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与基层社会治理

2022-03-12 14:07康健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明清时期基层治理

摘 要:祁门南源汪氏从北宋初期迁居祁门南源后,很快就成为人丁兴旺、房派众多的望族。从北宋至清代中叶,南源的村落规划建设共有四部曲,并形成了初居聚落、坂上和屋基里三块相互联系的村落格局,完成了生存空间的拓展。明清时期南源汪氏通过兴立文会和订立合同、勒石刻碑等村规民约的方式来教化族众,努力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环境。南源汪氏还以山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宗族的合法权益,以此来维系乡村社会秩序。南源汪氏采取的多途并举、叠相为用的治理方式是明清徽州乡村社会长期保持超稳定结构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基层治理;祁门南源汪氏

中图分类号:C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2)02 - 0053 - 12

传统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学者多从宗族史的角度对徽州社会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徽州社会史研究突破了以往徽州宗族研究的范式,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1 - 8]。族谱、文书、碑刻等民间文献,大多依托村落而存在,因此,从乡村治理视角对明清徽州乡村社会进行综合考察,是推进徽州乡村社会史研究的重要窗口。以往仅有少数学者从民间合约、社会控制等视角对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控制)进行考察[9 - 10],未能充分展现明清徽州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图景。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长时段的视角,以祁门南源汪氏遗存的族谱、碑刻、文书等为核心资料,同时结合其他文献,对明清徽州基层治理进行深入考察,希望对徽州乡村社会史研究有所裨益。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一、世系繁衍与村落规划

南源,一称南溪,清代中叶始称伦坑,该村名一直沿用至今。南源是个古老的徽州村落,为汪氏宗族的世居之地。自61世祖惟风公迁居南源后,枝繁叶茂,形成众多支派和房派。随着世系推衍,南源汪氏不断对村落进行各种规划,扩展了村落基址,实现了对存生空间的治理。

(一)世系繁衍

传统徽州素有“十姓九汪”之说,可见,汪氏作为徽州最大的宗族之一对当地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徽州汪氏以隋末唐初的汪华为始迁祖,汪华生有九子,其中以长子建公、七子爽公和八子俊公等的人丁最盛,形成众多支派。祁门南源汪氏为爽公后裔,其源于婺源大畈汪氏和休宁西岸汪氏。

南源汪氏裔孙汪肇镕在光绪十八年(1892)为本族新修支谱的谱引中对宗族源流有着详细描述,“五十六世兵马指挥使道安公,自歙移镇婺源,次子唐御史大夫讳濆,居婺之大田。濆公生子四,次子讳中元者,迁婺之大畈。越二传,辚公由大畈迁休宁西岸,子五:爱、霈、风、彬、霑。惟风公设教南源,遂家焉”1。同时,结合民国新修的《南源汪氏支谱》卷三《世系》可知,56世道安公迁居婺源,为婺源始祖,其生源、濆、淦三子。其中,汪濆迁居婺源田,生参、中元、十六、十八四子。58世中元公迁居婺源大畈,成为婺源大畈始祖。中元公生四子,长子敬逢,居大畈;次子韶,迁徙衢州常山县;石,迁居休西岸;四子京,迁居开化马金。59世石公生有两子:长子辚,次子轥。其中,60世辚公迁居休宁西岸,生五子:爱、霈、惟风、彬、霑。61世惟风公,字叔厚,生于祥符元年(1008),天圣七年(1029),设教于祁门南源,因慕其山川秀丽,遂迁居于此,成为南源汪氏的始祖。2

南源汪氏从74世开始,形成三大支派。68世明盛公的长子俊德生三乙,三乙生龙、凤,龙生喜庆,喜庆生永寿,永寿生三子:仕周、仕铭、仕宏。74世仕周公生志广、志斌、志荣、志浩、志宽和志洪,仕铭生志清、志通,仕宏生子情况不详。至此,南源汪氏分别形成了仕周、仕铭、仕宏三大支派,其中以仕周公人丁最为兴盛。

随着世系的推衍,南源汪氏三大房派,又衍生出一些扩展房,形成了一些新的房派。仕周公生有志广、志斌、志荣、志浩、志宽和志洪六子,分别形成长房、二房、三房、四房、五房和六房等六大房派,其中以长房、三房和五房子孙为多。仕周公长房派下形成了一源、一清、一泓和一澜四个支派,其中又以一清派人丁最盛3。仕铭公秩下子孙分别形成以志清为首的长房派和以志通为首的二房派4。随着人口不断增加,最初定居的狭小地域“人满为患”,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需求,因此,寻找新的基址,扩展生存空间,就成为南源汪氏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二)村落规划

南源汪氏自北宋初年迁居后,就积极地营造居住环境,不断完善村落桥梁、道路、祠宇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明清时期,随着人口日众,人地矛盾凸显的情况下,汪氏族人在不断完善村落规划的基础上,不断扩展生存空间,有效地缓解了人地矛盾,促进了宗族的发展。从宋初至清道光年间,南源的村落规划建设共经历了四次集中的建设,最终奠定村落的基本格局。

北宋天圣七年(1029),61世祖惟风公教泽开基,迁居南源,当时人丁甚少。熙宁三年(1070),人口繁衍至十二三人,惟风公开始对村落进行初步规划建设,建造亭桥、祠庙。当时在村中建造祠堂,以祀越国公汪华1。同时,他还在村口的南溪口建造“石桥一所,亭一十五,楹號南溪桥”2。这样一来,基本完成对村落景观的初步建造,为日后子孙繁衍提供了基本的生存空间。

明初,南源汪氏形成仕周公、仕铭公和仕宏公三大支派,子孙甚多,原有的村落规模难以容纳日益增长的族众,因此,精通堪舆之术的仕周公“相阴阳,度隰原,以造村基,择吉壤,觅牛眠,以妥先祖”3,开始大规模地进行村落基础设施建设,扩展生存空间。

仕周公与奇峰郑英才、文堂陈伯齐等一同问道于堪舆家张宗道,得其真传,在南源村建造亭台楼榭,相阴阳宅4。在阳宅方面,“规方定向,开门户,取道路,砌月池,放水路,结围堘,西凿十数塘,以积注蓄,东起桥梁亭榭,以补峰峦”。他也积极规划风水阴宅,“山形水象,河洛阴阳,尽悉其蕴,故能择吉地,上既安葬数代祖先,下复遗数穴于孙子,此阴基之善也”5。仕周公根据实际情况,首次对南源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不仅完善了村中的桥梁道路、亭台楼榭,而且还为宗族坟墓寻访风水宝地,为宗族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道光二十九年(1849),其裔孙87世汪炎圭评价很高,“细阅阴阳二宅,龙身局阵,无一全美者,一经公手,妙用人力,巧夺天工,堪舆书所谓‘泥鳅浪里跳龙门,蚯蚓波中程蜿蜒’。其在斯乎!其在斯乎!十数世来,子孙蕃衍,枝叶茂盛,皆公支手泽所存留也”6。

经过仕周公的定基,南源村落范围大为扩展,“以东则短迳逶迤,车马不绝;以北则历山磊块,足以耕耘;以南则曲涧涨澄,而水光为上下;以西则岑岭迢远,而梅花为之誉号”7。迨至明代弘治年间,遂形成神灵祖殿、石旗山秀、凤栖行坞、龙化池潭、东游短迳、北种历山、南溪流水、西岭梅花的“南溪八景”8,形成了秀美的山居图景。

众所周知,清代康乾时期中国人口迅猛增长。南源汪氏在这一时期人地矛盾也较为突出。因此,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仕周公长房派下一清支的第84世孙、徽商汪宗泗开始迁居坂上,拓展生存空间,以缓解人地矛盾9。其实,早在明初,仕周公为拓展宗族的发展空间,就有意迁居于坂上,他说“吾子孙有才识者,当分迁乎地,以大吾族”10,但因故未果11。坂上地势开阔,“逶迤宽平,可容千余家,相其地脉,蜿蜒扶舆,磅礴而郁积,其灵淑所钟,较南源殆有加焉”1。为加快村落建设,汪宗泗还请泾县地理先生张玉光规划村落建设,“张乃为之审方定位,揆日作室,中构堂寝,以奉先冠婚丧祭之所聚也。两旁治居舍各三楹,外为厨房庖湢之所,居然别阔,一大局面”2,很快就建造不少民宅。

在汪宗泗的带领下,很多族人迁居坂上,这里很快形成南源汪氏新的聚落。汪宗泗的儿子汪德滋也迁居坂上3。汪宗泗族弟汪有邻也迁居坂上4。此外,仕周公三房派的85世孙汪德星,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迁基坂上,购置田产,建造屋舍,以农耕起家5。汪德星主持分家后,其长子汪可述、三子汪可进都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迁居于坂上6,以拓展生存空间。由于很多族人都纷纷迁居坂上,这里很快就发展起来,形成“比屋而居,鳞次栉比”7的繁荣景象。

虽然迁居坂上为南源汪氏宗族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地,但是到了道光年间,出现“数十年来,瓜还绵瓞,桐又生枝,后嗣渐繁”8,造成南源、坂上都“无立锥之地”,于是寻找新基址成为迫切的需求。在道光九年(1829),即在汪德星迁居坂上41年后,其孙87世汪洪访(号汤谷)、汪洪诵(字佩之)开始迁居屋基里9。屋基里距离南源、坂上一里许,风景秀丽,“豁然开朗,仿佛若桃源,土地平旷,草木丛茂,松风挹翠,竹影摇青,不假点缀,相映成趣”10。迁居之后,他们请姻亲、奇岭人郑绳祖11相地。郑氏观看风水后说,“屋基里水绕砂环,峰峦拱峙,此殆惟天惟祖宗所留贻,以待后之人者,果于时处处,将来可成一名村”12,于是开展村落建设,建造屋宇。

自汪洪访、汪洪诵迁居屋基里后,为谋求新的生存空间,其族中的叔伯兄弟亦先后续迁于此,很快屋基里就形成“户遂以密,支遂以繁,人文日行蔚起,门阀日见高闳”13的繁荣景象。不久就形成了双溪印月、万木笼烟、溪边乘钓、陇上看耕、石崖曲径、古老高峰、茶园积翠、柳岸垂青等“屋基里八景”14,很多文人雅士慕名来屋基里游览。同治十年(1871),距南源三十余里的桃源文士陈正心就来此览胜,受到汪洪访的幼子汪延骥(字致远,号静庵)盛情款待邀请,并留宿村中,与汪氏族人“翦烛话旧,纵酒联吟”15,撰写了《南源屋基里八景诗》。道光年间,汪氏族人迁居屋基里,不仅为南源汪氏发展找到了新的空间,极大缓解了人口压力,并形成了“一时人文蔚起,诸子弟秉璠玙之秀,皆弱冠领袖胶庠,异日掇巍科拖朱紫,其声名显扬于世”1的人文兴盛局面。

二、兴立文会与订立村规民约

明清时期的徽州,既是个“商贾之乡”,又是个“文风昌盛之地”。徽州宗族普遍重视族众的文化教育,出现“十户之村不废诵读”的盛况。南源汪氏通过兴立文会重视族众教育的同时,也通过订立合同和勒石刻碑等村规民约的手段,进行移风易俗,加强对族众进行教化,努力营造和谐的乡村社会环境。

(一)兴立文会

明清时期,徽州会社组织种类众多,举凡文会、钱会、祀会、桥会等无所不有,会社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往往发挥着融资、祭祀、从事公益事业、文教振兴等多种职能,在徽州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1] - [13]。南源汪氏作为“名望甲于祁阊”2的望族,也十分注重教育,主要通过设立文会组织来加强对族众的教育,以图促进宗族教育、科举事业的发展[14] - [16]。

南源汪氏最早的文会设置何时已无从稽考,但至少在乾隆年间就已有文会存在,此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等朝不断发展,形成数量众多的文会组织。具体来说,主要有崇文会、德星公文会、八甲文会、敬敷文会和其他文会。

崇文会为目前所知南源汪氏设立最早的文会,为徽商汪宗泗创建。他生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卒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此,崇文会的创立时间虽无考,但最迟不晚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汪宗泗虽然在商海闯荡,但十分重视教育。在经商获利后,于乾隆四十四年(1778)捐资修建祁门县的学宫,“倡改黉宫,拓围墙,造龙门,建亭于巽峰,是年乡试获售者三人”3。汪宗泗具有“上为祖先,旁为乡邑”的情怀,故对于桑梓故里的南源,他则创立崇文会,“割腴田十余亩,以充子孫读书入庠膏火”4,为读书仕进的族人提供衣食之资。

德星公文会成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因德星公创立而得名。在南源汪氏宗族发展史上,德星公是个颇为重要的人物,不仅迁居坂上,而且以“勤敏倍至”,经商起家,购置若干田产,建造新房屋,延师课子,修葺祖茔,故在其晚年主持分家析产时给子孙留下丰厚的产业5。

值得关注的是,汪德星“虽置身于贸易”,但十分重视教育。正所谓“恍乎泽以文章,唯教子于诗书,常欲深乎道艺,接前人之骏烈,构肄业之所,于行谨堂前,冀后人之为儒”6。在产业有所积累后,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在其居室清远楼上供奉文昌君,创立文会,并“割腴田十余亩,岁供祭事,余即以充秩下子孙读书膏火,暨应大小试盘费,以垂永久,事至美也”1,为子孙读书应试提供经费保障。德星公文会设立后,其子孙多人身居黉序,出现“一时人文蔚起,诸子弟秉璠玙之秀,皆弱冠领袖胶庠”2盛况。

嘉庆二年(1797),仕周公长房(志广)秩下一清派下裔孙汪会渠,获悉祁门县有“加增应试儒童之议”,同时又感于族中 “风俗渐若漓”,于是邀集族人一同兴立八甲文会,并“合捐租若干,助诵读膏火、试卷之费”3,为族人读书仕进提供经济援助。

汪会渠是祁门当地有名的塾师,师从祁门当地著名学者渚口人吴古罍先生,学业日进,“教授历口二十余年,教法一遵师范,成就甚众”。汪会渠在教学方面颇有成就,“敦品励学,名噪一时,黉执贽者,争出门下”4。吴云山(即古罍先生)在《八甲文会序》中称,“南溪乃吾乡奥区,汪氏为南溪望族。其山秀峙,其水清激,往往多慷慨名节之士”5,盛赞汪会渠创立文会的举动。

八甲文会创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汪会渠的子孙多学有所成。长子汪存洁,“品学兼优,才能出众”。倪昭辑在为汪存洁撰写的寿序中,称其学业成就是“得力于庭训者居多”6,可见其父汪会渠教导有方。次子汪存楷,“幼聪慧,趋侍庭训,有所授輙熟,习能解其义,父甚爱之”,后因家境贫困,被迫弃儒就贾,很快获得成功,“虽其间懋迁,或易方居,积无常货,靡不张驰,操纵深中机,宜未十年,而家资以裕,田产稍有增益,遂建谦益堂”7。虽然身在商海,但他却具有“贾而好儒”的精神,对族人中“读书能文者,相遇有加礼”。他在弥留之际,还不忘关心族人的读书,针对“族中多寒酸士,每苦乏应试资”问题,告诫其子要兴立文会,以助族中贫困子弟读书应试8,其目的显然是崇文重学。

敬敷文会因南源汪氏宗祠敬敷堂而得名,它主要是为促进宗族文教事业发展设立的。该文会创建的时间较上述文会为晚,直到咸丰年间才出现。当时汪氏族人有感于“文会之兴,实培植人材之本也”,合族商议,于是“谋置田若干亩,为栽培读书之用”,族众踊跃捐资,“共得租三百余秤”。为加强对敬敷文会的管理,族众还“定其规条,谨其出纳,量所积之多寡,斟酌而审用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促使宗族出现“科名雀起,簪笏蝉联”9的盛况。

综上所述,清代乾隆以来,南源汪氏宗族普遍兴立文会,以图崇文重教。虽然未能出现“人文鼎盛、科甲蝉联”的盛况,但也起到促进宗族教育发展、文风日盛的效果。检阅族谱可知,清代乾隆以降,南源汪氏宗族出现不少“入学”、“入庠”记载,族中出现汪会渠、汪延骥、汪洪玑、汪肇镕、汪洪访等塾师,他们的言传身教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宗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力推动了祁门地方教育的兴盛。此外,族中还出现一些在祁门地方颇具声名的文人学者,如汪延骥、汪承恩等人,乃至出现举人汪肇镕、仕宦汪承恩等。概而言之,汪氏宗族生员、塾师、文人、仕宦等群体的出现与该宗族中各种文会组织的设立与支持有着密切关联。

(二)订立村规民约

明清时期南源汪氏为加强对族众的管理,营建良好的乡村秩序,该宗族制定了一系列的村规民约。下面笔者以碑刻资料为中心,来探讨南源汪氏宗族在清代中后期加强村落社会治理的具体情况。

徽州是典型的山区,山多田少,山林经济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商人、地主、一般民众,还是宗族都热衷于山场经营[17]。但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加之,清代康熙以后人口猛增,造成大量人口流动,他们进入山区大肆垦殖,兴种苞芦,棚民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引发严重的土客矛盾,而且还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在乾隆以后,官府掀起了一股“驱逐棚民运动”[18]。

祁门县乃徽州山地最为广袤的地区,且处于皖赣交界,棚民问题尤为突出。严禁种植玉米(苞芦)是官府控制棚民的一种举措。南源汪氏宗族地处祁门西乡十九都,拥有广大山场,其中,七保合坞山场历来兴养林木,护祖茔风水,供裕国课,制定了相应的规条。清道光五年(1825),汪氏宗族中出现“人心不一,风俗渐漓,或纵火焚烧,或私行偷窃”的问题。为使“国课不至虚供,民财也得渐裕”,贡生汪会渠、生员汪德滋、耆民汪德种、监生汪新泽、职员尚清、生员汪元灏等,“合族商议,旧规前禁,重立合文”,重新订立合同十二份,并将合同呈请祁门知县请给严禁告示,以图禁止“纵火焚烧,以及私行偷窃”1的行為。

南源汪氏的田地山塘、房屋店宇和祖茔等产业主要集中在十九都七保境内,这些产业为“族内根本之地,命脉之源”。因此,为加强对田地山塘、房屋店宇等的管理,明清以来南源汪氏曾订立禁约,不准将这些产业出卖给境外民众。但在清代同治年间,该族人等“近因年久,诚恐废驰”,于是“合族公议,复立加禁合文”,重新订立禁约,将“所有七保合境山场田地、房屋店宇,一切业产,无论公业、己业,谨遵祖规,秩下概不准出卖押典与境外”。若有族人违禁,“责令本家赎回,仍将本人逐出祠外”2,其惩罚可谓严厉。

除利用订立合约来加强对族产的管理外,南源汪氏族人为加强对七保广大山场的管理,在乾隆年间委托汪德晓“议编为册”。他先后耗时三年时间,踏遍各处山场,查阅各种契约合文,编订《清山簿》,从而使得这些族产的产权更为明晰,达到“后之人取而披阅,了如指掌,争端所以永杜者”3的目的。因此,在民国三年和四年,因七保山场与周遭叶氏、陈氏宗族诉讼时,该簿册成为官府和中人调处之时判定山场产权的重要凭证。

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地矛盾和贫富分化日益加剧,因此,徽州民间社会中也存在拐卖人口、地痞无赖和赌博等不良风气,这些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徽州社会秩序4。

明清时期祁门社会问题也较为突出,尤以赌博风气为严重。嘉庆十一年(1806),祁门西乡桃源陈氏“奉宪”在村口廊桥立有“禁止赌博碑”1。历口许氏宗族赌博风气盛行,该宗族曾于嘉庆十三年(1808)在村中竖禁赌碑2,但收效甚微。后又在宣统三年(1911)以“合社”的名义在村口竖禁止赌博碑,试图以此扭转宗族中盛行的赌博风气3。嘉庆二十四年(1819),文堂陈氏认为,“赌博之风起则人心漓,人心漓则习俗坏”,为净化宗族的社会风气,合族立禁止赌碑于祠堂中,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4。光绪二十八年(1902),文溪汪氏以合约的形式在村口桥头竖有“严禁赌博碑”5,以此来警示、教化族众。历溪王氏不仅以合族名义,通过以“历溪约”的方式立有禁赌碑,而且还请求祁门县官府盖印,以此威慑族众,扭转宗族中赌博风气6。上述各种禁赌碑的不断出现,说明清代祁门境内赌博之风是颇为普遍的现象。

在清代祁门赌博之风盛行的情况下,南源汪氏宗族也存在严重的赌博问题。为严禁宗族中的赌博行为,南源汪氏于嘉庆年间合族订立合约,严禁赌博,并请官府钤印,同时立有禁赌碑,规定自“上至乌株亭,下至短迳岭,均在禁界之内”7,要求在该族所居住的坂上、屋基里等全村范围内严禁赌博。这样的形式曾经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但到了光绪年间,因人心不古,该宗族的赌博之风又盛行起来。光绪三十四年(1908),恩贡生汪耀林、举人汪肇镕、监生汪肇治等宗族精英,鉴于赌博造成族众“迷途误入,废业失时,外人勾结,偕来党羽成群,生端寻隙,甚至逼索赌债,非勒书借券,即典质田庐。父母闻而伤心,夫妻因此反”的严重现实,联合起来订立族规,再次申明严禁赌博,“合族加立禁约,有敢犯者,照约处罚”,并将合约再次呈请官府钤印,给予告示,以此来加强其法律效力8。

概而言之,明清时期南源汪氏为加强乡村社会治理,采取订立合同和勒石刻碑等举措来加强对宗族田地山场和屋宇店铺的管理,并对宗族普遍存在的赌博风气进行管控。南源汪氏的这些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宗族对族众的管控,净化了社会风气,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

三、山场诉讼与乡村治理

徽州山多田少,山场是宗族和民众最为重要的产业。随着世系推衍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山场频繁买卖,往往因产权问题而造成周遭宗族之间的经济纠纷[19] -  [20]。明清以降,南源汪氏因山场、坟山等产权问题与周遭的叶、陈等宗族展开了长期的诉讼。山场纠纷是深入考察徽州宗族协调族群关系、乡村秩序和乡村治理的重要窗口。

郑坑茂杲公坟山诉讼持续很长,它始于清代嘉庆年间,中经道咸同三朝,到民国四年发生最后一次、也是规模最大一次诉讼,前后历时百余年,涉及的案情也颇为复杂。民国二十二年成书的《南源汪氏支谱》完整保存《郑坑杲公坟山案卷》,时间跨度从清道光年间至民国三年、四年,内容涉及状词、判词、谕文、遵结、复词、恩词、承租约、出租约、批文、承佃约、出佃约等,资料十分丰富,为从长时段考察明清以来徽州乡村社会治理实态提供了珍贵的素材。汪思桓在该案卷末尾的按语中称,“郑坑杲公坟山,自先父绎清公于民国三四年间经手办理讼争,经中理处,重行确定山业后,百余年纠葛至此始告一大结束……。因该山关系祖茔极大,故将此次最近案卷及租约录入谱牒,以与七保山场与叶姓合文,同一重视,而垂永久云”1,不仅说明了茂杲公坟山诉讼持续一百多年时间,而且记述收录案卷的缘由。下面笔者以该资料为核心,对南源汪氏因该山场与马口叶姓、枫坑陈姓诉讼过程进行论述。

按照族谱记载,郑坑山场,统名陈连坑,包括叶川住后、鸡冠石下、松树降、黄金培等若干小土名在内,共有一百一十六号、一百一十七号、一百十九号、一百二十号和一百二十一号等五号山场。明万历年间,南源汪氏首次购买该山场,这可能与茂杲公于万历元年去世后安葬于此有关。此后,南源汪氏从天启、崇祯至清康熙年间,陆续购买周遭曹、陈、叶、王等姓山场,耗费巨资,凑成整片全业,山场广袤,管理起来颇为不易,这也是不断引起诉讼的因素之一。

茂杲公坟茔位于十七、十八两号山场之间,其秩下子孙在此种植松山苗木,蓄养荫木以护风水,分为东西二培。从明万历至清嘉庆以前,相安无事,从未发生争端。郑坑山场积累越来越多,为加强对广袤山场的管理,乾隆年间的汪德晓曾耗费三年时间踏遍各处山场,查阅各种契约合文,编订《清山簿》,从而使得这些族产的产权更为明晰。但是到了清代嘉庆以后,郑坑茂杲公坟山陆续被附近的马口叶姓、枫坑陈姓侵占垦种,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对此,《郑坑杲公坟山案卷》记载,“自嘉道咸以来,祖人因此坟山被附近之马口、枫坑人侵占垦种,构讼非止一次。迭蒙前县判断,禁止在案”2,最大规模的诉讼则发生在民国三、四两年。

族譜对于嘉庆、道光年间的坟山诉讼情况仅有零星详细记载。当时马口叶姓人等侵占郑坑山场,开山大肆种植苞芦(即玉米),“嘉庆、道光年间,被附近之枫坑人陈来、陈喜寿及叶文熙、叶罕哉、陈天宝等,盗砍盗种”3,被南源汪氏族人发现,由生员汪炎圭状告官府。道光二十六年(1846),祁门晏知县查明案情后,指出“土名郑坑山等号山场,既经照各执为凭,自应仍行照旧,各管各业,毋庸置议。惟锄种苞芦,久干例禁,乃叶罕哉等辄敢违例开种,殊属非是。而生员叶文熙,既不能阻种于未控之先,复出名具呈于已控之后,咎亦难辞,本应按照原呈指控人名,究处姑宽,着将叶罕哉、陈天宝各予掌(杖)责以儆,断令叶罕哉、陈天宝等,自后不但汪炎圭等祖坟山内,不能越种,即该处各号山场,永禁垦种苞芦。如违,提究取具,止种切结,并遵依完案” 4。从这份判词中可知,南源汪氏胜诉,郑坑山场仍归南源汪氏管业,叶姓人等不得在汪氏祖坟内越界垦殖,并永禁种植苞芦。道光二十六年,被告枫坑人陈天宝在遵结中说,“今于与遵结事实,结得汪炎圭控身盗垦,违种苞芦,沐恩讯明,谕身等自后杂庄,不得再种。身心甘服,所具遵结是实”1。

众所周知,乾嘉道时期的棚民问题十分突出,他们盲目垦殖山场,大量种植玉米,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徽州在乾嘉道时期的棚民问题较为典型2。马口叶姓在嘉道年间在郑坑山场开山种植玉米,与当时突出的棚民问题密切关联。

民国三年(1914)清明节,南源汪氏到郑坑山场标坟,祭祀先祖。族众在山巡逻时,发现枫坑人陈神茂等人在此兴种茶萪,广种苞芦,从而引起争端。当时汪氏族人汪绎清等人将陈神茂“带至庄屋,拟即送县”,因江喜茂等人为之求情,并嘱陈神茂托中调处,于是南源汪氏没有状告官府。逾日,陈神茂讬出约内马口人叶秀林,上汪村人汪锦林,邬家人邬振成,即本都公正副等诸中来村调处此事。诸中人说,陈神茂祖上曾于咸丰年间买有叶达友子孙一百十六、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一等三号山场,与其盗种山场不同。面对这种情形,南源汪氏拿出从明万历至清康熙年间历次购买叶达友佥业山场的契约,供诸中人查验,“中人豁然明瞭,知陈姓所买显系重复”,诸中“劝令陈神茂止种,遵照道咸年间结讼原案,并扯旗封山,安坟了事”3。

南源汪氏在登山安墳时,又查出“枫坑人在一百一十六、一百二十一两号山内,均种有茶萪,递年归陈有福祀收租”,于是“因邀请诸中,至枫坑诘问”。当事人陈福春、陈海水等人向南源汪氏诉说,其所买的叶姓三号山场,受到叶姓愚弄,因而是重复买受,其缴纳的山税三钱为“虚供之累”,请求南源汪氏宽容一段时间。后陈氏一再拖延,汪肇治、汪风栖等人遂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阴历民国三年十二月初四),赴县提起诉讼4。

在状词中,汪氏族人声称,“陈海水、陈发春、陈金九等,及其族人突将民族应管各号山场,复行垦种苞芦,栽植茶萪,年年锄挖,故伤祖坟。民等触目惨心,屡次讬中王佐才、公正副邬振成等,勘明山界亩数,理论不采”5,强调中人调处无果,被迫申讼。

民国四年(1915)正月十五日,南源汪氏又查出陈姓将一百二十一号山场私自出佃给江贞盛种植茶萪,且“收租有年”。因此,南源汪氏族人指出,“此山陈姓已无分籍,其茶萪且向我承租,安得复收江贞盛之租,因向江贞盛说明理由”6。在中人的调处下,江贞盛改向汪氏承租该山场,每年交租洋3元,双方立有承租约、出租约7。对于涉讼的一百二十号山场,为避免再次被枫坑陈姓侵占,同时又出于汪氏守墓庄仆江金茂无田地耕种,生活艰难的考虑,于是“破格准许其开中熟地一片,不得侵及坟林”,将该山场出佃与庄仆江金茂佃种,立有出佃约1。

为避免以后再生讼端,南源汪氏在三月八日,向赵知事乞请将租约盖印,以增强其法律威慑力。汪肇治、汪风栖等人称,“民等得保祖,而保祖嗣后,再无侵占害情事,又何必为毛疵之吹,求徒贻讼累,为特将经中查处息事缘由,并陈有福祀、福春等,承租约一纸呈请厅长鉴察,并垦鉴租约赏给盖印,发还民管执管,感激上禀”2。赵知事收到呈词后指出,“此案已据原中王佐才等理明取具,该两造遵结请息,业经批示,准予销案。所呈租约盖印,仍应由原中呈送,未便两岐,着即知照,租字揭还”3,认为应由王佐才等原中将租约呈送盖印。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赵知事此前发手谕请王佐才等原中将租约呈送盖印。但当王佐才等呈请盖印之时,他却不以为然地说“呈请盖印,实属奇闻”。赵知事进一步指出,“前批以未由处息,原中呈请,恐属两岐,并非已准。若此开端,租约结能盖印,不胜其烦,亦非郑重印信之道,仍难照准,姑准立案,租字发还,收执可也”4。他认为此前发给原中的手谕并非恩准盖印,并说租约盖印没有先例。若将租约盖印,那么民间会有大量类似的契文都会呈请盖印,那将造成“不胜其烦”的后果,因此,他不愿开此端。由此可见,南源汪氏将租约盖印的呈请最终没有被恩准。

综上所述,从明代中期以后至民国初年,南源汪氏通过多次购买周遭叶、曹等宗族的产业,在十九都七保、四保等处积累广袤的山场。这些山场分布甚广,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加之,明代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贫富分化加剧,人口流动频繁,造成七保合坞山场、郑坑茂杲公山场不断受到周边叶姓、陈姓盗砍盗种,引起旷日持久的纷争,尤其以郑坑茂杲公坟山诉讼持续时间最长、案情最为复杂。茂杲公坟山从清嘉道咸以来,不断被马口叶氏、枫坑陈氏等族人侵占,兴种苞芦、茶萪。这些外姓族人的垦殖,与当时棚民问题密切相关,这也是造成该诉讼案长期持续的重要因素。

四、结  语

明清王朝统治者制定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试图对其辖区内的每个角落进行控制,但对广大乡村地区来说往往鞭长莫及。虽然鲁西奇认为,“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实现对其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性安排,是其社会控制权力得以运行的重要制度性保障”[21]。但仅依靠各种王朝制度却难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就明清时期的徽州来说,宗族作为一种“乡村自治组织”,使得徽州乡村社会中除了国家的各种制度影响外,民间基层社会也存在一定的“自治空间”。尽管这种“乡村自治”是在国家权力体系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也是十分有限的,但徽州社会的这种“乡村自治”,却形成了一套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明清徽州的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不仅涉及人与人的治理,还涉及村落环境、生存空间等方面的内容,但以往的研究多关注对“人与人”的治理,甚少涉及乡村社会环境、村落生存空间等“人与物”的治理。祁门南源汪氏提供村落规划、族众教化和乡村诉讼的多方面的典型素材,有利于对明清徽州乡村社会治理进行深入考察。

明清时期祁门南源汪氏宗族以生员、塾师、商人和仕宦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对村落进行规划建设,拓展了生存空间;兴立文会和订立村规民约对族众进行社会教化;为维护宗族权益而与周遭宗族进行的山场诉讼,从而形成多途并举、叠相为用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祁门南源汪氏事例并非孤立的个案,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具有普遍性。一般来说,兴立文会、家塾(书院)教育、勒石刻碑等社会教化手段是徽州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只有在这些社会教化措施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徽州民众才借助各种诉讼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因此,民间诉讼仅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补充,并非主要途径。郑小春先生则仅关注乡村诉讼,未涉乡村治理其他方面。其实,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就是在不断调适人与自然的关系、宗族内部社会教化和族群之间合作与冲突的矛盾中逐渐达到平衡,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控。明清徽州乡村社会的多种治理方式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徽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这种乡村治理体系是明清徽州乡村社会长期保持超稳定结构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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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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