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炜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提出自己的有限君权理论时,曾用整个《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学说。在该书中,他将主要的攻击目标对准了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1588—1653)——一位主张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保王派(Royalist)政治思想家。这位“著名的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绝对权力的崇拜者们的偶像人物”,①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2页。其所创立的政治理论体系被洛克轻蔑地称为“浅薄的”。②洛克:《政府论上篇》,第3页。但是,洛克却不惜笔墨,从菲尔默绝对君主制思想立脚的基础“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到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逐一予以批驳。菲尔默在《政府论上篇》中一会儿被称为“爵士”,一会儿又被冠以“我们的作者”,贯穿全书始终。
在欧美学术界对于罗伯特·菲尔默政治思想的研究作品中,影响力最大者当属剑桥大学学者拉斯莱特编辑的《父权制及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其他著作》。③Peter Laslett ed.,Patriarcha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 of Sir Robert Filmer,Oxford:Basil Blackwell,1949.半个世纪后,萨默维尔又在拉斯莱特的基础上重新编辑了菲尔默的作品集。①Johann P.Sommerville ed.,Sir Robert Filmer:Partiarcha and Other Writing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实际上,包括拉斯莱特在内的学者大多是将其作为讨论洛克政治思想时的对立面来看待的,致力于建立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洛克。例如,拉斯莱特在1960年重新编辑的洛克《政府论两篇》中,追溯了《政府论》创作的日期,认为早在洛克阅读菲尔默著作的同一年,他就开始在上述背景下转而批驳菲尔默了。②Peter Laslett ed.,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pp.60—67.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思想史领域的剑桥学派异军突起。詹姆斯·塔利在《语境中的洛克》中,为解读洛克关于财产问题的观点,亦将菲尔默有关绝对君主制的论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语境予以呈现,并着重指出,菲尔默说到的财产权或私人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而洛克的目的是要推翻这一不受限制的权利理论。③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石楠、张炜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103页。
詹姆斯·戴利在1979年出版的《罗伯特·菲尔默爵士与英国政治思想》则将菲尔默放在近代早期英国政治思想发展脉络中予以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除了菲尔默的政治思想作品外,戴利还大量运用了菲尔默此前不太为人所知的一些小册子,比如关于神学、女性和家庭、巫术、高利贷等问题的作品。作者指出,作为一个思想家,菲尔默对思想史的贡献只比霍布斯和他的宿敌洛克等高水平作家低一个层次。④James Daly,Sir Robert Filmer and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9.亦即,戴利的“重审”意在扭转人们对菲尔默思想评价不高的状况。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学者高一涵早在1924年出版的《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卷)中,即在“英国共和时代的政治思想”一章中专辟一节,对菲尔默这位“反对共和主义家”的思想予以扼要阐述。⑤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313页。这是目前所见中文学界最早的论述。但此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学界鲜见对菲尔默的专门讨论。21世纪初,向荣教授重新关注了包括菲尔默在内的父权主义者的历史地位,指出他们为16—17世纪英国君权的扩张和君主实施社会控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暴君和暴政在英国的出现,是英国率先完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因素。⑥向荣:《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第93—99页;之后,高清明对菲尔默绝对主义君主制思想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⑦高清明:《罗伯特·菲尔默的绝对君主制思想》,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上述研究为全面深入理解菲尔默政治思想及其社会影响奠定了基础。
就洛克为何会选择这样一位“倘使不经洛克批判便早已被人忘掉”的敌人,中外学术界曾有过多种角度的解释。人们通常认为,就宣传君主制和专制主义而言,霍布斯远比菲尔默更值得批判。但是,在当时,由于霍布斯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所以深为保王派所厌恶,洛克当然不能把一个同保王派不相容的人物当作保王理论的代表。反之,菲尔默则是查理一世授予爵位的人物,是君权神授集团中的极端派。洛克以他为攻击的对象,是有理由的。⑧吴恩裕:《论洛克的政治思想》,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ix页。
中国学者吴恩裕认为,洛克之所以不选择霍布斯为保王派的理论代表,尚有其他的原因:霍布斯是用为保王派所不能接受的资产阶级的自然法作为论据的;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或专制主义不一定必须是君主才能实行,而是在任何政府形式之下都能实行的。而且霍布斯的另外一些甚至更根本的主张则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比如,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他和洛克都诉诸自然法和契约说。这些都是符合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利益的。因此,吴恩裕指出,洛克毋宁是把霍布斯当作同一阶级内的理论上的异己者,而菲尔默则是不同阶级的理论斗争中的敌人。⑨吴恩裕:《论洛克的政治思想》,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ix—x页。
英国学者马克·奈茨在20世纪90年代指出,菲尔默的著作之所以被选作攻击目标,是因为它是一系列争论的缩影,这些争论作为关于继承和请愿运动的辩论的结果,被广泛印制,予以宣扬。⑩Mark Knights,Politics and Opinion in Crisis,1678—8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255.奈茨提出的解释更多考虑到了借由印刷形成的社会舆论因素。而彼得·希德更进一步,细致考察了罗伯特·菲尔默几部著作的写作和最终出版时间,并从书籍内容、体例、署名等角度论述了菲尔默作品的出版策略,借以解释其不俗的公众影响力。①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13-117.
实际上,菲尔默创作的很多主张绝对君主制的作品,在其生前都没有得到大范围传播。但是,随着17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接连发生“天主教阴谋”和“排除危机”等关涉英国王位继承问题的重大事件,菲尔默的作品又被重新印制传播,以充当保王派的思想武器。可以说,菲尔默绝对君主制思想的隐没与再现,不仅仅是其作品的印制或再印这样简单的问题,而是随着政治和文化语境的变化在不断调整。②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p.113-114.笔者认为,以17世纪相关原版印刷书籍为基本史料,运用书籍史的研究视角与方法,对菲尔默政治思想本身的特点进行提炼概括,并从传播策略的角度对菲尔默相关著作的印制出版过程做一较为详细的探究,或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17世纪后期英国保王派政治话语乃至社会舆论的风向,进而更好地理解洛克选择菲尔默作为其《政府论》中主要论敌的原因。鉴于《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力》(Patriarcha:ortheNaturalPowerofKings)和《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TheNecessityof theAbsolutePowerofallKings:andinParticular,oftheKingofEngland)是最能反映菲尔默政治思想的两部代表性著述,因此,本文将尝试以上述两部书的成书与出版为中心展开考察。
洛克抨击菲尔默的焦点——《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力》(以下简称《父权制》)一书,是在1680年首次以“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名义结集出版的。按照菲尔默作品列表的记录,该书实际上早在38年前的1642年即已创作完成。③“The Preface”,Robert Filmer,The Power of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London:Printed for W.H.&T.F.,1680.是年正值英格兰第一次内战正式爆发之际,整个国家分成了议会派与保王派两个阵营,双方已在英格兰多地兵戎相见。作为坚定的保王派人士,菲尔默运用大量理论和事实材料,试图论证国王权力早于法律出现以及国王高于议会等观点,以回应英格兰当时面临的诸多重大宪政问题。
《父权制》一书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最早的国王都是家族中的父亲;第二部分旨在阐明人民进行统治或选举统治者不符合自然法则;第三部分重在强调法律不能侵犯国王自然的和父亲般的权力。
对于身处任何国家的人的权利或自由权问题,菲尔默提出了他的质疑,即这些权利和自由权最先出自何方?到底是来自所谓天赋自由权(Natural Liberty)的法律,还是来自君主的慷慨与恩典(Grace and Bounty of Princes)?他鲜明地指出,英格兰人民可以而且确实享有与天下任何国家一样充足的权利;对于民众来说,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权便是生活于一位君主的统治之下。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London,1680,p.6.以下未特别注明者均为1680年版。
围绕天赋自由权问题,菲尔默在论证中不忘与近代早期诸位声名显赫的政治思想家对话。红衣主教贝拉明(Robert Bellarmin,1542—1621)是菲尔默的主要论辩对象之一。针对贝拉明提出的“权力是通过自然法由人民赋予一人或更多人,民众可凭借合法的原因将王国变为贵族制或民主制”的看法,菲尔默逐条予以驳斥,⑤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9-11.进而提出了他的主要论点,即亚当及后继的家长(patriarchs)都有凌驾于其孩子的父权,这便是王权的来源。推而广之,亚当作为最高统治者,就成了他孩子之后一代代人民的始祖。亚当据此可向整个世界发号施令,表明这种统治具有绝对性。他举例说,犹大的儿媳他玛假扮娼妓,犹大便可以父亲身份将他玛处以死刑。当涉及战争时,亚伯拉罕指挥着来自他自己家族的318名士兵组成的军队。在涉及和平之事时,亚伯拉罕可与外邦人的王亚比米勒订立联盟,并以宣誓方式批准条约。总之,审判死罪、发动战争和缔结和约,这些行为都是任何君主拥有主权(Sovereignty)的最主要标志。⑥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2.《创世记》中的著名猎手宁录(Nimrod)作为其家族的主人,曾通过暴力攫取其他家族主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菲尔默认为,宁录是君主制的创始人和第一位建立者。①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6.
在阐明人民进行统治或选举统治者不符合自然法则的部分,菲尔默主要针对亚里士多德、苏亚雷斯(Francis Suarez,1548—1617)、博丹(Bodin)和胡克等政治思想家的论点展开,具有更强的学术论辩性。
菲尔默通过仔细比较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关于自由理性(Natural Reason)的希腊文、拉丁文等不同文本,认为英译本存在误导倾向。他说:“我们不要指望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找到自然理性,以证明民众的天赋自由权。”②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29.而关于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菲尔默也指出,亚里士多德并非根据自己的判断说出此话,而只是叙述了别人的观点,亚氏自己则认为政府的权力最初确实来源于父权。③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28.另外,在亚氏的老师柏拉图看来,commonweal一词便是指一个家庭。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29.菲尔默不认同亚里士多德关于第一批英雄国王由人民选出的观点,并反驳了亚氏的一个假设,即那些证明拥有聪明头脑的人,会被自然选作主人,进行统治;而身体健壮者,则要服从,成为仆人。菲尔默认为这是一个危险且不确定的标准,并指出了其中的矛盾性,即如果一个人既聪明又强壮,亚里士多德将如何处理?⑤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30-31.
苏亚雷斯作为西班牙耶稣会的代表,也被菲尔默作为主要论敌。这是因为苏亚雷斯不认同亚当的王家权威,他曾说,“亚当只有经济权力,而没有政治权力”。就是说,在一个家庭中,亚当的确拥有完全的经济权力;待家庭增多、人们分开后,亚当是很多家庭的主人。但是,此时并没有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这种权力要等到家庭被归入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后才出现。⑥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32.对此,菲尔默援引博丹的看法,更认可希伯来语中对“家庭”(Family)一词的定义,即“家庭”有“首领”(Head)之义,而非希腊语中的“房屋”(House)之义。⑦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34.此外,对于苏亚雷斯提出的让孩子从差等父母那里解放出来的提法,菲尔默借助罗马历史,认为《十二铜表法》中对这种父母的权力是准许并予以扩充的。菲尔默认为,正是有了父权襄助,罗马才实现了长期繁荣,免于遭受巨大的危机。他还举了一个极端的例证,即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将领卡西乌斯曾将他的儿子从塔尔皮亚岩石上扔了下去。尽管地方法官和民众很惊讶,但并不敢抵抗,因为罗马有一条法律规定,孩子得到的东西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父亲。⑧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39.在强调父权的绝对性方面,菲尔默也提到了这种权力的责任,即父亲作为家长要为其孩子提供“共同的善”(Common Good),即公共利益。⑨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41.如此一来,这种权力并不是父亲单方面命令孩子的问题了,而是变成了父亲也要为孩子的利益着想,即在双方之间具有了某种相互的约束力。
关于政府的形式,菲尔默斩钉截铁地指出,没有一个政府或国王是根据所谓自然法则建立的。⑩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43.实际上,一个(群)人无法将自然权利让渡给另一个(群)人。自然法是无法改变的,倒是一个人在行使他的自然权利时会妨碍到另一个人。[11]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44-45.菲尔默提醒读者,上帝只通过君主制统治他的人民,《圣经》中并没有提及其他形式的政府。尽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没有赞扬君主制,但在《伦理学》中亚氏还是承认,君主制是最佳政府形式,而人民组成的政府最差。据此,菲尔默强调,世界在很长时间内只知道君主制,最良好的秩序、最强大的力量、最平稳的政府皆可在君主制中找到。[12]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53.从历史上看,罗马时期的民主制不会超过一座城市的范围,罗马最初处在王的统治下,到了皇帝治下则趋于完美,如奥古斯都在位期间便迎来了最长久的和平。[13]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56-57.反观希腊,那里的一些城邦只可看作个例,而雅典人也不乏暴力。菲尔默举了雅典政治家和将军福基翁的例子,指出其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便被处死。另外,雅典人如同对待其他商品一般出卖正义,在他们眼里任何东西都可出售。而罗马共和国时期也充满腐败,马略、庞培带着钱财进入会场,以收买民众获取支持。①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61.就杀人数量来看,菲尔默认为,罗马皇帝提比略、图密善和康茂德时期的死亡人数并没有马略和苏拉在位时期多。②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65-66.这足见暴君也会保护臣民的生命财产,而在民众国家(popular state),也并不能保证人们关注了公共利益便可完全获得。③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69.
可见,菲尔默对民众存有深深的怀疑。他认为无头脑的民众乐于摆脱(上帝施加于他们的)政府的束缚。在罗马历史上,很多好皇帝被民众杀害,而民众选出了很多差的皇帝,如尼禄、希利伽巴拉(Heliogabalus)、奥索(Otho)等。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73.从英格兰本国历史出发,菲尔默也指出,自诺曼征服之后的600年,国王承继所持续的时间远超任何民众国家持续的时间,其中产生的26位国王没有出现一个暴君政府,即使是被废黜的两位国王爱德华二世和理查二世也不是暴君。⑤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74.所以,菲尔默依据上述事例得出结论,即民选统治者出现暴政的危险往往还大于依照血缘关系继承王位的统治者。
在探讨国王与法律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时,菲尔默秉持其父权制思想的一贯逻辑,强调指出,家庭中的父亲不受法律限制,只听从他自己的意志。法律的起源是为了让民众有秩序。⑥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91.也就是说,在法律出现之前很久,国王即已出现,国王的话语就是法律。⑦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78-79.就英格兰来说,习惯最初成为法律,只能通过至尊者。菲尔默多次强调,最早的权力是王权,比任何法律和政府都要早。习惯法最初是国王未写下的法律和命令。⑧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02.为了进一步证明此点,菲尔默从学理角度引述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一个完美的王国是由国王根据其自己的意志来统治所有事物。⑨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00.他基于罗马历史指出,元老院让奥古斯都从所有必要的法律中解放出来,去做他想做的事情。⑩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01.此外,他还从神学角度引述圣安布罗斯的话,认为大卫作为一位国王不受限于任何法律。而圣奥古斯丁也曾说,皇帝不依附于任何法律,他有权力制定其他法律。[11]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86.
通常认为,国王在加冕礼上的誓词约束他们要遵守王国内的所有法律。但菲尔默透过对英格兰国王加冕礼誓词的分析指出,国王并非要遵守所有法律,如理查二世的誓词就提到,那些邪恶、不公正的法律,国王发誓要予以废除。作为都铎时期拥有强大王权的君主,亨利八世也是如此。菲尔默认为,如果他被束缚于法律之中,那么他便无法行使其权力。至于何为邪恶的法律,何为正义的法律,皆由国王来判定。[12]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96.
如果国王的命令与他的法律相悖,菲尔默给出的答案是应该服从命令,因为国王的特权高于所有法律。他举例说:“如果主人不让仆人在安息日去教堂,最好的神学家会告诉人们,仆人要服从主人的命令。而当国王命令某个人参加战争时,这个人可能无从判断战争是正义或非正义的,但他必须服从,因为他没有评判王国重大事宜的使命,臣民也没有权力谴责他的国王违背了他自己的法律。”[13]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98-99.总之,没有最高权力去命令或制定,就没有法律。据此,菲尔默认为在所有贵族制国家,是贵族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在所有民主制国家,则是人民凌驾于法律之上。[14]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99-100.
国王与议会的关系长期困扰着近代早期英格兰政治发展走向,两者之间的冲突在17世纪体现得尤为突出。菲尔默认为,英格兰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是国家的主要统治机构。①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113-115.他援引威廉·卡姆登(William Camden)的观点指出,议会(Parliament)之名源自法国,但早在撒克逊时代的英国便存在一个贤人会议(The Assembly of the Wise),国王、教士和贵族皆会出席这一会议。国王通常会借这种大型会议咨询国务大事。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所有这些会议可被称为议会。人民在这种会议中承认国王为统治者,向他请愿,但由于那一时期法律多样,还没有整个王国的议会形式。②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p.116-119.虽然没有提到民众,但菲尔默认为“贤人”中可能包含民众。但他同时强调,从前的议会找不到运用天赋自由权的痕迹,议会声称的所有自由权皆是国王恩惠的自由权,且这种自由权要受到时间、地点、人物及其他条件的限制。③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22.就国王与议会的地位,菲尔默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即国王是身体的首脑(领导者),议会则是身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127.
总之,面对17世纪40年代查理一世所处的窘境,菲尔默竭力从学理、神学、历史等多个角度较为严肃细致地阐明了王权如父权般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议会权力低于王权。他甚至认为,人民的抱怨和哭诉并非因为总是生活于暴君之下,像所罗门便不是暴君,但被抱怨其管束太严;扫罗失去他的王国,也不是因为其对臣民太残忍暴虐,而是对敌人太仁慈。⑤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p.85.也就是说,菲尔默认为查理一世针对议会派的斗争手段还不够凶狠。也许正因其观点的极端性,令查理一世不敢贸然将其成果付梓,⑥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6.而随着内战形势向着有利于议会派方向发展,遂导致《父权制》一书长期没有得到广泛传播。
在完成《父权制》一书六年后,即1648年,菲尔默出版了《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一书。这部书在篇幅上远小于《父权制》,但从书名即可看出,这亦是一部为绝对君主权力鼓吹与呼吁的作品。
该书将“王权”(Majesty)与“主权”(Soveraignty)并置,强调二者皆属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绝对权力(Absolute Power)。⑦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London,1648,p.1.围绕王权高于法律这一中心议题,该书对国王在传统上要对法律习俗宣誓的行为提出质疑。菲尔默问道:“君主是否应服从他宣誓遵守的国家法律?”他认为,一旦统治者向其臣民宣誓允诺遵守法律,那么他就一定会遵守。但菲尔默辩称,这并不是说统治者要遵守他的法律,或他前任的法律,而是要遵守由他制定的符合公义的规矩和承诺。⑧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2.这其中包含着两层重要含义:
首先,对于前任君主制定的法律,菲尔默认为有见识的统治者绝不会宣誓遵守。他举例说,古代希伯来国王就从来不宣誓,也不接受涂油。⑨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3.在罗马,尽管图拉真宣誓遵守法律,但在他之前的皇帝从未有过如此举动。君主若宣誓遵守国家的法律,要么是君主并不拥有主权,要么会使君主成为一个发假誓的人。⑩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6.因此,君主需要废除那些与其誓词相悖的法律。否则,君主若遵照誓言,维护国家的法律、习俗,便会削弱甚而推翻本应是最神圣的主权君主的权利,而且还混淆了君主制与贵族制或民主制的主权概念。[11]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p.6-7.同时,如果要限制君主的主权,使其屈从于各个等级或委员会,则会使主权缺乏坚实的根基,社会进入悲惨的无政府状态,这将给所有等级和政治共同体带来“瘟疫”。[12]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12.
其次,菲尔默强调,制定法律的主导权完全在于君主,而非贵族或平民。从社会等级的层面,他的这本书认为,从来没有一个仅由贵族和平民两个等级组成的政治共同体(Common-wealth)。若有这样的国家,其主权也是被分割的,不能被叫作共同体。①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8.他以法国三级会议为例指出,所有等级的人们谦卑地聚集在一起,他们自我蒙蔽,以为拥有大过国王的权力,但实际上他们并无权发布命令、做出决定或发表看法。而他们的观点既无理性,也无根据。如果君主向三级会议或人民制定的法律低头,那么他便既不是国王也不是主权拥有者了。②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3.菲尔默回溯欧洲君主制国家过往的历史指出,像15世纪末期的法国国王查理八世,在其14岁时曾在城堡塔楼中召集议会(贵族会议)。在此场合中,议长代表人民向国王做了一段讲话,展现了其极为卑微的一面,其中将国王尊为“天赋的和唯一的主人”(Natural and onely Lord)。而类似的讲话也被用于查理九世在奥尔良召开的议会会议上,当时查理九世尚不满11岁。在西班牙,当国王腓力1552年在托莱多颁布法案时,议会向国王展现了全体人民更加恭顺的态度。③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4.
菲尔默认为,君主之所以可以不宣誓遵守前任君主的法律,并有权决定议会颁布的法律是否有效,皆与君主权力的性质有关,即拥有主权的君主的地位仅次于上帝。④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6.换句话说,在君主制国家中,每个人都必须宣誓服从法律,并向拥有主权的君主表达忠心,而君主不受制于任何人。⑤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p.5-6.为了凸显这种权力的普遍性,菲尔默列举了很多他所认为的拥有这类绝对主权的国家,不仅包括法兰西、西班牙、英格兰、苏格兰等欧洲西部诸王国,而且还将土耳其、莫斯科、鞑靼、波斯、埃塞俄比亚、印度等国的王权包括其中,进而包括了非洲和亚洲几乎所有的王国。⑥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8.
正是由于权力的绝对属性,所以臣民反对君主是非法的。对此,菲尔默说道:“臣民既然不能凭公义起诉国王,如何能凭事实和武力反对国王?”⑦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8.而且,反对之事不光不能诉诸实施,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可一旦起了这一念头,便足以按死刑论处。⑧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9.菲尔默在此以“巴比伦之囚”这样极端的例子说明,即使像尼布甲尼撒这样的暴君都得到了上帝的认可与祝福,只因他是君主。此外,在叙述大卫与扫罗的故事时,菲尔默秉持与“巴比伦之囚”故事相同的逻辑和理念指出,即便拥有邪恶灵魂的扫罗长期追杀大卫,致使大卫有家不能归,被迫漂泊在外,但当扫罗被杀死后,当一个士兵为了让大卫高兴,将扫罗的头颅呈给大卫时,大卫却将这位士兵处死。其原因在于,大卫受到上帝精神的指引,禁止杀死或企图杀死一个君主的生命或毁坏他的荣誉。⑨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p.10-11.最后,菲尔默还讲述了一个距离其时代更近的事例,即德意志的新教王公们在准备武装反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之前,曾向马丁·路德询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得到的答复是不合法。在菲尔默看来,君主乃一国之父(Father of the Country),每个人应该以比对待父亲更亲切、更尊敬的方式对待君主,“因为他是上帝委派到我们身边的”。⑩The Necessity of the Absolute Power of all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p.11.
近来有学者指出,菲尔默的这部《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是16世纪晚期法国律师让·博丹的作品《国是六书》(LesSix LivresdelaRépublique,1576年)的摘录集。博丹的这部名著经理查德·诺尔斯(Richard Knowles)在1606年翻译成英文,后由菲尔默做了汇编。[11]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4.实际上,该书第一版的出版时间1648年,正值英国国王意欲扭转国内政治斗争颓势、夺回内战主动权的关键时期。这年6月,肯特和埃塞克斯两地爆发了起义,7月,威尔士南部也出现暴动,第二次内战由此开始。此外,英格兰的外部环境也让查理一世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是年,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刚刚结束,相关国家正准备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以查理一世觉得自己有希望取得欧洲大陆倾向天主教的军队的支援。我们从封面的手写字体可以辨认出,该书更具体的出版时间应该是1648年8月,正是两军对垒最激烈的时期。从这个背景来看,该书出现时的政治形势与博丹当年写作《国是六书》时面对的巴黎圣巴托洛缪大屠杀后法国动荡不宁的政治宗教局面确有几分相似之处,所以,菲尔默对于博丹所说的主权是“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等观点①威尔逊:《王权君主制:〈国是六书〉中的“绝对”主权》,钟裕成译,林凡校,收入娄林主编:《博丹论主权》,华夏出版社2016年版,第3—30页;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第255—263页。心有戚戚焉。
但好景不长,1648年8月底,埃塞克斯的保王党在支撑了两个星期之后投降了。这年的动荡局势让议会军意识到,国内还存在着较为强烈的支持保王党的情绪,这使得他们开始更加猛烈地反击国王,并最终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终止了绵延已久的英格兰君主制。鉴于此种急转直下的政治形势,菲尔默的这部书便在之后相当长时间里不再被印行。
时至1680年前后,《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力》和《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两部书突然再次被送上印刷机。此时距离前者完稿已过去38年,距离后者初版已32年,而菲尔默也已离世27年。作为两部政治思想论著,此种再版行为当与1680年前后英国的政治局势密切相关。由于查理二世没有诞下合法男性继承人,因此,他的弟弟约克公爵成为英格兰王位的第一继承人。但是,约克公爵公开宣称其信仰天主教,这就导致其一旦当政,英格兰有可能重新回到天主教世界中。当时议会中的两大政治派别辉格党与托利党的矛盾中心即在于对王权的限制问题。从1678年8月开始,随着“天主教阴谋”被“发现”,议会中主张排除天主教徒继承王位权利的辉格党逐渐占据有利地位,而支持王室的托利党不甘被辉格党发起的强大舆论攻势压制,此时,菲尔默的政论著述恰为说明国王享有主权提供了思想武器。
《父权制》在1680年前后初次出版时,在该版印刷书开头印制了来自英格兰国教会的牧师彼得·希林(Peter Heylyn)写给菲尔默儿子的一封信。希林表达了他对菲尔默的敬意以及《父权制》在菲尔默有生之年未能出版的遗憾。有鉴于此,信件作者愿将这封私人书信公开发表,并且还提供了有关菲尔默的传记性信息。②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A3;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6.希林谈到,他(菲尔默)的谈吐是那么和蔼可亲,他的话语是如此理性,他在大部分论述中的判断是如此准确……他在这些政治争论中的杰出才能,体现在他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明智观察上,也体现在他对格劳秀斯、霍顿、霍布斯以及其他人讨论政府形式的一些见解中。同时,信件作者希林也被形容为是“博学的彼得·希林博士”,③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London,1685,A3.以显出写信者在学识上的权威性。
当约克公爵成功度过政治危机,继位成为国王詹姆斯二世后,在其统治的第一年(1685年),《父权制》得以再一次出版。在这个版本中,埃德蒙·博亨(Edmund Bohun)将菲尔默置于17世纪40年代的内战冲突之中,在“序言”里写道,有些人以他们的剑捍卫查理一世,而菲尔默拿起他的笔,“面对同样的危险……维护了君主制的古老和卓越,以对抗那个时代的共和派作家的虚伪”。他是“上个时代(查理二世复辟前国家陷入困境的时期)最有学问、最忠诚的绅士”。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London,1685,A2verso.这一赞扬溢美之词无疑也是为了提高作者的声望,而且在詹姆斯二世当政后出版,更证明了其思想的正确性。
此外,在1681年写作回应《父权制》的詹姆斯·提利尔(James Tyrell)记录了书商的一些出版策略:菲尔默的作品“在以单本小册子初次出版时,上面没有姓名”,“从那以后,就以‘已故的罗伯特·菲尔默爵士,从男爵’的名义出现了”。的确,菲尔默的名字没有出现在他生前的任何一本小册子上,《父权制》是以手抄本形式在一个更加私密、有限,可能也更为精英的圈子内传播的。从1679年开始,菲尔默的作品开始进入公共领域,他的声誉掌握在了书商和编辑者手中。⑤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6.编辑者的作用包括前文已述的添加序言(信件)、改变作者称谓等,而书商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图书形制方面。菲尔默生前流通的书面著述通常以四开本形式出现。然而,1679年以后,书商便开始制作更小的八开本。这是因为当时著名的印刷品作家雷斯特兰奇(L’Estrange)翻译出版的塞内加、西塞罗和伊拉斯谟作品采用的是八开本形式,而政治小册子惯常采用四开本形式。①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7.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菲尔默作品竭力想摆脱政治小册子的定位,希望取得严肃作品的地位。而且,雷斯特兰奇是查理二世忠诚的新闻官,菲尔默作品在形制上与之趋同,也在形式上体现了其立场。
《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在1680年的再版与1648年的初版相比,也出现了多处改动。
首先,该书书名由原来的《所有国王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绝对权力的必要性》变为了《国王的权力: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的权力》(ThePowerof Kings:andinParticular,oftheKingofEngland)。其中去掉了“必要性”(Necessity)、“绝对的”(Absolute)以及“所有的”(all),在强调国王权力的语气上有所弱化。
其次,1648年的初版并未写明书籍作者,而在1680年的再版封面上清楚写明作者为“来自肯特郡的博学的罗伯特·菲尔默爵士”,以表明作者具有学识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完全没有提到让·博丹。②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p.115-116.
第三,1680 年版添加了一篇“序言”(preface),是“一位朋友”撰写的一份有关该书作者及其作品的叙述。这篇“序言”罗列了菲尔默著作的写作与出版时间以及主题,包括:《论高利贷》(Questio Quodlibetica,oraDiscourseofUsury),约写于 1630年,首次出版于1656年;《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利》(Patriarcha,ortheNaturalRightofKing),反对人民以非自然权利进行统治或选择自己为统治者,写于1642年,直到最近才出版;《亵渎圣灵》(OftheBlasphemyagainsttheHolyGhost),1656 年出版;《有限君主制和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对霍顿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的评论》(TheAnarchyofaLimitedandMixedMonarchy,orObservationsuponMr.Hunton’sTreatiseonthatSubject),1646年首次出版;《自由保有权所有人的大审讯,涉及我们的主权主人国王和他的议会》(TheFreeholdersgrandInquest,touchingourSoveraignLord theKing,andhisParliament),1648 年出版;《国王的权力:特别是英格兰国王的权力》,1648年首次出版;《论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弥尔顿先生对萨尔马修斯的驳斥,以及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关于政府的起源》(ObservationuponMr.Hobbes’sLeviathan,Mr.MiltonagainstSalmasius,andH.GrotiusDeJureBelli&Pacis,concerning theOriginalofGovernment),1652 年在对霍顿先生论文的评论一书再版时附加其中;《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涉及政府的形式》(Observationsupon Aristotle’sPoliticks,touchingFormsofGovernment),1652年出版;以及《给英格兰陪审员的一则关于女巫的广告,说明了英格兰女巫和希伯来女巫的区别》(AdvertisementtotheJury-menofEnglandtouchingWitches,withthedifferencebetweenan EnglishandanHebrewWitch),1653 年出版。③“The Preface”,Robert Filmer,The Power of Kings:and in Particular,of the King of England.
之所以采取此种罗列著作年表的方式,正如有学者分析的,出版者要给读者留下该书作者连续创作的印象,以进一步提高这部小册子再次被付梓的可信度。④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5.同时,此列表中标明小册子初版于1648年,旨在强调作者的原创性,而非编辑临时抱佛脚的选择。⑤Peter Hinds,“The Horrid Popish Plot”:Roger L’Estrang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Political Discourse in Late Seventeenth-Century London,p.116.尽管查理二世在1679年曾运用特权下令议会休会并予以解散,而且天主教的影响力被认为已经在议会法庭中有所显露,⑥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页;Mark Knights,Politics and Opinion in Crisis,1678—81,p.249.但托利党人并不愿意频繁使用那些语气强烈的词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罗列的书名中也有与原书名用词不同的情况。例如,“序言”所列菲尔默最重要的著作《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利》中,“权利”(Right)一词在该书初版时的用词为“权力”(Power)。这是否为编辑者有意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一有意或无意的改动,倒是更加符合菲尔默的论证特点,即这时政治战场上所争论的就是主权所在的问题。反对君政派根据自然权利说否认主权在君,赞成君政派如菲尔默也根据自然权利说否认主权在民。⑦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第313页。亦即,“权力”是在“自然权利”基础上获得的,这体现了17世纪政治话语体系的转变。另外,加强该书原创性和学术性的做法亦强化了菲尔默作为严肃作者的身份,在英格兰读者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背景下,我们当可对该书的社会影响力有颇为乐观的估计。
学者萨默维尔曾对菲尔默著作的引用情况做了非常详细的统计。①Johann P.Sommerville ed.,Sir Robert Filmer:Partiarcha and Other Writings,pp.xl-xlvi.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菲尔默著作的引述范围极为广泛,涵盖了神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既包括亚里士多德、圣安布罗斯、马修·派瑞斯(Matthhew Paris)、布拉克顿(Henrici de Bracton)等古希腊和欧洲中世纪诸多权威学者的作品,也包括贝拉明、博丹、柯克(Edward Coke)、加尔文等晚近时期在欧洲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学者。这使其论著建立在了较为严肃的政治思想论述基础上。
菲尔默绝对君主制思想的核心为父权论,即国王从亚当那里获得了权威性,在其土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因此,国王的权力具有神圣的起源,其性质如同父亲之于孩子。国王不受法律约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王便是唯一的法律;议会在制定新法律时仅需发挥咨询作用。在17世纪英国政治制度不断变革的背景下,菲尔默的两部重要政论书籍分别在内战期间创作完成或初次出版,之后因君主制被推翻而长期隐没,直至1680年政治危机期间又再次出现。其著述兼具论证的严肃性与观点的极端性特点,为保王派提供了思想武器。新版书籍则在内容体例、关键用词、作者署名等方面皆做了一定调整,以在新的政治与文化语境中提升书籍的学术性与可信度。正是由于菲尔默绝对君主制思想本身的特性以及其在多种策略下的传播,使他的思想成为能够代表保王派并被广泛关注的严肃政治话语,这也成为促使洛克将矛头对准菲尔默的直接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