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
随着科技的不断革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突飞猛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需要出发,推动人工智能在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深度应用,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新时代智能化技术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效率提高,且已经改变社会公众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满足各行各业需求。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司法系统的每个部分,用以缓解不断增加的各类案件量带来的压力,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智慧法院的建设。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次提出“智慧法院”这一理念,2018年4月,最高院与第三方的评估报告都显示,“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已经初步形成。随着建设与改革的不断推进,智能化审判已在各级法院全面普及,满足了各级法院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和互动需求,审判程序也更加专业化和透明化,极大地助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
我们无法否认的是,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的产物,融入司法系统已成为大势所趋。如今智能化建设在各级法院不断突破,打破了以往的传统审判模式,采取线上立案、线上审查、线上庭审等先进方式,逐步实现办案无纸化。北京市法院推出的智能判案系统“睿法官”,运用司法算法、大数据等技术,为法官提供精确裁判案例、法律法规等多项服务;苏州智慧审判系统自动推送具体案例指导,多个信息平台进行数据监测,其智能化覆盖整个诉讼流程,最大程度减轻法官工作量;视尔信息公司研发的“智慧法院解决方案”系统,已运用于全国三千多个法院,12万员额法官以及亿万公民,其智能导诉,智能生成诉讼文书,诉讼风险评估系统等全方位协助司法系统智能办案,使得司法资源被高效利用。司法智能化建设不仅被赋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功能,同时也被赋予兼顾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追求[1]。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三千万件,面对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及不断上升的案件量,案件多、人手少的现状在法院中十分紧迫。基层法院案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传统的审判模式效率较低,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而利用智能审判系统可以将法官从这些相对机械性的案件中解放出来,简约的审判流程以及数据处理的高效性从根源上大大缓解了各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以北京市高院研发的“睿法官”系统为例,系统根据审理的具体案件,辅助法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个人分析,多维度探究案件形势,并根据现有的数据库,自动匹配相似的历史案件。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证据充分没有争议的案件自动生成司法文书,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
另外,类案推送功能的不断探索,有效缓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引起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办案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差异以及各地民俗习惯的干扰等,过度不统一的判决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传统法官在办案时,会主动搜索大量司法判例,找出与本案相近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而智慧法院建设实施以来,智能审判系统则利用数据库,通过算法分析案件的当事人诉求、案情特征、证据材料、以及地区差异,与司法数据库中的大量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筛选出历史类案。类案推送不仅能够鉴别图片、声音、文字等数据,还能够进行全数据处理,如江苏高院与东南大学合作研发的“同案不同判预警平台”基于大量历史判例,实现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偏离预警等多种功能,系统通过案件各自的特征,从大量的法律文书中自动检索出相似的案件,以供法官参考。并基于算法技术,从千万量级的数据中挖掘出有用信息,使输入内容与输出结果尽可能匹配[2]。对于相似度比较高的案件,预警平台也会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如果判决结果和之前的类案差别较大,系统也会自动预警,大幅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智慧法院建设的实施使整个司法系统产生了深刻变革,但在享受它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及时反思其风险与不足。
智能审判系统能够迅速收集大量数据并进行自动整合,形成完整的审判参考依据,但是过分强调数据收集和分析会影响到司法主体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享有,在没有人工智能系统介入时,法院判案具有完全主导权。而运用智慧法院系统辅助司法可能会使法院主导权分散转移。如前文所说,我国绝大部分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对算法统计完全陌生,法院不可能独自完成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必然会依靠其他企业合作完成,如遍及云南、北京等全国12个省市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由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参与研发搭建;科大讯飞研发的智慧语音助手与智慧庭审系统,也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市,大部分司法算法系统都难以逃避由企业外包的现实,数据后台的运作处理方、算法技术人员都对审判的过程不断深入,这些不能回避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定[3]。毕竟司法算法的大量外包,容易让外包公司的算法系统对案件结果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司法工作人员对算法统计的不熟悉更是为这些公司留有大量操作空间。虽然现在的智能系统融入审判程序处于对法院的辅助地位,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突破,不难预想人工智能将会逐步融入司法的实质审判阶段,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的侵夺值得深思。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诉讼制度改革举措,这项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其核心是控辩对抗实质化与司法证明实质化,法官依据法庭辩论内容独立进行裁判,避免侦查中心主义和庭审虚化。因智能化审判可以简约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被决策者当作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力手段。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突破,智能化审判模式难免会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首先,庭审过程不仅仅是控辩双方的简单对抗和法官的任意裁判,而是参杂着情感、道德、风俗、个人意志、习惯的复杂活动,需要法官对庭审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分析推理,法官除了根据法律原则、内心的价值衡量等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外,还要分析当下的社会政策以及社会治理需求,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有不同的实时政策,因此法官的裁判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并非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简单叠加。而智能化审判模式是将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嵌入司法的运作过程,如智能导诉、案情分析、类案推送等功能,根据一系列算法规则进行自动化审理可能使审判过程过于机械化,人类细腻的情感及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与强硬的司法数据之间的矛盾,使案件裁决缺少实质性的案情判断和情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庭审实质化改革。其次,“云庭审”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新成果,多个法院开通了云庭审的业务,包括网上开庭、诉前电话调解等,线下的诉讼活动逐渐向线上转移,甚至足不出户即可进行全部司法过程,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缓解了办案压力。但司法活动本身庄重严肃,具有很强的仪式感,整个法庭的氛围会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云庭审”方式必然会使当事人对庭审的重视程度降低,对待审判过程过于随意,损害法庭威严。且“云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无法直接面对面辩论交流,既不利于法官观察当事人情绪和语气神态变化,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直接言辞原则,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使整个审判过程过于注重程序,在一定程度损害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
1.采集不充分
无论学习算法有多好用,也只是在获得数据时好用。控制了数据的人也就控制了学习算法[4]。大数据时代,决策的精确性取决于数据样本采集的数量与质量,全样本数据带给我们视角上的宏观与高远,完整充分的数据库是智能化审判的必要前提,但这样充分的数据采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存在。以上海206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例,其大数据资源库汇集了案例库案例、裁判文书库文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条文、办案业务文件库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千万条数据资源[5]。看似庞大,但数据库中的数据仅代表某一范围内、某一时间段内的司法数据,距离全样本数据采集还有很大的差距,只要对它采集的样本的范围稍作调整,它所汇集的司法数据情况可能就明显不同,系统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大相径庭[6]。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作时只能从有限数据库中得到有用信息,类案只能从有限采集的案例库中检索,案情也只能从其自定的数据库中自动分析,而无法被采集入库的数据只能舍弃。因此智能化审判需要完整精确的数据库支撑,数据不充分问题容易造成新的审判不公现象。
2.数据不联动
司法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能力体现出一个地区的智能化审判水平。一方面,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司法数据不共享不联动,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也有数据不联动现象的存在,智能审判系统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就不会发挥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在数据采集处理上先行一步,就会导致发展较慢的地区审判智能化程度较低,数据不均衡会导致智慧法院建设的差异越来越大,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目前,司法届所关注的焦点都在怎样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来提升审判效率,往往忽略了智能化审判过程中数据输入和结论输出之间存在的社会公众无法知悉的算法黑箱。算法黑箱问题是智能化审判给我们带来的无法避免的担忧,在智能审判系统工作时,会反复的自动调整其运作方式,以达到其最终的准确结论,而我们普通人由于算法素养和知识水平的限制,难以理解这一审理过程是怎样运作的,司法机关对于算法过程也并未向人们解释,在事实上屏蔽了司法数据处理的运行过程,算法黑箱与审判公开之间的冲突就应运而生。如前文所说,算法本身复杂性,司法工作人员对算法相对陌生,算法融入司法审判的过程必然会依赖于其他企业技术人员,普通群众无从知悉算法方式,司法算法由企业技术人员实际掌控,而司法机关仅仅向社会群众公开司法算法的结论,社会公众就这样被排除在算法黑箱之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司法算法的无法解释性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面临司法公信力减弱的风险,与公平正义相背离。
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巨大动力,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以实际需求为前提,不断反思和梳理智能化审判的发展进程。
我们应当意识到,推进智能化审判模式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将会面临各种无法避免的挑战,愈演愈烈的智能化景象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法律智能化时代[7]。对此,我们要避免脱离实际冒然推进智能化审判建设,智能化司法的目标在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逐步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而不是各地区法院及其研发团队的竞技场,一味地追求智能化审判的建设速度容易走入为了建设而建设的误区。一方面要认清智能化审判的定义和定位,将智能化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司法为民上。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智能化审判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各个方面都不甚成熟,过度依赖技术研发可能会忽视实际的审判流程,过于夸大它的价值和功能可能会侵犯公民基本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当前智能化审判建设缺少相应的治理规范和监督措施,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监督体系,形成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机制,实现统一精准规制,解决智能化审判无法可依的情况,防止智能化审判建设进入困境。此外,技术研发人员应当与法院适度分离,划清技术人员与法官的分界线,防止技术人员向司法系统逐渐渗透,进而分散法院的中立性与独立审判权。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建设智能化司法规制框架,使智能化审判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因智能化审判系统具有高效性与便捷性,可能使法院过度依赖智能化系统,但智能化审判系统难以处理案件中的模糊性语言以及人类复杂的情感道德因素,容易造成庭审过程机械化,导致庭审虚化风险。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分流,对智能化司法运用领域做出划定,令其“有所为有所不为”[8]。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如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在保证法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智能化司法系统进行简单的事实判断、案情分析以及法律适用,缓解法院压力,使法官将精力投入到更重要的工作中。某些案件本身的证据、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等相对复杂,智能化司法系统难以对其精准识别和判断,应当弱化其在复杂案件中的职能,但应当保留智能化审判系统在程序方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权限,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9]。再者,应当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干扰。自由裁量,就是指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在法庭中确定的事实,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在个人意识支配下做出合理裁量的过程[10]。因此智能化司法系统要避免对法官个人意志的干扰,以防其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论智能化司法建设突破到何种程度,都无法根据风俗习惯、社会政策进行全案评估,也无法对案件现实价值进行衡量,只能为法官提出一定的参考意见,至于参考与否由法官自己抉择,最终的案件定性由法官决定,防止庭审过于依赖机器而导致庭审机械性风险。
大数据应用的基础是具备完整全面的数据库[11],基础打牢才能使我国智能化审判建设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等司法数据公开网站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极大支持,但智能化审判系统的数据采集距离理想样本量还有很大距离,理想样本采集的前提是有全面公开的数据库,各级法院只将其全部数据的一小部分公布出来,并且存在没有统一的公开标准与发布时间等问题[12],导致智能化审判的数据采集难以全面准确,采用的数据只是截取的某一部分,系统运作也只会以这一部分作为样本。因此应当加强数据公开,汇集司法信息,为智能化系统提供充分的数据以供其选择。
另外应当加强数据互通。数据不通,各地司法机关只能构建自己的数据库,各个机关的数据库自成体系,不同标准的数据库使智能化系统运作结论也不同,必须打通各级各地区法院之间的全渠道数据,才能充分实现数据价值,实现数据量最大化[13]。因此应当建设全国司法数据共享平台,让各地各级法院数据标准统一,共享平台的建设有助于打破各区域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增强数据之间的融会贯通,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各地司法机关运用共享数据库构建智能化司法系统,形成统一工作格局。同时,在构建数据库前要进行专门审核,提高数据的质量与准确性。
大数据和算法的使用是智能化审判的一种形式,算法实施的效果良好并不意味着算法公正,算法的运作方式需要有足够的透明度,才能让社会公众评价算法的公平性。足够的透明度允许研发智能化审判系统的相关技术人员对算法本身和算法的使用进行干预,来对司法算法的运作过程负责。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可接近,传统司法危机有望真正解决[14]。
其一,司法算法应该能够以社会公众能看得懂的自然语言进行披露。由于社会公众的算法素养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大都难以理解复杂的算法系统是怎样运作的,公民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算法的结论,而是看得懂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应当通过封闭的算法系统来左右公众的意见,因此算法的目的、运作、决策的各个流程都需要被披露。这种公开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公开算法过程,而且要求司法机关在运用算法做出裁判之后向当事人公开和解释裁判的过程以及法律依据,以此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司法机关忽视对算法的公开和解释,那么公众对算法的认可性也会降低,逐渐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其二,相关技术人员的系统管理权和所获利益也应当足够透明。虽然此举会影响研发企业的相关利益,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远比企业利益大得多。公开技术人员的后台管理权限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否则当事人无法辨别司法过程的真实操作主体,同时可以防范企业技术人员左右算法运作。虽然无法避免企业参与智能化司法的建设及研发,但可以通过公开企业所获利益来避免司法过于商业化,透明的企业收益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其监督,防止企业对审判的干扰。
智能化审判模式的建设已经成为实现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对审判过程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会有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庭审虚化的风险等。面对智能化时代,我们既要抓住机遇,也要时刻反思,智能化审判应当秉承的理念是:第一,逐步优化智能化审判制度,使其能经受时间的考验。第二,明确智能化审判的使用范围,确保法院的审判权。第三,完善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打好智能化基础。第四,增强算法的透明度,使算法可以向社会公众解释,提高司法机关使用算法的公信力。虽然无法预测未来,但严密的制度以及不断的实践探索,必定会将智能化审判建设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