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构建

2022-03-09 01:45:44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共治力量学校

一、引言

“共建共治共享”即共同参与建设、治理与分享,国家、人民与社会组织通过有机整合形成紧密联系、有序协作的“共同体”,继而群策群力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协同治理社会各项事务,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明确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后续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2015年习近平在浙江调研时首次提出“社会建设要以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到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逐渐展露出新时代新风貌,而“共建共治共享”则充分体现了法治之治、人民之治的社会治理新方向。在强力打造“中国之治”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愿景进程中,“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是党和政府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与现代治理理论的成果与产物,是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均衡发展为导向、以社会发展规律为基石、以时代发展现状为前提,为大幅度增强我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能力而产生的革新性现代化治理理念。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能否健康成长反映了国家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能力、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更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然而,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自身、未成年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更对新时代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并使其健康成长的目标,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理论与实践展开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即对行为违背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与法律法规的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以纠正其行为问题及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心理问题。但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非一朝一夕形成,仅针对眼前的行为与心理问题只能救一时之急而难以真正解决其成长与发展问题。在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因素不断增多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应跳出行为问题本身的局限,将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日常预防与后续效果巩固纳入其中,打造新时期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即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是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发展为目的,通过采取系统性、针对性的防治与巩固措施,对其进行日常行为与心理问题的预防、不同程度行为与心理问题的矫正以及后续矫正效果的巩固。然而,要实现这种矫治状态,不但需要全社会矫治力量的通力协作,更需要在矫治理念上进行突破。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塑造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新格局,既是新时代下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取得新突破的强力支撑。

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价值

“共建共治共享”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进程中重要的战略成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各项工作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与能量,更为社会发展步伐增添了新的“稳定器”。在“共建共治共享”全面指导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之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理当在理论与实践的自我发展与完善中实现新的突破,即打造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该格局的形成不仅让未成年人获得一个全社会帮扶助力的成长环境,亦为社会软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定力,使得社会前进的步伐愈发稳定,更为国家的发展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孕育出更为坚实的力量。概言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有着极大的个体价值、社会价值与国家价值。

(一)“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个体价值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命个体的成长发育期,其性格、心智、行为尚未成熟,但在复杂社会环境以及自身独立意识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强烈的世界探知欲与自我掌控欲。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部分未成年人希望摆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控制,渴望体验主流价值观所否定的行为所带来的刺激感与被关注感。在个体不成熟与强烈好奇心的反差性冲突中,未成年人往往容易陷入处理问题的极端,进而引发心理障碍与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为了避免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障碍与不良行为,并使已经产生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科学有效的矫治,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工作至关重要。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

第一,为每一位未成年个体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强调公众参与和公众共享,该格局的形成可以让未成年人行为矫治问题成为社会常态化关注的焦点,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整体氛围。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使尚未产生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获得预防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已经产生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获得更为系统专业的矫治,并在矫治完成后更好地被社会所接纳。

第二,为每一位未成年个体提供更专业的教育矫治服务。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在矫治机构与矫治模式建设以及具体矫治工作的开展中融入了更多专业的心理与行为矫治力量,且这些力量在具体矫治中有机配合与协作。无论是尚未产生心理与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还是行为出现不同程度问题的未成年人,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得针对性的帮助或者专业、系统的矫治。

第三,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心理与行为观念。未成年人不良观念的形成一是来自家庭教育的失当甚至缺失,二是来自周围不良因素,如环境、交友等的影响,三是受未成年人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因素能力与抗压能力的影响。传统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更多关注未成年人行为外在的规范性以及未来的生活保障,多以强制性的军事化管理与职业教育手段为主,对未成年人行为不良背后所潜藏的心理、情绪等问题甚少关注,纵然有矫治机构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但由于资金和专业人员的短缺而流于形式。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则将所有能够参与其中的力量优化整合,矫治工作愈发深入与专业,在专业教育矫治模式之下,使得监护人与学校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与认知教育,从而助力每一位未成年人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行为与价值观念。

(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价值

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得以前进与发展的前提,而未成年人不同程度的行为问题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2014 年至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6位的分别是盗窃(113077人)、抢劫(57845人)、故意伤害(47881人)、聚众斗殴(39881人)、寻衅滋事(39082人)、强奸(17690人),六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2.28%。可见,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的成功与否,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全面参与,使得社会力量得到高效有序的优化整合,其所带来的社会价值甚为显著。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激发社会各方力量的活力与凝聚力。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治理的实质就是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合作管理公共事务。”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的参与至关重要。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所需要的力量极为广泛,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的力量难以顺利达成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目标。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将全社会有生力量融入矫治工作的每一环节,并使各方社会力量在矫治工作中形成有序配合的长效机制。此种局面的形成在无形中磨砺了社会各方力量在具体矫治工作中的配合度,并使参与其中的各单位、组织中处于“半休眠”状态的资源得以高效应用,更使得各社会组织与团体在相互协作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中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进程中表现出超强的凝聚力,助力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其二,增强社会各组织、团体的社会责任感。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未来与希望,更是社会长期稳步前进的重要能量来源。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绝不仅是家庭与学校的责任,整个社会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皆有义务与责任为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贡献自己的力量。具体到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实践中,社会力量便体现到社会各类专业机构、组织、团体对未成年人的帮扶与教育矫治中。各社会力量在具体的矫治工作中可以更直观地感受到未成年人对社会帮扶的迫切需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重要意义,从而体会到自身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激发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社会治理事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事业贡献出自身的力量,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其三,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未成年人虽处于成长发育期,其机体的生理能量与实力并不强大,但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阻碍因素。尤其是因各种原因辍学或者流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小型违法或犯罪团伙严重威胁着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此类未成年人往往由于年龄因素与法律中的保护性规定而不受或者受到轻微的处罚,简单的治安处罚与教育很难使其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进行自我纠正,反而更容易激发其在小团体中扭曲的荣誉感与自豪感,并变得愈发肆无忌惮,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更加难以保障。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形成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防护网,将存在各种程度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纳入严密的矫治体系之中,使其很难再有机会继续在不良的社会环境中放任不良心理与行为的恶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三)“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国家价值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以及在出现心理与行为问题后能否得到有效的矫治关系着当下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未来整个国家的发展高度。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与个人的所有有生力量有机整合,共同纳入其中,通过全民参与矫治工作的建设与治理,以实现全民共享矫治成果,其所蕴含的国家价值重大且深远。

第一,推动国家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都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更直观地展现出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视。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上倾注了诸多心血,但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尤其是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工作上,仍在矫治机构、矫治模式、矫治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在整体上影响了国家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将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为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增添了核心理论指导。在此基础之上,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所有力量的有机融合与协作,使得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拥有了强大的专业技术与全民意志做支撑,极大地推动了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的发展进程,更使得国家的整个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事业迈上力量全面爆发的新台阶。

第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新突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着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优势之一便是“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充分调动全民力量参与其中,在协作共建与共治中将各方力量的凝聚力全面释放,从而使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成效成为国家治理进程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又一成果展现。在此进程中,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将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落到矫治工作的细微之处,从而通过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的全新突破,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第三,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展现新面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民的幸福生活紧密相连,而人民的幸福生活又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可分割。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孩子的健康成长承载了一个家庭的全部希望,而对于整个中国而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则承载着国家百年梦想与民族复兴之路得以实现的全部希望。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集中全民力量,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核心,协同共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新征程,并致力推动矫治成果的全民共享,以使人民的幸福生活在未成年人的快乐成长下更加多姿多彩,进而从“未来”与“希望”的角度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实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所面临的问题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新格局面向整个未成年群体,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发展为目标,通过激发所有潜在力量、整合各方有生力量、消除各类阻碍力量,共同建设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机构与各类平台,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协同矫治模式,以实现全体未成年人共享矫治成果,最终稳固社会软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的稳步前进。但是,实现这一新格局需要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整体目标偏差

从文辞表述上来看,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针对的是行为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但从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演变规律来看,行为问题的出现绝非一蹴而就,仅就问题行为论矫治,无异于将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困于“孤岛”。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所依凭的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协作,旨在实现的是行为矫治成果的全民共享。然而,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实践来看,其矫治目标尚存在较大偏差。

一方面,当前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当下目标存在偏差。根据矫治实践,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多针对出现不同程度问题、对自身成长或者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承担监护教育职责的家长,当未成年人出现各类棘手的行为问题时,其对该未成年人成长的定位便极易出现跳崖式下滑。从笔者对A省专门(工读)学校30名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长的访谈来看,多数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掌握一门职业技术,毕业后可以有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即可。专门学校矫治的重心则主要在文化课的教学上,心理矫正以及其他方面的矫正较为薄弱。除此之外,尚未产生明显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并未被纳入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体系中,然而矫治并非一个简单的措施,而是一项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涵盖矫治前的“防”、矫治中的“治”与矫治后的“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当下目标不仅需要关注行为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更应将行为尚未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纳入关注范围。在具体矫治目标的设定上也不应因为未成年人所存在的行为问题而对其教育与成长发展路径进行人为限制,如在矫治中仅关注行为上的服从或者将未来规划限缩于解决温饱与生计。单纯将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当下目标限定于“治”,并维持在就行为问题谈行为问题,只会让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之路越走越窄,行为问题的矫治亦会在此种狭窄的目标限定下陷入表象化或者成效短暂化。

另一方面,当前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长远目标存在偏差。从长远目标来看,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意在通过对问题行为未成年人的针对性教育推动整个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角度而言,该目标的设定仍然不够长远。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直接受益者是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当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取得成效时,整个未成年群体以及其他社会群体都会间接受益。然而,这种“间接受益”并不易察觉,甚至在经历几年乃至更长的反应期之后仍无明显获得感。因此,为了使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成果在社会的发展中实现最大化,其长远目标的设定应更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社会群体对矫治成果的切实共享,而非仅仅停留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成果对社会自然而然的推动作用之上。

(二)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参与力量不足

个体的成长是各种力量协同助力的结果,从家长的言传身教到学校的教育,再到朋辈友邻乃至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每个人的成长状态都是其整个成长经历的综合体现。未成年期作为个体成长的初始期与幼稚期,是最容易出现行为问题的阶段,且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尚不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其在看待与处理问题上往往更容易情绪化与极端化。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在矫治上往往更为棘手,在矫治力度与手段上更难把控。与对一般未成年人的常规成长教育相比,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需要更多更专业的力量参与其中,以使其获得充分、合理、及时且专业的针对性帮扶,从而重回正常的生活与学习轨道。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类社区日益成为陌生人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匮乏,公众参与表面化、形式化成为普遍性问题。从当前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实践来看,参与矫治的力量尚存在较大欠缺。

一是家长参与的欠缺。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位老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 教知识、育品德, 身体力行、耳濡目染, 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家长自身的行为及其教育观念、方法等都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在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上,家长同样担负着极为重大的责任。然而,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家庭功能改变,家庭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和过度养育、溺爱现象并存”。尤其在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工作中,家长的参与更为有限,要么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完全推给矫治机构,或者仅在形式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而难以起到矫治效果,要么完全不管不顾,彻底放弃。尤其是将行为出现问题的孩子送入当地专门(工读)学校的部分家长,其在整个矫治过程中的参与多限于接听学校教职人员的电话,与孩子的沟通极为有限,加之孩子本身的抵触情绪,家长的参与就愈发欠缺。对于完全由自己管束教育的部分未成年人家长,由于缺乏行为矫治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约束与监督等,难以全力投入到行为矫治之中,从而使家长应有的矫治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的欠缺。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涉及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号文件”)的通知中皆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矫治工作,但实践中参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的各类专业社会组织、机构却极为有限。据笔者在A省与B市的实地调研,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矫治一般表现为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所作的公益讲座,一个学年一到两次,矫治效果甚为有限。除通过学校参与之外,社会力量通过家庭开展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帮助就更为有限,尤其在教育不甚发达的区县或农村,社会专业力量更难以触及。

三是司法力量参与的欠缺。从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产生来看,主要源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失败的家庭教育、不良的周边环境等等,而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极为重要的诱因之一。一则,对于一般的未成年人,来自司法人员专业的法治宣传与教育,往往比家长与老师的抽象说教更为深刻,也更能直观地认识法律,形成秩序意识。二则,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与就读学校的管束教育力度很难让其真正认识到自身问题并得到有效矫治。此时,对于行为问题严重的未成年人,就必须借助司法的强制力量进行矫治。然而,在实践中,普通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虽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担任,但多为兼职,在班在岗时间极为有限,司法人员进课堂、真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间少之又少。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工读)学校,虽在管理上相对严格,但同样缺乏司法人员对学生进行矫治,而主要依靠普通的教职人员,尤其是女性教职人员进行教育,矫治力度难以与学生的行为严重程度相匹配。据A省专门(工读)学校的负责人介绍,学生在课堂上戏弄教师尤其是年轻女性教师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学校又无有力的惩罚与管教手段。尽管有部分由政法部门主管的专门(工读)学校已经引入司法力量进行矫治,但也属于少数专门(工读)学校的个性措施,整个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仍然急需司法力量的大力支持。

(三)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运作模式缺憾

从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并未形成系统性的运作模式,而仅依靠家长、学校与个别行为矫治机构常规的教育方法,在与政府部门、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等的配合上,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上缺乏相应的机制。具体而言,其模式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模式类型上的缺憾。整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模式类型主要表现为以“家庭、学校→公安机关→专门学校”的三阶梯式为主,以其他力量为外围辅助的“三阶梯+护栏”模式。此种模式仅强调了家庭与学校、公安机关、专门学校的主要矫治职责,却并未将三者与其他矫治力量有机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各矫治力量在矫治过程中难以得到及时、专业、有效的支持,而陷入“孤军奋战”的境地,尤其是家庭在对未成年人行为问题进行矫治的过程中,由于家长本身素质的影响,其矫治效果极不稳定,甚至极易出现管教的极端化,从而使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是模式内容上的缺憾。根据当前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新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与“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一般行为教育主要职责在于家庭与学校,而当未成年人出现轻微行为问题,则由其他社会力量帮助家庭与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当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视情况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当未成年人多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拒不接受、配合公安机关的教育矫治措施,则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一般性教育矫治上,家庭与学校仅有常规的教育方法,尤其是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教育在规范性上甚为欠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进一步细化了家庭的保护职责,但在行为矫治上仍存在欠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具体模式,仍存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权限过大问题,其如何组建、以何种程序进行决定接受矫治的未成年学生的正当权利如何保护,专门学校是否可以惩戒,教育与惩戒的界限如何把握等问题皆是该模式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环境堪忧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之一,然而当前未成年人成长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却存在着诸多不良因素,既影响着未成年人健康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的形成,又阻碍着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进程。具体而言,不良的社会环境上主要体现在交友环境、网络环境、文化环境、社会接纳度等方面。交友环境上,很多未成年人对朋友的好坏无正确、清晰的认知,很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金钱、物质等诱惑,从而误入歧途。加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疏于教育、引导或者暴力管教,未成年人便愈发容易沉溺于和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据笔者对A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看守所、女子监狱中287名未成年人的匿名问卷调研,有195名未成年人表示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中有社会闲散人员,占比高达67.94%。网络环境上,各类网络游戏、短视频、直播平台、不良粉丝圈文化等等都在诱惑、侵蚀着未成年人,不少未成年人为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为偶像打榜应援挥霍父母积蓄,甚至参与到网络诈骗的非法活动中。文化环境上,在娱乐至上、金钱至上等不良文化的影响下,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冲击,“网红”甚至成为很多未成年学生未来的职业理想,“赚钱”“发财”成为不少未成年学生的人生追求。畸形的价值观念之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实在堪忧,更不利于已经出现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恢复;社会接纳度上,社会公众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仍然存在较深的偏见,社会接纳度低,从而使存在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很难重新融入社会环境之中,加剧了部分未成年人行为问题复发甚至恶化的可能性。

四、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实现路径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既是整个未成年群体得以健康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环节,亦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其能否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实现时代性的自我突破,不仅关系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成败,亦影响着整个未成年群体成长环境的优化程度,更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发展的步调。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亦应紧跟时代脚步,创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实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事业的时代更新,其实现路径可分四步走。

(一)强化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全民意识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重在“共”,所谓“共”即共同,归结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即全民共同助力,而此种全民共同助力局面的实现皆源于全民共同助力意识的觉醒与推动。因此,全民参与意识的强化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第一步,而强化全民意识需在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等相关专业知识普及与宣传上重点突破。

具体而言,增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全民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尤其注重基层与贫困、偏远地区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宣传与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实践中,未成年人相关的宣传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较为抽象的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其具体矫治问题的全民性宣传相对较少,较为偏远的城乡社区的宣传覆盖率则更低。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在经济水平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其具体矫治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少民众认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主要责任在于未成年人家长与国家,普通民众与家庭成员之外的未成年人并无法律与道德上的联系,自然与其行为矫治无甚关联。持此类观点的不仅仅包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民众,甚至还包括不少接受过中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尤其在农村,许多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未来发展被限定在健康长大与维持生计。当未成年人出现行为问题,其家长或者顺其发展,或者施以棍棒教育,未成年人的教育观念甚为封闭与落后。纵然在教育观念较为开放的地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参与度也存在极大的提升空间。对此,提升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极为必要。

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合作,以及对相关性较强的行业进行政策倾斜,使社会各行各业在参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的过程中提升其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通过各行业进一步的宣传将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意识渗透到每一社会成员的认识之中。另外,宣传教育渠道的拓宽可以从社会公众的生活、学习与工作切入,利用各种社交软件平台进行个性化宣传,利用社区、村(居)委会与居民的日常联系进行常态化宣传。例如,可以利用政务短视频的形式进行宣传。此种方式主要基于政务短视频“主题多元、内容专业、叙事亲民的传播特性,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另外,还可以通过教育矫治专家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文化活动进行针对性宣传,使全社会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有一个全新、清晰的认识,认识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优良的行为矫治环境。与此同时,也使得社会公众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意识与行动中形成更强的凝聚力与社会责任感,进而形成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激活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建设力量

全民参与意识的提升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提供了动力,而动力则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得以长效开展的保障。正如前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建设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动力获得的前提下,建设力量的全面激活则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不仅仅需要国家立法、政策、资金等的支持,更需要全社会有生力量,尤其是专业力量的支持。具体而言,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可分别进行以下协作。

第一,在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中,需要未成年群体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群体摆脱对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认知与评价偏见,对所有未成年人秉持包容、接纳、呵护的态度,为一般未成年人提供行为教育与问题行为预防的良好环境,为问题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矫治与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与平台。就此,政府、未成年人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各行各业在未成年人保护宣传与文化价值传播上应做足工作,全面激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与呵护心理。尤其对于行为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其矫治进程与矫治效果巩固的良药,社会的接纳对其矫治后的正常生活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社会各群体以“长者”的宽容和与“朋友”的友善化解此类未成年人因教育不当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恐惧与抵触情绪,真正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第二,在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配套设施的建设上,同样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与未成年群体本身的群策群力。在国家立法、政策、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下,政府需要激活自身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建设上的专注力与统筹力,通过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提供足够的资金与政策支持,为后续矫治机制的建设提供保障。社会需要激活其各行业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建设中的配合力与支持力,尤其是未成年人社会团体与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心理或行为咨询与矫治机构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机构的建设、矫治模式的优化等软硬件建设上的理论与行动支持。学校需要激活其师资力量与教育设施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建设中与行为矫治机构的联动力,为矫治机构的建设提供人才、场所等方面的帮扶。家庭需要激活家长与其他家庭成员尚未开发的行为矫治能力以及整体家庭教育能力,为整个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主力帮助,而这需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在其中全面助力。

第三,在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后备专业力量的培养上,需要各高校、科研机构增加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方面的教育与研究,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后备力量建设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与技术资源。另外,国家和政府在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心理或行为矫治机构等各类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相关机构的创办、运营与发展等方面,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与支持,从而带动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社会专业力量的发展与壮大,从而充实其后备力量,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各项建设消减后顾之忧。

(三)打造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协作模式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实现,共建是基础、共享是目标,而共治则是核心,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步与突破的关键。未成年人行为矫治要在共建的基础上、在共享的目标指引下实现共治,其中,有序协作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受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态的特殊性影响,其行为矫治的复杂性较强,难度亦较大,需要大量的矫治力量共同参与其中,而众多力量参与则又极易产生混乱与冲突,甚至会因各矫治力量的配合不当而适得其反。因此,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治”重在协作。

从当前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实践来看,矫治的责任主体为家长、学校、公安机关与专门矫治机构,其他社会力量辅助矫治,但随机性较强,协作性较弱。另外,矫治的对象为包括不同程度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从狭义的矫治来看,该部分未成年人确系行为矫治的重心,但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行为发生规律来看,防治一体的矫治才是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应有之义,尚未出现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不应被置于行为矫治工作之外。基于此,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模式应在扩大覆盖范围的同时,应重点致力于各矫治力量的协作。概言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可遵循“分层阶梯式”协作矫治模式。

具体而言,分层阶梯式即将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分为三个层次:对全体未成年人行为的日常行为教育、对行为已然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的具体矫治与对矫治后未成年人的效果巩固,并将未成年人问题行为按照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在矫治中,模式内容见图1:

图1 分层阶梯式矫治模式

在具体协作上,分别建立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为连接点的三线并行协作机制,并与社会各参与矫治的单位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

对于由家庭承担主要矫治责任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以家庭为主、学校为辅进行引导,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未成年人家长的需求进行指导。对于由家庭承担主要矫治责任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由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与学校、社会等参与矫治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并将形成的具体帮助矫治方案晓喻对象家庭与各参与单位。在此过程中,重点带动家长在行为矫治中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进一步增强矫治效果。正如学者所言:“家长的能动性意味着突出家长对资源的转化,只有将资源激活动员,才能转化为家庭资本,使指导服务高质量落地,更有效地促进儿童发展。”

对于由公安机关或专门学校承担主要矫治责任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以公安机关为连接点,负责与家庭、专门学校、社会各参与矫治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由公安机关案件处理负责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能够参与到行为矫治工作的社会相关单位,并形成专项矫治方案。同时,由政府建立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社会参与系统,系统内实时更新能够参与行为矫治的社会机构与正在参与矫治的社会机构,系统由所有参与矫治的主体共享,以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矫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促成各矫治力量的有序协作,实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良好“共治”。

在社区矫正机构承担主要矫治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监所与社区矫正机构为连接点,在未成年人于监所期间由监所援引社会专业矫正力量重点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与行为表现开展教育矫治,在未成年人出监所后以社区矫正机构为连接点,负责与家庭、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学校、社会等参与矫治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并会同制定具体矫治方案,由家庭、社会各参与矫治单位根据方案内容执行矫治,由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做日常监督执行与指导,由社区矫正机构做定期矫治效果检验与问题纠偏,协同助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优化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在全民意识、建设力量与矫治模式上下足功夫,亦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作支撑与保障。针对当前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环境问题,应在以下几方面重点予以优化与完善:一是着力解决闲散、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监护与教育问题,逐步控制、减少乃至消除未成年人的闲散、流浪现象,使闲散、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管束与教育,净化整个未成年群体的交友环境与周边环境;二是进一步清理网络环境,谨防网络游戏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粉丝圈不良行为在形式上遵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质上却仍然对未成年人实施变相侵蚀,全方位铸造未成年人网络防火墙,让未成年人远离各类网络不良因素的影响;三是通过全社会各类宣传渠道,传播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从成年群体做起,为未成年人建立一个健康、积极、充满正能量的社会文化环境。此外,对于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价值判断的社会新生事物或者新兴行业,监管部门与传播平台应严格把控其宣传方式与宣传范围。同时,加大力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传统美德,让未成年人更多接触优秀文化,远离糟粕,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逐渐形成积极、健康又稳固的文化价值观念;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以及行为问题根源的科普与宣传,让社会公众逐渐减轻与消除对行为问题未成年人的误解与偏见,积极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为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与光明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带来的自我价值实现以及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氛围。

五、结语

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任重而道远,需要集个人之力、家庭之力、学校之力、社会之力、政府之力、整个国民之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积极、健康、文明、有序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以全面激活其建设力量,尤其是社会各类相关专业组织、机构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建设投入,在充分吸纳各类专业力量与全体民众支持力量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矫治的有序协作模式,以达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合力共治,进而在有序协作的体系性与常态化矫治机制运作中,实现被矫治未成年人的复归、整个未成年人群体行为教育水平的深化、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社会责任感的增强、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提升、社会发展秩序与态势的稳固,最终惠及全民,实现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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