业中的不同行业的学习期限也会有所不同,同一生产技能的掌握又会因个体的智愚勤惰差异而造成年限有别。如一份手抄本保存了英国1309-1312 年间536 份学徒的记录,其中12%的学徒期为18 年,4%的是9 年,还有其他更久的。[9]135通常收入较低的行业其学徒期相应较短,收入高一些的行业学徒期就会比较长。即使完全掌握了技能,也并不等于立身期的结束。除了那些学满出师、获得资格并能自己经营店铺者,其他仍食宿于师傅家中的年轻人,即使已经成年并赚取全额雇佣工资,但在结婚成为独立户主之前,仍被视为立身徒工。一旦结婚,就不能再居住在师傅家中,立身期也就宣告结束了。
再次,立身徒工与户主(雇主)之间为契约雇用关系。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处于庄园制(领主—农奴)及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从鼎盛走向衰落的过程中,但徒工与户主之间,无论各自的出身是农奴还是自由人,双方自始至终都是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虽然立身徒工在经济上和法律上为户主名下的家庭成员,但也只是虚拟亲属掩盖下的主雇关系,例如父母可以重重责罚子女,也不向子女支付报酬,而户主却不能虐待徒工,而且必须按约定提供相应水准的食宿,更要给付报酬。例如1383 年约翰·赫特林德被起诉,他本应支付5 先令给他的徒工,但却少付了15便士。在法庭上他辩称,这个徒工曾经打破过一个水壶,所以扣除一部分报酬作为赔偿。[10]205-206这说明双方是立有契约的雇佣关系。此外,双方的契约内容还是动态变化的,以学徒为例,最初几年他们要向师傅交纳学徒费,并为师傅干各种杂活包括家务劳动,师傅则仅提供食宿;随着年龄增长,由干杂活为主转向以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为主,除食宿外,师傅还会给予一定津贴;到最后几年,学徒成为或即将成为熟练工,已能为师傅完成大部或全部技艺工作,此时师傅虽然仍提供食宿,但工资报酬的比重逐年加大,逐渐从师徒关系向主雇关系转变。总之,虽然时处中世纪晚期,但立身徒工与户主之间并不受出身的影响,双方是平等的契约雇佣关系。
英国的立身徒工现象萌生于13 世纪中后期,到14、15 世纪逐渐演变为普遍的习俗,这与当时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
首先,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离家外出另谋生路。11 世纪以来,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欧社会逐渐稳定,人口开始稳步增长。1048 年英国人口大约在160 至170 万,到1348 年至少是340万,人口增长了2 倍左右。[11]23-24人口增长给土地占有带来了巨大压力:一是村庄中农户和人口数量增长了,但庄园领主可提供给佃户的份地却不能相应增加;二是受当时盛行的村社共有权的限制,领主和村民都不能随意开垦荒地;三是受继承习俗限制,在非分割继承制地区,多子女家庭只有一人能继承父母土地。霍曼斯(George Casper Homans)认为,正是农村不可分割的继承方式迫使多数子女离家外出做立身徒工。[12]122-123而在分割继承制地区,土地因多子继承而被分割、碎化到不足以维持生计的程度。因此,在土地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人口增加的数量往往也就是无地、少地人口的数量。于是,在未来无法或可能无法依靠父母维生的压力下,无论贫富,这些子女大多会尽早离家外出,在习得谋生之技的同时尽量积攒财富,为自己将来经济独立、立业成家打下基础。
其次,市场复苏,货币重新流通,雇佣劳动具有了经济价值和衡量标准。自11、12 世纪以来,农业生产能力逐渐提高,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多剩余,农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在农业进步的推动下,市场经济自12 世纪末开始复苏,到13 世纪末,全国已建立起2 000 个乡村市场。[13]229-230相对于当时英国的总人口和村庄数量,其密度是相当高的。另外,租税的长期稳定,也使农民增产的粮食得以积累在自己手中。有学者统计,13 世纪时一个中等农户的农业商品率可达45%,储蓄率可达15%。[14]73剩余农产品的增加是乡村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使得13世纪成为商品经济拓展的世纪,“从1200 至1300年,货币流通量扩大了一倍多”[15]8。商品生产与市场交换日益成为常态,货币支付方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领主与佃农都愿意将实物租和劳役折算为货币,雇主们以货币收入衡量收益,雇工们愿意收取携带、保存方便的货币,货币交换日益取代原来的实物支付(粮食、衣物等)。劳力的产出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货币量衡量收益,如1260-1292 年间某贵族地产所属各庄园将劳役折算为货币,然后雇佣人手劳作,其雇工花费还不到收入的10%。[16]329因此,市场交换和货币流通为雇佣劳动奠定了商品价值评估和货币支付的基础,使劳动也能够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由此,户主才会为追求收益而招纳立身徒工,后者也才能积攒下货币财富。
再次,土地进入流通市场,为立身徒工提供了发展前景。12 世纪以前,土地流动方式基本上仅有继承一种,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几乎完全没有人生前景,或被驱赶出去,或寄居在继承人的屋檐下。如威尔特郡塞文汉普法庭1287 年档案中记载,长子雷金纳德是继承人,弟弟沃尔特为非继承人,兄弟俩约定:弟弟可以继续留居在家里,由兄长提供给他一间房子和每年一定数量的粮食,前提是不得结婚,并为兄长打工。[12]137但从12 世纪起,农奴之间已出现土地的转让、买卖现象,1290 年“置地法”宣布,“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按他们自己的愿望,出卖他的土地和保有物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17]117,自由民的土地也流通起来。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仍属于传统农业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依赖于土地和农业维生,土地的流动(买卖、租赁、赠与)提供了继承方式之外获得土地的机会,所有年青人尤其是非继承人就可以通过立身徒工这一途径,利用习得的生产技能所积攒下的财富,购买或租赁到土地,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家业。因此,土地的流动对立身徒工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第四,雇佣劳动的兴起为立身徒工开拓了需求市场。许多学者认为,持有10 英亩以下的土地不足以维持家庭生计,而当时持有10 英亩以下的非自由农占到总人数的32%-35%;[18]96-97在自由民中,比例高达67%。[19]40越是庄园经济发达的东部各郡,5 英亩以下农奴的比例越高,基本在50%以上;而自由农庄的小土地持有者占到59%,其中剑桥郡高达80%。[20]216由于土地不足以维生,他们必须寻求雇佣机会。与此相对应,大领主普遍需要雇佣劳力,因为农奴们提供的劳役仅能完成部分工作,还需要另外雇用人手,而小庄园因缺乏农奴提供的劳役,则更依赖于雇佣劳动。“在英国,与大批小土地持有者身份的雇工相适应……存在着大批使用雇工劳动为经营基础的‘小雇佣制庄园’。”[19]44这些雇佣制庄园占13世纪庄园总数的65%,这种庄园里绝大部分或全部土地都是领主直领地,根本没有或绝少有农奴份地,庄园的经营耕作全靠雇佣工人。[21]102-103此外,富裕农民雇佣村民也是较为常见的。随着土地买卖和租赁的发展,出现了土地相对集中的大农群体,他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全部农作,不得不雇佣人手。当时几乎每一个村庄里,都有一些村民为其他村民打工。雇佣现象也兴起于不断扩张的城镇中,工匠师傅的店铺需要学徒和熟练工,富裕市民家庭需要女佣。因此,中世纪晚期雇佣劳动的兴起、雇佣供需市场的形成,使未成年人离家外出有了可能。只有社会普遍需求雇工,且以货币工资取代实物报酬时,雇佣市场才能发展起来,立身徒工也就能源源不断地补充进劳工队伍,成为雇工市场的后备军。
第五,城镇的兴起和新垦区的开拓,为自由雇佣开辟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吸引着立身徒工奔向自由世界。据统计,1086 年时,英国的城市只有几十个,到1300 年市镇数量已增长到大约600 个。[22]16刘景华指出,在中世纪晚期人口不断增长的压力下,“由于份地不能增加……于是便分离出剩余人口。这些多余人口被排挤出去,要么去垦殖边际土地,要么离开土地从事工商业,这就为城市兴起提供了人口来源。正是离开土地的农民子弟建立了中世纪城市”,“农奴份地始终难以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农奴家庭不断离析出一批批劳动力,其子弟纷纷以进城当学徒的形式流入城市”[23]118。新兴城镇的居民多来自于小土地持有农中的工匠、商贩、小手艺人,包括他们招收的学徒。与在乡村、在农业领域中做徒工相比,这些农民尤其是农奴子女在城镇里不仅能习得工商业技能或家政能力,而且还能获得人身自由,与留在庄园里相比,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更大。于是,有很多立身徒工成年后就留在了城镇里。可以说,如果没有城镇这个异于乡村的外部世界,仅靠乡村发展起来的雇佣关系难以完全解决立身徒工的出路。另外,英国在11-14 世纪的“边疆运动”中开垦出大量荒地,如林肯、亨廷顿、拉特兰、埃塞克斯、约克和牛津等郡的大部分林地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24]59沼泽地带也是如此,肯斯特郡的沃兰德沼泽地开垦出23 000 英亩耕地和牧场。1170-1240 年间,艾尔奥和赫兰德分别有50平方英里和100 平方英里荒地开垦出来。[25]88大垦荒运动吸引了大量无地、少地农民,但无论是依靠一己之力还是受荒地主人的招募,垦荒都需要劳动技能,而经历过立身徒工训练的人比较具有竞争力。此外,与盛行庄园制的地区相比,新垦区不仅可以供给生存的土地资源,更重要的是自由——不受村社、庄园和继承习俗限制。所以,新垦区对于渴望获得自己土地的立身徒工也极具诱惑力。
在上述诸多因素中,人地矛盾、家庭继承等因素成为农民子女离家外出的主要推力;城镇兴起、边疆运动以及城乡日益发展起来的雇佣市场,是他们外出做立身徒工的主要拉力。
英国立身习俗萌发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已成为西方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成长的普遍现象,对后来西欧各国经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及独立自主意识等诸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中世纪晚期以来的英国而言,立身习俗的形成促进了庄园制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瓦解。庄园佃农子女自外出做立身徒工时起,就迈上了通往人身自由的道路。13 世纪为英国庄园制的鼎盛期,从法理上讲,农奴除了自己的肚皮外,一切都属于领主,包括其子女,男孩子成年后要承担各种封建义务,女儿外嫁时要缴纳婚姻捐,都不能随意离开庄园。但是这些孩子10 岁左右还不能为领主服务时就离家外出了,即使他们的父母也不可能常常与其保持联系,除非就在本庄园或邻近的村庄做工。他们可能会常年食宿在一个户主家里,也可能每半年就更换户主,当时的交通和通讯状况还很落后,因而只要不在自己领主的地域内,他们实际上和自由人没有区别。而他可以凭借习得的农业技能,或者去各地庄园受雇,或者去新垦区拓殖。如果他在某个城镇内做学徒,领主就更没有办法限制他的自由。总之,既然有那么广阔的新垦区,又新兴那么多的城镇,学有一技之长的徒工不可能再情愿回到庄园领主那里套上奴役的枷锁。因此立身习俗的兴起也极大促进了农奴的人身解放,成为瓦解封建庄园制的另一重要原因。
其次,成长于雇佣关系中的立身徒工,逐渐培养起以契约为原则的社会交往意识。在契约原则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自由的、协商的关系,并以契约为依据诉诸法律保护。例如,师傅与学徒之间往往订有长年书面契约,规定师傅对学徒应尽的责任,学徒应如何服从师傅管束。虽然学徒会受到师父的责罚,在法律上是师傅名下的家庭成员,但即使在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盛行的时代,学徒相对于师傅,其身份是自由的。学徒习得技艺后,一般还要为师傅工作两三年,但已是作为熟练工从师傅店铺里赚取雇佣工资了。等到完全艺满出师,就可以凭借技能受雇于人,与雇主结成自由雇佣的契约关系。对于在乡下、在农业户主家里做立身徒工,双方也是契约雇佣关系。立身开始时双方一般也会签订契约,半年期或一年期通常为口头约定。契约中都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徒工的饮食水平和具体报酬,违背约定则会引发法庭诉讼,如1373 年哈利索温的威廉·凯特指控雇主亨利殴打了在他家做工的女儿,而且为他女儿提供的饭食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虽然双方后来达成和解,但也解除了雇佣关系。威廉的女儿转到另外一个村庄去做工,两年后威廉又起诉这个新雇主没有按约定支付他女儿报酬。又如1485 年,托马斯受到指控,他雇佣富农盖伊的女儿作家内女佣,但没有按约定支付2 先令工资的报酬和价值2 先令的衣物。[26]51-52可见立身徒工可以在不同雇主之间自由订立或解除契约,而且是以法律诉讼方式解决分歧。从立身习俗兴起后,未成年人大都在这种契约雇佣关系中成长起来,自然会养成以契约原则从事社会交往的习惯,这使契约意识代代传承,契约原则便深深渗透于社会之中。另外,如若一方违背契约,另一方可以依契约诉诸法律,因此以契约为依据的法律诉讼后来也成为英国民众惯见现象及常用维权手段。
再次,通过立身期的历练,多数未成年人逐步走向了经济独立、生活自主的道路。无论是出于被迫还是出于自愿,这些10 岁左右的未成年人离家外出做立身徒工,会使他们早早失去父母的宠爱,独自面对陌生的环境,虽然成年后大多与父母疏远了亲情,但也使他们很少产生“啃老”的依赖心理,更不愿受到父母的束缚。一般情况下,到二十五六岁左右他们就能够攒下不少积蓄。因此,成家立业时他们就可以不仰赖于父母的资助,也就不再受到父母对婚姻的控制。如女孩儿们“经常在十一二岁就离开家,去做仆人或其他工作。这样,她们不仅为自己积攒了嫁资,还脱离了父辈的直接控制,从而在选择婚姻对象上拥有相对较多的自主”,“她们通过做仆人或雇工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自主。她们可以积攒自己的嫁资,交纳婚姻捐,购买小块土地,从而为建立新的家庭做出积极的准备。这样的女孩往往获得了经济和情感上的一定独立,在自己的婚姻配偶的选择上也有较大的自由。……他们能够独自出席法庭,在法律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事”[28]绪论25-26。连女性都如此,更不要说受雇机会更多、报酬更高的男性。从做立身徒工开始,他们就“进入了新的生命阶段,获得了新的社会身份,不再像儿童期那样完全依赖于家庭。他们具有了法律上的独立行为资格,能够接受财产和订立契约,能够进行土地交易,并能够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些过程中,他们逐渐接受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并且逐渐从父母的权威之下脱离出来”[27]186。而父母们通常也不会再将他们纳入家门,这些孩子自立身期开始往往一去不复返,到外面的世界里自谋生路,“另立门户,并以此为本,自己创立一笔财富”,在远离父母的地方,他们被当作独立的个体,“变成了一个自由漂浮的个人,随后进入各种契约关系”[5]144,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开辟自己的生活。于是,从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婚姻家庭现象——“新居制”——与父母别居、异财,并延续至今。除了对血缘亲情有深远影响外,更主要的是,立身习俗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既有助于培养其坚韧的性格,磨练坚强的意志,又有助于他们习得生存技能,积累社会经验。同时,他们在立身期间也会深深懂得生活的艰辛,知晓钱财来之不易,更能理性、长远规划自己的人生,树立起拼搏冒险精神。
英国13 世纪中晚期以来兴起的立身习俗,在那个时代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就是成长成才教育,它包括知识技能的习得实践、社会经验的积累感悟以及如何遵守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等。通过立身阶段的历练与磨难,他们多数都能够成长为人身自由、经济独立、行为自主的人,能够培育出历经磨难而不屈的性格。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人生追求目标明确,职业前景明晰,对自己未来发展、对自己立业成家有着理性的规划。除此之外,中世纪晚期兴起的立身习俗还推动了英国近代以来自由雇佣经济的发展,促进契约意识、契约原则深入社会关系之中,也促使法律诉讼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早期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过程,就是以契约关系取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过程,立身习俗不仅推动了这种关系的发展,还为早期资本主义自由雇工经济的萌发积蓄了人力和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