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探析*
——以近五年全国各地语文高考作文命题为例

2022-03-17 05:30禤欣怡王世伟
教育与考试 2022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性正义

禤欣怡 王世伟

高考命题作为编制高考考试内容的关键步骤,对考生临场作答与发挥、高等学校招生与录取等环节都具有重要影响。确保高考命题公平对实现高考公平也因此发挥着基础性作用。2014 年9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成为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1]2019 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中国高考评价体系》。命题作为高考评价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核四层四翼”的高考评价体系框架为保证高考命题内容的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2]不难发现,尽管此轮新高考改革率先聚焦高考考试科目设置的问题,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高考命题内容正成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其中的公平性问题也日益凸显。在“得语文者得天下”的新高考场域中,单项分值最高的高考作文命题公平性备受关注。虽然不同命题内容涉及的具体科目与题型有所不同,但事实上,影响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的深层逻辑有其内在一致性,因而导致其他科目的命题内容也在面临类似的公平困境。鉴于当前我国优质教育资源匮乏的背景,本研究将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关于公平的正义理论作为解读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的重要视角,并以近五年全国各地语文高考作文命题为例,检视高考作文命题内容有失公平的重要表现,由此探讨导致高考命题内容陷入公平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尝试探索促进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的策略,可以为深化高考命题内容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理论溯源:罗尔斯正义论及其适切性分析

(一)罗尔斯正义论蕴含的教育公平思想

在教育公平领域中,罗尔斯基于公平的分配正义理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他相当重视“公平”这一概念,主张必须是在公平的情境里,获得所有人同意的用以规范重要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因此,罗尔斯正义论亦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其中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即(1)平等自由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freedom),(2)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的结合。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制度应该确保所有人享有实质的机会均等,还必须符合最不利者(Least advantaged class)的最大利益,给予这些弱势群体有利的差别待遇,避免因某些偶然性或不可控因素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3]237当个体由于先赋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造成资源享有差距,并对其生活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时,这些不平等应通过一种不受个人喜恶、利益、偏见影响的两个正义原则加以调节。因此,以罗尔斯正义论观照教育领域时,可以将教育公平理解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向受教育者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条件以及通过各种保障条件保障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4]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公平的教育正义并非企图绝对消除人们在分配教育资源以及实现教育结果方面存在的一切不平等,而是根据这些平等或不平等是否与正义原则相容而对其支持或被拒绝。

(二)保障公平是高考命题内容的应有之义

在罗尔斯看来,“一个良序社会不仅旨在推进它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一种公共的正义观调节,指导社会制度是在一种公平的条件下所设计的,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也是一种公平的结果。”[3]4高考制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共分配机制,分配规则受制于社会资源分布状况和社会总体价值导向。[5]换言之,高考命题作为维系高考公平性的关键环节,高考命题内容首先要保证对所有考生而言是公平的。命题者在编制每一道试题时需要考虑我国不同的地域、文化、语言、民族、社会经济地位以及性别等因素,避免由于这些偶然性或者不可控因素的差异使其遭受高考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公平性的高考命题,对于考生而言,所提供的刺激与线索都是一致的,相同能力但不同性别、地区背景的考生,在应答表现上理应没有明显的差异情形存在。罗尔斯正义原则调节的正是由于上述因素的差异使其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由此可见,罗尔斯建构的正义价值主张与我国高考制度的设计初衷具有较强的耦合性,该理论的引入对审视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具有良好的适切性。

二、现实检视:高考作文命题内容公平性问题

罗尔斯主张,“一种公平的程序只有在被实际贯彻的时候才能把它的公平性传递给其结果。”[3]68随着“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程序公平不断地完善,当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是分数背后的考试命题内容,才能确保考试结果的实质性公平。然而综合分析近五年全国各地高考作文命题发现,其中隐含的内容倾向性问题,包括立意取向、情境设计与文体引导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高考公平性。

(一)立意取向:素养偏重影响阶层间的高考公平性

自新课程改革以来,高考命题逐渐从知识立意转向能力立意,命题内容更加注重对学生知识背景的深度和广度、思维的多维度和深刻性考查。尤其是在新高考背景下,聚焦学生核心素养是考试内容改革的重要趋势。比如2019 年上海高考作文,命题要求考生将异域音调与中国音乐进行对比。面对这一跨学科的综合能力考查,对于具备一定乐理知识等音乐素养的考生而言,至少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心生紧张而影响作答。再如2020 年全国Ⅰ卷,命题材料简明扼要地表述了齐桓公、管仲和鲍叔君臣合作、共成霸业的过程,旨在考查学生观照现实并思考个人发展。[6]尽管材料提供了部分历史性陈述,但还是需要考生提取自身储备的史料知识,调动课外所获取的文化资源,才能在考场上迁移与整合相关时代背景进行深刻品评,从而展现出对这一历史事件深度理解的能力。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社会阶层所能提供的不同阅历背景和知识储备。可见,在素养导向的高考竞争中,不同阶层考生在认知、阅历、眼界等方面所表现出的巨大差异将使其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即在对考生综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将阅历有限的社会弱势阶层考生置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情境创设:城市偏向影响城乡间的高考公平性

情境是实现高考命题考查意图的重要载体。新高考实施以来,高考命题强调通过创设个人体验情境、学科认知情境以及社会生活情境,考察考生的相关思维能力。[7]但在这些看似十分“接地气”的命题内容情境化中,发展迅速的城市文明显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被遗落的乡土文明背后是被掩盖着的带有城市偏向的命题情境。例如2017 年全国I 卷作文命题,材料中出现的“共享单车”和“移动支付”等城市化的常识性事物,并非是农村考生习以为常的生活场景。类似的情况还有2015 年全国I 卷作文,“高速公路违规驾驶”的情境在当年也引发了社会热议,认为将未曾走出大山的农村考生置于“高速公路”这一陌生情境之中,即使城市和农村考生拥有大致相同或相似的思维能力和水平,但由于各自对命题材料中出现的“常识性”事物和“经验性”知识存在一定差异,将会影响其知识迁移的能力,作答效果乃至最终成绩也会出现较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与城市考生相比,城市偏向的情境设计容易使农村考生成为高考场域中的不利处境者。

(三)文体引导:感性偏好影响性别间的高考公平性

分析发现,一些作文命题的引导语相对浅易而具体,且偏好以诗意化的感性材料呈现。从开放性角度上看,这些命题在源头上就存在着思想捆绑,在思想深度上缺乏实质性的论辩,只是事实表象不同而已。[8]这就导致命题表面开放,实则封闭,显然违背了语文高考作文考试的考查意图与育人导向。例如2015 年北京大作文“深入灵魂的热爱”和2020 年全国新高考Ⅱ卷“带你走近___”。此类命题表述缺乏论辩分析的诱导,大部分考生都能直觉感知到感性赞美式或抒情叙事式的写作思路会更得心应手。至于2017 全国Ⅱ卷,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题材本身就是片面的。无论是容易流于抒情性写作主题的“月是故乡明”,抑或是“君子以自强不息”“必须敢于正视”等正面、同质的命题材料,基于考生发挥的立论空间和文体都隐约地表现出以形象思维为主的感性偏好。这使得一些文章的思想内容虽空洞无物,但凭借华丽辞藻和罗列通论皆准的例子,或许也能更为轻易得到安全的分数。虽然有学者曾就男女性别的认知风格分析发现,与男性相比,女性的语言发展早于男生,且以形象思维见长,因而文科类的考查目标与女性生理有着更高的契合性。[9]但是问题在于,性别间的客观差异本就使得女生在文科偏向的考试科目上更占优势,而重“情”轻“智”导向的高考作文命题材料,则将进一步拉大性别间的答题效果差距。

三、理论透析:正义论视角下高考命题内容公平困境

基于罗尔斯正义论视角分析,命题内容中促进公平与科学选才的价值博弈、考生处于不平等的“原初状态”以及命题者直觉经验的局限性是造成当前高考命题内容公平困境的主要因素。

(一)命题内容中促进公平与科学选才的价值博弈

在罗尔斯看来,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探索,它却同时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3]97在当前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性的情况下,高考虽然肩负着促进社会阶层公平流动的重要使命,但终究是一项充满竞争性的人才选拔考试,有竞争必然存在利益博弈。同样地,反映到具体的高考命题内容上,一方面,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的成长都对学生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能力也成为教育考试是否适应社会需要、能否完成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的关键。[10]为此,命题内容更多地被寄予考查学生“创新”“素养”和“想象力”等品质的重任,相应地对学生的认知经验和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应试者及其家庭则将高考视为阶层流动的重要通道。尤其是对于农村考生而言,高考更大意义上是“鲤鱼跳农门”的奋力一搏,因而更为关注命题内容的公平性,最大程度上保证拥有公平获取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机会。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层面的平衡标准如何制定、是否合理。由于难以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找到明确的衡量标准,结果就容易导致某一价值倾向。从这个意义上看,当前高考命题内容的公平性问题正是反映了促进公平与科学选才的价值博弈。如果以促进公平为主的命题意图,考试的筛选功能则难以发挥,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招生要求。如果以科学选才为主的命题意图,高考对于社会阶层流动的作用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这些品质背后的培养不仅与学校教育质量密切相关,而且需要包括家庭、社区环境在内的学校外部环境的浸润与熏陶,使考生能够广泛涉猎与教科书无关的“无用之用”的文化资源。

(二)考生处于不平等的“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是罗尔斯用以呈现选择正义原则的公平情境:立约者站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赋、能力、社会地位、价值观等特殊资讯,于是将可在平等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正义原则。但现实情况不仅撕开了这一层“无知之幕”,而且对于那些客观上无法选择生活环境的考生而言,他们在“原初状态”下已经处于不平等的境况。有学者分析了2016 年各省高考本科录取率数据,发现早期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在升学竞争中可以获得更大的优势,而且来自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的学生更倾向于选择课外补习。[11]可见,受地区性经济差异、学校教育质量差异和家庭背景差异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同社会阶层的考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能够获取的各类资源质量和数量方面并不对称,甚至差异巨大。

也就是说,当考试的综合性与创造性越来越高时,也相应要求考生具备更宽广的阅历、更多元的思维以及更丰富的想象,这样考生课外的积累与阅读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与社会优势阶层的考生相比,弱势阶层的考生因客观上无法选择的生活环境,在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成为了教育中的“最少受惠者”。当他们带着这些不平等的教育背景进入高考场域后,自然也成为考场上的不利处境者。“寒门难出贵子”的论调似乎也在控诉着这一困境。可以说,从最初先赋性社会资本与后制性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从教育背景劣势再到就业市场地位弱势,高考似乎更像是一种扎根原生阶层的固化器。最终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延续或复制。

(三)命题者直觉经验的局限性

罗尔斯承认,“任何正义观无疑都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直觉。”[3]33“在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中确定哪种平衡是最正义的”。[3]27“然而,这种衡量一般都受到不同社会利益的各种要求的影响,也受到相对的权势地位的影响……因为,利益不同的个人更容易强调那些促进他们利益的标准。”[3]28出于考试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考虑,命题者作为选择高考命题内容的“看门人”,对实现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有着主导性作用。当前,高考命题队伍中的教师一般长年居住在城市。由于对农村地区具体的社会环境信息了解较少,即使通过互联网获悉也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使他们在命题过程中容易忽视农村考生的合理需求,不自觉地以城市事物或现象作为材料,极易造成高考试卷中出现城市化倾向的题目。

而且,命题者直觉经验的偏向性不仅带有自身处境和生活经历的色彩,也受到当前社会文化的影响。以语文学科为例,就一般社会文化而言,它被划分为人文社会学科,而且人们往往将此类学科视为女性科学,因为女性通常被看作形象思维的代表。也就是说,这种带有性别意识形态的学科分类,也容易使语文命题者将其无意识地映射到高考作文命题实践中,反映出的结果则是对形象思维的重点考察,造成命题思维导向感性化。而这种材料导向正是对语文学科人文性认识的狭隘化,造成了情感的丰富和理智的匮乏这一失衡状态。事实上,文科的创新既需要丰富具体的形象思维,也需要抽象缜密的逻辑思维。对于当前教育竞争中此起彼伏的“男孩危机”争议,也在说明性别之间教育结果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四、策略纠偏:促进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的建议

罗尔斯正义论不仅为理解高考命题内容的公平困境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也能够围绕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有失公平的问题进行矫正,为促进高考命题内容公平性带来诸多启发。

(一)坚持“公平的正义”作为命题内容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3作为全国性的教育考试制度,高考首要应以“公平的正义”作为价值导向,努力体现公共教育利益分配过程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然,坚持命题内容的公平性导向,并非要放弃命题内容的区分度,一味消除高考之前就业已存在的不公平。而是通过对命题内容的技术性处理,不为某些考生群体增设“审题”障碍,避免因倾向和偏袒某一方而出现忽略或排斥另一方的明显失误。概言之,高考不仅要做到形式和程序上的公平,也应该尽量做到内容方面的公平,使最终呈现的考试评价结果不仅能公平见“分”,更要平等见“人”,最大限度地实现高考命题内容的育人功能。

(二)改善教育环境中“最少受惠者”的不利处境

根据罗尔斯正义论,对于教育环境中无法改变客观因素障碍的最少受惠学生而言,我们很自然地被引导到正义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上来。基于该原则要求,给予弱势学生群体相应补偿与保障,以使他们获得在高考中公平竞争的能力与机会。鉴于当前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依然存在明显差异的事实,完全寄希望于从高考命题方面来平衡这些差异显然是行不通的,还应配合社会公平的整体提升以及教育系统其他各项改革的推进,确保高考制度既达到为高校选才的目的,又不失促进阶层流动的功能。[12]其中,政府作为提供教育补偿的第一责任人,可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汇集更多资源向弱势阶层学生倾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精准扶持,提供更多免费的社会文化资源,满足学校和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求,等等。总之,至少在基础教育阶段,政府应努力避免学校受办学条件所限而不能为学生提供相关资源带来的不公平。

(三)克服命题者直觉经验的主观偏好

罗尔斯批判“直觉主义”公平观,但并不否认,人们确实很难纠正自身潜在的各种好恶。然而,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减少直接诉诸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3]114因此,为了避免由于命题者主观因素产生的公平性问题,可以诉诸技术手段应对考生的多样化和发展差异性,通过对命题内容的技术性处理,形成相对稳定的命题质量测量和审查机制。如加大国家高考题库建设力度,推动高考命题的专业化与标准化;建立健全高考命题公平性审查机制,实行高考命题者、审查者的分离盲评制度;提升命题队伍的公平素养,尽可能减少个人对直觉判断的依赖等。一份科学、有效的试题不仅反映了命题者对课标的把握和教材的理解,也应体现对学生及其学习状况的研究。[13]因此,组建一支由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技术专业人员、高校以及中学教师多元参与的命题研究队伍,既能更好适应和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又能够满足高校选拔人才的需要,做好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衔接。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高考命题并非是一个纯粹的考试技术问题,深化命题内容改革既需要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技术支撑,也必须重视考试命题的教育理论研究。毕竟,考生的分数差异到底是由学生的能力差异导致的,还是由社会背景差异带来的,二者很难截然分开。[14]因此,高考命题内容公平的重点应是在有效区分学生能力差异和消解学生的社会背景差异之间达成平衡,避免因命题内容的倾向性选择对考生审题与作答造成有失公平的干扰,努力实现各类考生群体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从而发挥高考公平对构建和谐有序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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