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昕
媒介具有治理功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由来已久,但媒介化治理作为一个最近几年出现的新概念,是当前媒体深度融合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的结果。一方面,我国的媒体融合不仅仅是一个新闻传播命题,也是一个国家治理命题。主流媒体不仅是新闻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媒体深度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国家治理需要在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网络中就公共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媒体作为治理网络中的重要行动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功能。由此可见,媒体融合与社会治理两个概念在战略价值和战略目标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梳理以往与媒介化治理相关的文献,“媒治”“媒介治理”两个概念值得辨析。“媒治”概念在2010—2012年曾经引发从业界到学界的争鸣。2010年,白岩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0年4月14日)的节目评论中提出“媒治”的概念。次日,《北京青年报》刊登长篇评论《“媒治”应成为法治的一部分》,把“媒治”作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自此学界对“媒治”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如“‘媒治’的理念是不成立的”,“‘媒治’实为对法治的否定” ,“‘媒治’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 “‘媒治’倒逼公权正义不值得欢呼”,“‘媒治’不能承受全部社会公正之重”。翻阅相关文献,“媒治”概念遭到“群轰”,无论是提出者还是批判者都把“媒治”置于单一的舆论监督功能和“媒介中心论”的语境中,因而难免陷入以往对“包青天”“第四权力”“无冕之王”之类概念的批判漩涡。显然,“媒治”这一内涵不清、引发争议的简化概念并不能与“政治”“法治”“德治”相提并论,甚至还被批评为“‘媒治’的实质是人治传统的延伸”,“‘媒治’距‘没治’只有一步之遥”。事实上,从治理的视角看,既要看到舆论监督只是媒体参与治理时的功能之一,也要看到媒体只是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网络的行动者之一。
“媒治”概念被批判后,2012年,“媒介治理”概念进入中国学术场域。但目前“关于媒介治理的研究中,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指向仍然模糊,较为突出的则是媒介治理与治理媒介之间的差异取舍”,一方面“将媒介作为治理活动的客体看待”,另一方面“媒介作为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1],即“媒体是治理的主体之一还是客体”这两个相对立的主题。如郑恩、杨菁雅(2012)提出“‘媒介治理’是研究信息传播系统内部的诸要素规律及治理平衡,关注信息、媒介与外部社会系统的互动与影响,以实现‘媒介善治’为目标的一种传播范式”[2],实际隐含了两个层面即内部层面媒体生态异化的治理和外部层面社会治理网络中的媒体作用。正如这两位学者所反思的,“从逻辑实证主义角度来看,媒介治理理论存在着逻辑上的跳跃性,它既有对现实世界的无奈回归,又有对理论桎梏的交叉创新,却始终无法对核心议题进行某种科学化的解释,这说明该理论尚不具有一个完备理论的严密性”。值得一提的是,“媒体治理”概念在经济管理学领域广泛使用,主要关注媒体(监督)在公司治理如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投资并购中的影响作用。
“媒介化治理”的概念在2020年出现,代表性的研究文献是闫文捷、潘忠党、吴红雨(2020)对两档电视问政栏目的实证分析,首次从媒介化和治理的双重视角深度揭示了“媒介逻辑在我国的政治文化语境下卷入社会治理具有其特定的规则”,“电视问政所体现的媒介化治理是在严格的体制逻辑内发生的”,并且还提出“媒介化的治理”指的是“媒体嵌入治理、二者相互依存的形成过程”[3]。不过,他们更多的是基于“媒介化政治”的相关文献,剖析电视问政栏目背后的媒体逻辑与政治逻辑之间的关系。政治逻辑是治理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治理逻辑。媒介化治理的一个核心议题,应该要处理好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好地通过发挥媒介化的作用,提升整体治理网络的效能。
理解媒介化治理,需要返回到媒介化的话语体系中加以考察。媒介化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早期被提出,最近十年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媒介化”概念有潜能成为不断强化的跨学科争议的新驱动力,正在试图引发跨学科边界的创新性对话,描绘和解释日益媒介化世界对学术共同体来说是一个关键任务[4]。媒介化与公共治理领域的互动影响,就产生了一个独特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即媒介化治理。媒介化治理作为一个跨学科概念,是媒介化与公共治理相结合的产物。媒介化治理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媒介化是手段,治理是目的。同时,媒介化治理是媒介化在治理领域的延伸,体现了媒介化对治理网络效能的影响。
一般来说,媒介化(mediatization)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媒介在社会其他领域的深度影响和融合。媒介化描述了媒介渗透当代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长期、复杂、动态的变迁过程,被认为“与其他主要社会变迁过程诸如现代化、个人化、全球化不分上下”[5],甚至有学者把媒介化看作“元过程”[6]。媒介化作为长期的过程,或多或少与人类的整个历史相伴随。从这个视角看,人类历史是不断强化的媒介化的过程。
媒介化(mediatization)不等于中介化(mediation),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中介化是一个静态和描述的概念,指通过不同媒介传送信息和传播的中立行为;媒介化在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以过程为导向的概念,指媒介影响在其他社会文化领域日益增加的过程[7]。毫无疑问,越来越多的信息和经验通过媒介传输和体验,即中介化是媒介化的关键部分[8]。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将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媒介化反映随着不同媒介的出现,中介化过程如何变化;中介化概念描述了传播作为象征互动的一个根本的时刻,而媒介化更擅长分析不同媒介在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的角色[9]。因此,似乎可以说,一切都是中介化但未必是媒介化。
目前媒介化研究有两个主要范式:制度主义范式和社会建构主义范式。社会建构主义范式以学者Hepp为代表,对媒介的理解强调了不同媒介的角色是社会和文化现实的传播建构过程的一部分。这里的媒介化指社会和文化现实的传播建构过程,分析不同媒介在此过程中的地位[10]。这一观点是对知识社会学经典著作《现实的社会建构》的一大补充,因为后者几乎没有谈到基于技术的传播媒介,没有考虑到基于媒介的叙事在塑造我们的日常现实感知上的重要性[11]。制度主义范式以学者Hjarvard为代表,把媒介或多或少理解为一个独立的具有其自身规则的社会机构,将媒体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视作一种二元性的、相互影响的关系。这里的媒介化指不同社会领域或系统适应这些制度化规则,这些制度化规则主要被描述为“媒介逻辑”。媒介逻辑经常被认为是媒介化的引擎,“媒体逻辑是理解媒介化及其驱动力的关键”[13]。媒介逻辑是一套“界定、选择、组织、呈现和认同信息”以指导传播的规则。媒介逻辑是某个特定领域的特殊规则和资源分配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媒介化是媒介逻辑如何与政治、教育、体育等领域的规则和资源融合的过程。
随着媒介技术的日新月异,媒介化走向深度媒介化。根据Web1.0、Web2.0到Web3.0的发展特征,媒体类型经历了从传统媒介、社交媒介到(智能)算法媒介的变迁。相应地,媒介逻辑也经历了从传统媒介逻辑向社交媒介逻辑和算法媒介逻辑转变的过程。传统媒介逻辑一般包括技术主义(根据不同媒介技术可供性的新闻生产),专业主义(根据新闻标准、准则的新闻生产)和商业主义(根据经济动机合理性的新闻生产)三个维度[15]。社交媒介逻辑包含了四个基本的原则:可编程性(信息流从编排转向可编程),流行性(促销手段从议程设置转向算法排序机制),连接性(从紧密结合的群体到连接松散的社交关系网络即“网络化的个体主义”)和数据化(从收视率、发行量等传统静态指标转向阅转赞评等即时“活性”指标)[16]。算法媒介逻辑则体现在四个方面:数据化(大数据的个性化推荐、整体性预测),重构(对身份、口味、关系的改变),质询(用户评论或追问)和再生产(根据大数据画像重新进行下一轮的内容生产和服务供给)[17]。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们看到了在治理、媒介两个领域相互结合的深刻变化,然而对媒介与治理的互动性以及媒体如何塑造公共治理却了解甚少。媒体—治理相结合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横跨于两个不同学科[18]。治理学者认为,媒介是有力和难以控制的行动者,把其逻辑强加于政治和行政,但他们的领域缺乏分析工具将这种重要性概念化。与此同时,媒介学者观察到了媒介化过程,但很大程度上没有关注作为研究对象的政策行动者。公共治理从国家中心转向更边缘的地方、半官方机构和社会力量,由此提出了与媒介角色相关的很多问题。
如果说媒介化理论的本质是媒介化在社会不同领域不断增长的重要性,那么媒介化治理可界定为在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网络中发挥媒介重要性的长期过程。这种定义强调了媒介化治理的四个基本特征: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本质是媒介在治理领域的重要影响;媒介化影响治理的所有方面,包括过程、制度、组织和行动者;利益相关者或多或少主动或被动地适应媒介逻辑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媒介与治理网络中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潜在地支持了媒介在治理过程中的连锁效应,从而形塑了不同行动者关系发生的动力结构和框架。
媒介化治理的一个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媒介成为治理运作中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媒体独有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治理网络的民主权威性。与元治理、参与式治理等其他治理形态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媒介化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价值。
1.媒介化有助于治理主体加强协同互动
媒介化在微观和宏观层次上促进了不同的社会倾向,这些倾向包括全球化、本地化、个体化和国家化[12]。在现代复杂的社会里,以往具有等级制的决策模式也逐渐被更碎片化的网络治理所影响。从传统媒体发展到新媒体时代,媒介连接的主体从精英阶层逐渐转向多元行动者特别是普通民众。在深度媒介化时代,个人、本地、国家和全球的实体以一种新方式连接起来,即垂直的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公民参与网络与水平的企业组织、行业组织和公民个体形成了一个基于媒介连接的行动者网络。多元行动者要学会适应媒介逻辑作为理解和解释世界并据此行动的必须方式,由此导致了机构和组织的自我媒介化。自我媒介化指通过策略传播的手段,自我创建的舞台管理以努力掌握能接近公共领域的新规则。
要理解当代治理,人们需要认识到媒介(可能更普遍地说是信息)是被用作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当代治理反映了治理中正式和非正式行动者使他们的行为适应他们能发挥作用的媒介环境。政府部门越来越需要在媒介塑造的环境里实现政策目标。从国家到社会的许多行动者围绕公共议题进行互动产生了治理,不同主体的混合产生了不同类型的治理。正如信息被用作决策的工具,信息对治理来说是根本的,治理的前提是信息沟通。治理系统严重依赖信息流动。当然,也要看到,在媒介似乎是治理中广泛的构成要素的同时,也有一些压力要对治理进行去媒介化。
媒介化不仅将来自其他制度的不同逻辑带入彼此互动的网络中,也越来越将自身的制度逻辑带入社会每个领域。因此,媒介逻辑不仅影响了来自不同制度的行动者在公共空间中的表现,也影响了其他制度的内部运作以及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同时,不同的媒介拥有特定的结构特征或可供性,这些结构特征或可供性影响了它们植入特定的制度语境的方式。当不同的媒介逻辑融入其他制度实践中,其他制度需要适应这些不同的媒介逻辑,如微信适合圈子化传播,微博适合大众传播,客户端适合平台化传播,不同制度选择不同的媒介来设置、传播相匹配的治理议题。
2.媒介化有助于治理运作获得媒介资源
公共决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多元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媒介、社区、商业或大规模社会运动(包括网络舆情)等行动者,可能越来越试图在公共决策中发挥带头作用。从制度主义视角看,媒介化治理在本质上是治理网络中多利益相关者对媒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媒介提供了其他领域根据自身需要而努力使用的资源或服务。媒体最突出的社会资源是公共注意力,媒介是生产注意的社会工具。公共注意是媒介的总体“权力资源”,媒介化被理解为“在其他领域和制度领域中不断增长的公共注意的影响”[19],公共注意是其他领域或制度领域努力获得的突出资源。这个“媒介资源”的清单捕获了某些关键方面和总体的传播需求。我们通常把新闻媒介称为“探照灯”“瞭望塔”等,这些隐喻,反映的就是媒体拥有公共注意资源。媒介另一个重要资源在于通过平台连接建构关系,媒介的连接有助于不同行动者之间的资源互补和共享。其他利益相关者需要媒介资源的赋能,包括他们以特定方式呈现信息的能力,建构社会关系的能力,通过传播行为生产注意力的能力。
媒介资源对文化社会变迁的影响不是对其他制度的媒介“殖民化”,而是制度之间关系的变化。文化社会变迁是通过媒介和其他制度之间关系的资源互动而出现的。由于媒介资源对各种文化社会互动是重要的,媒介对每个社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用不同的强度施加了影响[20]。为了获得这些媒介资源,其他制度领域的社会机构必须遵守不同媒介的规则。这些资源通过不同的媒介发挥不同的用处。主流媒体具有公信力、权威性、专业性等资源,社交媒体具有丰富的社会互动资源,移动客户端具有海量的媒体融合资源。媒介化的不断转变过程就是不同行动者不断接近和控制这些重要媒介资源的结果。
3.媒介化有助于治理效果更民主权威
权威有两个关键“基因”:一个是古典现代主义治理方式,另一个是更灵活的网络治理新方法[21]。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里,古典现代主义制度政治权威出现三重赤字(执行赤字、学习赤字和合法赤字),网络治理的想法来自不断遭遇的三重赤字。网络治理不再仅仅依赖于国家强加解决方案,而是把问题解决看作是包括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者网络的合作努力。它通过多元主体互动来产生解决方案从而获得民主性、合法性来建立权威。权威也许来自各方行动者基于信任努力协商,合作提出解决方案的框架。正如俞可平所言,权威的性质由强制性转向更多的协商性; 权威的来源除了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22]。
在媒介化社会,权威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介驱动的。主流媒体因长期积累的影响力、公信力和权威性等资源,而具有哈贝马斯所说的“权威表现”,可以实现各行动者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协商对话。哈贝马斯在《沟通行动理论》一书中提出的“权威表现”,包括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真实性(truth)、恰当性(rightness,appropriateness)与真诚性(truthfulness or sincerity)[23]。媒体以一种普遍可理解的转译编码,以真诚、恰当的方式报道事实,在治理网络中具有较高的权威表现,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许多政治到了如此地步:治理以及诸如舆论形成的大量相关过程如不使用不同的媒介就无法发生”[24];“记者不仅反映权威,也强化了权威,即使没有授权给它”[25]。由于媒介作为公民的信息源以及决策者与其他行动者之间互动沟通的传播渠道,任何治理行动者不能不考虑媒介在治理网络中的权威性。媒介不仅对公共舆论有重要影响,对治理结构和治理效能也有重要影响。
媒体跨越边界深度嵌入治理实践,治理过程难免受到媒介逻辑的影响,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间既存在边界融合,又存在边界张力。媒介化治理的悖论,一方面在于治理逻辑通过适应媒介逻辑增强其影响力,获得更为民主的公共决策;另一方面,媒介逻辑也试图影响治理逻辑增强其影响力,获得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资源。媒介-治理关系的这种竞争回应了媒介化螺旋(spiral of mediatization)效应。因此,媒介逻辑逐渐渗透到治理过程中,很可能与治理逻辑相冲突并带来紧张关系。
治理议题、治理过程具有复杂性,主要表现为行动者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性质的不确定性,以及解决方案的多元化、包容性。在治理主体方面,不同行动者对公共议题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和认知视角,会选择他们自己的具体策略。在治理问题方面,公共议题往往是块“硬骨头”,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老大难”问题,治理议题的发展走向难以预测,充满不确定性。在治理结果方面,要仔细找出问题的症结,并寻找能满足各方行动者的解决方案,具有挑战性。因此,复杂议题治理,需要各治理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资源,在寻求最大公约数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各方支持和认可的解决方案。
媒介逻辑视角下,媒体更倾向于对复杂治理议题寻求清晰、简单和即刻的解决方案。正如Esser和Matthes (2013)所说,考虑到媒介逻辑与政治协商逻辑之间的不可兼容性,在媒介化环境中,协商结果的数量和质量有可能大幅下降[26]。媒介报道通过议程设置,可以赋予某些议题重要性、显著性,由此不仅轻视了政策议题的复杂性,也会影响可考虑的政策选择的范围。当媒介强调了政策选择的风险以及以前或可能的政策失灵后,公开合法化的政策方案的范围对决策者来说就会受到限制。在媒介报道强烈的框架后,当政策现实被消极的、戏剧化或个别利益的框架所塑造时,决策者会重新考虑他们的政策选择。在这种媒介化的语境中,行动者会避免作出不受欢迎的决策,担心不支持他们的媒介报道。或者说,官员和决策者依靠媒介作为公众情感的代理者从而作出反应。在公开合法的政策选择的有限范围里匆忙作出决策,包容和创新的政策选择就不可能在网络行动者的合作中产生出来。媒介对治理过程或治理议题的注意,可能会导致用于讨论和决定的解决方案缺乏包容性和复杂性。
由于公共问题的复杂性,治理逻辑强调多元行动者围绕治理议题的长期努力奉献和商议,愿意妥协,并经过反复的商议以形成整体性、系统性、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权威治理和多方商议不是相互的对手,遵循商议的规则能倒逼权威的决策。然而有相同的洞见并不能等同于达成合作同意。由于缺乏宪法的古典现代主义制度的象征性和程序性的支柱,网络治理的商议形式可能产生弹性的政策解决方案。为了获得权威,网络治理需要在商议中更多遵循经常重申的行动规则,如更好论点的力量、包容性、互惠性、公共性、责任心[22]。因此,只有各方行动者长期反复商议,才能达成对复杂公共议题的有效解决。
媒介逻辑则强调碎片化、局部化的公开曝光,通过展示问题冲突性,在短期内快速提高社会关注度,以获得市场的短期效应。媒体通过报道框架简化治理议题的复杂性,同时要求行动者在短时间内就议题进行商议并提出解决方案。媒介对某些话题的注意不会持续太久,媒介聚焦短期的事件而不是长期的程序和决策,正如“新闻”这个词隐含的意义,媒介追求最新是必要的。因此,“媒介适应也许以牺牲长期战略行为的代价来鼓励短期主义”[27]。此外,媒体所连接的治理网络,往往是基于微观公共问题形成的临时行动者网络,难以持久跟踪宏观公共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解决。
由于行动者倾向于自身定位和各自价值,媒介曝光下的协商过程变得复杂。网络中所有行动者在媒介化过程中倾向于具有更大的可见性,这激发了各方行动者执行(象征的)干预以提高他们在媒介中的可见性,如政府部门设置官方议题,组织新闻发布会,表演媒介事件。总之,治理过程中的行动者被媒介为了快速结果施压而发表明确的观点。不管怎样,这容易导致减少妥协和作出后台交易的意愿,而这种后台交易在网络治理中是可能的。因此,媒介对治理过程的注意支持了治理网络中短期导向和独自/冲突策略,而不是长期导向和合作策略。
决策过程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冲突性,需要各主体建立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信任是维系治理网络的重要黏合剂,也是治理网络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具有高信任水平的网络往往比具有低信任水平的网络表现得更好。好的网络表现意味着行动者已利用他们的资源,克服行动者的不同利益和策略,成功获得了解决政策问题的创新方案。信任作为实现好的网络表现的一个重要特征经常被提到。信任在治理网络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加大持久的投入,创造更大的可预测性;提高关系的稳定性,为行动者提供更坚实的合作基础;刺激信息和学习的交换以及行动者之间的协同创新[28]。显然,信任会提高网络表现,冲突会导致信任水平的降低。
媒介逻辑倾向于强调和加剧行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竞争,对信任关系构成风险,把合作关系置于压力之中。在注意力逻辑的主导下,媒体在治理过程中可能倾向于景观化(渲染轰动的或异常的公共事件特征)、冲突化(聚焦于冲突而不是妥协,丑闻而不是调查)、戏剧化(依赖情感化、视觉化、表演化、极化,叙事的类型化)、资讯娱乐(通过使用“软新闻”角度和“情节框架”以吸引人的注意;强调“普通市民”视点)、个人化(把治理成效活动归功于个人而不是党派和机构;围绕这些个人的性格、感召力、习性、相貌和思想来建构公共新闻或领导风格,报道更多上镜的画像、受欢迎的修辞和适销对路的个体)、对话的转变(支持“声音片段新闻”,即以一种简要、悦耳易记的措辞使公共对话碎片化,支持依靠引人注目的视觉效果的“图像片段新闻”)、去政治化(使重要议题讨论边缘化,追求收视率和利润;策略性框架而不是问题框架;减少国家和国际政策报道)。
一些学者担心媒介逻辑的商业压力导致在公共事务报道上的供应不充足,不再允许对可能的政策选择有一个充足的理解和评价,他们进一步怀疑商业媒介逻辑会抑制政治兴趣,颠覆政治知识,使明智的意见和关键问题的商议形成处于不利地位。媒介评价决策者的决策是否匹配市民取向也许不可靠或没有帮助;透明、全面的政策报道的下降,也许进一步侵蚀了媒体作为制度化的“开拓者”的行动能力[5]。假如矛盾冲突被媒介所框架和报道,个体行动者就会被迫对此做出反应。反过来,这会鼓励冲突的复杂性和可能性增加,因为行动者必须通过媒介鼓吹他们的地位。显然,更多的媒介消极注意可能会对治理过程产生更少的信任。
治理过程中,行动者间的协商需要一种相对私密、安全的环境如会议室、调解室,以允许行动者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就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理性地商议与决策,但封闭网络可能促使某些利益处于风险中。媒介逻辑则将治理过程推向一种外部透明性状态,在媒体的聚光灯下,每个行动者都被赋予可见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开放透明网络刺激了对可能解决方案的争议。对治理过程的媒介注意打开了封闭网络,媒介注意能为行动者提供接近网络的入口。媒介注意增强了对行动者及其观点的注意,而这些观点在网络中是难以接近决策的[29]。媒介注意为原本排除在决策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打开了封闭的网络。
媒介注意的开放透明性产生了双重影响。积极方面是媒介呈现增加了治理过程的透明度,因为媒介扮演了“看门狗”角色,设置了公共监督和平衡,有助于治理网络的多元化。消极方面是受到“预期媒体效应”的影响,为了避免引起负面舆论,行动者会在决策过程中变得小心翼翼,会花费更少的时间和资源来寻求认同或做出妥协,并避免做出不受公众欢迎的决策,这就缩小了决策选择的范围。行动者越来越直接地面对有助于建立相互信任的秘密需要和来自媒体更多透明度的压力之间的悖论。Korthagen和Klijn(2014)认为,媒介注意使得治理过程要比实际更糟糕、更复杂、更不稳定,因为媒介对治理和决策的注意受到对冲突的喜爱和媒介竞争的塑造,这将难以协同和发现可行的为许多行动者支持的解决方案[30]。因此,媒介注意作为媒介化的核心资源,需要与其他主体的优势资源相互匹配和优化。
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冲突调适,要求治理网络行动者的共同努力和积极管理。网络管理有助于提高行动者之间的凝聚力、信任和网络表现。在媒介化治理的网络管理中,至少要关注到三个重要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依赖关系,三者在治理网络中的恰当角色有助于调适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之间的冲突,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融合。
媒介在治理网络中成为一个各方为争夺知识、价值和信任表现的竞技场,对媒介和治理之间的关系动态以及这种关系的表现提出了新的更细致的问题。它加深了我们把媒介的功能理解为行动者的竞技场的观点,解释了治理网络如何通过媒介化的资源交换而塑造。我们尽管应避免媒介逻辑中心论的判断,但同时也需要更细致地思考如何评价媒介在治理网络中的合理角色。
有不少学者总结了媒介在公共治理中的传统角色。Graber (2003)提出了新闻媒体在民主社会中的四个功能:为讨论不同或经常冲突的想法提供论坛;为公共舆论发声;收集有关政治事件的信息,作为公民的耳目传播政治图景和政客表现;充当公共“看门狗”,当遇到不当行为(如腐败或滥用权力)时就会“大声吠叫”[31]。Sandra Jacobs和Thomas Schillemans(2016)提出了媒介在公共问责中的四个角色:激活,即潜在媒介报道也许激活问责论坛;论坛,即媒介基于自身调研或他人提供的信息,组织开展批评性报道;扩音器,即媒介描述了正式的问责过程,可能放大了它们的效果;触发,即媒介报道导致正式的问责过程[32]。Alette Eva Opperhuizen等学者(2021)提出媒介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三个角色:民主论坛、议程设置者、策略性工具。研究表明,在地震风险新闻治理中,当媒介三个角色相互之间没有增强时,媒介逻辑在短时间内而不是长期地接管其他制度逻辑[33]。
在网络新媒体时代,媒介的角色功能发生重要转向。新闻从业者知道他们必须更“参与性”“开放”“互动”“迅速”“合作生产”等。在更多“网络”“泛在”“混合”的呼吁下,新闻业也提出了更响应、开放的新闻工作方法[34]。随着社会化媒体和泛在传播的到来,媒介可供性越来越无处不在,新的职业角色正在改变新闻编辑室文化。在融合新闻室里,新闻角色面临着差异化的任务和实践,诸如协调公共讨论、参与社区管理或策展社交媒体内容的新任务已经出现[35]。这些任务有个共同点,即它们不再聚焦于原创新闻内容的生产。全媒体时代新闻从业者的角色扩张,不仅改变了新闻生产者的职业形象,也改变了社会现实和新闻编辑室的自我认知。
“元治理”具有两个维度的内涵: 一是制度上的设计,通过提供各种机制,促进各方的相互依存; 二是战略上的规划,建立共同的目标,推动治理模式的更新与进化[36]。在“元治理”中,政府( 国家)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构建治理网络的结构、规则和流程,保证不同治理机制与规则的兼容性,拥有具有相对垄断性质的组织智慧与信息资源,对冲突矛盾以及网络中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的处理;对治理网络决策施加直接的影响。
媒体参与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元治理作用,充分运用行政化手段引导和规范媒体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边界活动,实现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互动。政府在媒介化治理网络中可采取以下四类元治理策略:一是网络规划,就某一公共议题设置治理网络的目标,构建共享的治理文化与价值理念,提供制度性/职业性支持。二是网络设计,协助媒体设计治理网络的协商程序、成员结构和行为规则。三是网络维护,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效能评估机制、激励与奖惩机制。四是网络参与,带头参与发挥头雁效应,建立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鼓励其他行为者积极参与,向媒体提供资金、政策、项目、数据等资源支持。
例如,广州市番禺区融媒体中心“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2019—2020年期间上报“涉黄”“涉非”线索30余条,成功立案查处案件10余起,有效推动了“扫黄打非”工作,获评全国“扫黄打非”先进基层示范点及示范标兵称号。这种媒介化治理的成效是与区政府元治理密不可分的。在网络规划方面,区政府规划了治理网络目的在于创新“扫黄打非”工作思路,有效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确保意识形态安全。通过业务培训,强化融媒体中心全体“扫黄打非”战线同志的业务能力。在网络设计方面,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建立“1个中心工作站+50个融媒工作站(16个街镇、34个学校和企业)+68个采编人员+488个扫黄打非基层站点”的组织架构或治理网络,构筑了“信、访、网、电、微、邮”“六位一体”的公众投诉举报格局。在网络维护方面,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番禺融媒体中心“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番禺融媒体中心“扫黄打非” 七项制度》。在网络参与方面,以融媒体中心为“中枢”,统筹协调全区相关政府部门、街镇、居委会、学校、企业等资源,将融媒体中心的记者、编辑、通讯员与“扫黄打非”办(站)信息员、协管员、宣传员以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的工作者、志愿者、宣传员“三合一”。
参与式治理与多中心治理、网络治理、整体性治理等具有相似性,但不同于多中心治理对多方主体的强调,参与式治理重视探索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逻辑;不同于网络治理对行动者网络关系的建构,参与式治理试图促进政府与公民双边关系的协调;不同于整体性治理对政府内部权力资源的整合,参与式治理倡导政府对外部主体的权力分享。总之,参与式治理是指公民直接主动参与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与政府协商制定公共政策,民主决议公共资源配置,共同分享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从而塑造服务型政府,培育主体性社会,最终形成政府管理与公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善治格局。参与式治理的关键在于向公民赋权,核心在于加强民主协商,基础在于推进公民自主治理。
实现善治需要社会每个公民的理解和参与,而媒介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媒介有助于赋权公众。信息对决策是非常重要的。充足的信息有助于公民理智地做出决定,有助于他们采取喜欢的正确的行动路径。媒介是传递信息、做出明智选择的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公民更大程度地参与治理。这需要信息最大限度地被证实,允许所有利益相关者就重要议题平等来到桌上。媒介通过提供作为善治的关键因素之一的公民讨论的公共论坛,也使公共服务更响应于人们,获得更多的公众参与。大量的声音意味着不同的观点能被听到。这些差异在促进民主对话和走向社会中是至关重要的,更大的参与对善治和民主真实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媒介在连接国家和公民时也起了关键作用,增强了政府和公民维持政治沟通和决策过程的公共参与。
网络媒介极大地扩大了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规模、深度和力度,因此增加了这种可能性,即非政府的相互竞争的声音要求在决策中也能被正确地听到。以前为决策者提供专家意见的相对封闭的网络,扩大到更为开放的作为公共讨论和协商入口的知识网络,这种从相对封闭的专业网络转向更为开放的社会网络,被看作是对陈旧的单一传播模式的远离。这种新背景下,政治和公共传播不再仅仅是商议和信息活动,开放知识或信息网络的循环系统展现了更为多边的特征[37]。网络媒介用户能绕过大众媒介的过滤和把关,因此避免了媒介权力。他们在一个广泛的供应市场能根据自己的节奏选择,充分利用新媒介来积极生产内容。长远看,他们也许在削弱大众媒介的制度自主性和干预主义潜能,但网络媒介逻辑不能取代大众媒介逻辑,或者说使得大众媒介逻辑正在过时或边缘化,因为大部分的相关信息内容仍然来自新闻业的专业生产。尽管网络平台把关者可能挑战大众媒介在把关上的垄断地位,但大众媒介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吸引大众注意[38]。因此,媒介议程、公众议程需要达到一种更好的同频共振,新闻生产也需要在主流新闻、公民新闻中实现商议新闻、开放互动新闻。由此,媒介化治理与公民参与式治理也可以达到一种更好的融合境界。
媒介对治理的影响的确是巨大的,所有政策行动者现在需要以自己的方式与媒介一起治理。可以说,媒介化是组织和机构在某种程度上适应媒介的规则、标准和价值的过程。现代治理的行动者为了能有效地运作,需要响应媒介压力,改变他们的常规和实践。不管怎么样,“这些影响经常在规范上是模糊的、多重的,不能轻易地置于一个简单的黑白的常规框架里”[18]。在关于媒介和治理关系上有三种论点[39]:宿命论者(fatalists)在关于影响媒介方面是消极悲观的,普遍认为他们自己怎么努力,媒介总是以一种轰动的方式来叙事和框架。传播者(communicators)对媒介的态度是积极的,感觉到能有效地玩转媒介,认为公共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地传播鲜明的形象,他们把过程看作是有趣的、复杂的治理游戏,即公共管理者必须采取策略性行动并传播鲜明的形象。适应者(adaptors)位于前两者之间,对媒介的角色认知是混杂的,认为媒介是难于预测的;既承认媒介的重要角色,媒介能框架新闻,从而使治理过程更加复杂,也相信传播鲜明的形象有助于他们的组织实现目标和影响舆论。
媒介化治理应被看作是正在发展的理论,而不是看作理所当然的事实或界定松散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概念。媒介化治理走向一种比较成熟的研究范式,首先在理论框架上,需要从概念体系、研究议题、学科融合等方面加以建构,有潜能将不同的理论立场融于一个比较严谨的框架,从而将微观(个体)、中观(组织)和宏观(社会)层次过程和现象连接起来,因此有助于广泛理解媒介化在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角色;其次,在方法论上,需要进一步提供具有解释力和可证伪的基本假设,进一步使媒介化治理可操作化以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如在不同的分析层次、时空环境上对媒介化治理效能诸多影响因素的理论化和实证调查,这些影响因素在不同的维度如何塑造媒介化治理的程度和效能;再次,在本土化方面,不能机械地将一个尚未完全成熟的西方全新理论视角嫁接于中国本土的情境,应根据中国客观的制度基础、生动实践和具体语境进行本土化关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媒介化治理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