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愚昧性及当代鉴示

2022-03-17 10:37李庆勇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守节明史妇女

李庆勇

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愚昧性及当代鉴示

李庆勇

(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明代妇女节烈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愚昧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激性。节妇为达到贞节目的,或自残,或自杀,有的还殃及子女,伤害亲人,无视自己、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手段繁多且惨无人道。二是无价值性。节妇为不义夫守节,受辱未至身先死,名节重于生命,未嫁守节、殉节,聚集性守节、殉节,没有必要,也毫无意义,多是漠视生命,徒作牺牲。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愚昧性在今天应引以为戒,在女性教育中要弘扬积极向上的价值,摈弃封建糟粕,避免其污染新时代女性美德的塑造。

明代;妇女;节烈;愚昧性

明代贞节观念强烈,妇女守节蔚然成风,社会上涌现出一大批贞女烈妇,仅《明史·列女传》所载就达三百多人,成倍地超过了前代,“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1]7690。这些守节妇女群体庞大、数量众多,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对明代的家庭、社会影响颇大。

明代列女以各种方式践行贞节观,守节方式千奇百怪,令人咋舌。应当承认,明代节妇过激行为有的实属无奈,迫不得已,但更多的行为则是缺乏理智,荒唐至极,实质上是愚昧之行。本文以《明史·列女传》为主要参考文献,通过对文献的整理、归类、汇总、分析,考察明代妇女节烈行为愚昧性的具体体现,并以史为鉴,总结对当今时代有用的启示。通过考察《明史·列女传》,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愚昧性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过激性和无价值性。

一、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过激性

明代妇女失去丈夫后,一部分选择了再嫁,一部分则终身守节,不再嫁人,从而产生了一批贞女节妇,成为贞节观的践行者。在这部分贞女节妇中,有的妇女为了达到守节的目的,采取了自残、自杀、伤亲等过激行为。

(一)自残

明代妇女守寡之后,有不少家庭为了妇女自身幸福着想,建议或者逼迫妇女再嫁。这部分妇女为了明守节之志,采取自残身体的方式来达到守节的目的。

一些妇女采取断发明志的方式,如桐城钟氏断发守节,《明史》记载:“钟氏,桐城陶镛妻。镛以罪被戍,卒于外。钟年二十五,子继甫在抱,负镛骨四千余里归葬。乃断发杜门,年八十二以节终。”[1]7704

断发仅是较轻、较少的明志方式,更多的妇女除断发之外,还有断指、毁目、刺面等行为。乌程徐氏断小指以誓,《明史》记载:“徐氏,乌程人,年十六,嫁潘顺,未期而夫病笃。顾徐曰:‘母老,汝年少,奈何?’徐泣下,即引刀断左小指,以死誓。”[1]7714昆山尤氏,为男子所窥并被讥笑,则以石灰挼目。《明史》记载:“尤氏,昆山贡生镛女。嫁诸生赵一凤,早死,将殉之,顾二子方襁褓,为强食。二子复殇,恸曰:‘可以从夫矣。’痛夫未葬,即营窀穸。恶少年艳其色,訾其目曰:‘彼盼美而流,乌能久也。’妇闻之,夜取石灰手挼目,血出立枯。置棺自随,夫葬毕,即自缢,或解之,乃触石裂额,趋卧棺中死。”[1]7727九江欧阳氏则针刺其额,墨涅毁容。《明史》记载:“欧阳氏,九江人,彭泽王佳傅妻也,事姑至孝。夫亡,氏年方十八,抚遗腹子,纺绩为生。父母迫之嫁,乃针刺其额,为誓死守节,墨涅之,深入肤里,里人称为黑头节妇。”[1]7714《明史》中这类例子还有很多,如慈溪徐氏在丈夫金杰亡后,父母劝其另适,徐即断指自誓,不再另嫁;鄞县倪氏丧夫,有人托媒求亲,倪氏则以沸汤自渍其面,致使左目爆出,又以烟煤涂伤处,遂成狞恶状。

更有甚者,有些妇女还采取对身体的无限度摧残,以致有断臂、抉肉之行。吴县王妙凤被人调戏,即拔刀斫臂而死。《明史》记载:“王妙凤,吴县人,适吴奎,姑有淫行。正统中,奎商于外,姑与所私饮,并欲污之,命妙凤取酒,挈瓶不进,频促之,不得已而入。姑所私戏紾其臂,妙凤愤,拔刀斫臂不殊,再斫乃绝。”[1]7700宣城冯氏被人嗤笑难能守节,即拔壁上钉抉手臂肉。《明史》记载:“冯氏,宣城刘庆妻。年十九,夫亡,誓守节。其娣姒讽之曰:‘守未易言,非咬断铁钉者不能。’冯即投袂起,拔壁上钉啮之,剨然有齿痕。复抉臂肉,钉著壁上曰:‘脱有异志,此即狗彘肉不若。’”[1]7714

断发、断指、毁目、刺面、断臂、抉肉之为,由轻而重,愈加过激,听之令人发指、不寒而栗。这些自残身体之行为,是对自身健康与生命的忽视,有违人道,体现出妇女守节的不理智性。

(二)自杀

为了达到守节的目的,相当多的妇女采取了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以死捍卫贞节,通过自杀的方式实现夫妇生死不离,表达誓死随夫的意志。

自杀的途径亦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自缢的方式,如蒙城江氏,丈夫敛毕即缢死灶旁。《明史》记载:“江氏,蒙城王可道妻。夫贫,负贩糊口,死不能敛。比邻诸生李云蟾合钱敛之,卜日以葬。及期,率众至其家,阒然无声,厨下灯微明,趋视之饮食毕具,盖以待舁棺者,妇已缢死灶旁矣。”[1]7705-7706有的采取投水的方式,如江都张氏,城陷后投水死。《明史》记载:“张氏,江都史著馨妻。年二十六,夫亡。及城陷,抚其子泣曰:‘向也抚孤为难,今也全节为大。儿其善图,吾不能顾矣。’遂赴水死。”[1]7759有的采取服毒的方式,如晋江汪氏,夫死后取所积茉莉花煎饮而死。《明史》记载:“汪烈妇,晋江诸生杨希闵妻也。年二十三,夫死,无子,欲自经,家人防之谨,不得间。氏闻茉莉有毒能杀人,多方求之,家人不知也,日供数百朵。逾月,家人为亡者斋祭,妇自撰祭文,辞甚悲。夜五鼓,防者稍懈,取所积花煎饮之,天明死。”[1]7709有的采取绝食的方式,如淄川王氏,夫死后绝食六日而亡。《明史》记载:“王氏,淄川成象妻。夫死,痛哭三日,唇焦齿黑。父不忍,予之水,谢勿饮。又三日,气息渐微,强起语父曰:‘翁姑未葬,夫亦露殡,奈何?’父许任其事,氏就枕叩头而瞑,年十七。”[1]7743

自杀方式中,亦有手段残忍者,为求一死不择手段,如黄氏寡居时被人再聘,其先引刀自刎,后剜喉以亡。《明史》记载:“黄烈妇者,金一龙妻。夫早殁,黄截指自誓,立从子为嗣,与姑相依。熊氏子欲娶之,母党利其财,绐令还家,间道送于熊。黄知势不可挽,愿搜括所有以偿聘金,不听,相持至夜深,引刀自刎未殒。其姑闻之,急趋视,黄曰:‘妇所以未即死者,欲姑一面耳,今复何求。’遂剜喉以绝。”[1]7731桐城张氏也是如此,先自经,再引斧斫臂,最后投水而死。《明史》记载:“张氏,桐城李栋妻。栋死无子,张自经于床,母救之。奋身起,引斧斫左臂者三,家人夺斧,抑而坐之蓐间,张瞆闷不语。家人稍退,张遽揜身出户投于水,水方冰,以首触穴入,遂死。”[1]7733

自缢、投水、服毒、绝食等等,或单而为之,或合而为之,亦有自残再自杀者,为达到死的目的,这些妇女头脑中再无生的意志,表面上看是对丈夫的忠贞,实际上是对生命的漠视,亦是对家庭包括丈夫在内的不负责任,是一种十分荒谬的行为。

(三)伤亲

在殉节的一部分妇女中,她们视死如归,以死的方式践行贞节观,表面上看是自己的事,实际上牵扯到很多人,无形中对亲人造成伤害,更有甚者,不少妇女还带着子女一同走上死亡之路。

伤亲轻微的,是不顾父母感受,忘记养育之恩,一心寻死,实为不孝的体现。诸城胡氏,夫亡后,不顾母亲与婆婆的痛哭请求,自杀而死。《明史》记载:“胡氏,诸城人,遂平知县丽明孙女也。年十七,归诸生李敬中,生一女而夫卒。初哭踊甚哀,比三日不哭,盥栉拜舅姑堂下,家人怪之,从容答曰:‘妇不幸失所天,无子,将从死者地下,不得复事舅姑,幸强饭自爱。’姑及其母泣止之,不可,乃焚香告柩前,顾家人曰:‘洗含汝等亲之,不可近男子。’遂入户自经,母与姑槌门痛哭疾呼,终不顾而死。”[1]7743

有的妇女,已有子女,本应抚养成人,尽为母之责,却弃之不顾,毫无舐犊之情。临清张氏,夫亡后丢下嗷嗷待哺的幼子,绝食而死。《明史》记载:“张氏,临清林与岐妻。夫亡,欲自缢,舅姑慰之曰:‘尔死,如遗孤何?’氏以衣物请乳妪育其子,三月,知子安乳妪,遂不食死。”[1]7731江阴龚氏,夫亡后,有人愿意娶之,龚氏不愿,将幼子、幼女留给母家,自焚而死。《明史》记载:“龚烈妇,江阴人。年十七嫁刘玉,家贫,力作养姑。姑亡,相夫营葬。夫又亡,无以为敛。里有羡妇色者,欲助以棺。龚觉其意,辞之。既又强之,龚恐无以自脱,乃以所生六岁男、三岁女寄食母家。是夜,积麦稿屋中,举火自焚,抱夫尸死。”[1]7705和州王氏亦是如此,被贼所围,将子托付其母,跳崖而死。

还有一部分妇女,怀有身孕,却不顾腹中胎儿,草率轻生。清涧白氏,怀胎六月,夫亡后不听众人劝,绝食而死。《明史》记载:“白氏,清涧惠道昌妻。年十八,夫亡。怀娠六月,欲以死殉。众谕之曰:‘胡不少待,举子以延夫嗣。’氏泣曰:‘非不念良人无后,但心痛不能须臾缓耳。’七日不食而死。”[1]7742无为朱氏,流贼破城,虽妊娠在怀,仍跳井而死。《明史》记载:“朱氏,无为人,徐毕璋妻。年十七,归璋。璋有妹名京,年十五,未字。崇祯十五年,流贼破城。朱方怀孕,奔井边,谓京曰:‘吾妊在怀,井口狭,可推而纳之。’京曰:‘唯。’纳毕,即哭呼曰:‘父母安在乎,吾伴嫂死矣。’跃而入。”[1]7754

更有甚者,有相当多的妇女轻生时,是带着子女一起,即亲手把子女推向死亡之渊,残忍无道实为愚蠢之极。海康庄氏,夫被人所害,庄不为夫申冤,却携女赴水而死。《明史》记载:“庄氏,海康吴金童妻。成化初,广西流寇掠乡邑,庄随夫避新会,佣刘铭家。铭见庄美,欲犯之,屡诱不从。乃令党梁狗同金童入海捕鱼,没水死。越三日不还,庄求之海滨,尸浮岸侧,手足被缚,肿腐莫可辨。庄以衣识之,归携女赴水,抱夫尸而没。”[1]7702鄞县胡氏,夫亡守寡,失火不避,抱三岁女死。《明史》记载:“鄞县诸生李珂妻胡氏,年十八归珂。阅七年,珂死,遗男女各一,胡誓不逾阈。邻火作,珂兄珮往救之,曰:‘阿姆来,吾乃出。’珮使妻陈往,妇以七岁男自牖付之,属曰:‘幸念吾夫,善视之。’陈曰:‘婶将何如?’绐之曰:‘取少首饰即出。’陈去,胡即累衣箱塞户,抱三岁女端坐火中死。”[1]7711《明史》中这样的例子也不少,如吴县孙氏,寓居在外,适逢宁王作乱,即携女投河自尽;桐城方氏,亦是抱女赴水死。

这些节烈妇女为求一死,别无他想,将亲情抛之脑后,于上不顾及父母感受,于下不思虑子女成长,更为无情者,将死亡殃及子女,以一己之私,剥夺子女生命,带子女一同赴死,泯灭人情,实为大愚之首。

夫亡之后,妇女本可以一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丈夫的感情,但有很多妇女,为了追求悲壮的效果,以惨烈之行践行贞节之志,想问题、做事情只凭一时之快,缺乏理性思考,自残自杀,带子女赴死,皆是不理智的表现,具有很大的过激性。

二、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无价值性

明代妇女的节烈行为,大多数毫无意义,根本不值得她们去守节、殉节,很多都是无谓的牺牲,因而毫无价值可言。

(一)为不义夫守节

如果丈夫有情有义,夫妻感情深厚,丈夫去世后,若不嫁他人还在情理之中,但有些丈夫寡情薄意,行为不端,死后还要为这类人守节不嫁,甚至以死相随,则显得盲目无知。

有的妇女与丈夫不和,丈夫死后,却仍去殉葬。嘉定宣氏,与夫不睦,夫亡即殉,缘由则是其要尽妇人之道。《明史》记载:“宣氏,嘉定张树田妻。夫素狂悖,与宣不睦。夫病,宣晨夕奉事。及死,誓身殉。时树田友人沈思道亦死,其妇孙与宣以死相要,各分尺帛。孙自经,或劝宣曰:‘彼与夫相得,故以死报,汝何为效之?’宣叹曰:‘予知尽妇道而已,安论夫之贤不贤。’卒缢死。”[1]7704

有些妇女的丈夫纨绔浪荡,不尽丈夫之责,死后其妻却为之殉死。兰溪叶氏,丈夫荡尽家产,卒于外地,叶氏拒绝再嫁,傍死夫旁。《明史》记载:“叶氏,兰溪人,适神武中卫舍人许伸。伸家素饶于财,以不检,荡且尽,携妻投所亲,卒于通州。氏守尸,昼夜跪哭。或遗之食,或馈金,或劝以改嫁,俱却不应。水浆不入口者十四日,竟死尸傍。”[1]7715

更有甚者,有些妇女遇到骗婚的,明知对方坑蒙拐骗、无情无义,却仍践行贞妇之道。京师刘氏,被戍边者诈称无妻而嫁,嫁后又遭遗弃,从此不再嫁人,出家为尼,遇火灾不躲避,葬身火海。《明史》记载:“刘氏,京师人。有松江人戍边者,诈称无妻,娶刘。既而遇赦归,绐刘曰:‘吾暂归省。’久之不复至,刘抵松访之,夫拒不纳。刘哭曰:‘良人弃我,我将安归。’乃翦发为尼,行乞市上,人多怜而周之。刘置一棺,夜卧棺中数十年。邻火起,刘入棺,呼曰:‘乞与阖棺,以毕吾事。’遂焚死。”[1]7738

对于无情无义的丈夫,这些妇女仍尽妇道,主要原因还是其贞节观念在作祟,正如《喻世明言》中金玉奴认定的从一而终之理。在《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中,莫稽入赘金家,在妻子玉奴相助下刻苦读书,及第做官,但想到玉奴地位低贱,会影响自己前程,便将玉奴推入水中。玉奴被莫稽上司许公救起并收为义女。许公欲将玉奴再嫁给莫稽,但没有告诉玉奴再嫁是谁,玉奴未肯,说:“奴家虽出寒门,颇知礼数。既与莫郎结发,从一而终。虽然莫郎嫌贫弃贱,忍心害理,奴家各尽其道,岂肯改嫁,以伤妇节。”[2]

明代这部分妇女,秉着一女不事二夫的理念,不论丈夫人品、性情如何,对其恪尽妇道,将自己完全放在从属于夫的位置,并对其丈夫绝对服从,即使丈夫不仁不义,也心甘情愿去守、去死,这是一种很不明智的行为。

(二)受辱未至身先死

在明代节烈妇女中,尤其是明末乱世,面对贼盗所迫,有不少妇女为避免遭受污辱而自尽,但也有很多妇女,污辱并未发生,亦有可能不会发生,却草草自尽,白白丢掉自己的生命。

明代烈女中,有很多都是贼未至而身先死。这部分妇女认为,贼人到来,必受玷辱,早晚难逃一死,晚死不如早死,因而早早结束生命。孝感姚氏,贼还未至,就携二女僮投水死。《明史》记载:“胡敬妻姚氏,敬,孝感贡生。流贼陷孝感,姚乘舟避难南湖,欷歔不已。邻舟妇解之曰:‘贼入黄,从未杀人,何畏也?’姚曰:‘我非畏杀,畏其不杀耳。’闻贼将入湖,叹曰:‘贼至而死,辱矣。’遂携二女僮投水死。”[1]7755霍丘李氏、陈氏,流贼围城时,相携跳涧死。《明史》记载:“黄日芳妾李氏、陈氏,日芳知霍丘县。崇祯八年,赍计簿入郡,流贼突至,围城。二人相谓曰:‘主君未还,城必不守,我两人独有一死耳。’密缝内外衣甚固。城陷,南望再拜,携赴藏天涧死。”[1]7745-7746《明史》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政和张氏,贼陷政和,张度不脱,携女投井死;香河崔氏,城破后两度自缢,亦是未见贼而身先死。

有些妇女被贼所缚,即使未受污辱,但因与贼共处,这种共处的耻辱也会促使他们选择死亡。松溪叶氏、陈氏,被倭所执,二人感觉纵然生还亦难逃恶名,各抱幼女跳潭死。《明史》记载:“叶氏,松溪江华妻,陈氏,叶弟惠胜妻,偕里人避倭长潭。值岁除,里妪觅刀为幼男剃发弗得,叶出诸怀中。众问故,曰:‘以备急耳。’及倭围长潭,执二妇,共系一绳。叶谓陈曰:‘我二人被絷,纵生还,亦被恶名,死为愈。’陈唯唯。叶探刀于怀,则已失,各抱幼女跳潭中死。”[1]7718-7719临武何氏,为贼所执,未受非礼,被释后竟忿恚绝食死,《明史》记载:“邝抱义妻何氏,抱义,临武诸生。崇祯末,氏为贼所执,乃垢面蓬发,绐以病疫,贼惧释之。及贼退,家人咸喜,何泣曰:‘平昔谒拜伯叔,犹赭颜汗发。今匿身不固,以面目对贼,牵臂引裾,虽免污辱,何以为人。’竟忿恚不食死。”[1]7751这些妇女,并未受污,仅仅认为将会遭受污辱,或者与贼同处就认为是奇耻大辱,因而宁死不生,这是其主观武断的结果,也是判断草率所使,实在是死不所值。

(三)名节重于生命

在贞节观的影响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明代相对普遍的共识。在妇女的思维中,名节重于一切,一切有碍名节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当名节受损时,这些妇女会全力以赴地去维护,以致丢掉生命也在所不惜。

明代妇女身居内室,不出外门,严防男女之疑,与男子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使生命受到威胁时,宁愿丢掉性命,亦不愿与男子同处。怀宁刘氏,兵乱出逃,见男妇同舟,即未登舟而投江死。《明史》记载:“刘氏,怀宁人,应天府丞颜素之孙妇也。崇祯末,乱兵焚掠江市。其舅与夫先在南京,刘孑身出避,仓皇无所之,见男妇杂走登舟,慨然曰:‘吾侪妇人,保姆不在,义不出帷,敢乱群乎。’遂投江死。”[1]7749定陶成氏,江水夜溢,众人登上屋顶逃避,成氏见屋上男女杂处,有的甚至还未穿衣,就未上屋顶而被淹死。《明史》记载:“成氏,无锡人,定陶教谕缯女,登封训导尤辅妻也。辅游学靖江,成从焉。江水夜溢,家人仓卒升屋,成整衣欲上,问:‘尔等衣邪?’众谢不暇。成曰:‘安有男女裸,而尚可俱生邪?我独留死耳。’众号哭请,不应。厥明,水退,坐死榻上。”[1]7706兴安二女亦是如此,洪水来时,因筏上男子有裸者,而放弃被救,携手跃入水中死。

妇女避嫌男子,连亲属、医生亦不例外。番禺李氏,夫亡,不愿与叔同归,绝食死。《明史》记载:“陈谏妻李氏,番禺人。谏,嘉靖十一年进士,为太平推官,两月卒,其弟扶榇归。李曰:‘吾少嫠也,岂可与叔万里同归哉。’遂不食死。”[1]7720会稽胡氏,染疾拒绝医生救治,因病而亡。《明史》记载:“胡氏,晚染疾,家人将迎医,告其父曰:‘寡妇之手岂可令他人视。’不药而卒。”[1]7720

有些妇女,仅仅是受到调戏、挑逗,就认为名节受损,进而以死明节。新昌丁氏,被人借梳掠发,就认为非死无以全节,跳水而亡。《明史》记载:“唐方妻,浙新昌丁氏女,名锦孥。洪武中,方为山东佥事,坐法死,妻子当没为官婢。有司按籍取之,监护者见丁色美,借梳掠发,丁以梳掷地,其人取掠之,持还丁。丁骂不受,谓家人曰:‘此辈无礼辱我,非死无以全节。’肩舆过阴泽,崖峭水深,跃出赴水,衣厚不能沉,从容以手敛裙,随流而没。”[1]7692湖州丐妇,被市人调戏,跃水而死。《明史》记载:“石门丐妇,湖州人,莫详其姓氏。正德中,湖大饥,妇随其夫及姑走崇德石门市乞食,三人偶相失。妇有色,市人争挑之,与之食不顾,诱之财亦不顾。寓东高桥上,不复乞食者二日。伺夫与姑皆不至,聚观者益众,妇乃从桥上跃入水中死。”[1]7710

这些妇女,将名节看得比生死还重,宁死也要维护名节,正如周彦敬妻庄氏所说:“无礼不如死。”[1]7748-7749慈溪凌氏也说:“耻辱事重,饿死甘之。”[1]7708封建礼教是她们的人生教条和最高信仰,亦如《明史》所说:“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1]7690因而在名节面前,生命也就无足轻重了。

(四)未嫁守节、殉节

守节、殉节,顾名思义,是妇人为丈夫守或者殉,二者须是夫妻,而夫妻名分的确定应是在成婚之后,只有经过成婚即亲迎之礼,夫妻关系才能够成立,得到礼法的认可。未成婚之前,男女还不是夫妇,故而女子没有必要为男子守节,更没有必要殉节。

在明代社会,女子还没有成婚就为未婚夫守节的事例数见不鲜,一般只要定婚,即纳征下聘之后,女子就以妇自居,一旦男子死亡,就开始守节甚至殉节。福建林贞女被聘后,未婚夫卒,林贞女就呕血而死。《明史》记载:“林贞女,侯官人。父舜道,官参政。女幼许长乐副都御史陈省子长源,既纳币,长源卒。女蓬首削脂泽,称疾卧床,哭无声而神伤。或谓未成妇,何自苦。答曰:‘予名氏,岁月饰而椟之以归陈,忍自昧哉。’固请于父,欲赴陈丧,父为达其意。陈父答曰:‘以凶归,所不忍,以好归,畴与主之?姑俟丧除。’女大悲咤曰:‘是欲缓之,觊夺吾志也。’遂不食,积七日,呕血死。”[1]7739秀水张氏被聘后,未婚夫卒,张氏守节三年,后又绝食殉节。《明史》记载:“张氏,秀水人,年十四,受同邑诸生刘伯春聘。伯春负才名,必欲举于乡而后娶,未几卒。女号泣绝发,自为诗祭之,持服三年,不逾阃,不茹荤。服阕,即绝饮食,父母强谕之,终不食,旬日而卒,年二十。舅姑迎柩合葬焉。”[1]7701-7702颍州刘氏亦是如此,许聘李之本,未嫁之本殁,刘氏守节三年,后自缢而死。

从当时来看,女子未嫁便守节、殉节的行为并不被全社会认可。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不对的,是不合婚姻、夫妇之道的。归有光认为:“女未嫁人,为其夫死,或终身不改适者,非先王之礼也。未成妇,则犹不系于夫也。”[3]赵时春认为:“聘而未嫁,非婚也,女非妇也。士未迎,父母未命,姻弗待也,而奔以哭士而事其亲,于律无服而强持服。闻哀生于情,情生于礼。此之何礼,而于士何情也?不备礼而行谓之奔,褒奔妇则逆义,违亲命则伤孝,是宜为国大禁。今取之而与节妇同论,甚非礼也。故曰大不可。”[4]

虽然未嫁守节、殉节不合情理,也受到社会的诟病,但女子一经下聘,就为未婚夫守节、殉节的人还是不在少数。这些女子还待嫁母家,没有过门即恪尽妇道,为夫尽节,对未婚夫、对贞节的忠诚由此可见。究其原因,青州宁氏一语中的,其认为婚姻之定非始于成婚,而始于聘婚,一经聘定,夫妇关系即已经确定,女子就应该尽妇的义务。《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十一年三月甲戌)旌表青州府安丘县宁氏女贞节。初,宁氏幼时许嫁同里刘真儿,未婚,真儿死。宁氏年方十六,闻讣甚哀,既而,谓父母曰:‘古云烈女不更二夫。今虽未与之醮,然聘礼既行,父母之命已定矣。夫不幸而死,其父母老,无他子女,女宁能忍耻再事他姓,使人老父母无所依乎?请往事舅姑。’父母初未之许,请至三而许之。宁氏至真儿家,为服衰麻哭临,祭奠无违礼。”[5]

夫妇关系和义务的确定应该始于婚姻,婚姻立而夫妇定。这部分女子早早将自己定为夫家之人,一经聘定,就以妇自居,一旦未婚夫身故,就开始守节甚至殉节,是牺牲自己的幸福而为死去之人尽义务,甚至是未见面之人,就为之尽嫁妇之责,显然是不当的,也是没有价值的。

(五)聚集性守节、殉节

在守节、殉节的妇女中,有些本心未必如此,但周围环境这样,便尾而随之,人守我亦守,人殉我亦殉,从而产生聚集性、效仿式守节、殉节的情形。

聚集性守节、殉节在家庭、家族内最为明显。受家庭的影响,一家之内,守节、殉节往往具有“传染性”。一人贞节,其余人纷纷效仿,唯恐落后玷污门庭,从众跟风色彩浓厚,妇人受他人尤其是亲属影响很大。怀宁洪氏,夫与夫兄亡故,洪氏守志,妯娌朱氏亦誓死靡他。《明史》记载:“洪氏,怀宁章崇雅妻。崇雅早卒,洪守志十年。其夫兄崇古亦早亡,姒朱氏誓死靡他,妯娌相守五十年云。”[1]7735博平刘氏、杨氏亦是妯娌,刘氏殉节,杨氏认为若不殉则不如刘氏,自缢而死。《明史》记载:“刘氏,博平吴进学妻。杨氏,进性妻。进学疫死,既葬,刘夜匍匐缢于墓所。未几,进性亦疫死,杨一恸几绝。姑议嫁之,杨曰:‘我何以不如姒。’遂缢死。”[1]7731聚集性守节、殉节往往产生一门几节几烈的现象,如和州王氏,流贼陷城,五妇殉节。《明史》记载:“流贼陷和州,王氏一时五烈妇:王用宾妻尹氏,用贤妻杜氏,用聘妻鲁氏,用极妻戴氏,又王氏良器女,刘台妻也。五人同匿城西别墅,誓偕死。及贼登陴,呼声震地。五人相持泣曰:‘亟死亟死,毋污贼刃。’结缳,缳断,适用贤所佩剑挂壁上,杜趋拔之,争磨以刭,次第死。”[1]7746

聚集性守节、殉节地域化也很明显,一地贞烈风气强劲,往往会出现多人共同贞节的现象,因而史籍中某地几节妇的记载也颇多。宁波有四烈妇张氏、沈氏、陆氏、朱氏,《明史》记载:“甬上四烈妇。钱塘张氏,鄞县举人杨文瓒妻。国变后,文瓒与兄文琦,友华夏、屠献宸,俱坐死。张纫箴联其首,棺殓毕,即盛服题绝命诗,遍拜族戚,以佩带自缢而卒。文琦妻沈氏亦自缢。夏继妻陆氏结帨于梁,引颈就缢,身肥重,帨绝堕地,既复取帨结之而尽。有司闻杨、华三妇之缢,遣丐妇四人至献宸家,防其妻朱氏甚严。朱不得间,阳为欢笑以接之,且时时诮三妇之徒自苦也,数日,防者稍懈,阖户自尽。时称甬上四烈妇。”[1]7762

聚集性守节、殉节,多是受家庭、乡俗的影响。他人为之,自己也为之,效仿性比较突出,实是从众跟风的行为。有的甚至还存在攀比的心态,相约而节的也不在少数,从而出现一门、一地多节的现象。这些妇女受环境影响而丧失自我,亦是没有价值意义的,从而成为他人的陪葬者、礼教的牺牲品。

从道理和道义上讲,妇女与丈夫能合则处,不合则分,对于没有夫德之人更应该断离。生命可贵,危险未至不应轻生。即使面对危险,亦非有最坏结果。对于名节,也不应该将它看得高于一切,而且有的名节,是十分幼稚可笑的。未嫁之女,仍是父家之人,应该为父、为母尽孝,不应该为未婚夫尽节。妇女应有主见,不能从众跟风守节、殉节,因而为不义夫守节,受辱未至身先死,名节重于生命,未嫁守节、殉节,聚集性守节、殉节都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毫无价值的。

三、明代妇女愚昧行为的当代鉴示

从《明史》记载来看,明代妇女守节、殉节的节烈行为具有过激性,忽视健康、生命,自残、自杀,忽视亲情,抛弃父母、子女,甚至剥夺子女生命,让子女随自己同死,过激行为下形成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惨剧。明代妇女守节、殉节的节烈行为还具有无价值性,很多没有必要去践行。为不义夫守节,受辱未至身先死,名节重于生命,未嫁守节、殉节,聚集性守节、殉节都应该抛弃不顾,选择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不要白白牺牲,无价值的行为只会葬送她们的幸福,一幕幕看似高尚的行为实际反映了她们人格、地位的低下。明代妇女节烈行为的过激性和无价值性透出浓厚的愚昧性,缺乏理性而毫无意义。

从今天来看,明代妇女的节烈行为很多都是荒谬至极、不合情理的,有悖人性、人情、人伦,缺乏理智,是不科学的想法和不恰当的做法,愚昧性显而易见。这是历史环境使然,是家长制下男尊女卑、妇屈于夫的体现,也是传统社会妇女逃脱不开的命运,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和人格的丧失,折射出妇女生活的阴暗和悲哀。古代社会的礼教观念葬送了这些妇女的幸福,促使很大一部分妇女心甘情愿地为礼教殉葬。这是传统社会的局限,亦非由妇女意志所能决定。旧的社会制度存在,就会产生这样的愚昧之行。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很多东西可以古为今用。批判继承这些文化是我们对待先人智慧的正确方法,弃其糟粕,取其精华,让传统文化在今天发扬光大。在道德教育方面,传统文化有很多成功的先例,许多在今天并未过时,如爱国、诚信、友善的道德要求,仍可以让其继续生辉。女子教育在传统社会备受重视,为此出现大量女教书,从不同方面对女性做出种种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我们应该辨证看待,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一概接收,需要我们去伪存真,汲取有价值的东西。

在弘扬传统文化的今天,国学大热,尤其是道德教育方面,涌现出春潮般的学习热情,记诵经典一时大兴,传统文化中对女性道德教育的内容陆续走进家庭及教育机构。这些道德知识有的合情合理,如勤劳善良、夫妇忠诚、孝敬长辈等,可以培养女子的传统美德;有的却是糟粕,如夫死妇随、一女不嫁二夫等,是对妇女权利的歧视与漠视。《明史》中众多妇女的愚烈行为,就非常不合时宜,是封建过时的东西,应该加以摒弃。今天有些家庭及机构在进行道德宣讲之时,却又拿出来用,大讲特讲守身如玉、从一而终等观念,与现代教育理念产生严重冲突,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实为古代愚昧女性的延续,应该加以制止。为此,2019年4月教育部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国学之名传授“三从四德”等封建糟粕。可以说,这是正确之举,能够很好地避免愚昧之行的重演。

史为今鉴,史为今警,对于明代妇女愚昧行为必须引以为戒。在女性教育中,应该学习传统妇女吃苦耐劳、助人为乐、温仁谦让、勤俭节约等优秀品格,切不可灌输“三从四德”、夫是妇天等落后观念。女性也不应该学习史籍中列女的荒唐做法,盲目地邯郸学步,只会导致愚昧行为的重现。这不是妇女的进步,也不是女德的提升,而是社会的倒退、对女性人格的污辱,应引起世人警惕。

[1]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 冯梦龙.喻世明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334.

[3] 归有光.归有光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30.

[4] 谈迁.枣林杂俎[M].北京:中华书局,2006:278.

[5] 胡广.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707.

The Ignorance of Women’s Chastity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Its Contemporary Revelation

LI Qing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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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gnorance of women’s chastity in the Ming Dynasty was obvious, manifested in two aspects, one is extremeness and the other is valueless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chastity, women may injure themselves or commit suicide, and some will bring harm to their children and relatives by various and inhumane means. They showed no respect to health and life of neither themselves nor others. Women keep chastity for their unrighteous husbands, die before they are insulted, value honor more than life. They even keep chastity without marriage, gather together to keep chastity and sacrifice their lives, all of these behaviours are unnecessary and meaningless, most of them ignore life and make sacrifices in vain. The ignorance of women’s chastity behavior in the Ming dynasty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revelation, so as to promote positive power in female education, to abandon feudal dross, and to prevent it from polluting the shaping of female virtues in the new era.

the Ming dynasty; women; chastity; ignorance

李庆勇(1979—),男,山东兖州人,历史学博士,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明清史、中国婚姻史。

K248

A

1009-8135(2022)04-0061-11

(责任编辑:邹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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