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俞杰,王 宇,滕发明,党文辉,范冰涛
(1.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陕西 西安 710000;2.四川省甘孜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川 康定 626000;3.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公安局,山东 德州 253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型动物及伴侣型动物相关犯罪及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如何快速、高效、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各地案件调解委员会乃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为社会需求催生了针对此类案件的专业兽医鉴定机构,其处理此类案件的流程大致与传统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处理鉴定案件的流程、方式、方法相同或者相似,主要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受理后进行鉴定,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出具鉴定意见书,但是目前法律规定仍不完善,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还没有专用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正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各医学类高校也未设置相关专业,更没有专业教材和专业教师。因此建立专业的法医兽医学鉴定机构,培养正式的法医兽医学鉴定人,建立健全法医兽医鉴定相关法律条文及行业标准迫在眉睫。希望各高校、企业、协会和学会和个人积极组织倡议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兽医协会和法医协会等机构起草行业执行标准、鉴定流程标准、鉴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尽快将法医兽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规范管理,加快学科体系建设与司法鉴定实践的规范化、专业化、正规化。高校将此专业申报法医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编制教材,开设课程,坚持放活与规范相结合,建立完善法医兽医学的学科体系,避免陷入“先无序发展,再治理整顿”的怪圈,避免因管理滞后于发展而产生工作风险与社会矛盾。
我国古代的兽医学、法医兽医学最早可追溯到秦汉时期,据最早的相关文献记载,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争牛篇中,双方农户都说牛是自己的,在诉讼中鉴定人员利用牛的牙齿判断牛的年龄,从而判断出牛的归属,为司法公正判决提供了科学依据。汉代的敦煌汉简中记载了大量驿马死亡的法医兽医司尸检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中详细记载了马的生理发育状况、病理表现、死亡过程,身体有无伤痕,尸体周边有无凶器,最后判断死因的完整尸检报告。在我国古代医学学科已被官方分类和管理,周代时宫廷将官方的医生分为四种,即食医、疾医、殇医、兽医,可见古时候兽医也是相当受重视的。我国古代大多数历史时期是禁止杀害牛马等动物的,因其为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战略物资,专设法律予以保护。当时已制定了诊疗程序和规范,并且兽医和其他医生一样也要进行考核,考核其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并以此作为兽医的薪酬待遇制定的依据。考古发现的大量文献证实,在我国秦汉时期已经有了法医兽医学的萌芽,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根据其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编著了《洗冤集录》,其后世历代法医学者编著的法医学著作中也都记载了一些动物致人损伤或者死亡的检验方法,还有许多以动物为实验对象,模拟死亡过程,判断死亡特征的案例。自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之后,在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影响下,近代自然科学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为后期的医学发展提供了基础。现代法医学、兽医学知识技术的发展,主要依托于近代医学的发展,近代医学重视动物实验,很多医学成果都来自于实验动物的研究,并首先应用于动物,以此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现代法医兽医学起源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因绿毛龟冒充牛肉出售事件,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设立了野生动物法医实验室,此事件可认为是现代法医兽医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起始。
在法学界关于动物是否能认定为权利主体,一直颇受争议。在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动物事物的情况下,有些学者认为只有认定动物为权利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保障动物福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传统的法学和现有的法学理论下,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健全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保障动物福利的目的。出现这样一种争议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动物是不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倾向于认定动物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
申请宠物立法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有关动物作为权力客体的具体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客体和主体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动物如果不是客体,是否意味着它就是主体?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拥有权利的主体,他在权力关系中处于积极的、主动的、自主自为的地位,是积极进取的一方,是权力关系中的主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社会关系。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透过民法的规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法律关系,必有其归属的主体,也即能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或民事主体。学术界普遍认为权利主体主要指人,而与权利主体对立的概念即权利客体,权力的目标物是被权力主体所支配所利用的客体,客体在权利关系中处于消极的、被动的地位,是权利关系中被针对的对象。传统法学概念中人与外界的关系被界定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再者就是关于物的概念,王利明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界定了物的概念,“本法所称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体物”。可见自然界中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权利客体,只有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权力客体。作为权力客体,即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且非人体组成部分,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非人格性。(2)能够为人所支配。(3)必须具有可利用性,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种可利用性既可以表现为经济价值,也可以表现为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4)必须为特指化体物。(5)必须为独立性体物。根据王利明教授的理论,首先在法学理论中,动物并不能界定于人的一方,实际生产生活中,动物也确为人类可支配可利用的对象。所以从当前法理及实际法律保护实践中,动物应定义为“物”,是人所拥有的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法国民法典对动产的定义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物体,其是自行移动,或者是在外力作用下才能改变位置,均依照其性质定义为动产。从该定义可以佐证动物属于动产。
其实在我国有一些关于动物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当完备的,如野生动物保护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经济动物与伴侣动物受《合同法》《保险法》《物权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保护,如养殖场养殖育肥猪,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受到某些规定的直接原因造成保险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获得赔偿,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保险理赔之外,还有如动物失窃、被损害后的定罪量刑、赔偿等,都需要有法可依,并需要司法鉴定介入方显公平公正。可见涉动物司法鉴定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大的需求。涉动物司法鉴定与传统司法鉴定的概念与定位相同,都是利用多种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解决法律相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可简单归纳为3个方面,民事案件诉讼索赔、保险理赔、刑事责任方面定罪量刑。其他方面还包括立法、行政处罚和赔偿、野生动物保护、偷窃、动物虐杀、动物侦查、防疫与食品安全。按照司法鉴定的概念,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司法鉴定。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3种,作为证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该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其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由上文可知,法医兽医学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诉讼及侦查过程中解决涉动物医学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所以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应该赋予其同传统法医学相同地位的法律效力。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具备法定资质。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从现状来看,仍由民间协会、学术团体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单位,并没有真正合法合规的社会鉴定机构,虽然也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公检法司法系统委托,也有默认的鉴定制度、鉴定规范,也出具鉴定意见书,甚至还出庭作证等,但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仍缺乏法律许可的鉴定资质。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即使目前客观上已经存在了法医兽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受到司法系统的关注管理和鉴定委托,但仍摆脱不了不合法、不合格、不规范、难监督、难管理的尴尬处境。为了实现法医兽医学学科体系建设规范化、体系化与司法鉴定的合法化、专业化,必须推动鉴定主体的合法化、专业化发展。鉴定人每办理一次案件都是在促使法医兽医司法鉴定不断健全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动物保护、个人维权问题,涉及动物的违法犯罪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法医兽医学鉴定机构的成立,可以有效缓解长期困扰全国的涉及动物犯罪的执法与审判证据难以获得、证据采信没有法律依据的难题,合理合法地追究涉及医学犯罪的赔偿责任,提高涉及动物犯罪的违法成本。目前山东省是法医兽医学鉴定在全国发展比较快、影响力比较大的省份,公检法机关委托及个人委托覆盖周边地区,甚至一些周边发达省份、地区的公检法机关也委托山东的兽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潍坊市已登记法医兽医学鉴定机构1家,鉴定人数10人,可开展法医学鉴定4大领域10多个鉴定项目的鉴定业务,填补了该地区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空白,甚至填补了全省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的空白。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亟待完善制度,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厅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后,做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应当遵守技术规范,不同的鉴定种类和鉴定项目都有各自的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长期以来,我国仅有客观存在意义上的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但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以山东省为例,仍然采用司法机关委托民间团体机构出具技术性鉴定意见书,司法机关利用此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进行涉医疗案件行政执法和诉讼的方式。但由于上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仅可作为一般技术鉴定的鉴定意见,而一般技术鉴定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效力常常受到质疑。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也没有受过专门法医学学习与训练的法医参与。目前参与法医兽医学鉴定的专业人士大多为在职兽医师,兽医出身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没有系统完整地学习培训过法医学及相关法律法规。由上述情况可知,法医学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
法院采信的兽医鉴定书 司法局发布的管理文件
兽医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交叉学科是多种一级学科外部交叉以及本门类科学内部众多学科之间发生的内部交叉所形成的综合性、系统性的知识体系。学科之间交叉的部分往往就是科学创新的源泉,新的研究前沿,学科交叉的点往往最有可能产生重大的科学突破和进步。
正如兽医临床学科除了精神科之外,几乎包含了传统临床医学的所有分科分类。同样地,除精神类鉴定之外,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也涵盖了几乎所有传统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分支学科。动物实验在医学的发展及法医学的发展中起到了难以替代、难以磨灭的巨大贡献,可以说动物实验是医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因如此,许多医学的、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也可以反哺于法医兽医学。如2021年6月潍坊市临朐县发生一起猪场焚尸骗保案,保险公司理赔员在调查中发现事有蹊跷,从周围群众口中得到一些线索,但是苦于没有切实的证据,保险公司便联系笔者参与此事件的调查,笔者请教陕西军大几位高职称法医前辈,并与党文辉法医师及范冰涛法医师共同参与死因调查工作。尸检中发现体表的烧损缺乏生活反应,见不到红斑和水疱;呼吸道无充血、水肿,无烟灰碳末附着;未出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判断死猪为死后焚尸,并不是生前烧死的。最后经进一步调查,在尸检结果的事实面前,养殖场人员承认育肥猪是因猪场管理不当致死的,不在保险负责条件之内,所以就人为制造火灾达到骗取保金的目的。在交流过程中得知保险理赔员是学兽医出身,对我所法医非常钦佩,笔者告诉他,这一方法其实最早就是应用于动物而发明的。三国时期,东吴张举在做县令的时候,县里有一个女子谋害了自己的丈夫后放火把房子烧了,然后号哭着报官说房子失火烧死了丈夫。死者的亲属怀疑死因,便和其嫂子当堂对质,张举赶到现场勘察验尸。尸体已经被烧焦了,张举查验了死者的口腔后问死者的妻子:“你丈夫根本不是失火烧死的,快如实招来!”女子竭力辩解:“我丈夫确实是被火烧死的呀!请大人明鉴。”张举严肃地说:“凡是被火烧死的人,因为死前被烟熏烤,呼吸时口中势必吸进烟尘,而你丈夫口中一点烟尘也没有,怎么会是失火烧死的呢?肯定是被人杀死后焚尸的。”该女子仍拒不承认,并说张举口说无凭。张举为了让其心服口服就叫人取来两头活猪,杀死其中的一头,然后将活猪和死猪同时放到柴堆上点火烧。后取出两头焦猪做尸检,活猪口中有很多烟灰,而死猪口中却没有烟灰。在铁证面前凶手不得不供出谋杀亲夫的罪行。由此可见,很多学科都是共同发展、相辅相成、互相印证的。一个学科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须有自身的学科体系,法医兽医学这个学科应该尽早申报法医学下的二级学科,法医兽医学必须要上升到学科体系高度,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地指导法医兽医学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索,技术创新。尽快建立法医兽医学学科体系还有以下几点益处:(1)有利于法医学一级学科的建设,河北医科大学丛斌教授为法医学研究生阶段成为一级学科已奔波争取了10余年。(2)有利于传统法医学科研领域的扩展及学科交叉新知识技术增长点的发现。(3)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4)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法医学、法医兽医学人才,提高法医兽医学鉴定的公信力与合法性。传统法医学发展一定要注重学科交叉,单一学科解决某些问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是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的时代,切忌闭门造车与单打独斗。
传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俗称为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兽医学临床鉴定目标和方法与传统法医临床学大体相同,动物的伤、病、残、及生育能力、生活能力和进食能力等对饲主也可造成经济损失,饲主照顾动物,动物理论上也产生了护理依赖,如果是工作动物,如警犬、工作圈、耕牛和赛马等价值较高,理论上其受伤或死亡影响其工作,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误工期、营养期等经济损失,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目前国内尚没有医学相关的司法鉴定标准,应参照传统法医学鉴定的标准技术和经验,制定减损伤致残的等级评估,为保险理赔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诉讼提供审判依据。
准确地找出生物致死及原因死亡的病原体,为保险理赔和刑事或者行政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还可有效地防止动物传染性疾病、人畜共患病的发展扩散,有些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做无害化处理势必会造成隐患,因此动物死亡的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的确应该大力推广发展。
主要是指利用DNA检测手段对动物进行亲缘鉴定与个体识别。2020年7月,山东省寿光市两家养羊的养殖户发生一起纠纷,双方都主张羊只是自己家的,因为两户养殖羊只都是一个品种,无法通过品种进行分别。后来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地有关部门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羊只分别与两家的种公羊及母羊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以科学的法医物证证据公平公正地解决了这一案件,在当地获得了极好的口碑,此外DNA技术已在动物血统和价值鉴定中的应用较为普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使得宠物逐渐成为广大家庭的重要一员和家庭财物。随着宠物产业发展态势的日趋活跃,饲养、诊疗、交易活动的不断繁荣,宠物行业与兽医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也急速上升。潍坊市兽医协会在山东省首创兽医行业与宠物行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人民群众自我调节为主、行政部门干预为辅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和优势资源共同参与,全力突破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任何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离不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医疗纠纷鉴定也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加上一些医务工作者思想道德滑坡,造成医闹、杀医事件频发,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与需求才发展完善了传统医疗纠纷鉴定。动物的医疗也在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宠物行业,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针对兽医行业的医闹、伤医、杀医事件,但现在兽医方面尚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医兽医学没有建立起来,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也没有普及推广,一旦出现涉动物诊疗纠纷,没有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就很难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虽然目前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法规,但这些都是规范约束行业从业人员的,所以一但出现医疗纠纷,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无法可依,无证据可依参考,很难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往往只能让诊疗机构和人员被动赔偿。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可以较为公平公正地解决这一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
涉动物犯罪案件司法鉴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官对于医学知识及兽医学的知识欠缺,无法通过自身知识储备进行弥补。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性往往高于其他证据。涉动物犯罪案件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为解决涉动物犯罪司法鉴定问题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付出努力,进一步提高涉动物案件司法鉴定效率,从而使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更好地打击涉动物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涉动物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专业鉴定人员过少,而社会对该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需求量并不在少数。因此,法医兽医学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空白较大,应用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