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尔埼
摘要: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入渗透进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随之产生,且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其所造成的影响更广泛、后果更恶劣,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尚且不够完善,不能全面规制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本文通过概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其当前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挑战 解决措施
引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的颠覆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捷化的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无数新型的犯罪行为。其中,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的法律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探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法律规制路径,积极应对与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1.含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犯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符合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引发的以互联网为手段,或者与网络相关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相较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显著的隐蔽性、专业性、广泛性特征,其所产生的危害也相对更加严重。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制与治理[ 1 ]。
2.类型
(1)网络著作权犯罪
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上传、下载其著作的行为;同时还有在网络游戏中,私自开设服务器,进行“游戏外挂”的研发、售卖以及使用等新型犯罪行为。
(2)网络商标权犯罪
利用网络渠道或者在网上发布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网络商标权犯罪。其中,权利人商标权受到侵犯的形式包括非法制造、非法销售权利人的商标标识,其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分类。
(3)网络专利权犯罪
典型犯罪行为是假冒专利罪,主要是通过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专利号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当中,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从而从中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网络专利权犯罪通常隐藏于互联网中,不利于察觉与取证。
(4)网络商业机密犯罪
商业机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机密的载体逐渐向电子信息载体发展,犯罪分子通过攻击企业商业网络盗取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构成商业机密犯罪。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的严峻挑战
1.刑事立法的滞后性挑战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刑事立法的更新速度远远滞后于新型犯罪形式,导致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一是,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的规定罪名不多,难以实现对各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覆盖。例如,在商标权犯罪中,现有刑法规定“未经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其中并没有包括服务商标,导致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难以实现全面规制。二是,现有刑事立法中的犯罪主体具有单一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主体多样化,例如网络服务商在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中的催化作用[ 2 ]。
2.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方面的挑战
现有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实践困难,带来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方面的挑战。一是在犯罪侦查方面,由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及其瞬时传播性,导致犯罪侦查主要依赖于电子数据,这与传统的刑事侦查具有根本性区别。二是犯罪行为难以定性和定量。对网络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主观目的、传播范围极大地影响着违法定性,并且对于所得的合法性难以有效分别,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通过网络途径不断变化,使得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空间异化导致法律适用性降低,难以认定犯罪。具体来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侵权方式认定错乱。网络条件下,知识产权的载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其所引发的侵权行为相较于以往的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巨大区别,传统的罪行法定原则及文义解释已经难以适用网络环境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结果认定上存在困难。网络空间是巨大的,基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获得变现的方式是多样的,这对于其所得是否是违法的认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难以简单的以“违法所得”来判断。
3.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带来的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近年来人们逐渐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从社会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旧十分薄弱,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大的差距。由于社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相关立法水平也难以跟上。从社会大众角度来说,人们对于在精神消费中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例如被爆抄袭的文学作品仍旧有很多人追捧,甚至作者可以通过作品影视化获利,而原著的维权之路却是难上加难。同时,大多数人从便利、廉价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商品,而不重视其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这些存在于社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也在很大程度上为网络知识产权的全面立法规制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挑战的解决对策
1.完善相关刑事立法
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还存在较强的滞后性,对于一些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规制尚处于空白。因此,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的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相关刑事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详尽规定现有条文中尚未涉及或者表述不够清晰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与《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联系,建立协调一致、相辅相成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加强对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明确认定,为信息时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
2.合理变更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
21世纪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与实体财产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政策方面,应当从原来的“适度”变为“同等”地位,进一步扩大刑法规制范围,确保全面覆盖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同时,还应当对入罪标准评价进行适当的改变。具体来说,应当转变“违法所得”的评价标准,这主要是针对实体财产,对于知识产权难以使用,从而也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应当转变为“社会危害性”,打破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的具体定量评价标准,增加“社会危害性”的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行为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违法评价,即行为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没有获取相应的违法收入,如果对权利人造成巨大伤害,也应当确定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3.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对于立法的产生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提升社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相关立法完善的重要前提。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需要执法者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大对各个类型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教育宣讲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大众的普法教育,从而提升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重视,形成良好的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自觉抵制、揭发、规避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四、结语
信息时代,互联网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也悄然而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凸显,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新型、复杂的网络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使其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相关法律工作者应当致力于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加强对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的审视,结合实际优化完善,同时重视提升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和手段。
【参 考 文 献】
[1]闻雁锋.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犯法的挑战[J].法制博览,2020(27):72-73.
[2]符亞均.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9(12):209.
[3]郭啸虎.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6):12-13.
(责任编辑:姜秀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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