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裕明
摘 要:徽州村落大多在两宋时期已经形成,至明代前期一些村落为多姓多族聚居。多姓聚居村落中,各姓各族势力不等且不断分化。徽州宗族组织化并非始于明代中后期,而在明代前期已经出现,并设置了族长。明代基层组织经费由基层社会而非官府承担,各户在承担徭役时采取轮充制和津贴制,此种情况在明代前期徽州已经存在。立契卖产原由为“攒运粮储盘缠”或“攒运粮储盘缠津贴”的数件建文三年七月或八月汪猷买田契,应有其特殊政治背景,当与靖难之役有关。岩井茂树对数件建文三年汪猷买田契背后含义没有深入剖析,周绍泉认为渠口朱氏迁自双溪口、渠口汪氏迁自珰坑街的见解不符合历史事实。
关键词:建文三年;田地买卖契约;徽州宗族;基层经费;靖难之役
中图分类号:C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2)02 - 0042 - 11
日本学者岩井茂树曾说过,“中国近世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通常都写卖方出卖土地时的经济状况。当然,契约的用语都是形式的套话,并不一定能完全地反映出卖方的情况。”明代建文年间的徽州文书中提到“为了负担税粮解运费用不得不出卖土地,这是否是真正的理由,这里不再详细探讨了。在笔者看来,不以税粮负担本身,而是以税粮的攒运费用为理由而立契卖产,只见于明初建文年间的几件文书,这可以说是比较特别的。”[1]169
岩井茂树所言的建文年间数件特别文书,实为建文三年(1401年)數件土地买卖契约,具体为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的《休宁县李生远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和《休宁县胡真保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2]10,11,12,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的《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休宁胡学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和《休宁胡社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3]20,21,以及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的《祁门县朱安寿等卖田白契(明建文三年八月)》1等。
建文三年数件土地买卖契约特别之处在于不以税粮负担本身,而是以税粮的攒运费用为理由而立契卖产。即是说,数件契约对于探讨明代前期赋役制度有其重要价值。实际上,数件契约对于研究徽州宗族也有一定意义,同时对于明代前期政治也有一定反映。
一、买主身份考察
建文三年数件土地买卖契约,虽然卖主不一,但买主却是同一人。
买主姓名记录。数件土地买卖契约,买主虽是同一人,但姓名记录不一,有的记录为汪猷干,有的记录为汪猷观。记录为汪猷干的有《休宁县李生远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休宁县胡真保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和《休宁胡社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等4契,记录为汪猷观的有《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休宁胡学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以及《祁门县朱安寿等卖田白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等3契。
此外,尚有一些土地买卖契约的买主记录为汪猷干或汪猷观。记录为汪猷干的有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朱宋寿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六年)》《休宁县朱宋寿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休宁县汪阿宋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休宁县胡周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休宁县朱胜佑[右]卖田赤契(明建文元年)》《休宁县吴碧湖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休宁县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休宁县胡右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休宁县程原得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五年)》《休宁县胡留保等卖田赤契(明永乐元年)》《休宁县方添福卖田赤契》《休宁县朱悬祖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休宁县李讨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2] 1 - 4,6 - 10,12,1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休宁胡荫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休宁胡得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休宁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休宁胡童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休宁胡得等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和《休宁汪武玑等卖田赤契(明宣德五年)》[3]19,22 - 24,28,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休宁县胡童卖田白契(明永乐二年)》[4]719,720等。记录为汪猷观的有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李资衮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六年)》和《休宁县凌胜孙麦田赤契(明建文二年)》[2] 1,9,10等。
另,一些契约买主姓名记录既不是汪猷干,也不是汪猷观,而是汪猷或汪猷官。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张奉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七年)》《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九年)》《休宁县胡周印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休宁县汪得厚卖田赤契(明建文元年)》《休宁县汪希齐等卖田赤契(明宣德十年)》[2] 2,3,5—8,29,30,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祁门县胡高卖田白契(明洪武二十五年)》[4]706,707等买主为汪猷,而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汪思广卖田赤契(明宣德三年)》和《休宁县汪存道等卖田赤契(明宣德三年)》[2]24,25等买主为汪猷官。
上述诸契中,《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和《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九年)》的卖主皆为朱胜右,而买主则分别记为汪猷和汪猷干,这说明汪猷和汪猷干可能为同一人。又《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和《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的卖主皆为汪午,而买主则分别记为汪猷和汪猷干,同样说明汪猷和汪猷干可能为同一人。又《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记录卖主为胡云保、胡留保和胡福保,买主为汪猷观;而《休宁县胡留保等卖田赤契(明永乐元年)》记录卖主为胡留保、胡福保和嫂程氏,买主为汪猷干;两契卖主皆为胡留保户,而买主则分别记录为汪猷观和汪猷干,此则说明汪猷观和汪猷干应为同一人。故而上述诸契中汪猷、汪猷干、汪猷观及汪猷官当为同一人,但买主真实姓名究竟是汪猷,还是汪猷观,抑或汪猷干,仅从契约本身难以判断。如果能找到买主家谱,则买主姓名问题应会迎刃而解。如果要查找买主家谱,就必须厘清买主籍贯。
买主籍贯。根据现存徽州文书就可以推定买主籍贯。北京大学图书馆藏《休宁县发给汪猷干买田土契税文凭(明永乐三年)》载:“直隶徽州休宁县□□□□□拾贰都汪猷干用价谷同都胡童等田土。” [4]720可知买主汪猷干为休宁十二都人。明代休宁十二都共有一、三两图。买主究竟属于哪一图,根据该契税文凭尚难断定。又,《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九年)》载,“太平里十二都三图朱胜右,本户下有田二坵,系十保体字五百一号田,……出卖与同里汪猷名下”。可知卖主朱胜右和买主汪猷两人同图,皆为休宁十二都三图人。同样,《休宁县胡周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也载,“太平里十二都三图住人胡周,承父户下有田二号,系九保乙字一千七十二号田,内取五分二厘一毫……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里人汪猷干名下”。可知买主汪猷干为休宁十二都三图人。两契来看,汪猷(干)(观)籍贯休宁十二都三图。休宁十二都三图在明代辖双溪口和渠口两村。买主汪猷(干)(观)究竟属于哪一村,仅凭上述资料仍难确定。不过据有关资料所载,两村中渠口主要为汪氏住居,则汪猷(干)(观)可能为渠口人。
渠口汪氏在明代属于徽州名族之一,《新安名族志》和《休宁名族志》都有记载,而且两志所记内容基本相同。其中《新安名族志》载道:
宣议公宗智子遹,宋政和初自方塘迁渠口,宣和七年授迪功郎,后从徽、钦北行,卒死于难……八世曰德馨,颖敏超迈,五岁知学,受业陈定宇,与朱枫林、倪道川友善,以文行鸣于时,有司礼辟,就试江浙,中漕举,授蒙古学录,义不仕元,以母老辞归,隐于眉山,學者称“谷隐先生”,著有《谷隐文集》,宗先达仲鲁铭其墓。曰相隐,元季输粟赈边,封万户。九世曰光祖,仕主簿;曰轸,号复斋,九岁失怙,颖敏嗜学,与陈自新、汪蓉峰、朱礼侍为友,事母尽孝,建树萱堂以奉晨昏,著有《履斋集》。十世曰省心,永乐四年贡,初授陕西西安府检校,秩满课最,选留内府六科,与给事中分掌机务三载,时皇上北狩,留皇太子监南都,凡政令之出,一以上闻,省心以才略堪任,两差捧命赴行在,所奏对详雅,继升南京户部照磨,祖母李与母朱早失所夭,誓志守节,省心事之尽孝,先达詹孟举扁其堂曰“双贞”;曰猷,以才能任邵武府照磨,有廉能声;曰赍,性孝友,早卒,妻朱氏秉节抚孤琏俊,太守彭公闻而贤之,书“冰月”二字以颜其居。十一世曰武琳,为郡库生,将应贡,居忧,哀毁逾礼,遂成疾,卒。[5]前卷《汪·方塘渠滨南溪》
据其记载,渠口汪氏第10世有汪猷,则契主汪猷(干)(观)极可能为明代渠口人。
买主真实姓名。虽然渠口汪氏家谱一时难以检阅,但可以通过汪氏统宗谱查找汪猷(干)(观)资料。现存乾隆《汪氏通宗世谱》记载了渠口汪氏世系和部分人物传记。据其所载,渠口汪氏第10世汪猷,“字汝嘉,领荐辟,仕邵武照磨”。祖父德馨,字叔明,浙漕举,仕学录,著有《谷隐文集》。父轸,字彦轮,号履斋,著有《履斋文集》。弟赉,字汝弼;斗,字汝明;添长,字汝初。子武琨,字希美。孙齐钟,字士熙;齐銮,字士端;齐锐,字士钢。1经比对,可以断定家谱中的汪猷就是数件土地买卖契约的买主。由此可知,安徽师范大学藏《休宁汪汝嘉兄弟四人卖山地契约(明永乐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休宁李志真卖田赤契(明宣德二年四月初七日)》《休宁汪汝初卖田赤契(明宣德四年四月十五日)》,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汪已千卖田赤契(明宣德二年)》《休宁县汪汝初卖田赤契(明宣德二年)》《休宁县汪汝名卖田赤契(明宣德三年)》《休宁县汪义清卖田赤契(明宣德九年)》《休宁县汪存义卖田赤契(明正统四年)》,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藏《永乐元年休宁县汪汝嘉、汪汝名对换鱼池文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藏《休宁汪汝初卖田赤契(明宣德二年)》《陈信卖田赤契(明宣德二年)》《休宁汪汝初卖田赤契(明宣德四年)》《休宁县汪思和卖田赤契(明正统四年四月)》属于休宁渠口汪猷归户文书。
岩井茂树所言的建文三年数件土地买卖契约买主为休宁十二都三图渠口汪猷。契约中汪猷干、汪猷观、汪猷官实非真实姓名。至于契主汪猷为什么在契约中记录为汪猷干、汪猷观、汪猷官,甚至在契税凭证也记录为汪猷干,原因不明。至于汪猷生卒,家谱没有明确记载,但从其父汪轸至正二十四年“受室”来看,其长子汪猷可能生于元明鼎革之际。
二、村落宗族格局
建文三年数件土地买卖契约中载有汪氏、李氏、朱氏和胡氏等多位人物,以及朱胜右和胡圣右两位族长,此即说明明代前期渠口为多姓多族聚居村落。
多姓聚居。渠口位于齐云山南麓、紫溪北岸。至于渠口何时成村,现难以考证。不过,约在北宋中期,休宁方塘汪氏在此开设典铺。这说明在北宋中期渠口业已成村,而且是个颇具规模的村庄,否则方塘汪氏不会在此开设典铺。至于北宋中期渠口由何人居住,现在也难以考证。至明代前期,渠口至少为汪、李、朱、胡、吴、张和倪等多姓聚居的村落。
明代前期,渠口居住汪、李、朱和胡等四姓。《休宁县李生远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载有“出产人李生远、见证人胡羊”,《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载有“出产人汪午、依口代书人李生远”,《休宁县胡真保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载有“领价银胡真保、男胡谈、见人胡得”,《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建文三年八月)》载有“出产人胡云保、胡留保、胡福保、母亲汪氏,见人胡重”,《休宁胡学卖田赤契(建文三年八月)》载有“出卖人胡学、见人朱胜右、胡留堡[保],依口代书人李资衮”,《休宁胡社卖田赤契(建文三年八月)》载有“出产人胡社,妻母李氏,见人胡云保,依口代书人朱隆堡”,《祁门县朱安寿等卖田白契(明建文三年八月)》载有“出产人朱安寿、朱九、母亲胡氏,领价银人女婿胡重”。数件土地买卖契约载有“汪猷、汪午、李资衮、李生远、朱安寿、朱九、朱胜右、朱隆堡、胡真保、胡谈、胡云保、胡留保、胡福保、胡学、胡得、胡社、胡重、胡羊”等近20位汪、李、朱、胡四姓人物。
又,从遗存徽州文书来看,明代前期渠口还有吴张两姓居住。《休宁县吴碧湖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载吴碧湖为“十二都九保住人”,《休宁县吴名卖田赤契(明永乐十九年)》载吴名为“十二都九保住人”,《休宁县张奉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七)》载张奉为“十二都九保”。 据上所述,“十二都九保”属于渠口,则吴碧湖、吴名和张奉为渠口人。同时,汪猷买土地契还载有吴祖龙、吴志高、吴周乙和张奇德、张兴、张鼎义等人,此即说明明初渠口吴氏和张氏均有数户人家。至于渠口吴氏和张氏由何人何时迁来,由于史料缺乏,难以明确。
另,汪猷购买土地的契约中还载有倪、金、王、江、潘和程等姓人物。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李资衮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六年)》载有“倪保”,《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九年)》载有“王贵远”,《休宁县汪阿宋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载有“王季远”、“见人程有”,《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载有“依口代书程马得”,《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载有“程仲芳”,《休宁县汪汝名卖田赤契(明宣德三年)》载有“见人程支”,《休宁縣方添福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载有“见人江舟”,《休宁县吴名卖田赤契(明永乐十九年)》载有“依口代书人潘鼎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藏宣德二年《休宁汪汝初卖田赤契》载有“见人金守道”。至清康乾年间,渠口除汪、李、朱、胡等姓外,至少还有倪、方两姓。1由此来看,明代前期,渠口极可能存在倪姓。至于明代前期渠口是否存在金、王、江、潘和程等姓人物,由于史料的缺乏,难以明确。
多族聚居。明代前期,多姓聚居的渠口至少形成了汪氏、李氏、朱氏和胡氏等宗族。
赵华富认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形式是徽州宗族的基本特征之一[6]。就是说,如果没有建立组织,就不是宗族,或者说只是形成中的宗族。徽州宗族组织究竟形成于何时,目前也没有专题论述。不过,从数件土地买卖契约来看,明代洪武年间徽州宗族组织已经建立。《休宁县朱宋寿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载有“保名族长朱胜右”。这说明洪武年间渠口朱氏已经建立了宗族组织,并设置了族长。又《休宁县胡周印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载有“主盟族长胡圣右。”这同样说明洪武年间休宁渠口胡氏也建立宗族组织,并设置了族长。
明代前期,渠口宗族并不局限于朱胡两族。渠口李氏也建立了宗族。渠口李氏为祁门孚溪李氏迁徙而来。南宋初年,祁门孚溪李宥迁至渠口。南宋孝宗年间,祁门孚溪李希通又迁至渠口。“二公居渠口之时,缵绪树业,丕振一时。自后子孙蕃衍,散居渠之源头,时称源头李家,矧建济桥,设义学贤声奕奕。其址基薄书载列庐舍。若李家桥头,若学前,若桥东,若桥西,皆李氏族居,编氓不下数十户,则富庶足长雄一乡矣。” 2元季时,希通支“族虽寖繁,多所他徙。且惟知耕贾,不知诗书。”3明代前期,渠口李氏主要为李宥后裔。至于渠口李氏是否建立宗族组织虽无明确记载,但其母族祁门孚溪李氏至少于永乐年间建立宗族组织,并设置了族长,其时族长为李可大。4由此推知,渠口李氏应该建立了自己的宗族组织。而渠口汪氏,“遹公由方塘迁居渠滨,开基衍派称巨族焉。遹生四子之节、之纯、之德、之钦。今地着渠滨者,皆长君之节后裔也。之节五传仲生德秀、德馨。德秀居下门,德馨居上门,二支并传而上门支庶为尤盛,迄今诗书继起,衣冠济美,声名文物,盖将克振家声。”5据有关资料记载,明代前期渠口汪氏势力与李氏相当,明显超过朱氏和胡氏,而朱氏和胡氏皆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则汪氏也应该建立了自己的宗族组织。
宗族势力消长。明代前期,渠口各姓各族势力不等,而且处于不断分化消长之中。
汪氏。如上所述,明代前期,渠口汪氏“称巨族”。从家谱记载来看,汪氏第8世德馨,即汪猷祖父,生于元大德十一年(1307年)、卒于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汪氏第8世共有21人,第9世共有18人,10世共有11人。明代前期,汪氏主要为第九世人,同时包括部分第八世和第十世。由此来看,明代前期,汪氏约20户人家。宋至明代前期,汪氏科宦不断。汪惟熙中淳祐七年进士; 汪省心中永乐四年举人,并担任南京户部照磨。明代以后,由于外迁和乏嗣,渠口汪氏主要为第7世仲两子德秀和德馨子孙。
李氏。南宋李宥和李希通迁至渠口后,人口不断繁衍。从家谱记载来看,李宥派下第21世长房政德生于元至顺元年(1330年)、卒于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该派第20世5人,21世6人,第22世5人。明代前期,李宥派下主要为第21世人,同时包括部分第20世和第22世人,由此看来,明代前期李宥派下约10户人家。明代前期,希通派下主要为第21世人,同时包括部分第20世和第22世人,希通派下第20世7人,第21世8人,第22世10人。由此看来,明代前期希通派下约10户人家。明代前期,渠口李氏约20户人家。1宋至明代前期,李姓也是科宦不断,18世元之,国学上舍。19世曰初月,至顺元年进士,任翰林侍讲。李声远,“明永乐戊子(六年,1408年),应荐辟而升蒲轮,动天曹而授美秩。辛卯(九年,1411年)卒于京师崇礼街。”2
朱氏。数件土地买卖契约中载有“朱安寿、朱九、朱胜右、朱隆堡”等数位朱姓人物。其中,朱安寿、朱九、朱胜右为休宁“十二都第三图住人”,但是否为渠口人不明。不过,从遗存徽州文书来看,渠口至少有朱宋寿、朱悬祖和朱舟保等朱姓人物。《朱宋寿卖田赤契(明洪武二十六年)》和《休宁县朱宋寿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皆载朱宋寿为“十二都九保住人”,可见朱宋寿为渠口人。又《休宁县朱悬祖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也载朱悬祖为“十二都九保住人”,可知朱悬祖也为渠口人。同样《休宁县朱舟保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载朱舟保为“十二都十保住人”,也知朱舟保为渠口人。又朱宋寿和朱安寿两人名字相似,极可能为同一人。如果为同一人,则朱安寿当为渠口人。此外,汪猷所购土地契约,还载有朱铁千、朱胜右、朱德、朱德林、朱得樵、朱双、朱真德、朱春寿、朱文礼和朱暄等10余人。他们基本也为渠口人。由此来看,明代前期渠口朱氏约10户人家,且多为自耕农,有时不得不出卖土地。
胡氏。数件土地买卖契约中,载有“胡羊、胡真保、胡谈、胡得、胡云保、胡留保、胡福保、胡重、胡学和胡社”等十位胡姓人物。其中胡真保、胡谈为“十二都十保人”,胡社、胡得为太平里十二都十保住人,胡云保、胡留保、胡福保为“十二都第三图住人”“十二都九保住人”,可知诸人皆为渠口人。又胡学为“十二都第三图住人”,为渠口人可能性极大。此外,渠口胡氏至少有胡高、胡四、胡右、胡荫和胡童等人。《祁门县胡高卖田白契(明洪武二十五年)》胡高为“太平里十二都九保住人”,《休宁县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载胡四为“十二都九保住人”,《休宁县胡右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休宁胡荫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和《休宁胡童卖田赤契(明永乐二年)》分别记载胡右、胡荫和胡童等为“十二都十保人”。在明代前期汪猷购买土地的契约中,尚有胡辰保、胡驴、胡兆新、胡真、胡圣右、胡延寿、胡周印、胡得、胡帅、胡原寿、胡周、胡隆周、胡右、胡初、胡舟帅、胡荫、胡祖寿、胡隆舟、胡童、胡真得、胡祖、胡佛寿、胡兼美、胡能右、胡彦祥和胡高等20余人。他们也多为渠口人。这说明明代前期渠口胡氏应有20户30余人,部分为自耕农,有时不得不出卖土地;部分为佃农,不得不租佃他人土地。但渠口胡氏由何人何时迁来,由于史料缺乏,难以明确。
南宋时期,渠口已有汪、李两姓居住。元代,渠口至少有汪、李、胡、朱四姓居住。明代前期,渠口为汪、李、朱、胡、张、吴和倪等姓居住,且各姓势力不等,汪、李两姓势力最大,人口、科宦和经济地位相当;其次是朱、胡两姓,其他吴、张等姓氏势单力薄。明代中后期,汪姓势力进一步增强,李姓势力进一步减弱,朱胡两姓更是衰落。这从清代“胡一案”可以看出。诚如许承尧所言:“邑俗旧重宗法,聚族而居。每一村一姓或数姓,……支分派别。”1而赵吉士所谓“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絕无一杂姓搀人者。其风最可近古”“千丁之族,未尝散处”[7] 卷11《乏叶寄·故老记》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三、基层组织经费
如前所述,岩井茂树认为数件契约特别之处之一在于立契原因为缺少解运税粮费用。具体而言,就是缺少盘缠或缺少津贴。数件契约中,《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明代建文三年八月)》和《休宁胡学卖田赤契(明代建文三年八月)》为“攒运粮储,缺少盘缠”,《休宁县李生远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七月)》为“攒运粮储,缺少盘缠支用”,《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为“攒运粮储,缺少盘缠用度”。《休宁胡社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为“攒运粮储,缺物津贴”,《休宁县胡真保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为“攒运粮储事,缺少津贴盘缠”,《祁门县朱安寿等卖田白契(明建文三年八月)》为“攒[趱]运粮储,缺少盘缠津贴”。所谓“攒运粮储盘缠”,即指运粮夫运粮费用。所谓“攒运粮储津贴”,即指非运粮夫对运粮夫费用的补助。不论是攒运粮储盘缠,还是攒运粮储盘缠津贴,反映的是明代基层组织经费运行状况。从中可以看出,基层组织经费运行状况有两种:一是组织经费来源于基层社会而非官府;二是基层赋役非承充者需要津贴承充者。
基层组织经费来源。明代基层组织以里甲制为基础,另设粮长、总甲、保甲、乡饮宾和乡约加以辅助,承担基层赋役、治安和教化功能。基层组织经费是基层组织运行的基础。明代前期,基层组织经费由基层社会而非官府承担。
如前所述,税粮解运费用由基层组织承担。对此,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确规定:“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根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其议让领粮交纳人,既是加三领行,毋得破调不敷。”2按此而言,税粮解费由全体纳税户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是在定额之上加增三成税粮[1]169。正因为如此,粮长在征解税粮时往往耗费诸多。如洪武年间休宁率东程维宗被佥充粮长,“税粮进纳,先期办集,舡车之费,为民代备。”前后费银不下3 000余两。3又歙县汪山童,“永乐中以赋税近上签,充大通驿水夫及营造百长,又充本区粮长,及办纳颜料大户,一十五年间所费不赀。”4又明代前期无锡安阳杨氏因充当粮长所费过多而不得不出卖田地,“一除田四顷三十二亩,已故纲因当粮长年远赔贴各费,变卖弥补讫。一除田二顷,今约充当粮长赔费,与伊卖补讫。”5
又,明代前期解军费用也由基层组织承担。如万历年间,休宁九都一图西馆程世隆管解该图犯人姚盛赴太仓卫永远充军,“盘缠、使费、挂号各项,盖是十家均出银两”。1可见,该图解军费用由该图里甲户共同承担。一些解户因自备费用而不得不出卖田地。如洪武十九年,休宁县十六都范和忠和范致忠兄弟两人,因“户门充当弓兵,蒙本司差本家管解军人,前往松江府,缺欠盘缠”,[2]300将土名文溪源及理黄沙等处山场出卖给同都汪丙之。
同样,明代土地清丈经费由基层组织自行承担。万历九年(1581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清丈规定,“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粮一石,出纹银三钱,的于二月初四日,一齐付出贮匣眼同,暂于开丈支费”。2可见,该图清丈费用按照税粮数进行分摊。又万历九年,休宁九都一图清丈规定,“其一切造册、各项使费,十排俱已定议,照田亩派出。……切清丈重务乃朝廷之大典,若不合议出费,付承役之人应公,诚恐误事不便。切有府县往来盘缠之费及料理册务,众议本户每年照亩派出,不得推诿延捱,负累承役之人误事。”3可见,该图清丈经费按照田亩进行分派。一些里甲户因清丈费用而不得不出卖田地。如万历十二年(1584年),休宁县十二都人汪相、晃等,“因本甲下管业绝军户吴安民,在户有税无产,虚粮一石五斗有零,幸遇清丈,具呈分豁,缺少盘费,将土名方丘坞山地立契出卖给汪社祠。”[2]244
基层组织经费津贴制。基层组织经费虽由基层社会承担,但基层徭役采取轮充制,分为现年和排年,排年当年不承担徭役,需要对现年进行津贴。如前述解运粮储和土地清丈即是如此。又明代解军由各图负责,按户轮充,排年解户对现年解户进行津贴。对此,明代休宁九都一图规定,“每一名[军犯],议着排年二名管解,并阄填在后,轮流承解,无得混乱。所有新安近卫军,十家均出盘缠均解,着见年名字,亦不在解军次数。其余解军盘缠,俱照远近程途津贴银两,注定在后。又有移文,挨查军伍,一二甲挨过,今当三甲挨起,远近津贴盘缠亦定在后……其贴解银两,候奉府县领文出,即便付其与管解之人,毋得违误。”就是说,解充军犯时,排年解户对现年解户津贴盘缠。4
明代基层组织经费由基层自己承担,按照田亩或税粮分摊原则,表面上看起来公正公平,但基层组织中粮长、里长等充当官府和乡民的中间方,对于乡民而言,代表着官方,并掌握一定的权力,故而里长、粮长往往利用手中职权而鱼肉乡民。如洪武年间,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人利用手中职权,科敛人户,巧立名色,设有“定船钱、包纳运头米、临运钱、造册钱、车脚钱、使用钱、络麻钱、銕碳钱、申明旌善亭钱、修理仓廒钱、点船钱、馆驿房舍钱、供状户口钱、认役钱、黄粮钱、修墩钱、盐票钱、出由子钱” 5等不合理收费达28种之多。
四、靖难济宁之役
如前所述,岩井茂树认为数件契约特别之处之二在于立契时间为明初建文年间。其中,《休宁县李生远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立契于建文三年七月,《休宁县汪午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初五日,《休宁县胡真保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十三日,《休宁胡云保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初六日,《休宁胡学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初六日,《休宁胡社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初九日和《祁门县朱安寿等卖田白契(明建文三年八月)》立契于建文三年八月初九日。可知,数件契约立契时间均为建文三年,准确说来为该年七月或八月。对此,是不是建文年间立契原因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是不是明代各年份七月或八月立契原因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通过对明代田地买卖契约考察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并非建文年间田地买卖契约原因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对此,有关契约明确记载。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立契时间为该年九月,原因为“缺谷支用”;《休宁县胡右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六月,原因为“缺物用度”;《休宁县程原得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十月,原因为“缺物支用”。[2]10,12,13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藏《休宁胡荫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立契时间为该年九月,原因为“无谷支用”;《休宁胡得等卖田赤契(明建文三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十二月,原因为“无物用度”,《休宁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原因为“户役缺少银钞支用”和《胡兼美卖山白契(明建文三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十二月,原因为“缺银用度”[3]19 - 22,422,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祁门县谢阿汪卖山地红契(明建文三年)》[4]715立契时间为该年闰三月,原因为“门户无钞支用”。诸契立契虽然为建文年间,但立契原因为“缺物支用”“缺银用度”和“缺谷支用”等,而非“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
同样,并非各年七月或八月立契原因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对此,有关契约也有明确记载。安徽博物馆《休宁县汪阿宋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年)》和《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原因为“日食不给”;《休宁县胡周卖田赤契(明洪武三十一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原因为“日食不给”;《休宁县胡留保等卖田赤契(明永乐元年)》[2]4,6,7,13,24等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二十七日,原因为“无谷支用”。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谢得祥卖田白契(明宣德十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十二日,原因为“无钱支用”;《休宁胡武宁等卖田赤契(明景泰六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二十日,原因为“缺物支用”;《陈宇安等卖田白契(明弘治四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二十一日,原因为“无钱用度”。[3]31,38,41又北京大学图书馆《祁门县宋宗荫卖山契(明洪武二十三年)》立契时间为该年七月二十日,原因为“充当巡拦,经涉国课,无可措办”;《休宁县汪社富卖田契(明永乐十五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十五日,原因为“门户无钞用度”。[4]704,739诸契立契时间均为各年七月或八月,但立契原因均非“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
即使立契时间为建文年间七月或八月,其原因也不完全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如安徽博物馆《休宁县汪得厚卖田赤契(明建文元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初二日,原因为“缺少钞物用度”;《休宁县朱胜祐卖田赤契(明建文元年)》立契時间为该年八月二十五日,原因为“缺物支用”;《休宁县吴碧湖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立契时间为该年七月,原因为“缺钞用度”;《休宁县凌胜孙卖田赤契(明建文二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十八日,原因为“缺物支用”。[2]7,8,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休宁胡四卖田赤契(明建文四年)》立契时间为该年八月十五日,原因为“户役缺少银钞支用”。[2]22,23
建文年间土地买卖契约原因并非皆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各年七月或八月卖土地契约原因也非皆为“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由此看来,因攒运粮储“缺少盘缠”或“缺少盘缠津贴”立契卖产仅为数件建文三年七月或八月土地买卖契约。可见数件建文三年土地买卖契约确有特别之处。其特别之处当与建文三年六月济宁之役有关。建文三年六月,燕军攻破济宁,下沛县,焚烧建文军队百万粮草。文献载:
[六月]辛酉,燕兵破济宁,掠沙河、沛县,焚其资粮数百万。先是,北兵获谍者言武胜下狱,燕王大怒。谓诸将曰:“自古敌国征来,理无执使,今若此,我必灭之。彼军驻徳州,资粮所给,皆道徐沛,宜调轻骑数千,烧彼粮船,则德州馈饷不给,众必瓦解。”遂遣其都指挥李远等率骑兵六千,扰其粮道。远等至济宁谷亭尽焚军兴以来储积。出《革除备遗录》……
壬申,丘福、薛禄合兵攻济宁州,塞濠登陴,破其城,遂潜兵掠沙河,进至沛县,南军不之觉也,粮船数万艘,粮数百万石,悉为所焚,军资器械俱为煨烬,河水尽,鱼鳖皆浮,漕运军士尽散走归,京师大震,德州粮运遂艰,南军自此益不振矣。出《革除备遗录》。1
明朝规定,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粮限当年七月纳完,秋粮限当年十一月交清[8]。显然,建文三年攒运粮储应为秋粮。对于秋粮,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身,务要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关领勘合,回还办粮。”2按康熙年间婺源詹元相从庆源到南京共用14天来计算,徽州粮长自七月二十日从徽州动身到南京,返回徽州至少在八月下旬。而建文三年攒运粮储时间为该年七月至八月上中旬,表明该年七月税粮已经征收完毕,明显与秋粮解纳时间不一致。此即说明,建文三年攒运粮储,不合常规,当有别因。所攒运粮储既非夏粮,也非秋粮,极可能属于临时征解。其临时征解当与建文军队粮草被焚有关。从时间上看,两者也相当吻合。建文三年六月,建文军队粮草被焚后,攒运粮储成为建文朝重大事情。为此,建文朝礼部尚书陈迪曾奉命攒运税粮。文献载:
陈迪,字景道,宁国宣城人,……靖难师逼,与黄子澄等上疏陈论大计,迪受命攒运粮储于外,过家未尝入,闻变即赴京师。3
陈廸,洪武初为训导,尝代郡草万寿表,高皇览而异之。近臣以通经荐,召为编修,升侍讲,转山东参政,晋云南布政。建文初改官制,定六部一品,征廸为礼部尚书……靖难兵起,与齐泰、黄子澄上疏陈大计,极论李景隆奸邪不可任军权,恐损国威。时受命督军储于外,过家不入,闻变即赴京师。文皇即位,召廸责问之。4
两条史料说明,作为礼部尚书陈迪在外征集军粮,说明其时建文军队粮储缺乏严重。又陈迪在外征集军粮时间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在燕军进入南京之前,当然是在沛县粮草被焚之后。建文三年休宁渠口人户所攒运粮储虽无明确记载与该年六月济宁之役建文军队粮草被焚相关,但从时间来看,当有相当关联。
五、结论
休宁渠口汪氏是明代徽州名族之一。徽州文书中,汪猷户遗存土地买卖契约、奴仆婚书和诉讼案卷达百余份。其中,数件建文三年卖产原由为“攒运粮储盘缠”或“攒运粮储盘缠津贴”、立契时间为该年七月或八月汪猷买田契,立契时间和卖产原因有别于一般土地买卖契约,具有特别之处,对于研究明代徽州宗族、基层组织和靖难之役有着相当重要的学术价值,其背后体现宗族、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含义。
两宋时期,徽州村落大多形成。至明代前期,一些村落多为姓多族聚居。多姓多族聚居村落中,各姓各族势力不等,有大姓和小姓之分;随着时间推移,不同族姓之间,势力不断分化。明代前期,徽州宗族建立了自己的宗族组织,并设置了族长。徽州宗族组织化在明代前期已经开始,而非始于明代中后期。明代基层组织经费由基层社会而非官府承担,由基层人户,按照田亩或税粮进行分摊。基层赋役采取人户轮充制,排年对现年进行津贴。赋役津贴制在明代前期已经出现。同时,基层组织中里长、粮长往往利用手中职权科敛乡民。从时间来看,建文三年渠口人户攒运粮储当与该年六月济宁之役建文军队粮草被焚相关。这可能就是数件汪猷买田契特别之处所在。
顺便提及的是,岩井茂树虽然指出明代建文三年数件汪猷买田契特别之处,但没有深入剖析其背后含义。周绍泉认为“双溪口的名族朱氏,在明中叶以后就有些人迁至交通比较便利的渠口。”同时又认为珰坑街汪氏,“到明中葉,似尚不繁盛,连进学的也不多。此后不久,汪氏不仅在珰坑[街]仍为首户,还在渠口得以发展,到万历年间,到官府颁给之帖文,在渠口稳稳地站稳了脚跟,”并成为“势焰炽盛的缙绅地主”。[9]显然,认为渠口朱氏为明中叶以后自双溪口迁来、汪氏由珰坑街迁来不符合历史事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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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华富.从徽州宗族资料看宗族的基本特征[J]//谱牒学研究(第4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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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53.
[9] 周绍泉.清康熙休宁“胡一案”中的农村社会和农民[J]//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94 - 115.
[责任编辑:吴才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