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提高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的路径

2022-03-16 08:11林夏珍
关键词:经营性浙江土地

林夏珍

(浙江开放大学 教学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农民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四个方面构成,其中农民经营性收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农村居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1]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的收入结构和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来源结构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如此,经营性收入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农户)而言。[2]当前,浙江省肩负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使命,保持农民经营性收入稳定增长对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利用浙江省统计年鉴的面板数据和实地调查的资料对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问题进行探究,为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提出有效路径。

一、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

(一)整体增长趋势放缓,所占比重逐年递减

根据2011年至2020浙江省统计年鉴的面板经营性收入数据分析,农民经营性净收入由4872元增加至7601元,十年间绝对值增加2729元,年均增长7.00%。从总体增长趋势看,自2019年增长率达到峰值后,2020年增长率出现明显下降趋势;从收入占比情况看,农民经营性净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逐年递减,所占比重从2011年的37.27%下降至2020年的23.83%,且呈现持续下降态势。

(二)一产收入增长乏力,主导地位不断下降

浙江农民第一产业收入主要由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四项收入组成,是农民经营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1至2020年,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中第一产业收入由2011年的2183元增加至2020年的2404元,十年间增加221元,年均增长1.12%,增长速度远低于第三产业收入和第二产业收入。从农民经营性收入来源结构上看,第一产业收入比重由2011年的44.81%下降至2020年的31.63%,在农民收入中的主导地位不断下降。

(三)二产收入增长受限,发展趋势停滞不前

自2011至2020年,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中第二产业收入由2011年的1190元增加至2020年的1749元,十年间增加559元,年均增长5.21%,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第三产业收入。从农民经营性收入内部结构上分析,第二产业收入比重由2011年的24.43%下降至2020年的23.01%,且在25%上下呈现波浪型变动,出现停滞不前状态。

(四)三产收入增长显著,增速态势强劲向好

自2011至2020年,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中第三产业收入由2011年的1500元增加至2020年的3447元,十年间绝对值增加1947元,年均增长14.42%,增长速度远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收入。从农民经营性收入来源结构上分析,第三产业收入占比从2011年的30.79%增加至2020年45.35%。第三产业收入占据经营性收入的半壁江山,已成为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

二、影响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人力资源因素

人力资源主要包括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力的质量是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核心因素。农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民素质是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的首要因素和关键因素。近年来,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之所以增长趋势放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综合素质和能力偏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但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根据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统计,2016年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527.8万人,其中女性209.7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5.2万人,占比4.8%;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17.7万人,占比41.2%;年龄55岁及以上的284.9万人,占比54.0%。从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分析,未上过学占比8.2%,小学文化程度占比47.9%,初中文化程度占比36.1%,三者合计占比92.2%。由于他们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观念落后,接受农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较少,习惯于应用传统农业生产经验,不善于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运用先进农业机械装备。受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制约,他们对市场信息的反应也比较迟钝,不能及时应对市场出现的各种变化,因而在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地位。农民综合素质和能力偏低已很难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这是制约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耕地资源因素

浙江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属于人均耕地资源较为稀缺的省份,人均耕地面积仅0.54亩,只有全国人均水平的36%。耕地是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耕地资源禀赋将直接影响农民的农业收入。由于耕地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浙江农民在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没有明显进步的情况下,凭借较少的人均耕地面积难以大幅度提升农业收入,更难以致富,此其一。其二,受耕地面积较少的硬性制约,对农民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造成了障碍,进而影响了土地规模经济效益的获得。自实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户多地分散经营情况普遍存在,导致一家一户家庭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加快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但从总体上看,浙江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依然偏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为例,浙江经营粮食产业的家庭农场共有7651个,其中经营土地面积50-100亩的家庭农场有3616个,占比为47.26%;100-200亩的家庭农场有1988个,占比为25.98%,两者合计占73.24%。目前,浙江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到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60.68%,流转农户数达到家庭承包经营总户数的53.58%,浙江耕地流转的空间越来越小。在耕地资源受限情况下,如何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取得土地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是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三)产业结构因素

农业产业结构主要指农业中一、二、三产业的构成比例及其所属各门类、各生产项目的比例关系等。2020年,浙江省农民经营性收入为7601元,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收入分别为2404元、1749元和3447元,占比分别为31.63%、23.01%和45.36%,总体来看第二产业收入比重偏低。从第一产业内部构成比例情况看,农业所属各门类和品种结构比例也不尽合理。2020年,浙江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496.94亿元,其中农业产值1593.96亿元,占比45.58%;林业产值189.56亿元,占比5.42%;牧业产值472.63亿元,占比13.52%;渔业产值1130.63亿元,占比32.33%;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110.15亿元,占比3.15%。这说明浙江农业第一产业主要以农业种植业和渔业为主,牧业产值相对较低,林业产值最低。而在农作物种植业中,浙江以蔬菜、茶、桑果以及粮食作物为主,占比分别为34.75%、29.21%和13.42%,三者合计占77.38%。但从播种面积上看,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最大,占比为49.31%;其次是蔬菜,占比为32.74%。而种植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就低于畜牧业、林业等,制约了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

(四)市场价格因素

市场价格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对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而言,市场价格是影响农民收入的最主要因素。市场价格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农产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会相应引起农民收入的上升或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会相应引起农民收入的下降或上升。近几年粮食价格比较低迷,水稻价格甚至下跌,出现农民种地“丰产不丰收”的现象。粮食价格低,小规模经营农户不仅不能增收反而可能出现亏本。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的种粮大户主要靠各级政府的粮食补贴获得相应收益。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市场价格稳中有升,但受疫情以及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市场价格上升空间有限。同时,近年来农药、化肥、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升,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甚至抵消了部分农产品因产量增加而带来的收益,农产品成本提高成为影响农民收入提高的重要因素。此外,农产品市场的波动对中低收入水平的农民影响更大。有研究表明,一旦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1%或需求量下降1%,农民收入将迅速减少,高中低收入群体中农民收入的下降幅度分别为0.1%、1.1%和1.4%。[3]

(五)农业科技因素

农业科技对于农民经营性收入有着明显的影响,农业科技费用支出每增长1%,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将增长0.18%。[4]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更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力量。将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地运用于农业领域并加以推广,能有效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增进农产品产出的数量和质量,进而增加农民的收入。近10年浙江农业科技取得了快速发展,2020年浙江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65.15%和98%。但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农业科技的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和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效率不高等方面。在农业研发投入方面,浙江对农业研发投入强度还比较低,如“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投入涉农科技资金13亿元,远低于第二产业的研发投入。企业投入农业研发是世界趋势,但由于农业科技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在科技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浙江农业企业对农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研发投入比例非常低。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存在先进育种技术应用不够普及、育种精准度较低,对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水平不高,特色品种如瓜菜水果种子对国外依赖度较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存在政府推广资金投入不足、农业技术人员不足、推广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此外,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对科技需求动力不足,对科技成果应用积极性不高,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农机装备因素

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农业机械化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农业生产成本最小化,同时还可以延伸农业产业链,从而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2020年,浙江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1813.16万千瓦,全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程度为71.8%,其中畜牧养殖机械化程度为43.4%,水产养殖机械化程度为47.9%,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浙江在农业机械化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如设施种植机械化程度为31.5%,低于全国8.5个百分点;26县和海岛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远低于全国水平;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地域空间不平衡,总体上呈现为平原强、丘陵山区和海岛地区弱的格局,且产业间农业机械化水平差异较大,宜机化基础较为薄弱。此外,浙江有近一半的农户是小规模分散经营户,限制了农户对农业机械的普及和应用,存在“有机难用”的现象;针对丘陵山区的自然条件特征,现有农机类型无法满足农民购买适用性农机的需求,存在“无机可买”的状况;农机化政策执行的资源投入不足,农机化政策本身不够健全等。要提高农民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急需提升农机装备,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进程。

(七)农业政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对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加速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政策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从农业政策影响农民收入机理上分析,农业政策主要通过影响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劳动力文化素质、财政投入和公共服务等因素,从而影响农民的收入。如土地流转政策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租金收入和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粮食收购价格直接影响种粮农民的收益,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还直接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农机补贴政策、农业科技政策、农业产业政策、农业保险政策、农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等农业政策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民收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目前浙江正在着力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需要对现有一些“三农”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提高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的路径

(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浙江耕地资源稀缺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农户的土地规模普遍较小,要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才能解决。实践证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的重要路径。当前需要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保障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浙江尚有将近40%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仍处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状态,涉及总农户数的一半。这为进一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需要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机制加以实现。其二,制定土地经营规模标准,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不同农业产业、不同农作物的最佳土地规模效益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针对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不同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制定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标准。其三,培育发展规模经营主体,引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并在设施用地、场库棚建设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规模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外部条件。

(二)强化农业机械装备,推动农业机械化

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机械化既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基础,也是降低农民劳动强度、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路径。针对浙江省自然条件特征,需要重点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其一,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为农机化发展提供基础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宜机化地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丘陵山区地块细碎不平整有机难用的问题,为农机化作业提供条件,提高农机具作业效率。其二,加快研发和推广适用性农业机械,着力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加快对适应丘陵山区和多样性种植、养殖产业结构需求的农业机械研发,解决“无机可买”问题;加强茶叶、食用菌、高山蔬菜、中药材、水果和特种畜牧养殖等农业机械的研发与推广,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其三,完善农机化政策,为农机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重点完善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机推广鉴定政策。其四,加快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机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其五,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

(三)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特色产业发展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是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的重要路径。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浙江农业产业结构作了许多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保持农民持续增收,仍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本省农业生产资源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品种结构。其一,发展高质高效高值的现代农业。加快村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建设更高水平的“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精品特色农业。重视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注重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增值,利用多元流通渠道开展产地直采直销,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格局。其二,培育三产融合发展的美丽经济。增强经营美丽乡村、发展美丽经济的意识,不断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通道,把“美丽”转化为生产力。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的新型服务业,发展休闲旅游、农家乐、民宿、康养等美丽产业,壮大礼品化和产业化等乡村新产业,不断开拓创业增收致富的新门路。其三,创新乡村产业发展模式和业态。鼓励探索“云上农庄”“认养农业”“共享农业”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实施数字技能培训普惠计划,帮助低收入人口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将运营力量下沉至县域,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县域家政、护理、养老、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产业发展,保持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既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的重要路径。当前,浙江农业正处于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如何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发展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中之重。其一,要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种业核心技术创新,建立融育种、生产、加工等于一体的高水平种业创新平台,加强对分子标记技术、远缘杂交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等前沿性、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对高质量种子生产、加工处理、贮藏检验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选育高产、优质、多抗、专用的绿色超级稻、优质功能水稻,鲜食玉米、鲜食大豆,优质果蔬、畜禽、水产等特色新品种。其二,要强化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有利于产学研三方发展的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价格体系,保障各方的合理利益;整合现有农业科技资源,按照研发、转化、产业化紧密结合的原则,探索组建大型农业科技研发联合体或科技型企业集团;构建联盟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其三,要提高农民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要转变农民的农业发展理念,提高农民对农业科技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农民应用农业科技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民的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加大农业专业技术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和接受科技成果的能力;要完善相关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政策,对技术成果推广进行合理补贴,提高农民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五)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农民经营性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路径。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大力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能力。其一,要精确瞄准培训对象,变“让培训”为“要培训”。目前一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未瞄准务农群体,而是将所有农民都作为培训对象。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摆在农民培训的重中之重的位置,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参观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素质,着力培育一大批善管理、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二,要按需供给培训内容,变“给什么要什么”为“要什么给什么”。通过开设不同培训内容的网络课程,让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或者自主设定培训内容,保证培训的内容是农民所需要的。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比如采取送教下乡、进村办班、半农半读等多种形式,采取网络教学、集中面授、个别辅导、学习小组相结合的办法,让农村青年和农业经营骨干就地就近接受正规化、系统化职业教育。其三,要细分培训对象,开展分类培训。在精准选择培训对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与课程体系,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满足培训对象所需。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长效机制,形成以多元化的培训效果考核机制和培训服务跟踪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机制,保障农民培训效果的持续性。通过建立激励、监督、追踪、考核等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培训能够真正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

(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农民持续增收

我国不同时期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不完全相同的。1997年以前,我国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1998年及以后,政策的重心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增收成为我国重点要解决的问题。[5]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对相关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一,要调整农业粮食生产补贴政策。2015年,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正式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应政策改革方案,对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耕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但从各地实施的政策情况看,许多县(市)降低了粮食生产补贴的标准,农民对此反对比较强烈,直接影响了种粮农户收入和生产积极性,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二,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租赁、入股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改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管缺失现象;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并赋予其合法的经营资质,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其三,要完善农业公共性财政资金投入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强田间道路建设与维护。其四,要加强现有其他农业政策的评估。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调整完善农业产业政策、农业科技政策、农业保险政策、农业金融政策等,为农民经营性收入增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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