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专业录取: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体系的新视角*

2022-03-17 05:30王博
教育与考试 2022年2期
关键词:高中学生素质专业

王博

2001 年5 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其目的是要改变统考统招模式中“唯分数”的评价局面。在这一文件中,高校招生体系吸纳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想初见端倪。经过10 多年的酝酿发育、实践反思,2014 年9 月4 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简称“两依据一参考”,这是国家为新一轮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做出的顶层设计。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率先启动新高考改革试点,目前全国已有21 个省(区、市)出台了新高考改革方案,14 个省市的新高考方案正式落地实施。从这些方案文本及有关省市的改革实践来看,“两依据”已经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但“一参考”面临多重困境、举步维艰,离改革预期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出于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的质疑和担忧,以及对其推广实施的效益性、风险性考量,高校基本上不敢也不愿在统招批次的招生录取中参考高中学校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文基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客观现实条件,尝试提出一种推动“一参考”付诸实践的可能路径及相关配套工作建议。

一、简要述评: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体系的几种主张

对于“一参考”问题,近年来学界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招生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或途径,开阔了人们的理论视野,对改革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他们的建议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主张。

(一)对高中生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价,将评价结果计入高考总分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要想让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就必须让二者“硬挂钩”,最佳举措就是进行量化评价,“只有量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才能实现与高考分数加权合成,产生一个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量化评价“可以解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录取模式不兼容、不匹配的问题”。[1]有学者甚至建议将高中生综合素质作为一门“课程”,从不同方面分别给学生的综合素质赋予一定的分值,最终“以满分50 分计入高考总成绩中”。[2]

为了达到量化评价的目的,人们往往需要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层层分解,并加权赋值,旨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然而由于受“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教育过程的情境性、教育活动的多因性以及教育结果的潜在性和迟效性”[3]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评价思路在实践中遭遇了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之困:一是在评价维度和指标必须分解却难以层层分解,要么难以穷尽和周全,要么指标之间互相交叉、独立性不够,特别是对于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之类素养的考察,难以准确找到可测量的观测点;二是评价结果必须合成却难以归总合成,因为不同性质的指标得分不能简单比较和相加,不同评价主体、不同评价阶段的评价结果也不能简单赋值和求和,否则就会缺乏客观性和说服力,甚至可能导致反教育的后果。比如说,拿到创造发明大奖的学生与体育特长生之间怎么比较?助人为乐3 次一定比助人为乐1 次的同学思想品质好吗?诸如此类。近年来,这种分析式的评价思路和方法招致业界许多质疑的声音,认为这是一种“工具理性”“技术理性”评价观,是“以分论人”的技术路线在综合素质评价领域中的拓展和延伸,仍然没有走出“唯分数”的老路和怪圈。

(二)对高中生综合素质进行等级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高考录取的辅助控制条件

等级评定法是一种容易操作和应用广泛的绩效评估方法,评价者先给出不同等级的定义和描述,然后针对每一个评价要素或绩效指标逐一进行评估,最后用一个等级给评价对象做出总体评价。由于等级评价法具有明显的便利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业界许多同仁建议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采用这种方法,因为“等级成绩虽无法与高考成绩进行合成,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在进行高考录取时,先依据高考成绩对学生排队,再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辅助控制条件[4]。

但是,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等级评定法的弊端却是致命的。其一,实行等级评定法时,仍然有赖于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指标体系,并对每一个指标或观测点拟给出的不同等级进行准确定义和描述,因此和量化评价一样,等级评定同样面临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问题。其二,评价结果的可比性有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分为A、B、C 不同等级,分别代表“优秀”“好”“尚需努力”,并以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A 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多少、C等比例不超过多少。这种做法引发人们一连串的担心和议论。(1)学生综合素质不但有水平上的差异,还有类型和特点上的差异,用一个笼统的等级来评定,是否客观、全面?假设某学生因为有艺术天赋而综合素质被评为“A”,而另一学生由于参加奥赛获奖其综合素质也被评为“A”,这两人的综合素质是一样的吗?(2)用行政手段硬性规定某一等级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假如某校教育质量高,学生综合素质普通优秀,按评价标准可评A 等的学生却因为比例的限制被评为B 等,这样行不行?(3)不同性质的指标、不同维度的评价结果合成一个笼统的等级,科学性能保证吗?如果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被评为“B”,那是不是意味着他所有方面的素质都是“B”?(4)各等级的评定比例完全是根据学生人数确定的,看似公平实则不然。由于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学校客观上存在的教育质量差异,甲地某校的A 等级与乙地某校的A 等级会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吗?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如何利用这一等级结果来对考生的综合素质状况作比较和选择?这些都是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三)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参考

这种改革主张,事实上已经在我国高校招生实践中试行多年,效果也不错,无论是业界专家还是社会大众普遍看好。2007 年,中南大学在全国率先进行高考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它的核心内容是以高考为基础,以高考成绩为主体,对高考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考生学校组织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面试考核,将高考成绩和面试考核成绩结合起来,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之后国内有一批高校都开始试行这种新型的招生模式,工作思路大同小异,在具体实施环节上不同高校略有不同。实行新高考改革后,部分“双一流”高校试行“强基计划”,将考生高考成绩、高校综合考核结果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按比例合成考生综合成绩,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则依据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无论是哪一种特殊类型招生,在公布招生简章时,高校都会对高考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作出具体规定。在这些特殊类型招生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对录取结果发挥了实质性影响,借此也为高校选拔到了一批与自身办学理念相契合的高素质人才。

但是这种选拔办法也有不足之处。其一,这些特殊类型招生每年招收新生的比例很小,考生受益面十分受限。其二,都强调高校测试或面试的作用,报考学生需要在学校指定网站提交报名申请和有关材料,高中学校实施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并没有被直接使用。这一做法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积极性不能很好地调动起来,因为自己花大力气实施的评价没有引起高校的重视甚至没有被高校看到,从而导致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虚化和形式化;二是高校单独组织测试或面试时间非常紧,由于缺乏丰富的过程性评价档案材料的支撑,一时难以客观全面地鉴别学生的特点、特色和潜质。国际上如美国、日本、韩国的高校招生虽然也将高校面试或单独测试作为考察申请者综合素质的手段,但主要还是基于中学阶段的表现或记录材料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面试所占比重很小。[5]

(四)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统一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内容进行改造,使其在高校招生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有学者认为,当下我国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三者的功能定位和内容设计欠科学,有些地方交叉重复,有些地方又有所缺失、关注不够。比如,在教育部提出的综合素质评价五大内容中,“思想品德”与“社会实践”并非彼此独立的并列关系;又如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学业水平”与“两依据一参考”方案中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存在着重复评价的问题。为此,有学者主张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新构架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核心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的高考应该侧重于超脱教材知识的学习能力评估考试,有些类似于美国的 SAT 考试,不管用什么教材都不影响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估”,“学考成绩代表着学生的思维性向及爱好特长;而综合素质评价则代表学生的难以用纸笔测试得知的禀性与人格特质”。在高校招生录取时,“不必把这三者搞出个总分相加,而是三足鼎立、各司其责”。[6]

这种评价思路与第三种相似,都强调综合素质评价与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共同发生作用的机制。但不同的是,它基于教育规律和国内教育改革的现状,主张先对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设计进行优化和重构,再来讨论三者如何共同发生作用,而且其着眼点不是特殊类型招生,而是统考统招。但采用这一思路,显然需要对整个高校考试招生制度进行重构,动作幅度太大,受传统观念和现实条件的影响,社会大众恐怕一时难以接受,需要一个了解接纳、反复论证、逐步尝试的过程。

二、可能路径: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

基于对以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参考使用路径的分析,遵循新高考改革的主旨精神,笔者试图探寻一种新的思路,即以专业录取为切入点调整高校招生微观制度设计,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

(一)基本设想

借助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来确定考生就读专业,需要高校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操作办法。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步:分领域对不同招生专业或专业类提出“特色素质”要求。教育部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这五个方面可以理解为五个领域。各高校参照新高考省份对院校专业组提出选科科目要求的做法,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对不同招生专业或专业类提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特色素质”要求,可以只对某一个领域的“特色素质”提出要求,也可以同时对好几个领域的“特色素质”提出要求,还可以不提要求。这些“特色素质”要求,与该招生专业个性化的体检要求、单科成绩要求等一同列入高校录取规则,提前面向社会公布。

第二步:研制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办法。包括如何深度阅读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如何依据各专业“特色素质”要求精准识别关键性信息、如何通过对比分析给出评价结果、如何基于评价标准为考生匹配合适专业、如何保障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等等。评价标准和办法就是一套完整的评价工作手册。

第三步:根据实际需要,阅读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并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在省级考试部门按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后,高校针对有“特色素质”要求的专业,阅读进档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检索并认真阅读考生的“特色素质”,进而按照本校公布的评价标准对其特点、特色和潜质做出评价。

第四步:做出录取决定。高校在确定考生就读专业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两种使用办法:当高校可以满足学生专业志愿时,将其作为录取到更合适专业的参考;当高校不能满足学生的专业志愿时,将其作为专业调剂的依据。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将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的参考,其意义不止于“参考”的本身,而是能对整个考试评价机制乃至教育生态的优化起到一个牵引和撬动作用。

1.为变革“唯分数”的招生录取模式找到突破口。当下我国高校招生普遍采用的是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所有考生均按所报考的专业类别依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当遇到总分相同的情况时,各省级行政部门均在招生文件中详细规定了排序规则。比如在湖南,对于普通类专业类别投档,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7]档案投到相应高校后,高校招生部门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分数清”“专业清”或“分数级差”的规则来确定考生具体录取到哪一个专业类或专业。考生录取到哪一个专业,最终还是分数在起决定作用。这一录取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考分在高考中的重要性被推到极致”。[8]如果在专业录取环节,不再以现行规则来确定考生就读专业,而是参考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来进行区分和匹配,无疑对过去“高考分数一统天下”的格局是一个重要突破。虽然按总分排序的大格局没有打破,但是局部的变革能让人们看到发展的态势、改革的希望,坚定进一步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从此大家不必再在“改”与“不改”的书斋式讨论中犹豫彷徨、踟蹰不前。

2.有利于考生与高校之间双向多样化选择有效对接。在新高考语境下,选择性、多元化是出镜率最高的两个关键词。一方面同一高校不同学科专业、不同高校的同一学科专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和实际需求提出不同的选才标准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考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兴趣特长和职业生涯规划,选择更加有利于自己终身发展、特色成长的学考科目组合、院校专业组合及专业。因此,考生的多样化选择与高校的多样化选择如何实现有效对接,成为新高考改革需要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招生录取机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探寻一种高校与考生双向互动、沟通衔接的机制。而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考生专业录取的重要参考,恰好为考生和高校这两大主体的多样化选择搭建了一个共商共生、理解融通的平台和机制,成为“一参考”新政从理念走向现实的一个切入点、突破点和落脚点。

3.有利于个性化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随着第四次工业大革命的到来,传统的以学术知识作为重要导向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个性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求。马克思提出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这里的“全面”是相对于片面性、局限性而言的,不是指人的一切方面、所有方面,而是指一些基本面,因为绝对的全面是不存在的;一切方面的高水平发展在现实中不太可能,而一切方面的平平发展又没有多大意义;全面发展的实质是个性发展,个体只有经由个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全面发展。[9]这也就不难理解,现代教育的根本追求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强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基本面合格且有“特色素质”,强调高校学科专业根据自身人才培养定位提出“特色素质”选才要求,并将两者有效对接,让高中学生的“特色素质”在高校招生中发生实质性作用,既为高校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也对基础教育树立个性化教育理念具有正面导向作用。

4.在现实条件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我国,受科举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分选人”观念深入人心,“唯分数”不仅是一种选人用人模式,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的选择和价值观念的认同。人们的观念从分数之“唯”走向分数之“维”,不可能一蹴而就。况且,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牵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具有高利害性,任何一项改革举措必须慎之又慎。在当前社会共识尚未广泛达成、诚信文化尚未发育成熟的现实情况下,要在统招批次打破高校招生以总分排序投档的基本格局时机还不成熟。以上这些客观条件决定了高考改革必须分层、分类、分步推进。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的参考,没有改变现有总分排序的总体框架,无需对整个高校招生体制做大的调整,社会大众容易接受;同时,它又很好地体现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的重要作用,打破了“一参考”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僵局,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新高考改革的预期目标。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打破以总分排序出档的传统投档模式。从这个角度看,以专业录取为切入点来推动“一参考”落地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配套措施:高校招生在专业录取环节参考使用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条件保障

鉴于高考改革的系统性和高利害性,各责任主体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度设计,为积极探索在专业录取环节参考使用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提供制度保障。

(一)进一步细化高校招生录取参考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

一是政府部门要研究提出高校招生在专业录取环节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规程和自主裁量权限。也许是改革初期,为了给各地各校大胆探索留有余地,教育部以及所有改革试点省级政府部门,对于高校招生如何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都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诸如“相关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并未给出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操作规范。而高考是集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于一体的招生活动,高度集中了风险与利害,若政府层面没有就操作规则做出明确规定,没有给高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划出边界,一旦出现风吹草动,高校就会面对“不公平”的舆论压力。出于对利益与风险的权衡,高校自然不敢“自定标准”,贸然行事。

二是政府部门要对各地各高校的工作推进方式提出指导意见。由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学科特点的差异,各高校的改革紧迫性和面临的困难也不一样。为此,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的参考,各地各高校不能搞“一刀切”,应进行改革试点,逐步推广。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对试点推进的节奏和方式进行把控,可选择部分学校类型进行试点,如在本省或全国“双一流”本科高校试行;也可选择部分学科类别或招生类型进行试点,如对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公安司法类专业、基地班、试验班等进行试点,而后以3-5 年为一个周期,待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覆盖面。

(二)进一步明确高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范式

目前,各地高中都在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但评价维度及内容不统一,评价主体的选择随意性大,评价结果的呈现五花八门,评价的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提高各地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同时也为了提高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参考使用高中评价档案信息的便捷性、可操作性,有必要在总结反思过去20 来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实施规程,一方面要给各地各校留足自由伸缩和创造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实施制订基本规范。至少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明确规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课程考核和体质健康监测等少数可量化的指标除外)一律不采用打分、定等的方式,而是统一采用客观写实的办法,真实记录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能够集中反映他们综合素质情况的具体活动和典型事实。二是要明确评价的基本思路是“合格+特色”。“合格”考察的是学生在教育部规定的五个领域中的基本面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标准,“特色”考察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哪些方面有特点、专长和潜质。每个学期每个学生的每个领域都要作出是否合格、是否有“特色素质”的评价;无论只是合格还是有特色,都要附上详细佐证材料。三是要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式样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分学期记录、上传、审核、确认,高中毕业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一张由五个领域构成的简明扼要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电子表格,每个领域的特色素质都用一句话进行描述和概括,没有特色素质的相应领域则空缺;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点击链接,进一步查看佐证材料,看学生的“特色素质”与自己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是否匹配。

(三)大力加强高校招生能力建设

每所高校由于办学历史、类别层次、学科特点等不同,其办学定位和人才的培养目标也大不相同,对新生的选拔标准当然也就不同,并非录取的新生“分数越高越好”,而是要寻找“最适合的那一些”。麻省理工的使命是“让科技及其他领域的进步使人类受益,提升人类生活品质”,因此“那些愿意解答难题,解决问题有新的视角,敢于冒险,有明确目标的学生”是他们心仪的。而斯坦福大学的理念和使命是“创新和发现,推动社会福利”“倡导求知若渴和前瞻式思维,在道德、思想、知识、物质上提升全人类的水平,培养领袖型人物”,因此,他们非常看重那些“在学业和社会服务上有深度和广度、在生活中有领导力却又谦卑的学生”。[10]

在我国现行高校办学模式下,招生和培养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区域,招生部门只管按分数招学生,不必对生源质量负责,人才培养则是各院系的事。事实上,国内高校招办也就是几个人,每年要面对几百甚至几千名新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他们不可能有精力来详细审阅并做出客观判断。

高校招生要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就必须改变“按分数走流程”的粗放型招生模式,转变招生理念,建强招生队伍,实施精准选人。一是要扩源,即吸纳学校各个部门特别是各院系的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到招生工作中来,比如要研究并提出相应学科专业选拔新生的“特色素质”要求、参与制订学校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详细阅读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研究确定学生是否适合就读本人填报的志愿专业。二是要提质,即大力加强这支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英美等国的著名高校都非常重视对招生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每年都会对招生档案的阅读者进行长达两个星期的培训,以尽可能降低他们阅读评估时的误差。“在有些大学,招生甚至是一门融合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科学选拔人才的交叉学科。建立在如此高度专业化基础之上的大学招生,其精度和准确度当然都是惊人的。”[11]

(四)高度重视高中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最近几年,每到高考分数公布后各地都会出现一道奇特的风景,那就是火爆的高考志愿填报辅导班,有些辅导班甚至是天价,指导一个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动则数千元,甚至几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基础教育片面强调分数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素养的培养,特别是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意识和能力。由于学生缺乏对自我、对社会、对职业的基本认知,因此每当面对诸如“我的兴趣爱好和优势潜能是什么?”“我该如何规划自我的个性发展?”“我要读什么大学?选择什么专业?”“高中毕业后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人生道路”等问题时常常一脸茫然。由于高考填报志愿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天,他们只好把自己的大学和专业选择权交给了父母甚至中介辅导机构。

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要在高校招生的专业录取中发挥参考作用,就必须大力加强高中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去发现自己的兴趣,做自己最喜欢的事情,发掘出自己身上特殊的闪光点和潜力,从而帮助学生从单纯的考试训练中解放出来,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12]高校也可以主动介入到高中生涯规划教育中来,为高中、高校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机衔接寻找行之有效的着力点。

(五)建立从高中记录到高校使用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当下,无论是高中学校开展的综合素质评价还是高校参考使用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如何确保评价的公平公正。

有人认为,目前中国诚信文化发育不成熟,所以不宜开展难以量化处理的综合素质评价。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经济人理论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诚信文化固然重要,但它的建立并不能替代严格的制度监管。即使是在社会诚信体系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大学招生仍然会面对很大的外部压力。2019 年3 月,多家美媒报道了一起招生舞弊丑闻,多达50 人被起诉涉嫌参与这起招生丑闻,其中涉及社会名流、商业领袖,甚至是好莱坞明星,他们涉嫌通过SAT 考试作弊、找人替考、贿赂大学体育教练等手段把孩子送进顶尖名校。[13]作为政府和高校,唯一能做的就是针对大学招生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制订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限制“负影响力”的作用,确保大学招生的公平公正。

当下中国,主要任务不是要讨论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形下是否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的问题,而是要讨论在当前阶段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全过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并借此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从信息记录、筛选、公示、审核、确认、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规范化的流程,并出台相应的专业化决策制度、关联人员回避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对违规人员的长效惩戒制度等。有了制度监管,才能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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