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仰亮
中共成立之时,全党仅有50多名党员,分散在多个省份。这时,党对组织纪律的规定较为简略,要求各级党组织保持党员的秘密性、纯洁性,并不得参加其他政党。
1922年中期,中共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出现第一次高潮,革命斗争形势趋于紧张,在此情形下,中共二大对党的组织纪律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中共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如果触犯以下纪律,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给予开除。例如,党员的言行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和各执行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党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党组织会议、欠缴党费达到三个月、无故连续四周不为本党服务、泄露本党秘密等。
具体而言,中共早期主要出现了忽视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党内小团体、泄密等组织纪律问题,其中,党内小团体问题对党内团结和革命事业的发展构成不小的危害。
进入1926年,上海区委接连发生两起。例如,在南市,顾端伯、蔡肖鸿等人私自勾结部分支部书记攻击部委书记梁郁华,甚至在支部书记联席会中宣布不承认梁郁华的领导职务。最后,上海区委分别与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留党察看半年、留党察看三个月和党内警告等处分。
面对有所增加的党员违纪问题,中共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积极进行整顿。
第一,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健全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中共五大成立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公开选举,10名代表被推选为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训练,提高全党组织纪律意识。在具体实践层面上,主要手段包括开办党校、阅读党刊、举办报告等。其中,党校作为中共轮训党员干部的机构,是培养干部人才的摇篮、锤炼党员党性的熔炉,为中共开展革命、推进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与组织保证。
第三,制定更为完善的组织纪律细则。例如,为了约束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上海党组织相继出台规定,要求“每星期开小组会议一次;每开一次会,报告地委会”,报告内容包括“到会人数、请假人名、提议事件”等。
(來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