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中国矿业大学, 江苏 徐州 221116]
语言运用的一个特点便是“意会可以大于言传”。在语用学领域,这是一个经典的议题。语用学者们以会话分析为基石,考虑说话者与听者两个角度,采用双向互动的视角,对这个议题展开诸多讨论。正如关联理论学者所聚焦的一点,会话行为不是单向的。听者作为认知主体的另一端,连同听者的主观因素皆会对话语内涵的理解产生影响。这就超越了传统语义分析的限制,极大地拓展了语用研究的视野。格赖斯(Grice)提出的会话含义理论即对此种现象进行了解释。他关注日常会话具有某些此前未被关注却长期存在的特殊性质,剖析大量会话案例。他认为会话行为是一种合作举动,参与会话者至少为双方。谈话双方或多者要有一个或一系列共同承认的合理目标,且要朝着一个方向共同努力。话语交际双方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开展的合理性回答所遵从的规律即为“合作原则”。同时,格赖斯也提出了合作原则的四项准则。例如下面的句子:
A:How does John get the job?
B:Well,he is hard-working,and he doesn’t send lots of cash secretly to his director.
当说话人A问B关于John是如何升职的,B回答“John是勤劳的”,但B又补充说“John没有给他的主任送太多的钱”。对于A的提问,B仅回答前半部分也可以完成对话。但B却增补了后半部分的信息,这表明B有言外之意想要传达给A。在日常交际中,A很可能不再继续问下去。A完全有理由推断B后半句话语的言外之意,即“John是通过不光彩的手段得到升职机会的”,甚至可以推及John的人品有问题。这种B未提供更多语境信息,而A却已理解的未言明意义就是“含义”(implicature)。这种含义的传递是建立在A与B都很熟悉John的为人处世风格的之上的。当B说出“send cash”时,A很自然地想到John是送了礼的。交际双方心照不宣地完成会话就是遵守了“合作原则”。
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自发表至今始终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近年来,很多学者把该理论作为方法论,分析文学文本中的话语,以推究文本语言构建和人物形象塑造的技巧。在小说文本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人物对话,其中包含一些冲突性话语现象。而不同语境下的冲突性话语与人物的形象塑造具有内在相关性,这应当引起重视。
冲突性话语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语言现象和社会现象。如果将其纳入具体的文学作品中,就会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人是社会实体中的存在,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就某一群体言,共性的外显是广泛的、普遍的;而个性的内涵则是独特的、小范围的。单就个性来说,由于谈话参与者之间的时代文化背景、家庭环境、社会地位等因素造就的人格不同,反映到交际中的语言层面就会形成冲突性话语现象。这里所说的人格是事实性的,不是评价性的,指的是构成一个人在思想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区别于他人的稳定的心理特征。
语言世界是多样化的。人们由于不同语言水平、不同文化、不同的文明程度等因素使得我们对所处世界的认识具有差异性。但是,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差异性中势必孕育出认识的共同性,“也就决定了他们在概念范畴方面存在认识共性”。比如当话语交际过程表现出冲突性时,处于同一环境中的个体可能具有相似的反应与处理模式。那么何为“冲突性话语”?通常来说,就是“话语交际主体在沟通彼此认知和行为差异时带有消极态度和负面情绪的对抗性话语序列”。谈话的双方或多方发生冲突,以至于交际的一方反对另一方的言谈、态度、举止和行事风格,也可能因某些因素双方持有不同意见而爆发冲突。
从冲突话语的外显程度看,有偏强烈与偏弱势的区分,因谈话者的人格差异而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冲突话语都是激烈对抗的。特别是会话的双方基于思维反映、心理认知结构、背景知识的区分度不显著时,“双方所处世界的象似性决定了彼此认知可能的共同性”。而个体思维又存在差异,这就使得象似性中包含了差异因素。如《红楼梦》文本里的冲突性语境下,王熙凤与薛宝钗的语言表现就有显著差异。
格赖斯曾着力探究说话者意义,说话者通过言语、手势、特定符号等传递出一定的信息量。就交际惯例和目的而言,这种信息量将最大限度地获得听者的接受。那么在说话者与听者的交流通道中,其中枢脉络,或者说是信息的虚拟载体,就是“意图”。听者接收到对方所传递的信息后开始识别意图。当一轮识别完成后,听者会基于旧有意图产生新的所要表达的信息,之后借由新的意图传递出去。从认知角度看,格赖斯的非自然意义理论就是谈话双方对彼此意图的识别。但是,非自然意义与格赖斯的会话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格赖斯认为谈话参与者至少对合作总原则的遵守是会话含义产生的必要条件。由此,基于会话的合作原则,当说话者意欲传递某种意图时,实际是潜在遵守了日常话语交际的一般规律。这种一般规律甚至也包含了听者所特有的某些“特质”。因此,意图的表达也可现实地理解为说话者向听者的主动靠拢和习惯依随,听者在这场交谈中处于“有利”地位。我们也就可以推知听者只要基于所言的常规意义,即可推导出言说的会话含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听者为推导所言的会话含义,其费力程度是不同的。这种费力程度的差异是多因素造成的,其中意图表达的间接性就是重要的一点。
前文提到,格赖斯归纳出人们交际的“合作原则”及其相关准则。在总的原则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对合作原则的相关次则的遵守与违反都能产生相应的会话含义。这两个方面格赖斯都有考虑,“虽然会话行为中遵守合作原则和其相关准则是符合日常言语的情理,但是格赖斯亦关注到违反合作原则和准则的情况,并做了大量分析”。一般会话含义与特殊会话含义的缘起正是基于这种分析。在冲突性语境下,对于合作原则各项准则的违反必定也是很常见的,其所产生的会话含义也是值得探究的。关于违反合作原则的动因,格赖斯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讨论。有关这个问题的探讨,布朗(Brown)和莱文森(Levinson)提出的“面子理论”很有价值。他们认为参与谈话者出于维护面子的考虑,采取礼貌策略,以尽量减少对听者的面子威胁。而利奇(Leech)认为合作原则不能很好地解释“意会”与“言传”的关系,提出了“礼貌原则”。合作原则仅能解释话语交际双方为实现一定的交际目的而共同努力,不能解释意图表达的间接性,而礼貌原则却可以对意图表达的间接性进行有效的阐释。在文学类文本里,“语篇中会使用各种修辞手法,如隐喻、讽刺等。对于这些内容的理解,除了加工字面含义外,还要整合隐含的意义”。小说中人物言语的意图表达和创作者的意图表达,都具有相当程度的间接性。在《红楼梦》文本中,由于封建礼法、家族中长幼之序等原因,许多话语含义的表达都是间接的,这种间接性也就造成了诸多违反合作原则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从礼貌原则的角度来看便更具有其合理性。
本节我们以《红楼梦》文本中的对话为例,就薛宝钗和王熙凤的相关对话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对话1背景:宝、黛吵嘴和好后,随凤姐同至贾母处,时宝钗亦在场。
宝玉:姐姐怎么不去听戏?
宝钗:我怕热……要走,客又不散。我少不得推身上不好,就来了。
宝玉:怪不得他们拿姐姐比杨妃,原来也体丰怯热。
宝钗:我倒像杨妃,只是没一个好哥哥好兄弟作得杨国忠的!
(正说着,小丫头靛儿不见了扇子,便问宝钗讨要)
宝钗:你要仔细!……有和你素日嬉皮笑脸的那些姑娘们,你该问他们去!
(黛玉见此情形,也向宝钗搭话)
黛玉:宝姐姐,你听了两出什么戏?
宝钗:我看的是李逵骂了宋江,后来又赔不是。
宝玉:姐姐通今博古……怎么连这一出戏的名字也不知道?这叫做《负荆请罪》。
宝钗:……你们通今博古,才知道“负荆请罪”,我不知道什么是“负荆请罪”。
在曹雪芹的笔下,宝钗的面貌特征明显,圆脸而杏眼,肤色清冽,身体形态颇为丰盈。“作者常用牡丹花和美女杨贵妃,来比喻宝钗的天生丽质和典雅风度”,以此为背景引出了冲突话语情境。听得宝玉的话不顺耳,宝钗的答话违反了第二数量准则。她又加了一句“没一个好哥哥好兄弟作得杨国忠的”,但此前并没有诱发“哥哥”这类话题的人和事物;且“体丰”与“哥哥”并无关系,所以宝钗的话也违背了关系次则。这种违反第二数量准则,同时也违背关系准则的情况,格赖斯曾提及。关于第二数量准则,格赖斯说,如果A君想知道是否p,B君不仅说了p,而且提供证据,证实确实是p,那么他就违反了该准则。但格赖斯再次提到:“这种会话含义也可以援引关系准则来解释,不一定需要第二数量准则。”也就是说,格赖斯认为只用关系准则便可以解释这种会话含义。依据格赖斯提出的“修订版奥卡姆剃刀”原则,我们暂不讨论这种违反关系准则的情况。
宝钗对靛儿并未直接作答,而是先给了警告,这本非必要,违反了第二数量准则。下面的“那些姑娘们”暗指黛玉等人,她本可以回答“不在我这儿”,最为省力,这也符合霍恩的R原则,基于听话人的立场,免去了语义加工的困难,因此违反了方式准则中的“要简短(避免冗长)”这一次则。接着,宝钗完全有能力说出更清晰直白的答案“负荆请罪”,但她偏对戏的内容做出描述,违反了方式准则的第三条“要简短(避免冗长)”。另一方面,宝钗说“我不知道什么是‘负荆请罪’”,这显然违反了第一质量准则。
对话2背景:黛玉刚到贾府,王熙凤来迟了,未能第一时间迎接。
王熙凤:……到后楼上找缎子,找了这半日,也并没有见昨日太太说的那样的。
王夫人:有没有,什么要紧。该随手拿出两个来给你这妹妹去裁衣裳的。等晚上想着叫人再去拿罢,可别忘了。
王熙凤:这倒是我先料着了……我已预备下了,等太太回去过了目好送来。
对话3背景:贾琏与鲍二家的丑事被凤姐撞破,贾琏既羞愧又恼怒,二人闹将起来。
王熙凤:……我只当是有客来了,唬得我不敢进去。在窗户外头听了一听,原来是和鲍二家的媳妇商议,要拿毒药给我吃了治死我。我又不敢和他吵……他臊了,就要杀我。
贾母:这还了得!快拿了那下流种子来!
对话2中,王熙凤对自己迟了的原因,有意解释为带着人去找缎子,半天不曾找到,才耽误了时间,以及之后说的“已预备下了”,依据脂批,都是凤姐的场面话,并不真实,因此违反了第一质量准则。而对话3中,凤姐的话语也与事实不符,违反了第一质量准则,但与前一句不同。格赖斯所列举的违反第一准则的相关例子中,有一类是“缓叙”,或者说是“低调陈述”。与夸张相反,“低调陈述的内核意旨是用含蓄内敛的弱式表达,来代替强式表达,可以用反语,甚至可以故意背离一定的语用原则”。王熙凤在贾母面前哭诉,自称“唬得我不敢进去”“又不敢和他吵”等话都是故作弱势,与她刚刚的强势表现明显不符。对质量准则的违反,正体现了王熙凤选择利己的语言策略,使得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心机颇深。
格赖斯认为,质量准则是其他各准则的前提和基础。霍恩也赞同格赖斯的这一看法。话语交际是指涉关系双方或多方的,不说假话和没有根据的话是处于交际中的说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质量准则是会话含义系统运行符合语言规律的前提和保障。在《红楼梦》文本中,薛、王二人的言谈举止,气质类型差异显著,但通过上述对话的分析,发现这两个形象普遍会违背第一质量准则——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而这些人物说的“虚假的话”并非是以欺骗为目的的假话,更类似于“说反话”。
前文说过,格赖斯是从传统修辞的角度讨论的违反第一质量准则的情况,常见的“反语”就在《红楼梦》人物的对话中大量出现。此外,还有“隐喻”等现象。究其原因,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礼貌问题,在冲突性语境下,尽可能削弱对话对彼此面子的威胁,以更好地遵守合作原则,使得会话能进行下去。其次,说话含蓄,不直白,这也是符合明清时期上流社会的话语习惯。还有一点,薛宝钗违反了第二数量准则,同时也违反了方式准则的第三次则,这并不是偶然。格赖斯曾考虑第二数量准则和关系准则在作用上有交叉,他认为关系准则也有限制过多话语的作用。实际上,不仅如此,霍恩从“说话人经济原则”出发,认为从效力上来说,第二数量准则与方式准则第三条可以再次整合为“R原则”,而且其范围也更广泛。这也就能更好地解释薛宝钗违反了第二数量准则,同时也都违反了方式准则第三条。
①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岳麓书社2012年版。(本文有关该书引文均出自此版本,不再另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