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的信念与纪律的权威:中国共产党政治纪律建设的最初样态研究

2022-03-15 11:18:58姬明华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铁的纪律党章纪律

姬明华

(福建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州 350001)

近代中国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王朝周期率”像一个“谶语”,预示着清王朝的末世悲歌,等待中华民族的重新崛起和国家的重新建立。中国共产党作为近代中国的新型政党,如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为指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完成艰巨的革命任务,是摆在党的革命先驱面前的一大历史任务。在创建党的艰辛探索中,政治纪律作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核心交集,在党的建设初期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

一、毛泽东与蔡和森关于“铁的纪律”的讨论

关于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开始于何时这一问题,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政治纪律”概念何时最早出现在党的早期领导人文章之中为依据,其代表人物是薛琳、闫盼,他们认为瞿秋白撰写的《争论》中提及的“应当严格地执行政治纪律,暴一暴‘家丑’,以极紧张极积极地努力,迅速地改正我们的错误”[1]为依据,认为这是党内第一次提出“政治纪律”[2],并推动了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第二种观点以“政治纪律”概念何时首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为依据,其代表人物是管玄同,他指出:“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政治纪律’最早的提出是在1927年4至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上。”[3]在管玄同看来,政治纪律作为党内的一种既定意识应该开启于党内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因此《组织问题决议案》所提出的“政治纪律”正式开启了党内的政治纪律建设。第三种观点以政治纪律执纪实践为依据,其代表人物是杨卫军[4],这种观点以政治纪律建设的实践为导向,认为1927年11月的《政治纪律决议案》开启了党的政治纪律建设。

上述三种观点,分别以“政治纪律”这一概念在革命先驱文献、中共中央文件和执纪起点决议中第一次出现为文本依据,试图从文本考察的角度确定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起点。但实质上,如果从中国共产党思想史建设的研究角度出发,自五四运动以来,政治纪律就作为一种观念意识为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坚持。诚如毛泽东所说,“研究党史,只从一九二一年起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从五四运动说起可能更好”[5]。因此,本研究将视域不仅放置在党成立以来的文献资料,更放置于五四运动以来党的相关文献资料,不仅单单考察“政治纪律”一词的完整出现,更侧重于对具备“政治纪律”实质要义的思想考察。通过文献梳理,认为列宁“铁的纪律”的概念具有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涵指向,中国共产党内对“铁的纪律”的认识与“政治纪律”的核心概念内涵具有一致性。

1920年9月16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之前,留学苏联的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6]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筹建过程中,毛泽东对党的建设理念与蔡和森具有诸多相似,针对蔡和森信中所言,毛泽东说:“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7]两人关于“铁的纪律”的探讨,实际上在内涵意义上已经具备了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这不仅因为“铁的纪律”这一表述已然通过“铁”这一形容词,彰显了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目标追求,更在于“铁的纪律”实际上是列宁纪律思想中一个兼具通识内容和特定内容的独特概念。从通识内容来看,铁的纪律是对政党内部纪律严格性、严密性、不可触犯性的强调;而从特定内容来看,铁的纪律的根本内涵指向就是服从中共中央决议,实现全党的团结统一,这与党的政治纪律概念的早期内涵具有一致性。

自1927年“政治纪律”在党内扩大传播以来,地方省委开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例如1927年湖南省委在《在何资森关于湖南组织问题的谈话》中专门论及“铁的纪律问题”,其中明确指出“注意政治纪律,纠正机械式的纪律”[8]。文中直接对“政治纪律”进行“铁的纪律”的界定。再如,1928年7月福建临时党委在发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专门提到“严格执行铁的纪律”。“铁的纪律之执行,就是建立党的统一,增高党的威信。凡一切违反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同志,都应该毫不容〔客气〕的执行处分。”[9]从这一条行文看,其重心是对“政治纪律”的强调,“政治纪律”与“铁的纪律”在建设导向上都是为了实现全党维护中共中央,构建团结统一的中国共产党。

根据考察,“铁的纪律”概念散见于列宁的相关论述中,是列宁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从通识意义层面来看,这一概念所强调的是党的纪律的严格性。例如,面对俄国建国后劳动纪律松弛、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情况,列宁指出:“我们率领红军取得胜利,不只是靠了鼓动工作,而且是靠了严格的铁的纪律。红军中的一切制度必须在所有的劳动战线上建立起来。”[10]在此,铁的纪律不仅具有整肃党内纪律的意义,也具有严肃国内无产阶级纪律的目的。同时,“铁的纪律”也是列宁党的纪律建设思想中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核心指向就是党的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俄国二月革命失败后,国内社会舆论越来越倾向建立“坚强的政权”,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列宁声明:“出路在于专政,在于‘铁的纪律’,在于迫使‘左’‘右’两方面的一切不服从的人默默服从。”[11]在此,“铁的纪律”主要指向消除党内分歧,使所有党员服从布尔什维克的领导,实现党内的大团结,以构建一个新的团结的社会主义国家。苏俄立国后,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作的中央委员会报告中,针对恢复国民经济问题,列宁指出:“需要建立铁的纪律,需要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统一意志,需要加强一长制。”[12]列宁关于“铁的纪律”的相关表述,将铁的纪律、统一意志、一长制度并列使用,在列宁的纪律思想体系中三者是相互统一的。三者分别指代着党的纪律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三个概念在内涵上的核心指向就是实现全党对于中央的维护,实现全党的步调一致听指挥,而这正是政治纪律的实质内涵和基本要求所在。

实际上,政治纪律作为党内纪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13],不仅是习近平在理论层面对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建设体系中的地位定位,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实践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要理念。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属性与政治纪律规范密不可分,其首要目标是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这一革命目标的实现需要马克思主义政党近于军事纪律的维系。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强调“凡属于国际共产党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在现在内乱激烈的时候,共产党唯靠极集中的组织,铁的纪律(即采用军队的纪律)……才能成就他的职务”[14]141。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的近代危局中清醒地认识到,必须通过严格的纪律实现政党和全国人民的“组织起来”,而铁的纪律的内涵指向和功能作用能够为中国共产党在异常复杂的斗争环境中提供一致行动的保障。1925年2月,瞿秋白在改译斯大林《论列宁主义基础》的《列宁主义概说》中提到:“党应当代表革命的统一意志,内部决不能再有许多小团体或小组织”“所谓铁的纪律,便是要有统一的意志,全党党员行动绝对的一致。”[15]1926年,毛泽东在国民政治讲习班上将巴黎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没有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有纪律的党作指挥。”[16]虽然,截至1926年,在党的文献中还没有正式出现“政治纪律”这一概念,更勿论政治纪律的具体规定,但是,从毛泽东对党的领导认识的三个关键词——“统一的”“集中的”“有纪律”,党的纪律必然具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集中的作用,这里的“有纪律”实际上已经内蕴着“政治纪律”的内涵。

二、“南陈北李”有关建党原则的探索和实践

李大钊和陈独秀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袖,也强调通过制度治党和纪律立党为中国共产党建立刚性的纪律的权威。1920年,李大钊所领导的北京共产主义小组和陈独秀所领导的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都发生了小组内的无政府主义者同马克思主义者的辩争,其结局是无政府主义者的退党。对于黄凌翔等能力出众者的退党,李大钊和陈独秀并没有挽留,因为他们认为,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是以坚持一致的主义、理想、政纲为前提的,这不仅是建党原则,更关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与纪律。

早在1916年5月,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就认为中国的政党模式应该学习“俄罗斯共产党”,认为党的团体应该是“一个强固精密的组织,并注意促进其分子之团体的训练”[17]。他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团体必须对其成员进行训练,形成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陈独秀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任书记,认为党应采取中央集权制,如果团体权力不集中,就无法和资产阶级对抗。从“南陈北李”的建党思想可以洞悉,“政治性”“团结性”“纪律性”和“权威性”是建党初期党内对中国共产党基本属性的基本认识,而这四个属性也正是党的“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党的政治纪律具有与党的政治路线相契合的政治要求;具有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全体党员凝心聚力的团结要求;具有在党的制度规范下的纪律要求;具有形成全党向中央看齐,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的要求。

对于刚刚创立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的团结统一事关党的生存与发展。李大钊、陈独秀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如何建党的理念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一大召开前,陈独秀特意委托一大代表陈公博在大会上提出关于组织与政策的书面意见,其中第三点“日纪纲”就是强调注重纪律。1924年9月19日,陈独秀与毛泽东共同署名《中央通告第十七号——反对江浙军阀战争问题》,明确要求所有党员要“一律依本通告和宣言所指示”来宣传国民革命,并强调“若任何级机关或个人有独立的言动者,一律以破坏本党纪律论”[18]。建党之初,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内蕴着对中共中央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对中共中央的信服,中共中央委员作为党内最高机构的成员,他们的意志所向、认知所及是党的创建与发展的关键。

三、早期党纲和党章对政治纪律的初步规范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研究政治纪律的发展演进离不开对党章内容的分析。党的政治纪律早在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有所体现,在15条党纲中,涉及政治纪律内容的有四条,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第十条规定党员在利用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时,“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规定党员“任何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19]3-4。一大党纲明确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纲领和政策,对在当时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情况下保持党组织的稳定性,把党建设成为有严密政治纪律、战斗力很强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一大结束后,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加强中央的集中领导,促进地方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推动党的各项实际工作的开展,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对党内某些同志提议的建立一个组织松散的马克思学会式的政党的主张进行了否定,《决议案》指出,“任何时候,党员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是党的言论和行动,不可有脱离党的意思”,为了使党“免得乌合的状态”,《决议案》首次以党内文件的形式规定党“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等七条原则,其中有三项直接突出政治纪律的内容,如第三条规定“各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第四条规定“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第六项规定“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离开党的支配而做共产主义的活动,这完全是个人的活动,不是党的活动,这完全是安那其的共产主义”[20]。与一大党纲相比,党对政治纪律的规定由抽象性的原则规定转为更多程序性的规定,这就使得政治纪律的执纪过程更加有章可循。

二大党章是党内第一部全国性党章,内容较为全面,其核心就是坚持列宁建党思想,通过建立党的各级严密组织,为党的发展壮大提供思想保证和制度保障。在二大党章第四章纪律中,除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和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外,还具体规定了政治纪律的具体要求。一是地方党组织和中共中央之间的政治纪律,规定区执行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自定政策”“不得单独发表意见”,两者相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二是地方党组织之间的政治纪律。如若对党的命令有抗议,需按照“党员—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的逐级程序进行审判,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三是党员个人的政治纪律。党员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要对包括“言论行动违背本党章程及各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19]7-9等六种情况的党员进行开除处分,这些规定细化了政治纪律的具体要求,三大党章和四大党章有关政治纪律的具体规定基本与二大党章保持一致。

党内第一部党纲和第一部党章中虽并未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但已内蕴着党的政治纪律的基本内容规范。同时,党章的制度文本中内蕴着“政治纪律”的最初表现形式,即服从的信念与纪律的权威相统一。在党的早期的革命实践中,政治纪律的表现形态呈现出服从的信念与纪律的权威的相互融合。服从的信念是一种思想内驱力,纪律的权威是一种制度保障力,两者内在于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体系之中,共同成为党严明政治纪律的现实途径。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虽然已经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具有政治纪律意蕴的刚性主张,规定党员同志“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19]4但并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政治纪律执纪方式,因此,党的政治纪律的最初形态是以党员个体所坚持的内心信念方式表现出来的。全体党员是在共同的理想目标和组织原则下,党的政治纪律表现为全体党员的共有“信念”,即为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目标要时刻维护无产阶级政党权威与党的团结统一。党的二大党章强调党员要坚定信任中央:“在现在内乱激烈的时候,共产党唯靠极集中的组织,铁的纪律(即釆用军队的纪律)和全体战士一致给中央机关以广大的权力,过余的信任,使得执行一种不可抗辩的威权,才能成就他的职务”[14]144。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外部斗争形势非常恶劣,而其内部组织状态却刚刚成立,具有一定的松散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采用军事纪律式的“铁的纪律”,通过对中央的服从,实现全党的团结,继而实现全党的“组织化”,推进中国革命的发展。全党通过“信念”的足够信任实现中共中央“不可抗辩的威权”,维护党的集中领导和全党的团结统一。

所谓纪律的权威,就是“制度在规约各种行为和关系过程中所起到的权威性作用”[21]。中国共产党二大党章专列一章阐述纪律,其中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19]7-8。在党的三大、四大党章中皆有相同的规定,自此,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开始呈现出“服从的信念”与“纪律的权威”相互融合的表现形态,党内不仅要求党员在思想上坚定对中央权威维护的意识,同时通过刚性的“服从”要求和严厉的制度惩治来保证政治纪律所具有的“纪律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内容和处分方式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规定任何不执行上级党的机关的决议或破坏党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对党的集体意志的违背。伴随着党纲党章的不断推进,政治纪律执纪已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单向度执纪,而是在“党的共同意志”下所形成的“纪律的权威”与“服从的信念”的相互融合。党的政治纪律的制度化不仅实现着自身“纪律的权威”的表现形态,也彰显了中共中央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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